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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消费金融两高管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发布时间:2017-09-01 13:07 来源:网贷财经

9月1日,北京银监局官网发布一则处罚信息公示,显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于今年8月8日被北京银监局开出合计9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4个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包括罚款、取消任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措施。

处罚信息显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宋文昌、袁耀璋、顾弢、尹峥为责任人。

处罚信息称,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银监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给予合计9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宋文昌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袁耀璋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2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尹峥给予禁止12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顾弢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是四家第一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由北京银行发起设立。2013年成功实现引资改制,与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利时集团、联想控股、大连万达等一批国内知名民营企业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注册资本增至8.5亿元人民币。顾弢此前任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文昌和袁耀璋任北银消费金融董事。

公开报道显示,此次处罚并非不是北银消费金融第一次收罚单了,2015年11月银监会就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万元。彼时的处罚依据是:

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与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

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当天,银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2017年9月银监会将继续组织全国银行业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此次宣传活动重点为“正确使用金融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主要针对近期银行理财业务纠纷、违法违规“校园贷”及“培训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频发等现象,面向公众开展宣传。

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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