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随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信托产品被 “冒用” 等金融乱象时有发生。
为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8月30日银监会宣布,近日,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能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此外,《办法》有助于提高信托业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
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设立3个月过渡期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而在此之前,信托登记则遵循《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过度期结束后,信托登记将按照此次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与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特备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工作,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信托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办法》规定情形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指出,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查询或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定授权和程序,分级查询有关信托登记信息。
集中登记,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码
银监会指出,《办法》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办法》构建的信托登记制度是服务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性建设(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有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切实加强监管。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从成立、信息公示到过程管理、清算等构成完整业务链,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也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
此外,《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一是集中登记原则。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二是依法操作原则。信托登记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依据规范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提高信托登记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四是有效监管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登记基础建设规范、有效运转,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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