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场讨论已久的创新板。
“我们希望能尽快推出创新板,但距离实际推出仍有很多工作,在此次的建议方案之后,需要正式公布咨询文件,在此之前则需要得到证监会的支持。” 香港上市公司商会主席梁伯韬坦言。
尽管香港在过去八年中有五年均名列全球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榜首,但由于香港市场不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申请上市,导致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很多内地公司纷纷弃港赴美。今年6月中,港交所正式推出创新板框架咨询的建议方案,计划推出创新主板及创新初板,希望吸引尚未有盈利的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架构的公司,以及在香港做第二上市的内地公司。
“没有事情是完美的,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是进行投资者教育,但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开拓和创新。香港拥有了解内地市场,以及股票通南下的内地资金优势,我们不应该错过摆在面前的机会,‘苏州过后无艇搭’。” 他告诫道。
近日,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在接受港媒采访时表态审慎,他指出证监会对设立创新板持开放态度,但认为需要考虑清楚一系列事宜。这些事宜包括:是否必须设新板才能达到吸纳新经济公司的目标?开新板是否能吸引优质公司来上市?如果香港有四个上市板块会否太过复杂、令市场定位不清晰?新经济公司将如何定义,门槛是否降低至什么公司也可进入?如何保障投资者?
同时,港交所发言人表示,目前尚无时间表何时公布此次建议方案的结果,如果此次的建议文件获得市场采纳,下一步就是继续咨询细化方案。
港股欠缺新经济公司
“港股市场一直是内地对海外投资者的窗口,但却存在不够多元化的问题,推出创新板可以吸引不同的公司,包括高科技公司来香港上市,甚至吸引一些海外上市的新经济公司来香港做第二上市,作为投资者我们当然欢迎。” 香港惠理基金经理徐福宏在表示。
港交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香港的上市公司中,来自金融及地产行业的占香港市场总市值的44%。相比之下,过去10年来自新经济行业的上市仅占香港市场总市值的3%,而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比例分别为59%及 44%。
同时,部分增长最快速的行业在香港上市的比例明显偏低,比如制药、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以及软体与服务,在香港总市值的占比均只有1%。
过去十年,超过6000家内地企业由于未能满足联交所主板的盈利测试或者创业板(GEM)的现金流要求而选择在美国上市,其中有1502家公司的市值超过2亿港元。
目前香港市场吸引新经济公司的成效如何?香港投资基金公会行政总裁黄王慈明表示,“过去几年,已有为数不少的新经济行业公司在主板上市,其中不乏大型公司。目前港交所A1的申请名单上也有不少新经济公司,因此我们并不认为容许同股不同权的前提成立。”
争论是否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
上述公众咨询期已于8月18日正式结束,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近日公开表示,希望在明年上半年正式推出创新板。但目前市场各派意见分歧,主要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应该采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
“为保持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资金募集中心的竞争力,香港应接纳采用非标准管治架构的新经济公司及科技产业公司。这类公司相信是未来经济的主要增长动力。如果港交所的上市规则无法接纳此类公司,香港将失去吸引它们来港上市的机会,从而减低整体市场成交量及流动性,没有事情是完美及无风险的,如果因风险大而不思进取,只会令香港市场被边缘化。”被称为“红筹之父”的梁伯韬坦言。
同时,他认为,创新主板的目标对象应为规模更大、商业模式更成熟的非标准管治架构公司,上市前的市值至少应该在80亿港元左右,“这个市值规模与目前市场上‘独角兽’公司相近,即估值达10亿美元以上的初创企业,这些公司通常已经引入了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外部股东,公司治理并无太大问题。”
梁伯韬曾早在2008年就投资京东。他透露,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在上市前并无控股权,但投资方认为刘强东对公司贡献大,同意发行股份给他,而京东于上市后的管治亦未有出现太大问题。“这类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票无法在二级市场套现,不然就会立即变为普通股份,这主要是为了表彰公司创始人的贡献。”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的意见则截然相反,该公会主席柏智伟(Arthur Bacci)认为,同股同权是一项重要机制去确保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所有股东负责,对保障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尤为重要,“纯粹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双重股权价格并不符合投资者利益。”
“市场忧虑的是,一旦有更多市场开始接受同股不同权,各个市场会争相降低对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令全球的标准降低。”他在8月21日的记者会上说道。他指出,港交所应在建议方案中增加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有哪些工具或机制来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香港是否有具体时间表引入集体诉讼机制等。
担心第二上市使港股沦为次级市场
港交所在建议方案中提出,创新板意在吸引更多的内地公司来港做第二上市。然而,市场人士担忧此举或使港股沦为次级市场。
“目前很多投行都是美国公司主导,基于包销费用更高,审批更便捷,他们有足够诱因鼓励内地公司先去海外上市,然后来香港做第二上市,因此我们不应允许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的公司来港做第二上市,香港不应将监管角色外判给其他司法管辖区,从而使得香港市场更为边缘化。”梁伯韬坦言。
他指出,在2000年左右,港交所曾引入七家海外知名公司来港第二上市,包括思科(Cisco),但由于这些公司主要业务不在香港,市场流动量较低,因此很多公司已经退出香港市场了。
黄王慈明则认为,如果允许内地上市公司在香港进行第二上市,须理清一系列问题,如香港证监会、港交所对这些公司有哪些监管权力?两者的执法效力有多大?
梁伯韬则直言,目前港股市场“老千股”“壳股”等问题,应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解决,“责任并不在交易所,它本身并没有资源来进行这类调查,相反,监管机构应该对问题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进行追责,甚至考虑取消他们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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