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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委托代理、寄存保管、行纪的差别
发布时间:2017-08-14 10:59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mp

 一、委托代理与信托的区别

  从经济功能上看,在委托他人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这一点来看,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在法律原则上,则存在重大的差别。

  1.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名义人为受托人;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权仍为本人的名义。

  2.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但不直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本人都可以行使对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3.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死亡、破产等,都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死亡,该代理关系随之终止。

  4.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因管理、运用或处分对第三人产生的债务,由受托人的名义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则由本人承担责任。

  5.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约束信托财产,但不直接约束受益人;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约束本人。

  二、寄存保管与信托的区别

  在财产由委托人转交给受托人(保管人)这一点来看,两者之间有近似之处,但在法律原则上,则存在重大的差别:

  1.在信托关系中,不仅信托财产的占有发生变化,信托财产的名义转为受托人;而在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只临时占有寄存的财产,并不发生名义上的变化。

  2.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要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为了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在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仅负有安全保管和返还的义务,而不承担运用、处分财产的义务。

  三、行纪与信托的区别

  行纪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行纪与信托在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财产的管理、处分上,有共同之处,但在法律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区别:

  1.设定关系的形式不同。行纪关系只能通过契约形式设定;而信托关系,不仅可以通过契约形式设定,而且还可以通过遗嘱以及其他书面形式设定。

  2.受托人的权利范围不同。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经委托人授权,其权利只限于代委托人买卖财物,并不得违背委托人在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要比行纪人的权利广泛得多,其对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包括了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上,具有更大的权限。

  由上述列举的信托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以看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委托他人按照其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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