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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金协会向会员单位发债转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8-04 19:11 来源:网贷财经


近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提供中介服务,持有人可申请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不得将债权打包进行转让。通知还规定,网贷平台不得为持有债权作抵押的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这也意味着,广东互金协会平台不得再发“净值标”或“资产标”。

广东某P2P平台负责人对此评论称,通知属于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性要求,不属于强制性法律。通知要求行业用最传统的方式来实现“一对一”的债权转让,虽然通知对债权转让要求依然很严,但相比此前广东(除深圳)对债权转让的一刀切,这个规范相当于给了债转“一线生机”。

附文字版全文:

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防控风险,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贷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所有债权转让业务应在债权转让专区进行。

二、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不得将债权打包进行转让。网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原始债权信息一样,并且原始债权信息可追溯。

三、债权人持有该债权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四、债权受让人应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

五、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六、债权转让成功后,原债权持有人、债权受让人、网贷平台应及时将债权关系变动情况告知债务人。

七、网贷平台不得用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押,为平台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

八、网贷平台应对债权转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不得开展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可随时退出、可随时申请退出”),避免误导出借人。

请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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