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深圳金融办下发《关于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金融业务相关情况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意见,以及人民银行1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要求,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间各类违法违规业务“严控增量、化解存量”。近期深圳金融办在排查中发现,部分互联网平台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与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存在较大风险。通知提出,相关平台需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上述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同时,通知中指出,对于2017年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深圳金融办将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一旦发现未按规定停止违法违规业务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一:总体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 自查报告模板 一、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的总体情况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模式,合作产品类型,产品销售对象,其他合作机构,风控及增信措施,对投资者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适当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资金存管情况等。 二、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业务合规情况 请各平台对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全面自查,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详细说明合规情况: 一是是否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说明线上发行私募金融产品的名称,累计交易规模存量规模及增量情况。 二是是否将私募金融产品通过平台向特定对象销售但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方式突破200人法定人数限制。 三是是否发售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一一对应的金融产品。 四是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请说明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五是是否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高风险金融产品。请说明平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是是否采取第三方资金存管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三、平台清理与交易场所合作违规业务的具体措施 请各平台对照上述重点问题进行自查。自查期间,应保证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业务零增量,并对现有违规业务存量逐步压缩直至退出。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妥善安排退出时间和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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