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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暂不影响券商分类评级 未来有成扣分项趋势
发布时间:2017-05-16 07:38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有些变化正在发生。

曾几何时,新三板业务在券商业务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但是随着近三年时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数量的井喷,在所有94家主办券商中,即便是业务量最少的机构也要服务数十家挂牌公司。

很多券商都将新三板业务当作是弯道超车的最好机会,但机会与风险并存,在快速发展的三年时间里,部分券商为了冲击业务量或者扩大服务影响力,或涉及了业务规则的灰色边缘。

在市场规模快速发展几年之后,新三板市场的严监管时代也在2016年来临,券商的众多问题和罚单也在这一年开始出现。

如今,距离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越来越近,券商和市场高度关注2016年券商新三板业务的处罚情况是否会影响新一年的评级。

处罚加强

2016年以来,对于新三板市场参与主体中最核心的机构主办券商,全国股转系统监管明显趋严。


数据可以说明这种趋势,根据统计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3月到2016年5月间,全国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出具的自律性监管措施合计54次。而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15日,全国股转系统已经对主办券商出具了约79次自律监管措施。

去年至今的罚单数量已经远超此前两年的处罚量。

此外,根据公开信息统计显示,证监会层面在2016年5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期间,针对券商累计发布了62张“罚单”,这一数字要低于去年全国股转系统的罚单数量。

正是在这样的监管趋势之下,业界开始讨论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罚单是否会影响最新一期的券商评级。

“去年我们公司做市,挂牌推荐以及开户业务都被出具过自律监管函,我们很担心是否在今年会对新一次的评级造成影响,如果造成影响这会使得我们未来新三板业务需要进一步调整方向。” 5月15日,一位华南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从该人士的表述中便能看出,去年以来监管层针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在做市、投资者适当性、推荐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等多项业务中均能找到被处罚的案例。

尤其是在投资者适当性一项,全国股转系统联合证监会在相关自查之后,对9家券商下发了自律监管处罚函。

后续影响

而这些监管措施是否会计入证券公司评级考核中,成为市场所关注的重点。


根据证监会最新一次修订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了一条扣分项,即:“为强化行业自律组织‘以会员为中心’的一线监管,增加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项,比照纪律处分(0.5分)减半扣分,每次扣0.25分。

而全国股转系统针对主办券商的监管手段正是自律监管措施。最近一份能够佐证全国股转系统监管效力的文件是2015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生效两年的文件中规定,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暂行办法》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

不过,经多方调查后发现,尽管相关表述在字面意思上看似存在一定的关联,但目前由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自律监管处罚并不计入证券公司评级的扣分项中。

5月14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尽管我们采用的是自律监管措施,但从组织架构上来说我们并不是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措施尚未与证监会的评分打通。”

另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下称《执业评价办法》)中查阅发现,对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出具的文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及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自律监管措施报送证监会分类评价统筹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自律监管措施都不会被证监会直接扣分。

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处罚程度由轻到重分为五个层级: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暂停直至终止相关业务。


前述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及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自律监管措施,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报送证监会作为分类评价扣分项。也就是说,是否要报送到证监会直接作为分类评价扣分项的解释权在全国股转系统,如果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会考虑采取这样的手段。”

5月15日,华南地区一家小型券商新三板业务的负责人表示:“尽管目前评分尚未打通,但我们已经开始注意新三板业务会被处罚的情况,新三板业务的处罚未来直接成为扣分项是必然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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