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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协议交易设涨跌限制 乌龙指将成历史
发布时间:2017-03-25 14:25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今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通知宣布: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84条,对于当日收盘价规定如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下为【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全文: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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