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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高发,九成涉高利贷
发布时间:2015-12-09 21: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长沙法院3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2万多件,1人涉案46起
  
  法制周报记者 聂薇 通讯员 周丹 范莉
  
  12月4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3年来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近三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在长沙呈高发态势,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比平均增幅达30%。
  
  据统计,2012年10月到2015年10月,长沙市两级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20142 件,结案总数 18620件,涉案标的额141.6亿元。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主体多元化、职业化,利息高息化、高隐蔽化等特点。
  
  1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6起
  
  2014年5月29日,长沙县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霖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罗霖发放贷款1000万元。罗博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罗霖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但是罗霖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也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罗霖、罗博士诉至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2014年11月29日,浏阳市公安局分别对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罗霖挪用资金立案审查,并于2014年11月29日对犯罪嫌疑人罗霖、罗博士采取了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案只是罗博士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一。
  
  市中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介绍,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且涉案数额较大,很多都在千万元以上。例如,彭炳秋、陈姿两人在全市法院共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0件,诉讼金额达7534万元,其中单笔借贷最大金额为3000万元;罗博士在全市法院共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6件,诉讼金额达7576万元。
  
  与之相对应的是,债权人为同一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加,职业放贷人现象日趋浮出。据不完全分析,有10个以上的主体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任原告,总涉案金额超过8亿元,个人最高涉案金额合计超过2亿元。通常,这类自然人往往是众多出借人的代表或者只是形式上的出借人,背后一般隐藏着特定的利益关系人。
  
  利息呈现高息化、高隐蔽化
  
  通报称民间借贷还呈现高息化、高隐蔽化的特点。
  
  2013年10月20日,彭某(甲方)与联胜烟花厂、周某、谢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周某又向彭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彭某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借条。另外,双方口头约定,按8%月利率给付利息。之后,周某分11次将19万元转入彭某的银行账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未写明利率标准,且两位证人的证词与彭某的诉状内容(主张承诺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不一致,证词不能采信,故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借款人实际已偿还19万元,剔除应支付的7万元利息,超出的12万元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故本案所欠借款本金应为3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债权人主张月息8分,利息过分高于法律保护的标准,且债权人主张的利息数额较大,故本案对部分利息予以抵扣本金。
  
  据介绍,长沙中院通过对全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随机抽取1000件进行利息取样分析发现,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约占到案件总数的95%,利息最高的达到月息八分。仅有3%的民间借贷案件约定的利息低于年利率24%。
  
  “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属于高利贷,这样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胡冬华解释。
  
  事实认定是审理最大难点
  
  为积极应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的态势,从源头上预防与化解纠纷,长沙市中院多次到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典当行业协会、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考察调研民间借贷市场的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审理难点、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被认为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属于审理难度较小的案件,其实不然。”胡冬华说。
  
  从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仅有不到10%的案件的原、被告对借贷、还款等事实完全无争议,90%以上的案件的原、被告对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事实认定正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
  
  这主要表现在,被告不应诉,质证环节缺失,借贷手续不规范,支付环节问题多,证据挂一漏万,不能形成证据链,缺乏借贷合意,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难,担保形式多样,担保关系混乱,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现象频发等。
  
  民间借贷案件部分典型案例
  
  1.小额现金支付的认定
  
  基本案情:王培与顾伯威原系恋人关系。2006年,顾伯威向王培出具借条两张,共计借款20万元。由于顾伯威向王培所借款项系王培父亲王国刚所支付,2011年5月7日,顾伯威向王国刚出具借条一份。王国刚多次向顾伯威主张还款,顾伯威未予偿还。后,王国刚将债权转让给彭冲。2013年1月20日,顾孟超向彭冲出具承诺书,承诺为顾伯威担保债务75 000元。因顾伯威、顾孟超未向彭冲偿还借款,彭冲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国刚提交了顾伯威出具的载明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又提交了存、取款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已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顾伯威支付借款132 638元。对于其余款项,王国刚认为系现金支付,结合王国刚的女儿王培与顾伯威系恋人关系,且金额较小,王国刚对此解释符合常理,原审判决据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200 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
  
  裁判思路: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案件审理中,法官可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运用自由心证,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于部分转账支付、部分小额现金支付的借款,结合借条载明的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可予认定出借人现金支付的主张。
  
  2.疑似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处理
  
  基本案情:2011年5月,徐建明同时就其与王彪之间的两个民间借贷纠纷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两案借款本金均为400万元。次日,徐建明与王彪等人即联系主审法官,称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请求出具调解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敏锐地感觉到该两案可能涉及虚构债务、逃避法律责任,故从防范虚假诉讼的角度严格审查。经审理发现,徐建明仅能提供300万元转账凭证,且对现金交付的款项前后陈述不一。
  
  审理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支持了徐建明300万元本金的有关诉请,徐建明未提起上诉。另一借款本金为400万元的案件,徐建明申请撤诉,因明确认定为虚假诉讼存在一定困难,故依法准许其撤诉。
  
  法律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对于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应依法严格审查,对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3.非法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2007年7月份,周新良向姜勇借款,姜勇遂找亲戚和邻居筹钱。姜勇于当日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周新良,周新良向姜勇出具了借条。2007年9月29日,周新良又向姜勇借款,姜勇向周新良支付现金30万元,周新良亦出具了借条。后,姜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姜勇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有几次称66万元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又有两次称66万元系赌债。
  
  审理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证据,案件诉争的66万元款项是赌债更具有可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故而对该66万元赌债不予保护。
  
  裁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因本案借贷合同涉及的标的物系赌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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