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网12月5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周丹)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近三年来长沙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据了解,近3年长沙两级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超2万件,抽样显示95%以上的案件涉及高利贷。
2012年10月-2015年10月,民间借贷纠纷在长沙呈高发态势,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比平均增幅达30%。期间,长沙市两级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20142件,结案总数18620件,涉案标的额141.6亿元。
长沙中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主要集中在浏阳市、宁乡县等经济比较活跃、项目较多的区域,但各地的民间借贷案件基本都呈快速上升趋势,尤其是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76件,同比增幅达48.4%。另外,案件平均标的额不断增大。2013年,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平均标的额约17.7万元,2015年则达到107.9万元。
长沙中院通过对全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随机抽取1000件进行利息取样分析发现,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约占到案件总数的95%,利息最高的达到月息八分。仅有3%的民间借贷案件约定的利息低于年利率24%。“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属于高利贷,这样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胡冬华解释。
法官支招
1.写借条要尽可能规范
借条应包括借款人身份信息(最好附身份证号)、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期限等。为了避免借款人在之后的诉讼中辩称借条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摁手印,手印应保持清晰可见。此外,如果主张该债务是出借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最好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
2.支付借款以银行转账最佳
支付借款采用银行转账到借款人本人账户的方式最佳,尽量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尤其是大额借款。如果是向借款人以外的人支付借款,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付款委托书。
3.利息超过限度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遭遇胁迫出具借条属非法证据
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属于非法证据。依法确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遭遇胁迫出具借条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足以证明借条系非法证据的材料,如提供涉嫌胁迫出具借条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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