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被认定为无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规定。12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新闻通气会,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民间借贷利率划出“二线三区” 据介绍,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首次提出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首次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 “此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4倍为参照。超过了,就不受法律保护。”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作出了新规定,不再以4倍为上限标准,而是设定了两个利息限制:24%和36%。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信贷收紧及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在我市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数据,2013年我市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为2144件,民间借贷案件占全部借贷案件的43.35%;2014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472件,占全部借贷案件的50.71%;2015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539件,占全部案件的63.82%。同时,借贷标的额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总体不断增长,个案标的额也不断加大,标的额超50万元的案件年均50件左右,有的案件借贷金额甚至高达600万元。 另外民间借贷案件还呈现案件审理难度上升,高息化突出、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民间借贷与非法活动交织,交易方式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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