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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信用卡滞纳金取消,透支日息上限万五
发布时间:2016-04-16 09:01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信用卡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改革终于落地。

    4月15日央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以及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并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不过,央行仍给银行机构留出了自主权空间。

    比如,就信用透支利率,根据《通知》,发卡机构要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而取消滞纳金后,发卡机构还要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律师处了解到,持卡人透支的成本会不会大幅减小,取决于银行如何约定违约金。一般而言,在法院判决时,会衡量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而滞纳金的规定一般以日息计,累计量很可能较大。

    其实,对于信用卡滞纳金收取是否合理,法律界已有众多探讨。

    今年2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报道成都一份备受瞩目的判决书。该份编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的判决书,一是引用了宪法条文,论证银行信用卡业务也应受利率上限限制,二是否决了银行收取被告(持卡人)的信用卡滞纳金诉求,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银行收取滞纳金的依据,来自1999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另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上述规定下,信用卡透支的违约成本有多高?可以来算一笔账。

    假设,本期账单实为10000元,最低还款额,按10%计算,为1000元。如果持卡人分文未还,则按1000元的5%收取滞纳金,第一个月按月收取滞纳金50元。

    另外,滞纳金收取的前提“本金”,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即,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会累计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

    也就是说,一个月后,即第二个月开始,本金就变成了1065(1000+50+1000×0.05%×30)元,应还款项累计为1134.225(1065+1065×5%+1065×0.05%×30)元。可见,如果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应还款项累计速度较快。

    上述判决书中显示,单滞纳金,每年利息将可能高达60%。不到半年,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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