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
由于市场环境、监管制度、技术背景等不同,互联网金融在各国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路径。 为什么美国没有“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在中美两地为何发出了不同的“声响”?从“野蛮生长”回归理性发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将走向何方?强调“科技驱动”的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会是下一个风口吗?
带着以上问题,《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专访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在他看来,随着制度红利的逐渐消失,中国互联网金融也会进入新常态,即整个金融业在使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去从事金融服务的提供。 在廖理看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更多地利用技术来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不管标签是什么,利用的技术是什么,只要从事金融服务都需要接受监管。而随着制度框架和基础设施的完善,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土壤会愈加肥沃。
科技驱动金融创新 第一财经日报:您如何定义金融科技?一家典型的金融科技公司具备哪些特质? 廖理:金融科技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翻译,简称Fintech, 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利用科技手段推动通过创新变革提高效率以及提升用户体验,或者是指新型创业利用科技手段推出全新的金融产品或商业模式,尤其是指后者。 一家典型的金融科技公司比较明显的特点包括:一是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推送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技术驱动,比如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判断、进行精准营销、或者资产配置等,典型例子是利用车载传感器和可穿戴设备提取数据分别应用于车险和健康险的定价等等。 比如位于亚特兰大的创业企业Kabbage就是这样的金融科技公司,他们利用第三方信息向网商提供快速的短期贷款服务。他们根据网商的财务数据、流量和评论数据、UPS物流数据甚至社交网络上的数据构建风控模型,并在几分钟内做出是否贷款以及贷款额度的决策。
硅谷的一个问答网站Quora有一个关于Kabbage的评论,说未来的银行只是有银行牌照的技术公司。国内的蚂蚁金服较早进行了这个方面的探索,利用大数据提供信用定价的百融金融做得也不错。 日报:在您看来,金融科技与近几年国内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廖理:从涵盖商业模式的范围来看,国内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并无太大不同,但是,似乎互联网金融所包涵的“技术驱动”的含义没有金融科技那么强。前几天,英国剑桥大学互联网金融报告团队来交流时表示,互联网金融在英国称之为替代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更强调对传统金融的补充和替代,而金融科技更强调技术对金融创新的推动。 日报:您认为未来中国金融科技,或者新金融领域还有哪些大的商业机会?
廖理:我个人比较看好大数据征信、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其中,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本身并不是金融业务,但是其提供信息,这种信息提供的角度和模式都非常独特。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模式包括以下模式:在线投资社交,比如Seekingalpha、Zulutrade、东方股吧等;金融产品搜索,比如Bankrate、Lendingtree、融360等;个人财务管理,比如Mint、Saveup、挖财网、随手记等;还包括在线金融教育、个人信用管理等等。 个人信用管理、在线金融交易、金融产品搜索等模式都将成为一个推送金融产品的新入口。此外,从创业的角度来看,这一类企业目前并不需要金融牌照,所以更适合创业。因此,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在国内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国内制度框架待建 日报:为什么美国没有互联网金融,只有金融科技的概念? 廖理:美国金融业解除管制的时间比较早,他们在1975年实现了证券交易佣金的自由化,1986年实现了利率市场化,1999年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实现了混业经营,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比较早,因此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相继出现了第一批互联网券商、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保险等。 因此,在美国,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基于这个原因他们并不觉得“互联网+金融”有特别的地方,以至于互联网金融或者“Internet Finance”并没有作为一个词在英文的语境中出现。
直到2005年之后,P2P网贷和众筹在美国开始出现,再后来大数据和机器学习渐渐被广泛地用于个人和小企业网络借贷的信用判断和定价,尤其是近两年智能理财(robot advisor)以及类似Kensho这种利用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新一代信息和数据服务等公司的崛起,金融科技这个词开始出现并流传开来。 日报:纵观美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您认为有哪些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廖理:一是美国有发达的征信体系。经过一个世纪左右的演变和发展,美国建成了一个比较发达的征信体系,包括近20部相关的法律,运作成熟的征信机构以及广为接受的个人信用分数,这是金融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是美国有完善的监管体系。美国对于P2P网贷的监管纳入了证券监管的范畴,而对于股权众筹则是推出了新法JOBS ACT(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用我们的话说,反映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三是美国重视金融普及教育。2006年,美国财政部联合23个部委发布了美国金融普及教育的国家战略,把金融普及教育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我国在这个方面做得还不够。 而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虽然方便了百姓的理财和负债,但是也增加了风险暴露,最近出现了大量P2P问题平台。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监管的不到位,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个人投资者鉴别风险的能力亟待提高。 日报:您认为金融科技企业应该如何监管?
廖理:监管的核心是全面、及时和详尽的信息披露和反欺诈,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在我国金融普及教育还不发达的情况下非常重要。我们知道美国的两大P2P网贷平台Prosper 和 Lending Club分别是2006年和2007年投入运营的,2008年他们就接到了美国证交会(SEC)的停止营业函,根据美国证券史上两个著名的判例认定这两个P2P平台涉及证券发行,必须立刻进行证券注册才能继续经营,而注册则意味着信息的全面披露。 另一方面,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跟《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诸多冲突,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新法JOBS ACT来监管。而在新法具体实施之前,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给证交会发了一封律师函,说明自己的经营状况,希望确保不会受到证交会的强制措施,证交会也回函确认了这一点。这也反映了美国的监管机构鼓励创业的灵活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总的来说,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监管在日益改善,进步很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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