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登记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标准,重点关注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做好风险评估。 意见还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意见指出,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发现疑似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以下为意见原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健全领导体制。针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在领导小组下,增设案件侦办组、信访维稳组、宣传教育组。其中,案件侦办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高法院等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办、查处;信访维稳组由市信访办牵头,市公安局、市维稳办等配合,负责做好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落实维稳措施等;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两个专项工作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对本市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指导防范和专业研判;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在全市范围内指导、协调防范和处置非法证券的相关工作。 (五)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行业管理、指导、规范和促进部门要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区(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非法集资高发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六)区(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健全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信息报送、处置善后和信访维稳等工作,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和案件处置等工作,切实防范并妥善处置本辖区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七)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标准,重点关注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做好风险评估。各区(县)政府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建立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九)探索自贸试验区监管工作全覆盖。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要在中央驻沪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抓住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机遇,研究对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以非金融机构投资理财领域的监管为重点,推动自贸试验区功能性监管试点,稳步推广经验,探索实现准(类)金融活动的全覆盖监管。 (十)发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行业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机制方面建立行业标准。同时,规范、培育优质第三方评级与咨询机构,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第三方评级、社会监督”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 四、加强监测预警 (十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发现疑似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建立金融风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进行风险提示。支持征信机构和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准(类)金融活动的信息监测和披露平台。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加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 (十二)强化广告资讯管理。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资讯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清理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工商部门要严格广告审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测、审查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市属地媒体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审查把关,督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审慎审查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及广告内容。 (十三)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针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围绕街头门店、商务楼宇等重点区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市非法集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深入研判非法集资活动形势,及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五、依法稳妥处置风险案件 (十四)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持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化解处置。加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中央驻沪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持牌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从严监管、从严打击。区(县)政府统筹辖内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对接,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对问题企业予以分类处置,依法稳妥打早、打小,并做好属地维稳工作的预案。 (十五)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办案、维稳、资产处置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总体协调,公检法政法部门依法办案,区(县)政府配合属地维稳,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原则,加强协作,形成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十六)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市级层面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区(县)政府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工作生动深入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十七)形成多方联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市级层面加强对区(县)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定期提供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菜单。区(县)政府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细化宣传方案,加强报刊、有线电视、商务楼宇、酒店商场、社区宣传栏等日常宣传,推动宣传教育进楼宇、进社区、进家庭。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媒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投资风险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义务,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七、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基础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架构,调整充实区(县)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并指定专门人员、设定专门岗位从事日常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十九)开展综治考评。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区(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比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强化培训指导。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指导,进行法规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常见手法曝光、新型风险警示等,为建立专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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