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春天保理与理财团的债权转让款和保理服务费纠纷案公开审理。理财团成为了首个遭保理公司起诉的P2P平台。
引起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规模总计867万元的产品在发布不到一个月时提前终止而引发了费用支付分歧。
春天保理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理财团应于2月15日前一次性向春天保理支付债权转让款567万元。但是,理财团却未能履行前述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给春天保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目前对方未给春天保理任何答复。
而理财团方面则对记者表示,合同约定中的项目已经于3月13日终止了,债权转让款和保理服务费不应该由理财团方面支付。
产品被停 合作提前终止
理财团与春天保理此次对簿公堂,源于双方在2015年2月合作的一款在理财团平台上发布的“理财团第1007号保理产品”所引起的分歧。引起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规模总计867万元的产品在发布不到一个月时提前终止而引发了分歧,终止时该产品的募集金额为30万元。
2015年2月5日,春天保理与理财团及借款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P2P金融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理财团向春天保理提供P2P金融服务,并保证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向春天保理支付债权转让款567万元。
借款人通过保理公司在P2P平台进行借款的项目,业内通行做法为,借款人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回购义务,再由借款人有担保方的前提下,平台设计P2P产品,在平台进行资金募集。
根据协议规定,此款产品募资规模为867万元,在理财团平台上分两期产品进行资金募集,第一期规模为300万元,第二期规模为567万元。第一期产品于2015年2月5日开始募集,按照约定,第二期产品在3月15日开始募集。
然而,在第一期产品募集尚未完成之时,理财团却终止了这一产品的募集。3月13日,理财团与借款人签订《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终止产品发布协议》以及《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理财团”发布的第1007号保理产品的免责协议》,并于当日向春天保理发布了《产品终止发布告知书》。
理财团在《产品终止发布告知书》中称,经与借款人协商,由于双方存在产品设计上的分歧,双方同意终止发布该标的金额为567万元的保理产品。
理财团方面对记者表示,根据2月5日签订的协议规定,理财团将在2月15日向春天保理支付费用,但是项目在募集资金不足,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保理费用并不应由P2P平台承担。
春天保理方面则对记者表示,春天保理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包括尽职调查、债权转让等相关事项,但是理财团未能履行前述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给春天保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资产质量之争:因项目存在风险提前终止
产品提前终止是导致双方分歧的主要原因,对于产品设计上的问题,春天保理方面表示,“从庭审过程中,安禾公司代理人的表述来看,安禾公司并未按照我们帮助其设定的合法方式运行,其公司产品方案似乎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尽管春天保理提出产品方案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在理财团方面看来,产品在成立之初就已经和借款人存在分歧。
理财团方面对记者表示,“按照借款人要求,此款产品应该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且给投资人的利息为年化收益12%,投资期限为6个月。同时,我们平台上的产品也都是按照每月还息到期还本给投资者募集,而产品年化收益也多集中在15%左右。相比之下,这款产品在我们平台上没有优势,募集会非常慢,在产品成立之后,投资人的反馈也证明了这一情况。”
在3月13日签订的《免责协议》和《终止产品发布协议》中也提到了以上原因,“鉴于双方就该保理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方式存在分歧……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
理财团方面表示,借款人从借款成本角度考虑,希望控制成本,在此款产品中,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借款成本在24%左右,其中,保理费用接近3%、平台服务费3%左右、给投资人的年化投资收益为12%。但是,按照理财团平台给投资人的平均收益来看,要提高到15%左右,这样产品才有吸引力。
此外,理财团方面表示,在募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和应收账款的企业是关联公司,也是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之一。
据悉,理财团平台自2014年12月10日上线成立以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该平台自上线以来仅发布过文中所述一款保理类产品。平台产品主要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提供小微企业经营贷,单笔贷款规模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之间。理财团方面对于平台的募集能力有限并未回避。“中小平台都面临募集能力的问题,超过千万规模的借款项目对于中小平台来说不容易‘吃下’,这限制了平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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