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并且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与此同时,该规定也首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规定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和责任,至此,民间借贷和P2P网贷行业正式走出无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具有了合法身份。
焦点1:民间借贷范畴从个人“拉宽”到企业
最高法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朱青山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来说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首先,民间借贷的范围一下子被‘拉宽’了许多,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到现在企业对企业都可以。那么,困扰我们多年的经营范围问题便不复存在。”
某第三方中介理财分析师张懿望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规定让“民间借贷”合法化了。“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该规定则给民间借贷一个正式身份: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
焦点2:民间借贷利率超36%被认定无效
引人注意的是,该规定改变了此前“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政策规定,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首次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划出“两线三区”,同时对逾期利率等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规定的解释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杜万华说,该规定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之间;一个是无效区。
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业内人士纷纷指出,该规定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划出“两线三区”实际上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利率市场化,我们讲了这么多年,第一次在这份文件里看到了。”朱青山说,“年利率36%以内的借贷利率被承认合法,也就说,困扰我们多年的P2P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变得清晰了,给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杆。”
“此次除了之前经常提到的24%之外,还多了一条36%的利率线,这实际上就是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考量,给市场一定空间。但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随意化,所以要划定借款利率的上限,这样一来既满足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又为政府监管制定了量化标准。”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说。
焦点3:从法律上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
该规定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法律责任,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内容之一。
P2P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连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07年P2P进入中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在中国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从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了数量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迅速扩张。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已经形成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均纳入监管。
《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这实际上对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指出。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P2P平台提供担保相当于把项目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自我承担,一旦总交易额上升平台根本无力承担,也会导致投资人对项目风险认知的扭曲。
P2P公司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最高法院的规定将央行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到实处,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
▶专家指路
民间借贷如何避免踩到“雷”?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并避免踩雷呢?张懿望指出,民间借贷发生前,要知道这九件事。
“民间借贷”合法化了
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官方并没有对它的合法化进行规定。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定义: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但是你们的身份跟传统金融机构又是有区别的。
签合同非常重要
之前民间借贷很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所以大家比较随意,借钱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搞个借条。现在最高法告诉你,将来你们如果发生了纠纷,要上法庭,要打官司的话,我们法院受理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你们当时必须要签订过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受理你们的纠纷。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法院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管不着,同时法院也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查机关来管。所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
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只要涉及以下一点就能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P2P平台担不担责有说法了
如果P2P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那么出了问题后,投资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P2P平台明确表示其将提供担保,出了问题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所以,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更重要的一点,你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一定要截屏下来。
若担心借钱的人还不了你可以这么干
在借款时,你先看看这个借款人有没有资产,比方说房子啊、车子啊、奢侈品啊,等等。在你们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同时再签另外一个合同,大概内容就是如果将来他还不了钱,你就可以拿他的这些值钱的东西来抵债,法院也是支持你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必“偷偷摸摸”
之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很多企业为了借钱也是想尽办法,比方说以企业老总的个人名气来借钱,搞一些虚假交易等招数来规避法律完成借款。现在,最高法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但是也是有规定限制的,就是说你不能天天借,最后发展成企业不搞别的生产经营了,专门搞借贷生意,这是不允许的。
签民间借贷合同以下几种情况无效
1.张三的信贷资质好,能够从银行贷到低利率的钱,但是李四信贷资质差,从银行贷不到钱,但是李四又急缺钱。那么李四就跟张三商量好,让张三先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李四,这种行为不允许。
2.A企业从B企业借到了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或者A企业从自己的员工那里借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这样也不行。
3.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还借给借款人的,也不允许。
民间借贷这几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息
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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