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1.25亿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原告、被告各执一词,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的辩诉中,却曝出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宇恒”)入股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财险”)的资金为借贷资金等“秘闻”。 云南宇恒原本用来支付钢材采购款的银行借贷资金,为何“摇身一变”成为购买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被质疑保险股权代持的行为,又是否真的存在?如今仍疑团待解。 业内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如若证实股东方对诚泰财险的入股资金来源存“瑕疵”,在查实之后,诚泰财险也存在清退该部分股权的可能性。 股东贷款逾期,受拖累诚泰财险1.68%股权被司法拍卖 蓝鲸保险获悉,近日,云南宇恒所持有的诚泰财险1.68%股权,被置于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竞买,将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起拍价定于1.65亿。 弥足珍贵的保险公司股权为何“沦落”至被拍卖? 起因即是云南宇恒与诚泰财险关联方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融智”)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2019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6)云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将前尘往事逐一翻出。 沿时间线来看,2015年2月16日,云南融智与云南宇恒、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云南融智委托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向云南宇恒发放委托贷款1.25亿元,用于后者支付钢材采购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云南宇恒与云南融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云南宇恒持有的诚泰财险1亿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但该笔资金并未用于采购钢材。2015年1月20日,云南宇恒与云南城际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云南城际向云南宇恒销售钢材,云南宇恒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25亿元。 微妙的是,2015年2月16日,云南宇恒拿到银行贷款,2月17日,云南宇恒、云南城际即终止双方的购销合同约定。2015年9月21日起,云南宇恒未归还借款本金,贷款逾期,委托方云南融智将之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本金。 表面来看,作为借款受益人的云南宇恒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云南宇恒却有所辩解,直言称,自身只是起到居间代理人的作用,贷款资金并非为其所用,“诚泰财险才是实际用款人”。 摇身一变,1.25亿委托贷款用作诚泰财险增资扩股资金 诚泰财险又如何被“牵连”入局? 云南宇恒辩诉称,云南融智不具备保险公司投资人资格,便找到其作为居间代理人向诚泰财险投资,代持股权。云南宇恒指证,彼时,云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建投”)持有诚泰财险2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云南融智为云南城建投控股子公司。根据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015年2月16日,诚泰财险(甲方)、云南融智(乙方)、云南宇恒(丙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云南宇恒拟以自有资金1.25亿元认购诚泰财险增资扩股股份1亿股,为补充前述投资后的运营资金,云南宇恒拟向云南融智申请流动资金委托贷款1.25亿元,待实际持有标的股份后,将该股份质押给云南融智作为委托贷款担保。 事实上,关于违规代持事项,云南宇恒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故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疑团待解,但涉案的1.25亿银行借贷资金则有明显流向。 此后的一份文件则清晰指出,云南宇恒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贷款而来的1.25亿款资金,被用以增资入股诚泰财险。根据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9日,云南融智向云南宇恒发出了《关于我公司向贵公司发放1.25亿元委托贷款情况的告知函》,“载明云南宇恒将涉案委托贷款用于对诚泰财险增资扩股”。 据了解,2014年,诚泰财险启动首轮增资行动,定向增发股份10亿股,每股价格1.25元,引入云南宇恒等三家单位作为新股东,2015年6月完成增资工作,云南宇恒恰出资1.25亿,持有1亿股股份。 对于股权即将被司法拍卖,以及股东入股资金涉嫌为借贷资金等事项,蓝鲸保险多次联系诚泰财险进行求证核实,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答复。 股权代持疑团未解,业内:查实后或存清退可能性 一桩司法诉讼案件,牵出数个关联方。 明明用以支付钢材采购款的借贷资金,为何“摇身一变”成为保险公司的股权资金?股东股权认购尚未完毕,如何能够先行签订协议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原告被告各执一词,是否存在保险股权代持行为? 实际上,在商业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并不少见,通过抽屉协议,实控人隐居幕后,前台另有其人。而在保险行业,这一行为被严厉禁止。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一位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向蓝鲸保险分析称,其介绍,“近年来,保监系统采取了系列措施,来防范治理风险”,包括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等,都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口的举措,以便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 “理论上而言,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上述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补充道,此前行业内出现了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代持、非自有资金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违规问题,监管也进行了逐一清理。 “商业主体的现金流在企业活动中是不断的进出和流转的,什么时点上可以真正的确定为自有资金,常常难以判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分析称,“比如一笔借贷资金,多做几笔交易,能不能重新定义为借贷资金,也很难界定” 。 “监管要求保险股权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也是为保证股东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指出,一旦险企经营不善或出现重大事件影响经营时,实力雄厚的股东有持续增资能力,可保证险企持续发展,“也是防止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借贷资金不断加杠杆,放大金融风险”。 “监管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进行清查”,徐昱琛分析道,“如若证实云南宇恒对诚泰财险的入股资金的来源有问题或者有瑕疵,或者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代持行为,查实之后,在不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存在清退的可能性”。 在徐昱琛看来,由于云南宇恒持有的诚泰财险股比较小,仅占1.68%,对于公司经营的实质业务影响有限,“主要带来舆论、声誉上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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