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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
发布时间:2019-09-07 08:07 来源:资本邦

  导语: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而上述业务需由证券公司承担日间实时盯市、投资者开仓额度前端控制、追保、对违约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等职责,宜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9月6日,资本邦讯,中国结算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而上述业务需由证券公司承担日间实时盯市、投资者开仓额度前端控制、追保、对违约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等职责,宜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此外,对于其它现行业务,拟同样允许市场机构选择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原文如下: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防范和化解相关业务风险,支持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配套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在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合并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并于2019年1月31日征求意见,其中QFII和RQFII两项制度合并、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扩大等新修订内容与本公司多项业务相关联。为配合上位规章的修改,完善合格投资者登记结算业务管理机制,满足市场相关业务开展需求,本公司对原细则和《通知》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对以下六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参与方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证券账户业务,主要规定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内容。

  第三章证券登记业务,主要规定了公司行为、错误交易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主要规定了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参与人交收责任、结算备付金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风险管理,主要明确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管理职责、证券结算保证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违约处置机制、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结算参与人范围、费用收取、不可抗力等内容。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修订思路

  原细则和《通知》对账户、登记和结算业务操作及细节层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部分条款与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的内容存在重合。此次《细则》修订以“原则表述”为思路,对具体业务细节及操作流程进行了删节,改由业务指南明确,并与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细则相衔接。

  (二)结算参与人范围

  一直以来,合格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时,均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考虑到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修订后,拟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而上述业务需由证券公司承担日间实时盯市、投资者开仓额度前端控制、追保、对违约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等职责,宜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此外,对于其它现行业务,拟同样允许市场机构选择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为此,《细则》在相关条款上进行了相应调整,以同时涵盖合格投资者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时,《细则》相关条款也为未来合格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等其它机构办理结算业务预留了空间。例如,《细则》第十二条分别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对本公司承担交收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二条明确将证券公司等机构纳入合格投资者相关业务的结算参与人范围。

  对于合格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我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涉及的业务流程、操作等具体事宜,本公司将修订相关业务指南或发布通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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