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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浙江“破冰”:温、台两地法院陆续公示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03 09: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玉敏

一方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另一方面资不抵债的诚信债务人是否就应该一辈子生活在负债的阴影下?伴随着呼声和质疑,个人破产制度或将出台。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范明昆律师曾经是一名执行法官,回想起七年前一个当事人的话,他至今仍感慨,“心痛,但是爱莫能助!”

当时一名被执行人向他诉苦:“范法官,我真的冤啊,为了朋友做了个担保,现在我把两套房子都给法院拍卖了,养老金也给你们冻结了,给我留点生活费行不行,这是要让我死吗?我真的不过了!”

七年后,终于迎来曙光。

2019年7月,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认为,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

给诚信个人“翻身”机会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实践中,温州很多企业主、股东因为企业的借款和担保陷入了严重的个人债务泥淖中。企业尚且可以破产,个人似乎永无翻身之日。

在民间经济发达的温州,各类市场主体约占总人口的10%-15%。2016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将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3370人次(占地区人口总量的1.7%),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819人次(占名单总量的18%)。

全国情况也大致相当。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9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94万人次,按照总人口13.9亿人简单计算,占比已达1%。

叶建平认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对具体的负债个人要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对整体的社会发展要有理性保护的战略眼光。“不能让一个社会1%的主力失去活力,成为僵尸主体”。

李曙光教授也认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债务清理浙江探索

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浙江等部分地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就已经开始探索。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债权人会议公告显示,自然人李若成于2019年7月24日向瓯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2019)浙0304执清1号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公告中通知,李若成的债权人于9月2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表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瓯海区平安综合体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与此同时,温州市平阳县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该法院公告称,受理申请人吴士万、吴丽丽的申请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浙江嘉瑞成事务所担任吴士万吴丽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

浙江辖区内不仅温州,今年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台州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探索执行案件的退出。

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

其余2起案件,一个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故管理人终止财产调查工作后,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存在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同样予以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对该被执行人作不退出执行程序处理。

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废债

在范明昆律师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通过个人财产全面审查、个人征信严格落实制度,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不过在具体落实中,仍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平衡。其次,财产全面登记制度是对个人破产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如何让人相信个人确实资不抵债,则建立个人财产一网打尽的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范明昆还建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联合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真正构建一朝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惩戒体系,方能打破个人破产是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

对于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叶建平认为,和个人破产制度还存在差距。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农村土地改革的试点等一些制度试点的做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温州市等地试行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在试点的区域,允许支付不能的个人债务人参照有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引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组织,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财产分配、调整清偿以及豁免余债等事宜,由法院予以裁决确认。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之前,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的破产也发挥了相当于试点的价值。

对于一些观点对个人破产带来逃废债的担忧,叶建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会由此导致更多的逃废债行为,而只是让这些行为更多暴露出来。

“我们不能绝对杜绝一切逃废债行为,就如我们制定法律也不能消灭违法犯罪一样,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但制度建设总是在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因此,叶建平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公开透明、尽责调查的程序设计,可以更好地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并依法追加分配,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中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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