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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介入楼市整顿 九类行为或将移交司法机关
发布时间:2018-08-15 09:13 来源:金融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重点打击房地产领域职业化、团伙化、恶意化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果造谣传谣、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则将不再只是约谈,更有可能被移交司法机关。

  以下为全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房管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治安总队、网安总队、刑侦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活跃,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极大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工作措施,积极化解各类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建房〔2018〕58号和渝府办发〔2018〕88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国土房管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房地产领域职业化、团伙化、恶意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犯罪分子。重点整治和打击以下9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人“指标费”、“茶水费”等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三)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过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伪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通过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五)挪用、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人员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一房多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将已抵押、查封的房屋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八)威胁人身安全。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等行为。

  (九)房地产领域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建立联合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同检察、法院、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商讨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和联合执法查处机制,总结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相关工作。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案件实地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提升违法案件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二)成立联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处、执法处、市国土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治安总队、网安总队、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设在房地产市场处,市公安局设在经侦总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联络员,定期互通情况,及时沟通重大事项。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加强区县部门协作联动。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查处。主城区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由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作实施,远郊区县由国土房管局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作实施。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将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予以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形成震慑。

  四、落实整治工作责任

  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房地产领域舆情监测和信访处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收集、核查和证据固定,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联合查处。公安部门要对国土房管部门移送的涉及房地产领域犯罪行为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主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由市国土房屋执法监察总队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远郊区县由国土房管部门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根据所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处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房地产市场重大矛盾或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据本通知明确整治打击的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7至12月集中开展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深入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开展集中检查等形式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予以重点检查,约谈违法违规企业,加强督促整改,严格依法查处。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在2018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检查、查处情况)报送市局市场处。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公安局将结合各区县工作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

  附件: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联合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724

  附件

  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联合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文 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汪绍敏

  成 员: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处处长 陈拥军

  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处长 喻明均

  市国土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万云河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 周德勇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 石 宏

  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总队长 周卫东

  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政委 潘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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