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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私募面临四大问题 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落地
发布时间:2018-07-09 07:57 来源:中国基金报

        “广大投资者要充分理解股权投资的本质,不能被高息和概念诱惑,做到理性投资,量力而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对普通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也是鉴别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试纸。不能把私募基金简单理解为100万以上的投资,100万以上的投资也会有骗局。只有真正遵循了《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完整要求,才能避免非法集资陷阱。”近日,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

  洪磊指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从业人员,任何时候都要把投资人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当风险事件发生时,绝不要“一跑了之”、“一推了之”,要在法律框架下主动承担起对投资人的责任。

  洪磊特别强调,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基金行业落地,让基金信义义务得到全面履行。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目前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之后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截止2018年5月底,各类私募基金持有A股市值1.03万亿元;同时私募基金为高质量经济发展形成了不可或缺的资本金,截至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数量达8.56万个,累计形成4.72万亿元资本金。

  然而,洪磊提到,私募基金本质属性和治理逻辑不清晰,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仍面临巨大挑战。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存在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部分LP和GP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造成GP的无限连带责任无法穿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实现了风险规避,但却损害了GP对LP的信义义务。

  二是同一GP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各只基金的募投管退很难做到相互独立,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分期募集、联合投资甚至借新还旧、相互接盘等问题,不仅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成为利益输送的掩体,甚至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演变成事实上的资金池和庞氏骗局。

  三是单一项目融资情况大量存在。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为单一项目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以基金名义出现,导致单一项目风险等同于基金风险,加剧风险集中度和风险传染可能。例如,一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主动充当银行资金表外运作的通道,或引入信托融资业务模式,将私募基金业务项目化、债务化。

  四是运作期限短,缺少“耐心”资本应有的投资运作属性。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普遍偏短,期限1-2年甚至6个月者并不鲜见。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名为投资、实为储蓄,从其运作本质看,名为股权投资,实为资金拆借。

  针对当前私募行业面临的问题,洪磊表示,协会将积极推动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上位法,维护公平发展环境。应当在信托关系下统一规范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基金法》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

  二是优化登记备案规则,防止“病从口入”。防止刚性兑付、资金池产品甚至非法集资活动渗透到私募基金领域,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和登记须知,明确了不予机构登记的6类情形;更新备案须知,明确了不予产品备案的3种情形。针对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协会正在持续完善登记须知和备案须知。

  三是积极探索基金治理有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今年内,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将扩展到全部私募会员机构,以信用约束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同时,协会将严格私募基金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要有独立的股东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每只基金做到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在资金募集环节确保风险揭示真实准确完整,每个投资者逐项确认并签署13项风险揭示声明。

  四是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基金行业落地,让基金信义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以下是洪磊会长演讲的全文内容。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晚上好!

  非常高兴再次来到青岛,参加中国财富论坛,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中国财富论坛聚焦改革开放,以“探寻开放与监管新范式”为主题,探讨经济转型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将为我们更好地解决中国问题、探索中国答案提供深度思考和有益启示。借此机会,我想就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

  金融体系有两大基本类型,一是以金融中介提供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二是以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资源组织、配置能力。经历漫长的农业革命和不断加速的工业革命,人类生产力已经走到全面科技创新的前沿。只有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才能推动经济持续成长。对我国而言,土地、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潜能基本得到充分开发,增长潜力面临资源、环境、社会约束,无法维持数量型扩张,只有优化经济结构、加强科技创新,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才能实现可持续增长。因此,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内涵就是适应结构优化和创新发展要求,发展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以金融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以货币信贷创造为主,通过债权债务关系配置金融资本,具有低风险偏好、高杠杆偏好的典型特征,风险承担能力不足,无法为全社会提供足够的风险资本,无法支撑广泛的技术创新。而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以风险定价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活动配置金融资本,可以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资本。只有资本市场足够发达,才能形成强大的创新资本形成能力,适应创新风险,容忍创新失败,推动广泛而持久的原创性、颠覆性创新。20世纪以来,美国领导了电气化革命、信息化革命、互联网革命,以及21世纪以来的能源革命和人工智能革命,在创新基础制度、创新的广度、深度与转化效率上远远超出了世界其他国家。社会风险资本与企业创新活动充分结合,从而推动各个领域、各个产业方向上的全面创新,是美国创新能力超群的重要原因。美国从崛起到强大的过程就是美国企业与资本市场相互结合,在资本市场助推下高速发展、加速竞争、快速迭代的过程。

  二、我国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有力工具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统一规范以来,行业监管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渐成体系,社会公信逐步形成,私募基金迎来爆发式增长。截至2018年5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7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32万只,管理规模12.57万亿元,从业人员24.4万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活跃于股票、债券、期货衍生品市场,提升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和价值投资能力。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全面参与企业初创培育、成长壮大、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为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可观的资本金支持。

  在证券投资方面,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生力军。截止2018年5月底,各类私募基金持有A股市值1.03万亿元,已经成为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之后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方面,私募基金为高质量经济发展形成了不可或缺的资本金。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数量达8.56万个,累计形成4.72万亿元资本金。2017年全年,私募基金为未上市未挂牌企业形成新增股权资本金1.1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5.85%,成为长期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在投早投小方面,早期创业项目成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中,投向中小企业项目4.2万个,在投本金1.35万亿元,分别占在投项目总数和在投本金的66.9%和29.0%;投向种子期与起步期项目3.1万个,在投本金1.57万亿元,分别占在投项目总数和在投本金的50.1%和33.7%。在支持创新方面,私募基金敏锐布局战略新兴领域,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从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传媒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布局重点,在投项目企业数量3.7万个,在投本金1.60万亿元,分别占在投项目总数和在投本金的58.5%和34.5%,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

  三、私募基金本质属性和治理逻辑不清晰,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仍面临巨大挑战。

  从法律层面看,私募基金的内涵和本质缺少法理界定,导致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规则无法将基金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国际证监会组织2010年10月发布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报告明确提出:“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形成的权益性资本”。其核心要义有以下几点:首先,私募股权基金是权益性投资,不得以基金名义对外承诺收益。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是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必须让投资者了解与投资于特定基金有关的风险。三是,私募股权基金是长期性资本,不是投机性资本,基金存续周期一般为十年以上,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四是,私募股权基金是专业管理的组合投资。我们对私募基金本质的理解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完全一致。但是,由于《基金法》缺少对基金的实质性定义,全行业关于私募基金本质和治理规范的共识尚未形成,监管自律规则也无法在基金治理层面形成有效约束,大量募投管退活动与基金本质发生偏离。

  一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部分LP和GP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

  LP与GP之间是信托关系,GP作为受托人,其行为应当与出资人或基金整体目标保持一致。规范LP与GP之间的信义失衡和利益冲突,构成了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的核心。从LP与GP的关系看,既有LP越位、过度干预GP经营运作的困境,又有GP信义缺位,损害LP利益的风险。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造成GP的无限连带责任无法穿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实现了风险规避,但却损害了GP对LP的信义义务。如果在基金治理层面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在风险来临时,LP与GP之间将爆发严重的利益冲突,基金信义义务无法实现,从而动摇行业发展根基。

  二是同一GP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有的GP同时运作多只策略一致或投向一致的基金,各只基金的募投管退很难做到相互独立,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分期募集、联合投资甚至借新还旧、相互接盘等问题,不仅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成为利益输送的掩体,甚至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演变成事实上的资金池和庞氏骗局,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和投资人利益至上原则受到严重挑战。

  三是单一项目融资情况大量存在。

  由于上位法对基金本质缺少界定,自律规则缺少法理支持,在登记备案中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为单一项目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以基金名义出现,导致单一项目风险等同于基金风险,加剧风险集中度和风险传染可能。例如,一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主动充当银行资金表外运作的通道,或引入信托融资业务模式,将私募基金业务项目化、债务化。这些做法均违背了基金的组合投资、风险自担本质。

  四是运作期限短,缺少“耐心”资本应有的投资运作属性。

  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多数在十年以上,而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普遍偏短,期限1-2年甚至6个月者并不鲜见。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名为投资、实为储蓄,从其运作本质看,名为股权投资,实为资金拆借。这类基金出现的主要背景是,特定出资人持有大量可投资产,但是出于自身风险偏好,规避资金运用风险,不以权益性投资回报为目的,仅要求债权投资的固定收益。也有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单纯追求一二级市场价差,快进快出,有较强的投机心理。

  四、将自律挺在法律之前,勇于承担规范责任

  偏离本质必然造成基金治理困境,进而诱发行业风险。当法律有所滞后时,行业自律要站在法律规范前沿,遵从法的基本精神,遵循行业本质要求,通过行业自律主动填补法律空白,推动《基金法》原则全面落地。就当前面临的若干问题,协会将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上位法,维护公平发展环境。

  《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应当厘清私募基金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遵循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公平交易和风险自担本质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围绕权益资本展开投资,按封闭期要求规范运作。我们始终认为,应当在信托关系下统一规范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基金法》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私募基金是受到《基金法》规范和持续监管的合法主体,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二是优化登记备案规则,防止“病从口入”。

  坚持从行业本质出发,明确登记备案和风险监测标准,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刚性兑付、资金池产品甚至非法集资活动渗透到私募基金领域,守住行业风险底线。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和登记须知,明确了不予机构登记的6类情形;更新备案须知,明确了不予产品备案的3种情形。针对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协会正在持续完善登记须知和备案须知,积极研究并提出契合行业本质和长远利益的解决方案。

  三是积极探索基金治理有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

  以“7+2”自律规则体系为基础,推动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投资者、被投企业之间形成三重信用博弈,让市场主体行为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需求。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已经正式上线,将会员机构日常经营与信用情况纳入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4大维度15项指标的信用评价体系。今年内,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将扩展到全部私募会员机构,以信用约束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同时,协会将严格私募基金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要有独立的股东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每只基金做到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在资金募集环节确保风险揭示真实准确完整,每个投资者逐项确认并签署13项风险揭示声明,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投资者风险自担。此外,协会已初步完成《中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行业尽职调查问卷指引》,希望该清单能帮助机构投资者更加高效地开展对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选择专业合规尽责的管理人投资,建立管理人展业的市场标准,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四是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基金行业落地,让基金信义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要正确认识投资风险的来源。中国要从工业化的跟随者走向创新发展的探路者、领路人,迫切需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就是试错,成败难以预测,天然具有风险,必须依靠风险容忍度更高的投资者和风险分散能力更强的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要为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找到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广大投资者要充分理解股权投资的本质,不能被高息和概念诱惑,做到理性投资,量力而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对普通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也是鉴别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试纸。不能把私募基金简单理解为100万以上的投资,100万以上的投资也会有骗局。只有真正遵循了《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完整要求,才能避免非法集资陷阱。投资者在签署投资合同时,一定要逐项确认并签署13项风险揭示声明,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资料,投资者就要高度怀疑该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仅要拒绝认购,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基金募集机构要审慎筛选出合格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从业人员,要正心诚意,恪尽受托职责,任何时候都要把投资人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当风险事件发生时,绝不要“一跑了之”、“一推了之”,要在法律框架下主动承担起对投资人的责任。我们要明白,《基金法》赋予了我们受托人责任,我们就要穷尽一切努力将受托责任进行到底,这既是法律的根本要求,也是取信于投资者的根本前提。对于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一定会严肃追究责任,给广大投资者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未直接从事犯罪、受到蒙蔽的从业人员不要一走了之,要珍视个人信用和从业声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做好本职工作。任何困难都是暂时的,在困境中勇于面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才有我们每个人的未来,才有基金行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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