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人大网
这部法案审议稿在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运营的同时,又将解决人们网购生活中的哪些困扰呢?
信息泄露?精准杀熟?恶意搭售?
这些套路有了克星
“大数据营销并没有让我的网购效率变高,反而让我觉得很恐怖。”
最近,王南感觉自己的手机突然有了“读心术”,每当打开网购app时,搜索栏里已经显示了自己想买的东西;每当自己在网上下了订单时,浏览器页面总会推送类似的广告,甚至接到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推销电话。
“我真的不介意亲手去搜我想买的东西,我不需要他给我推送,也不需要他帮我输进搜索栏。”说出这句话的时候,王南的语气中带着一丝愤怒,“有时候我只是和朋友在微信聊到了某样东西,当天打开淘宝立马看见它‘躺’在搜索栏里。前段时间我做了一份广告传播的PPT,结果微博、浏览器、淘宝都在给我推报告里提到的产品。如果这就是所谓的“定向营销”,那么我认为它只是一厢情愿的打广告,觉得自己被跟踪了。
“起码我个人是比较反感定向营销的”,肖琳也有类似的烦恼,“隐私被偷窥了,现在连选择权都被它们剥夺了。”
除了定向营销背后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大数据杀熟、恶意搭售也是最近饱受消费者诟病的营销手段。
“只要你长期用网约车,就免不了被杀熟;只要你在在线旅游类的app买过飞机票,就免不了被默认勾选保险、接送之类的搭售服务。我已经被这些套路‘迫害’过不止一次了。”王南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这么为所欲为,就是因为你没办法。如果被恶意搭售了,自己也只能默默地把打了勾的选项取消掉,有什么办法呢?”毕竟有些产品或服务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的“刚需”,比如网约车。
王南称,“如果消费者的发言权成为了便捷生活的代价,那这究竟是一种时代的进步,还是倒退?”
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要求:
电商经营者在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产品时,应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而搭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其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顽固商家”,在没收违法所得之余,还可能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网购“辨假”无门?新法案为你支招!
对网购剁手党而言,没有什么是比买到假货更让人心痛的了。看着网上琳琅满目的“宝贝”,却难以分辨哪家才是正品。
“现在网上代购的水太深了,很多人专职卖假货,代购视频代购小票逼真得很,根本看不出来。”肖琳告诉记者,“我一直有囤护肤品的习惯,前几年出国旅游,发现一些国外大商场、机场免税店常常推出满减折扣活动,确实比国内专柜便宜很多。从那之后就开始在网上到处找代购。”
“兰蔻100ml的精华肌底液的专柜价是1400多,淘宝的大部分代购店只卖800多元,个别店铺甚至不到800元。”肖琳发现,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店的产品售价都低于专柜价,价格最低的甚至比专营店便宜一半。这些代购店铺往往会给每一件商品录一个代购视频,视频上印有自己店铺的logo,有的商家还会提供购物小票。
“一开始我觉得有代购录像的就是真的代购,直到朋友发给我一条揭露代购发票、视频造假的链接,我才知道专门有人卖这些小票和视频。有时候微博上也会爆出一些真假混买的淘宝店,那时候最怕自己关注的店家被曝卖假。慢慢的,挑代购也变成一件难事了。”肖琳说。
某代购店铺展示的代购视频
记者搜索发现,在一些电商平台输入欲购买的产品名称时,大部分商家都会将所列商品的购买视频展示在销售页面。但一位买家向记者透露,很多店铺的购买视频长期不会更换,其实早就不具备“时效性”了。
此外,由于很多网购店铺没有成立自己的公司,即使成立相应的公司,卖家也不会把运营企业的信息公示在自己的店铺页面,消费者面临其实的是一些“无法查明身份”的卖家。面对电商平台五花八门的代购店,消费者们在被低价格吸引的同时,其实缺乏可靠的信息渠道去了解眼前的店铺。
为解决电商平台中的这一问题,此次审议稿中明文规定:
除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之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对自行终止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还应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将会处以最低二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这一规定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其辨别真假商品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
差评被删、无处投诉怎么办?
网购买到了“问题产品”却不敢给差评,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在差评骚扰、差评报复、差评被恶意删除等手段的威胁之下,一个差评的代价,或许高于“问题产品”本身带来的损失。
网友给出差评后被骚扰 来源:新浪微博
肖琳认为,有的卖家之所以这么猖狂的威胁消费者删差评,就是因为“威胁成本”太低。如果店家被平台封了店,完全可以重开一个,所以他们并不在于和消费者“死磕”。
“那些承诺返红包来请求买家删差评的其实算是比较好的卖家了,有一些素质差的卖家,会给你寄一些比较晦气的包裹,甚至买个呼死你软件狂打骚扰电话,这些报复手段你都很难给出直接证据,遇到了也没招。”她说。
而新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规定:
“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对此,肖琳称,“消费者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举报机制、投诉渠道的‘存在’。对我们而言,渠道的有效性才是最关键的。就像一些平台虽然有举报通道,但是他们的人工客服总是用自动回复来搪塞消费者的咨询问题。还有官方客服和第三方相互推诿,拖延进程。所以规定出台了,更重要的是下一步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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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也是电商
本次审议稿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就包括微商。
“零星”“小额”如何明确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而三审稿则新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
平台审核责任如何界定
本次审议稿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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