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消息,央行金融市场司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意见的函》,并起草了《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而一个月前,央行也发文表示,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此次,《意见稿》明确实为进一步强化监管,从互联网机构扩大到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根据《意见稿》,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 而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央行表示,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等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产品发起设立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银办发〔2012〕238 号文执行。 对于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应当同时提供这些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此外,还应提交央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明确,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制度,登记托管服务仅限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托管自己所托管的实物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一只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的机构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情况,定期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相关信息。 在宣传方面,《意见稿》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与产品发起设立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针对黄金资管市场,央行曾在5月发文规范相关业务。据柒闻网此前报道,5月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明确规定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在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方面,《意见稿》要求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起设立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规定和投资者保护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做好投资者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下附《意见稿》文件: |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