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圈读者关心,一旦公司出事,自己是不是也会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是否会跟老板及高管一样承担同样的罪责。基于诸位的担忧,我们今天聊一聊共同犯罪方面的话题,仅做普法。 有几个误区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 (1)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参与了共同犯罪; (2)不是所有的高管都与实控人是同一个罪名; (3)不是所有的核心决策层刑期都一样。 所谓“共犯”,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其内涵,咱们口中的“共犯”实际上是“参与共同犯罪的人”;而学术上的“共犯”是相对于“正犯”(亲自实施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而言的,相对应的“共犯”常被解释为“教唆犯+帮助犯”。 其实,普通读者不必搞清楚什么正犯、共犯等学术含义,咱们关注的是:自己在一家灰色金融机构上班,拿着工资或提成,最后会不会因为机构的涉刑而也被判刑呢?要解决这个问题,请读者先问自己如下几个问题: (1)我是否可以决策或者参与决策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战略? (2)我的行为是否直接增加了客户数量和业绩额? (3)我是否明知资金流向或参与转移资金到“暗处”? 就第(1)个问题,如果回答是YES,那么,这说明你在整个事件中扮演决策者的作用,结合名片+公司介绍等,可以判断你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发挥着“灵魂作用”,一旦确认是涉刑商业模式和战略的缔造者,基本可以确定你的“主犯”地位,而主犯通常为全案负责,其刑期通常较高,很少有取保候审的机会。 第(2)个问题其实是要区分“日常工作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PR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在某些涉虚拟币案件中甚至包括厨师、翻译人员)也被当做帮助犯被引渡回国或者被立案调查。 我们认为对于犯罪打击圈不宜过分扩展,我们主张按照周光权教授的观点考察:客观上,行为是否具有明显法益侵害性,一位做饭的厨师和一位网贷销售老总的差异还是非常明显的;主观上,要考察行为人对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有明确的认识。 飒姐认为对于厨师、翻译人员而言,即便是明知对方是违法犯罪行为还进行所谓“帮助”,也没有构成刑法意义上“最低限度的帮助”。如果第(2)个问题,你的答案是YES,则有极大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第(3)个问题,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区分网贷案件中行为人到底触犯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触犯了更严苛的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从现有案例看,并非所有的网贷类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罪名判决,而是区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主观故意”,对于资金流向不明,只是参与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法律一般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了解资金真实流向,甚至协助实控人将资金向海外转移等行为,则有可能因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在现实案件中,我们律师对于资金流向通常十分关注,主要也是为了判断自己的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往“暗处”的资金流。 最后,一旦形成共同犯罪,从违法上来说是“连带”的,也就是每个人都具有违法性;从责任上来说,每个人根据自己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承担各自不同的责任。即共同犯罪是大家都违法了,至于判刑与否或刑期情况根据各自的不同作用而定。 同时,共同犯罪的中止比较难,不仅自己要“萌生退意”而且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目前涉网贷案件中,飒姐还没见过成功中止的案例;在涉虚拟币案件中,已经观察到成功中止的案例。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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