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老鼠仓”一直是资本市场的痼疾。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在业内律师看来,“两高”亮剑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6种行为被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该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等六种情形。其中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该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等七种情形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以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明确“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为查处“老鼠仓”提供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查处“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李勇介绍,《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实际上,“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过"老鼠仓”案件却屡禁不止。诸如,2018年9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吴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和《诉唐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示两起涉及券商从业人员的老鼠仓大案。这两案件涉及金额均超过1.5亿元,合计趋同交易金额约3.35亿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经理人告诉记者“建老鼠仓最核心的动机是利益驱动”。一位业内律师表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老鼠仓"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细化。只有辅助严刑峻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鼠仓'问题。 为推进科创板铺路 据悉,《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两高”亮剑操纵市场和“老鼠仓”,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谈及出台背景时,李勇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李勇表示,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6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他还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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