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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后,谁来保留信托财产的投资权利?
发布时间:2022-08-31 09:16 来源:新浪

信托,因为信任而托付。未雨绸缪具有前瞻规划意识的高净值人士在家族信托规划时不可避免面临信托财产投资权利由谁来保留的问题。

高净值人士将财富通过家族信托安排后,如遇到无暇参与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管理的家族二代成员,在财富投资管控权的交接棒移交的问题上,则需要信托制度中投资权利保留机制提前布局,让家庭成员享受家族信托受益权的同时,明确投资决策话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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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后投资

与个人直接投资有何区别?

在财产持有形式方面,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不在个人银行账户,而是通过家族信托项下的账户对外投资。

以1000万人民币为例,未设立家族信托时投资均以个人银行账户名义对外投资,设立家族信托后对于底层投资产品而言,投资人形式上转变为信托公司(机构投资人),信托公司将为每一支家族信托单独开设独立的银行托管账户。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家族信托后的1000万人民币不再属于个人责任财产,而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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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人保留投资权利信托?

家族信托中财产所有权、受益权以及控制权可以实现由不同主体享有的“三权分立”状态。对投资权利的保留属于家族信托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控制权的重要表现。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权利,并不影响专业财富管理机构对客户投资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可以任命第三方作为其家族信托财务顾问,与信托公司、第三方财务顾问之间约定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第三方财务顾问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为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

对信托财产保留投资权利的人最终需要向信托公司发送投资指令,财富管理公司可以为该等人士提供家族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最终采纳与否由该等人士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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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委托人是否可以

委任亲朋好友保留投资权利?

实践中,委托人可以自行担任投资代表或指定第三人担任投资代表。委托人可以指定第三人担任家族信托的投资代表,即家族信托投资代表不限于家庭成员或家族信托受益人。

在委托人保留投资权利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择将保留的投资权利再进行转委托,由此设置家族信托层面的“投资代表”。

例如,夫妻二人中丈夫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指定女儿为家族信托中唯一的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丈夫可以指定妻子担任家族信托的“投资代表”,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权利;

王先生膝下无子女,希望设立家族信托兼顾个人养老,未来身故后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妹妹。王先生日常忙于企业经营,可在保留对信托财产投资权利的基础上,指定自己较为信任的理财师或投资顾问作为家族信托层面的“投资代表”。

顾爷爷希望为孙子设立隔代传承家族信托,顾爷爷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权利,顾爷爷可以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家族信托“投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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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去世后

谁来行使对信托财产投资权利?

委托人保留投资权利,委托人去世后谁来行使对信托财产投资权利?

家族信托肩负着财富传承的使命,委托人固然可以在生前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权利,如果委托人身故,谁来继续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权利?

示例:多顺位投资代表,家庭成员内部流转投资权

王先生与配偶李女士希望为女儿设立家族信托。二人协商确定妻子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指定独生女儿为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由于妻子全职照料家庭,日常有较多时间了解投资动向、参加有关投资的论坛沙龙,女儿虽已成年,但仍需时日通过接受投资者教育逐渐了解资本市场以及投资相关知识。

家族信托的第一顺位投资代表为委托人李女士,第二顺位投资代表指定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独生女儿。委托人李女士生存期间,有关信托财产的投资事宜,均需要经过委托人李女士的同意。在委托人李女士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第二顺位投资代表开始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权利。

第一顺位投资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二顺位投资代表开始行使投资权利。未来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独生女儿作为家族信托的投资代表,仅能行使发送投资指令的权利。但是无权更改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条款。

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女儿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增值情况牵涉到其未来可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分配。通过此种在家族信托中设置第一顺位投资代表与第二顺位投资代表的方式,可以借助家族信托的运作形式督促家庭中二代成员提前了解家庭财富的投资管理,同时提前确定对家族信托的投资权限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流转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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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投资权利型家族信托投资是否有限制?

在保留投资权利型的家族信托模式下,信托财产的每一笔投资动态都需要经过家族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投资代表的严格控制。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家族信托账户后,挑选好拟投资标的后即可发送指令载明具体的拟投资产品具体信息供信托公司执行。如果在不同的时间段希望信托财产投向不同的投资产品,则需要分别发送不同的投资指令。

家族信托属于一种法律关系,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家族信托委托人指定的投资代表可以自主选择信托财产底层投资的单一基金产品,也可以选择借力专业机构投研能力,配置具有资产配置意义的FOF类产品或定制专户。

以客户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反馈“年纪大了要考虑资产传承的问题,但是实在是没有精力去打理资产。独生女儿热衷个人艺术事业,对投资毫无兴趣。百年后真不知道家族内部的财产该如何传承、投资,希望有投研能力具有优势的机构能够帮忙管理资产,同时能满足财富传承规划。”

对于类似王先生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出于节省时间精力的考虑,可能会考虑在家族信托层面规划好财富传承的基本框架后,根据财富传承目标定制投资专户。

在家庭内部成员无暇管理家族信托财产的情况下,王先生最终选择通过发送投资指令形式保留在家族信托层面投资权,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臻选30专户管理类产品。(臻选30专户方案底层精选30只优质标的,范围覆盖市场全资产、全策略基金,包括稳健类策略、资产类策略、进攻类策略,在多维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风险管理,灵活配置,力争高效获取Beta收益和Alpha收益。)

同时,王先生未来也可追加信托财产并发送投资指令,将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产品,充分保留在家族信托层面对投资权利的掌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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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对于忙碌企业家而言,保留投资权利型家族信托可以充分保障对拟传承财产的投资权利把控,此种模式下信托财产投资流程也更加透明,降低家族信托财产成为“资金池产品”接盘侠的风险。创富一代可借助保留投资权利型家族信托,实现财产传承托付至信托,投资权利在家庭内部成员间流转。由创富一代在家族信托中担任第一顺位投资代表,给与财富二代充分时间完成投资者教育,待其对投资的把控能力得到财富一代(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充分认可后,再将家族信托项下的投资权利交接到第二顺位投资代表(家庭二代成员)。借助家族信托制度,建立起家庭内部一代与二代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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