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一个名为ESO的男团因“改名”一事,再度让业内外的目光聚焦在了山寨艺人上。一个月前,该男团凭借与多名国内艺人撞脸的“优势”,迅速在短视频平台走红,其成员既包括“鹿哈”“王二博”,还包括“易烊干洗”“王俊卡”等。如今,面对多方的诱惑,越来越多怀揣明星梦的年轻人走上了山寨艺人的演艺之路,而这个寄生在他人光环下的职业,能否真的让未经世事的年轻人们圆梦?随之浮出水面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去解决? 包装推广深谙“社交”之道 8月16日,男团“ESO全员改名”登上微博热搜。事实上,ESO并非真实出道的艺人团体,而是凭借与艺人撞脸的外形特点,通过短视频平台走红,成员包括“鹿哈”“王二博”“易烊干洗”“王俊卡”等。 最初,ESO在短视频上开始打开演艺的大门,成员们通过酷似某某明星的外形,吸引到了一波流量。伴随关注的人越来越多,ESO的“艺人路”也并未止步直播短视频平台。7月29日,他们的“回归”专辑《活力的青春》在音乐平台上线,包含一首单曲,截至目前,单曲收获超3000条评论,单曲MV播放量超3.5万次。 提及山寨艺人其实并不是新鲜事。最早多单打独斗,靠商演走穴赚取演出费。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山寨艺人不再重复前辈们的商演老路,而是走起了线上渠道。 渠道在变,观众在变,挑战也在加剧。 曾从事过山寨艺人工作的刘女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还没有社交平台的时候,线下商演赚的钱都是有数的,一场是一场,高的一场几万元,低的也得有几千元,一个月下来赚得也相当可观。现在虽然不用天南海北地东奔西跑,但是钱却比原来更难赚了。不再只是唱首歌那么简单,你既要长得像又得做的内容有创意,线上的观众远比线下的观众挑剔得多,你想偷懒可以,那就没有流量,这背后要是没有团队帮着,难啊!” “别看他们的人是山寨,名字是山寨,甚至有些所谓原创视频的内容也是山寨,但是背后的团队却并不山寨。”资深经纪人饶先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社交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山寨艺人们也看到了线上的红利,纷纷通过短视频的形式博取关注度,赚取流量,实现变现。好一点的山寨艺人背后还会有专业的策划团队,通过一系列运作提高热度。” 分工明确 “山寨”也要讲流程 事实上,早在数年前,山寨艺人就已摒弃了最初的自接商演模式,开始了“有组织”盈利。公开报道显示,此前在江西有几位多年从事演艺行业的工作者成立专门的山寨明星艺术团,成团之后承接商业演出、演唱会、品牌代言和电视栏目等活动。该团队最好时候旗下拥有600余名“山寨明星”演员,最高演出场次可达一年千场,并对外宣称“使用少量投入,达到百万明星的回报效果”。 该团团长杨世林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每场演出会配备相应的随行人员对接整个演出项目,服装、化妆、道具由演出团队自理,每位‘山寨明星’演员可表演三首曲目,我作为团长会亲自到场指导大型演出项目”。 无疑,山寨艺人经久不衰的原因,离不开明星效应带来的巨大红利。在利益的驱动下,“寄生”在明星光环下的山寨艺人们如今也开始了产业化“造星”模式。 “山寨艺人幕后团队的学习能力是超乎你想象的。”饶先生进一步解释道,“他们的运作模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不输那些专业造星团队。” 据饶先生介绍,通常情况下,他们会有自己的星探渠道或者资源,找到那些外形酷似明星的年轻人,“现在尤其是年轻人吃香,顶流时代,当然是那些小鲜肉更加能够吸引人了,长得像天王已经没有什么优势了”。 在发现目标人群后,他们会对这些怀揣着明星梦的“素人”进行培训,“一般一些的就只是学学顶流们的言谈举止,会几首歌就可以,好一点的则会真的对他们进行声乐、演出的基础性培训,为的是长远发展。他们也明白,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模仿上,只能博眼球,有自己的东西才能赚流量”。饶先生如是说。 除此之外,从内容策划、脚本制作、拍摄到后期剪辑,都会有专人负责。 模仿获利存侵权风险 走向爆红的ESO也带动着短视频平台快速催生出新一批“偶像团体”,包括蔡泽坤、华晨灰、范蒸蒸等,但也只是套用明星艺人的“梗”在屏幕后和大街上表演。 演出行业人士陈磊谈到,无论是线下商演还是线上短视频,山寨艺人的行为本质还是基于表演,而现阶段只是利用外形和名称强行联系,并没有进行内容上的优化升级,提升原创能力,这只会让明星效应的作用持续降低。 尽管山寨艺人表面上看似只是模仿,但在实际过程中或许也会对明星造成影响,甚至惹上官司。公开资料显示,扮装模仿歌手汪峰的丁勇,便曾被汪峰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本伟认为,山寨或模仿艺人属于一个打侵权擦边球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对此明确禁止,从姓名权和肖像权方面来说,很难界定为侵权,但如果在山寨和模仿的过程中,对艺人构成侮辱,或假借艺人名义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将构成违法行为。同时,如果模仿人利用摄像软件,把自己的肖像人为修改成与明星肖像近似或足以引起民众的混淆,应当构成对明星本人肖像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当山寨艺人将自身与明星进行联系,构成误导并由此获利,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便提及,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在经纪人赵新月看来,“山寨艺人如若能够在自身与明星相像的基础上,展现本身在表演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也并不会过多引发明星的诟病,但很多山寨艺人是单纯借助明星的光环,强化自己与明星的联系甚至套用明星的身份来为自身牟利,影响到明星本身的发展,这便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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