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原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大会重申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五个原则。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在央行等十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一词引起公众关注。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不留死角,全覆盖,各个监管机构要加强协同,加强合作监管。”在强调根据互联网特点探索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监管”,以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宽松环境的“适度监管”等原则的同时,王岩岫昨日也充分表示了监管层“协同监管”,不给互联网金融留出监管死角的态度。 “P2P平台可以撮合投资人、借款人的交易,但不能介入具体的交易过程,不能和担保公司一块担保、或者进行兜底。”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孟祥轶表示。 国资P2P平台海金仓CEO戴凯在昨日海金仓交易突破10亿元的新闻沟通会上也解答了投资人们的这一疑虑。“我们做‘信息中介’,不做‘信用中介’,为了使分散的大众投资人获得更透明的信息,平台有必要帮助投资人对借款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等调查,但不会介入信用担保,具体的担保我们联合专业担保机构来做。” 王岩岫提到,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金融行为从线上转为线下,这样也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互联网的特点在于高速、大数据、便捷等,如果把金融行为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就超越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今后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托管方也将有相应要求。王岩岫介绍,在过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客户资金的沉淀,在没有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托管客户资金情况下,资金在用于支付或者贷出之前实际上是由业务机构自行支配,因此存在平台管理人卷款潜逃、挪用资金等道德风险,客户资金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容易触发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金融诈骗等法律风险。而在未来的具体细则中,这些风险都将会纳入监管的考虑范围之内。 ...
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业内对于P2P细则的推出预期也在加大。据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P2P的草案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检验细则是否有效的阶段,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另据行业内人士向网易财经表示,指导意见下发以后,网贷监管细则应该有可能在年内落地。 草案已完成 将择机发布 7月17日,央行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分工。 其中,对于近两年爆发式增长的网贷行业,指导意见明确了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P2P细则草案主要内容是做成信息中介,不能做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其他包括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消费者保护也是重点内容”,前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同时,P2P行业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有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14家,新增P2P平台521家,同比增长近一倍。问题平台数量达372家,超过去年全总和。 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1818平台风控会上指出,如何再平台高速发展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取得平衡是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行业鱼龙混杂,因而加强投资者教育十分重要。 不过,除加强投资者教育之外,在指导意见出炉后,业内对于行业的监管预期正在升温。一位P2P行业的负责人向网易财经表示,今年年内P2P的监管细则很有可能落定。此番指导意见直接定位于信息中介,未来细则也会在这个框架范围内。 “实际上在今年1月银监会的一次闭门会议上,最早的提法是进行杠杆式监管,就是说把P2P当成金融机构,例如注册资金1000万,单笔不能高于十倍,或者单家企业授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多少倍,这是信用中介的监管思路。” 该人士称,后来逐步就把杠杆说法取消了,直接定位信息中介,只能做交易信息的撮合。 大资本系平台将成主流 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P2P监管细则尚未最终推出,但在指导意见的纲领性框架下,该行业将迎来大范围的洗牌过程,行业分化格局将逐步形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向网易财经指出,此番指导意见的力度大于预期,尤其是在将银证保信金纳入互联网金融的力度方面,“以前传统金融机构还在纠结要不要做互联网金融,如何做,而现在的情况是必须做。”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将是正规金融机构,对于草根的平台,可能还有新的机会,但是监管套利已经不多了。另一位P2P行业人士的看法则更加激进,他向网易财经指出,草根平台基本“完蛋”了。 “未来P2P行业将是大资本系的时代,包括国资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等等,传统金融机构与P2P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根据指导意见,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给了银行,这也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造成被动。” 但是,对于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进军P2P行业,多位人士亦认为对行业而言是利好。众信金融首席运营官谭阳向网易财经表示,传统金融机构的进入是大量良币驱劣币的过程,中国的理财市场有2-3亿人,但P2P投资人却不到200万,主要是对于监管未明确的担忧。 “更多大资本的进入,随着监管的落定,行业更加规范,也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到这个行业,”谭阳称。 ...
“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央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强调要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能减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负担,尤其可以促进中小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霍肖桦表示,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的抵扣政策,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服务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效益已经显现,很好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优惠的财税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互联网金融总的市场规模取得突破。同时,可以降低更多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改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逾期率、高坏账率的现状。”霍肖桦预测说,“财税政策的鼓励,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在服务质量和运营模式上实现新的突破。” “财税优惠政策可继续放宽尺度,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霍肖桦同时建议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业态和模式创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蓬勃发展数年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 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当中包含了二十项涉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方面面的具体意见。 “首次在这一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18日向中新社记者表示,由于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空白,并由十部委联合发布,可以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使中国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为“互联网金融”下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为何选择此时出台指导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其中,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成为风险聚集的“风暴眼”。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今年6月出现问题P2P平台达125家,创历史新高。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成为平台出问题最主要的原因。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此时出台,非常及时、有效。做P2P必须有一个门槛,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杨东指出,意见的出台改变了此前“无法可依”、较为混乱的现象,“因此指导意见将重构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更有利于老百姓的利益”。 指导意见中,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亦特别提出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都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要求。 “要求一定要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这一点是非常严格的。”拥有国家开发银行和江苏省背景的P2P“国家队”开鑫贷副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周治瀚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的规范性做出了更高要求,“以前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新规出来可能对他们造成一定影响”。 杨东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他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亦势必需要与正在进行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修订,以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立法相联动。 “此次《指导意见》是由十个部委联合发布,应该说在金融监管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这更加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杨东指出,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方面极为广泛,因此需要多部门统合监管,今后也势必需要统合立法。 ...
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落地。《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业务分工,也划定了相关业务原则和底线等。其中,《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监管层此前已经在不同场合表达出对于由银行来托管客户资金的偏好和认可,《指导意见》的说法在业内人士的基本预期之内。不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诸多业内人士还是表示,监管层强化银行资金托管的导向长期来看将对整个P2P行业和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一些布局P2P资金托管业务较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未来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如何在资金托管方面进行合作,仍有待更多监管细则的出台。 据记者了解,虽然此前监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部分P2P平台已经或者计划和银行进行合作。宜信公司旗下纯线上P2P平台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达成了全面的P2P资金托管合作,中国民生银行也与人人贷、积木盒子、金信网等多个P2P平台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积木盒子的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董事长孙洋也对记者透露,东方汇目前正与一家大型股份制银行洽谈资金托管业务对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不日即可对外披露。 不过,目前绝大部分P2P平台仍依靠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大部分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会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一个是支付备付金账户。根据监管规定的方向,未来这两部分会完全隔离,且客户交易资金账户要托管到银行。 “这意味着银行存管时代将正式开启,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将逐渐被淘汰。银行存管模式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目前一些P2P公司采用的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则存在一定漏洞,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资金隔离,而且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开展资金托管服务的同时也开展P2P业务,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有失公允。”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告诉记者。 不过,尽管银行作为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在安全性上要更胜一筹,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银行和P2P机构的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位支付行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坦言,从银行角度而言,由于为P2P资金作托管难免给外界留下“背书”印象,因此,很多大银行较为谨慎;而从P2P机构的角度而言,若未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P2P资金“小账户”“一对一”托管在银行,则意味着P2P机构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信息将完全分享给银行,出于未来竞争考虑,很多P2P机构也存在顾虑。“这条路可能还比较漫长。”该人士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表示,虽然《指导意见》中提到了银行应作为资金存管的重要机构,但是并未对第三方机构的托管叫停,说明目前仍处于制度的博弈阶段。当然以银行作为存管机构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可靠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托管业务即将停止,关于如何定义和规范第三方资金托管,还需要出台更加详尽的细则进行明确,在细则出台之前,第三方托管制度仍旧是一个有益探索的过程。 一位P2P平台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以共同监管资金的方式来介入相关业务的。在银行托管方案中,第三方支付是以跨行支付通道加入方案的,这符合互联网创新和加强客户支付体验的方向。另外,《指导意见》也用了“除另有规定外”的措辞,这为未来细则的出台留了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第三方支付托管,还是银行托管,仅能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资金流与交易的一致性等。但托管方对于投资项目的真伪是不能完全甄别的,也就是说,第三方托管制度对于“跑路”问题并非万能药,更多的是起到留痕和事后追责的作用。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了“基本法”。该《意见》出台将对温州本土P2P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P2P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人士,他们认为,《意见》将有效促进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P2P行业将面临深度大洗牌。 温州范围内经备案的P2P企业约70家 此次《意见》出台,对P2P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网络借贷平台客户的资金今后要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通俗讲,客户的钱有了银行盯着,P2P企业不能随意支配。 “这两年P2P企业很多,有点像当年团购网站‘百团大战’,最后P2P这个行业会面临洗牌,逐渐规范。”鼎信贷营销总监周先生说,虽然《意见》还是纲领性的,但这是行业规范的一步棋,P2P将告别“无监管”状态。 据央视报道,2015年前4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已对大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而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借“金改”相应政策,P2P网贷企业在温州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前有公开报道称,温州范围内经备案的P2P企业约70家。 不过,由于P2P企业鱼龙混杂,有P2P网贷企业出现违法放贷以及官司缠身。今年2月,鹿城区金融办开出的全国首单P2P企业“违法放贷”罚单,责令一家网贷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温州已明确P2P服务中介的身份 2014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当中,就对P2P企业有明确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等等。 而与条例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P2P企业的中介服务身份有着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温州作为金改试验区,在国家出台《意见》一年多前,就明确了P2P企业“信贷服务中介”的身份。温州金融界人士表示,温州在这方面的探索走在全国前列,一些经验、教训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对于正规企业无疑是非常利好的消息,有了明确的监管后,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发生。”温商贷联合创始人、首席风险执行官王克认为,《意见》对“非法集资”红线和行业准入门槛尚未详细提及,希望在即将出台的细则中能看到清晰答案。 第三方资金存管,正规企业期盼已久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网贷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已是板上钉钉之事。“对P2P企业来说,有银行托管,老百姓也会更愿意在网贷平台上交易,应该是我们盼望已久的事。”鼎信贷营销总监周先生这样说。 P2P网贷平台的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次《意见》规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也被视为有望解决P2P企业跑路问题。去年有媒体报道,上海、深圳、杭州三家网贷平台倒闭,上亿的客户资金被卷跑。 今年,温州发布“金改新十二条”,其中第五条就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探索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区一国有银行人士表示,尽管托管资金对银行也是一块不小的“市场蛋糕”,但担心P2P企业风险防控问题,加上国家此前尚未明确托管主体,此前并没有开展此方面的业务。 “温州版”P2P管理措施已起草 十部委出台《意见》后,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国家政策大框架下,有可能会允许地方制定本地的措施。 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今年5月接听市长专线时曾表示,温州将出台P2P管理措施。 昨天,记者联系市金融办相关人士了解,金融办确实有起草《关于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对P2P的管理模式和职责进行具体规定,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接下来还需市政府研究决定。 ...
中国互联网金融被视为一个创新奇迹而广受世界关注,但也因为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被业界调侃为“三无产品”而备受担忧。 随着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此外,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公布。 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相比之前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此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监管为创新留有余地 被视为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划定了业务边界。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将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 其中,归口银监会的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则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 《指导意见》提到,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也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指导意见》是一个总体纲要,内容较为宽泛,但已经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它的出台必然会推动监管细则加快落地,进而重塑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 监管细则正逐步出台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一行三会围绕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条例便已经在制定中。其中,P2P、众筹、网络支付由于业务创新存在争议性,其监管细则也最受关注。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末先行推出。其中,前者的进展最快,有望率先落地。 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央行牵头的网络支付监管细则正在制定,不久将出台。张涛还称,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随后也将逐步出台。 而外界翘首以盼的P2P监管条例则迟迟未揭开神秘的面纱,只是在今年初传出了所谓的“草案”。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当下P2P平台数量众多,业务模式各异,监管细则的制定仍面临较大的挑战,短期内恐难推出。 不过,自去年首次明确P2P监管归属银监会之后,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时,专设普惠金融部,加强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的服务,并对小贷、担保、网贷等非持牌机构进行监管协调,管理权责进一步明确。 某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包括的内容有:P2P资金托管、注册资本金门槛、单笔贷款限额、是否设立杠杆比例、债权转让限额、收费方式、不鼓励自动投标、不鼓励天标秒标等,但究竟应该如何设定标准仍存在很多争议。 相比之下,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较为明晰。2015年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就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公司上市等问题进行积极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股权众筹的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 前不久证监会已低调确定了第一批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平台,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率先获得试点资质。 据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伴随着公募股权众筹牌照的落地,《证券法》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则,以及公募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制定中,有望于下半年推出。 行业自律发挥作用 尽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落地指日可待,但如何管理全国数千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是横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道难题。以P2P为例,截至2014年末,中国就已有2000多家P2P借贷平台。 此前,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P2P借贷平台的数量众多,银监会的人手有限,管理难度太大。因此,P2P行业的监管方式将以行业自律为主,具体的监管职能则下放到各个省级部门,如地方金融办或银监局。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个监管方式就与此前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类似,即由银监会牵头出台监管政策,具体监管职能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同时银监会组建行业协会配合监管。 此次《指导意见》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张涛也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了此事,他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组建,很快就会成立。而相比之前已有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员覆盖范围更广。 据另一位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透露,其实这就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之前由于《指导意见》还未出台,所以先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作为过渡。现在民政部已批复,未来就在此基础上扩充成员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也会借助互联网时代的新手段。《指导意见》就提到,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就是说,在监管自律方面,将依托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 互联网金融新格局 伴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已是大势所趋,而围绕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的变革也将提速。 “《指导意见》是适度监管,有一个原则,既要依法监管,又要审慎监管。”张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在新的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业态,从监管的角度看,是要以包容、开放的理念来看待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我们希望它有巨大的潜力,但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的时候都要依法合规经营。”张涛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脚步逐渐迈出,希望它能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金融,小微的企业、边远的地区,都能够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除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指导意见》更强调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另一方面则鼓励互联网企业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变革与发展外,此次《指导意见》还围绕财税政策、信用基础、融资渠道、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例如,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圈中,IT、数据、征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生态圈的基石。近日,伴随着央行验收工作的结束,首批八家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已经进入倒计时。 此次的《指导意见》中不仅再次强调要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同时还提到了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 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明确了相关监管责任,并规范了其市场秩序。 意见中对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环节给出了明确的指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该意见对从业机构的相互合作进行了鼓励。对此,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这充分体现了行业的庞大和复杂。 而意见对于行业生态体系中的基础重要环节——征信的意见态度也十分明朗。他表示,该意见提出了以多方参与协作的方式来解决当前征信难题,以中介的方式来实现征信体系的完善,而不是传统的垄断、集中后的解决思路,这一点与盈灿集团旗下蜜蜂数据的征信解决方案思路非常一致。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趋势倒逼着征信行业快步成长。征信业逐步转向市场化征信主导,公共征信并行体系。2014年央行开放了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征信系统接口,2015年1月个人征信市场业务“开闸”,7月,央行对首批八家机构进行验收。 当前市场征信主要分为三大流派。首先是以央行为代表的传统官方征信系统,记录的多为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信贷客户;其次为大数据征信模式,通过采集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体现为芝麻分等评分评级产品;第三种则为石鹏峰所提及的分布式征信体系,当前主要应用在网贷行业。例如蜜蜂数据通过连接多家P2P平台,提供分布式查询来打破行内信息各自孤立而形成信息漏洞的现状。 蜜蜂数据隶属于盈灿集团,是脱离中央数据库,负责通讯、连接的分布式征信查询系统。该系统通过连接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平台,通过行内多方参与共同协作的方式来打通各信息孤岛的方式提供征信服务。至7月,该项目已与100多家的平台达成合作协议。 ...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做了说明: 1. 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2. 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3.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 4. 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初始规模小、创业公司居多的特点,《指导意见》称,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以下是答记者问全文: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2.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3.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4.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5.问:《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六是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七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