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 今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针对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需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动向主要有: 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2015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 一是取证证明难,金融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都远高于其他案件。 二是认定难,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这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 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该类案件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群众释法说理、稳定情绪的工作。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二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应对P2P行业乱象 最高检发出三条检察建议 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面对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出台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界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必须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肖玮表示,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 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在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方面,肖玮告诉记者,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 ...
银监会在9月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应修改。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6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删除存贷比 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 把握细节 科学管理流动性风险 “推动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点是最为直接的意义。”一位大行人士谈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时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了不低于100%。此外,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并没有做出改变,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2013年10月银监会发布当时修改过的《管理办法》时曾透露,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2012年底,44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已经提前达到2014年底60%的标准。 “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例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银监会曾分析称。 《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同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这几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改进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银监会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下一阶段,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都将成为相关参考指标,更有利于银监会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 ...
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公开肯定了P2P为普惠金融所做出的贡献,释放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同时,对于监管细则的出台,周慕冰所透露的信号是:定位于传统银行的补充、监管制度仍在研究。 P2P普惠金融特性受肯定,起重要补充作用 “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作为专业的民间放贷机构和互联网贷款平台,鲜明体现了普惠金融供给的包容性和多样性。”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成熟,周慕冰肯定了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所作出的贡献。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15%。与2010年末水平相比,5年间增长了2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宽,全国各省(区、市)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在70%以上。同期,全国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超过91%,较上年同期高出3个百分点,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 “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总体运营稳健,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机构载体,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周慕冰表示除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供给之外,P2P等新型金融业态也起到了重要补充的作用。 在未来新形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中,银监会也表示,新型金融机构和业态要进一步有所作为。其中也包括了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 P2P监管制度规范仍在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出台已经有一段时日,P2P监管细则究竟有哪些内容、何时落地成为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 “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对这两类机构的监管制度规范,将引导其服务实体、规范经营、科学创新、管好风险,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有效竞争,辅助传统银行业,为各类别、各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周慕冰在上述讲话中对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的监管做出了回应。 “对于监管细则的落地,现在行业内的情绪更多的是紧张,当然也期待靴子落地利于行业的发展。”谈及P2P监管细则相关问题,一位P2P网贷公司负责人如是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此前不少行业内人士均预测,P2P监管细则的落地或带来行业大洗牌,这是业内紧张情绪的主要原因。不过,P2P行业正在上演监管细则出台前“最后的疯狂”。 据网贷之家发布的8月月报显示,截止2015年8月底正常运营平台达2283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976家。其中,8月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28家,新增问题平台81家。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8月跑路类型平台占本月问题平台数量比例显著上升,达到79.01%,这一数据反映《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后,自融、诈骗平台自知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加快跑路速度,导致跑路型问题平台大幅度增加。 从上述数据中能够看出,告别了“追名逐利”的野蛮式扩张,网贷行业在《指导意见》与《规定》的指引下,在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走向了有序发展的新阶段,受“坚持平台中介功能”以及“去担保化”等监管条例影响,一大批背离普惠金融理念、触及监管红线的借贷平台,将会从市场中淘汰。 ...
9月18日,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期间,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向现场的记者表示:“网络借贷这几年发展非常迅猛,特别是去年以来,机构数量、业务流量成倍增长,但是问题也不少,问题平台在30%左右”。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同于银行业审慎监管,采取适度监管的模式。对网络借贷更多的不是对机构本身监管,而是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比如说加强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伴随着交易规模和平台数量的增长,P2P平台频现挤兑、倒闭事件,2015年8月当月新增问题平台81家,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976家,而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259家(含问题平台),问题平台的占比已经达到29.94%。 “这样一个数字的出现,正说明当前网络借贷缺乏统一的监管”,李均锋表示,“目前监管细则还处于完善、修改阶段,细则正式施行之前会公开征求意见,年底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李均锋称,监管细则主要内容将包括:网络借贷的注册登记,资金存管,产品、平台信息披露各项问题,同时会明确网络借贷的定位、业务边界、有关方面对网络借贷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小微金融领域因为单一客户只做了几千、几万的交易,不管什么产品收益都不可能覆盖服务客户的成本,因为客户太小了,所以要服务小客户就必须混业”,贷帮网创始人尹飞认为。 监管政策究竟该如何管理混业经营的网贷平台呢?李均锋称这是一个难点,总体思路是坚持分业监管规则,即不同类别经营活动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例如,股权众筹属于股权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第三方支付属于支付范畴由中央银行负责,而网络借贷是一种融资活动,这种活动由银监会制定业务规则。 李均锋称,具体监管不仅仅是银监会一家,还要依托各个方面,“当然是银监会牵头制定规则、制度,但具体监管还要依托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各个方面,形成多方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 此前,曾有业内人士称90%的P2P平台将会死掉。尹飞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市场上大部分所谓的P2P公司,不过是民间借贷公司加一个网站而已,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都是偏弱的,如果关注民间借贷行业,会发现市场上很少有能活到5年的民间借贷公司。” 数据似乎佐证了这点。据业内研究机构的数据,2015年前8个月新增P2P问题平台数量超前两年总和。 如何防止网贷平台可能出现“一管就死”的情况,李均锋表示,虽然现在细则正在进一步商讨中,但大方向上还是鼓励创新。首先,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同于银行业审慎监管,采取适度监管的模式。其次,对网络借贷更多的不是对机构本身监管,而是对网络借贷行为加强监管,比如说加强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同时还会明确一些禁止的行为,把底线划清楚。P2P就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不允许做征信、担保、资金池;明确网络借贷是直接融资平台,不是银行、信用中介;进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哪些不允许做,实际上为网络平台发展、创新预留空间。 多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细则出来肯定会让行业更加规范,利于行业规范、整合,这是一个好事。 李均锋表示,虽然现在细则正在进一步商讨中,但大方向上还是鼓励创新。 ...
“P2P网贷定位于传统银行的补充、具体监管制度仍在研究”。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9月18日在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肯定了行业为普惠金融所做出的贡献,释放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 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 “类银行”平台应抓紧转型 放弃资金池 “小贷公司和P2P网贷公司,作为专业的民间放贷机构和互联网贷款平台,鲜明体现了普惠金融供给的包容性和多样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成熟,周慕冰肯定了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所作出的贡献。“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总体运营稳健,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机构载体,成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 其措辞肯定了P2P网贷对普惠金融的贡献,透露出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友好态度。同时,也明确P2P网贷的角色定位是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这也提醒了市场上的部分“类银行”平台应加快转型,放弃资金池模式。 对于万众期待的P2P网贷监管细则的出台,周慕冰回应称:“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对民营银行和P2P网贷公司的监管制度规范,将引导其服务实体、规范经营、科学创新、管好风险,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有效竞争,辅助传统银行业,为各类别、各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周慕冰认为,相关的扶持政策要精准发力,新型金融机构和业态也要进一步有所作为。同时,产品和服务要进一步创新求变,服务模式要进一步统筹整合。在融资渠道方面,要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互补的模式。 民营银行创新空间巨大 探索差异化特色经营 对于民营银行的发展前景,周慕冰也透露出监管层的意向。“民营银行应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增强对小微企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周慕冰透露,银监会近期与国税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的活动,通过建立信息对接渠道,将小微企业的纳税记录转化为银行信用。此外,面向小微企业的增信手段也在不断丰富。 “截至6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15%。而在2010年末,小微贷款余额为7.5万亿元,5年间增长了2倍。”周慕冰表示,做好小微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发展普惠金融事业的关键一环。 此外,截至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1151万户,同比增长近9%。小微贷款户数占全部小微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20%。而全国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超过91%,同比高出3个百分点。 对于眼下小微金融服务的成果,周慕冰提出了五个值得总结的经验。一是形成多轮驱动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二是构建独立高效的机制体制,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特殊性倒逼银行业改变过去以规模扩张为导向的发展方式,对内部机制全面变革;三是鼓励银行业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灵活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四是完善信息和增信的配套制度;五是坚持市场原则与政府推动并重的工作思路。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推向纵深;部署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用新模式汇聚发展新动能;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推动产业加快改造升级;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民生兜底保障。 会议指出,受国务院委托,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及相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对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区域协同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作了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了这些改革发展举措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结构优化、激发企业活力等正在发挥积极效应,同时也揭示了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此,会议要求,一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提高放权的含金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突出便民服务的主动性,打掉违法中介和不合理收费,对不负责、不作为等大力追责整改。二要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清费政策,加大财政对企业贷款、担保等的支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三要加强统筹规划,以投融资、贸易便利化等改革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和产业转移承接,打造新的增长点。 会议认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打造支撑平台。要利用“互联网+”,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促进生产与需求对接、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有效汇聚资源推进分享经济成长,助推“中国制造2025”,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会议确定,一是以众智促创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吸引更多人参与创新创造,拓展就业新空间。二是以众包促变革。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双创”相结合,鼓励用众包等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聚合员工智慧和社会创意,开展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运营维护,形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不竭动力。三是以众扶促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四是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五是在开放中促进创业创新。鼓励企业与外资开展创新合作,利用全球资源、人才和管理经验提升创新能力、拓展发展空间。会议强调,要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放宽市场准入,创新信用监管,加强创意、研发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发展动力转换。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实行上述政策,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 会议指出,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保民生、兜底线、促公平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应补尽补原则,由各地对困难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支出给予补助,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与社会救助、保险、慈善等有效衔接,发挥叠加效应,缓解他们的后顾之忧。 ...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文件(下称网贷办法)正在加速酝酿。 即将形成的《网贷办法》,最终或将采取多部委联合会签的形式发文。除负责牵头的银监会外,《网贷办法》可能还将得到包括公安部、工业信息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内不少于三个部委的会签参与。 9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处获悉,关于P2P领域的具体监管办法日前仍处于成稿前的修订、意见征求和会签流程之中。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P2P行业的涉及领域较多,而其监管办法以多部委协同式监管的形式起草发布,或能在较大程度上有利于该行业的监管执行得到贯彻。 事实上,深圳地区日前就已掀起一场由公安经侦牵头的核查风暴,而国湘资本、融金所等当地多家P2P员工日前被带走协助调查。 多部门协同分管 公安部、工信部或参与 据网贷之家预测,截至2015年8月底,2015年内的网贷成交额已达8635亿元,而全年达到万亿规模或指日可待。但在P2P行业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监管边界也正在加速构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家规模中等的P2P平台负责人处了解到,针对P2P行业的监管办法的草案已初步形成,其主要内容仍是对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贯彻和细化。 “之前银监会内部对P2P形成过初步的草案,但后来互联网金融的文拖延了几个月。”前述接近监管层的P2P人士透露,“互金(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相当于未来P2P监管办法的上位法,最终P2P的监管也是按照互金大方向来的,原则上说,也只有等互金的《指导意见》出了,P2P的办法才能出。” 事实上,《指导意见》预期的延后也恰恰成为P2P监管晚于预期的原因之一。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独家报道(详见本报2015年5月6日13版《P2P监管框架初现 十大业务成禁区》),监管层曾于上半年就网贷监管形成一份草案稿。 据记者了解,该草案曾明确提出P2P平台将实施各省协会备案制监管,并罗列了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等十项禁止行为。然而,前述草案最终或因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公布的延后而并未落地。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会签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后,P2P的监管办法酝酿落地的制度障碍已然扫清,与之相关的意见征求、修订和会签流程也正在加速完成。 “大方向上还是要按照《指导意见》来。”前述人士坦言。“比如明确信息中介定位和要求必须由商业银行担当存管行等措施不会发生变化。” 而与此前预期有所差别的是,虽然《指导意见》已明确P2P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网贷办法的酝酿中亦有其他部委的参与。 “办法的最终形成可能不光要靠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也来参与了会签。”西南地区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人士透露,“因为央行是牵头起草互金的文的,所以央行也要参与会签,但是由于(央行)部门比较多,所以流程可能还在走,未来针对P2P的监管思路可能也是多部门协同式分工监管。” 协同监管预防“执行难” 公安部或成监管执行主体 针对多部委共同参与网贷办法意见征求与会签的可能,有业内人士认为P2P尚属新生事物,因而不宜实施过多监管。 “P2P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形态,在行业规范未清晰情况下,从业者认为监管不宜过多。”易通贷CEO康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P2P行业涉及领域较多,而公安部、工信部等部委的参与,有利于落实和明确各部门在网贷平台监管上的分工与权责,在适当时为相关部门介入监管留下制度空间。 “一般多个部委联合会签,更多是一个明确分工的过程,如果这项业务涉及到这个部分,就要有部门来认领相应的权责。”一位地方银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意味着监管层对P2P的监管思路更清晰。” “P2P从借贷业务看归属银监会监管,但这类平台本身还牵涉许多问题。”一位地方网贷协会人士表示,“比如P2P平台自身筹集资金或设立虚假融资标的,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这个打非办可以进行专业认定,但处理往往需要公安部门介入。另外募集过程是在线的,必然涉及到网站系统搭建,这个规程可能也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参与规范。” “多部委联合会签参与,说明监管层对P2P的监管非常重视、谨慎,总体希望做到大而不密,密而不漏,监管松紧有度。”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应该会对P2P采用分维度联合监管,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其他部委、地方部门分别进行备案、核准及准入调查等不同管理办法的实施。” 事实上,在针对P2P行业监管的执行层面,部分地区的公安系统似乎已经走在前面。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包括国湘资本、融金所、富达亚、合利在线等多家深圳地区的网贷平台员工被当地经侦部门带走协助调查。而与过往警方介入P2P案件调查有所不同的是,前述被查平台并未出现卷款跑路或对投资人大范围违约的负面情况。 “不从结果论合规,而从行为来进行核查,这是P2P行业监管走向专业化的征兆。”前述地方网贷协会人士坦言,“深圳的事件可能意味着,除银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外,公安系统正成为网贷监管执行主体的组成部分。” 而在前述北京地区P2P人士看来,监管层之所以可能通过多部委联合会签来实现协同式监管,其原因在于强化P2P监管的执行力。 “像网贷研究处之前就三个人,负责全国上千家平台,这个力量对比是捉襟见肘的。”前述北京地区P2P人士表示,“和快速发展的P2P行业规模相比,仅靠银监会还不够,之前的一个思路是在各省设立行业协会负责各省监管和平台备案,但协会在监管力度和执行力上恐怕会不到位。”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 “这绝不是分给哪个部门、哪个司局的钱。要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成一个市场化运行的基金,切忌成为管理部门的‘钱袋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谈到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初衷时的表态掷地有声。 9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正是落实8月28日国务院专题会强调的“设立专项基金”举措的体现。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国务院此举是运用市场化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扩大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致力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事实上,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对于这五个方面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设立规模达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于今年和以后中小企业的长期创新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在此前探索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基础上的创新,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这些专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在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为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付出了艰巨的努力。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和速度持续达到有关文件规定的“两个不低于”目标,也就是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速度不低于全社会各项贷款的平均速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增量。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通过实施几次降息降准、定向降准、小微企业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多措并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多年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此次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采取市场化方式,符合市场规律。 该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募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到期退出等均按市场化原则操作。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因为这一机制的先进性和有效性,组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以吸引大量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实现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优先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收本金。 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设立该基金可采取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实践中可以将国家出资获得的收益拿出一部分补贴给民营企业或社会出资人,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出资人的收益、减少投资风险,能够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激发中小企业“双创”活力。因此,按照这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创新,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仅需出资150亿元,就可吸引4倍的社会资金,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达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创新机制发挥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还不止于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在600亿元国家基金下面还可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分级基金、引导基金等,形成几个层级的“基金体系”或“基金网络”,其基金资产可以达到数倍于600亿元的规模,然后将这些基金的资金投资到各类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中,支持其创新发展,这将有利地促使“双创”战略更好地贯彻实施。 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体现了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调节作用的原则。在该基金运作的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一定要记住李克强总理的“提醒”,并切实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保障该基金的正常运作,并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再次送出大红包。 但同时,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且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导致固定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低,因此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核心仍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政府未来的政策重点可以放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建立更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融资服务中介机构。 ...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北京房山法院将在9月1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金额50万,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纠纷。 夏某和刘某共同向朋友小吴借款50万,不仅签订了借条,还请了担保人。结果到了还款期限后,两人无论本金还是利息都没还上。于是,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索要钱款。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并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作为主审法官进行审理。 据了解,这起案件将是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自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该解释与此前最大的不同是,将原来最高的司法保护的“四倍”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此外,规定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效力、法律适用、利率和利息等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写下借条 借款50万元 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也就是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小吴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结果三人互相推托至今未还。一气之下,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 面对小吴的起诉,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进行了偿还。 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也未生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 作为担保人的王某说,这次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担保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且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合法。 据了解,该案将作为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于9月1日在房山法院开庭。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划定“两线三区” 今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该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解释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而此前的规定是,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按规定无效。 新司法解释将此规定改为“不超过年利率24%”并进行了细分: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无效。 P2P网贷责任明确划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而面对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新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新解释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判罚结果,对于由P2P借贷产生的纠纷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
从去年开始,媒体屡屡爆出网贷行业监管政策即将出台的消息,目前虽然有指导意见推出,但具体监管政策还在“酝酿”之中。在对监管政策的期待中,一些地方省市协会率先颁布了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继上海、广东两地的“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出台后,8月26日,在江苏省金融办指导下,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发布。自此,江苏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有了“官方”标准。 意见稿规定,这是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意见稿显示,主要披露的内容包括平台主体、产品、业务、科技、财务及其他等信息,并列明需披露的各项具体内容。其最大亮点在于,协会首次统一了披露标准,P2P平台对逾期率、坏账率的计算方法首次被规范。意见稿规定,“当项目出现逾期时,需立即在平台官网发布公告;应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披露截至该季度末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总额,及其占贷款余额的比重”。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指引对平台资金结算、风控措施、借款信息、逾期情况、网络安全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专业、详尽的披露要求,有利于从侧面提升平台对此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提前预警并整改。协会将不定期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抽查,对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单位,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究会员违约责任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此前开鑫贷已经每季度向省金融办、协会上报开鑫贷运营数据,接受金融办和协会的监督。上报的数据包括累计成交额、余额、客户数量、项目集中度等。 信而富市场公关总监朱岷充分肯定了上海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的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她认为,如何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非常重要,这对于在执行过程上的流程监督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目前,每家机构对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不同,不同统计口径出来的结果差距很大。因此我们呼吁企业发布风险数据时可以披露完整的统计口径,也希望行业能够制定统一的风险指标供机构使用。考虑到目前每家企业的业务侧重点不同,不同资产端的评估标准也有所不同,如何将这些信息准确、专业地反映出来也是信息披露指引规范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