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包括三十三个条文,现整理其中十大要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
最高法6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关键数字:24%,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话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 “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杜万华说。 在杜万华看来,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杜万华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杜万华说。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 针对上述一系列审判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最高法6日公布的这则共计33条的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了明确。 对于备受关注的利率问题,这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 最高法为何如此规制民间借贷年利率? 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的解释是“划了‘两线三区’”。 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 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 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 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
近期,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银监会有关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已完成,目前还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的进程中,年内有望出台。P2P行业大洗牌已在所难免。 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透露,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实际上早已制定完毕,只是一直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还尚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征求意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向专家征求意见;第二阶段是向行业内征求意见;第三阶段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此,P2P行业监管细则还尚处于“磨合期”,待在行业及专家内部征求意见后再向社会公布。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P2P监管细则预计会对P2P平台注册资本、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规定了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确认了P2P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5日在一场研讨会上表示,P2P应该做信息中介,不应该成为信用中介,更不能成为资金中介。 “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P2P平台注册基金几十万元,但是担保资金超过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人民币,如果它宣传可以100%的保障或者回购,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直接对接互联网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以提高配置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是如果中间再插一个中介,形成资金池,从中赚取利差,这就背离了P2P的本质。 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今年7月份,共新增问题平台109家。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895家。 黄震认为,面对监管的明确定位,对于现在已经做了担保或者做了资金池的P2P平台必须进行整改和转型。首先,应剥离非信息中介的功能,不能继续由平台承担担保、赔付、刚性兑付这些东西;其次,取缔资金池;最后是对P2P平台千方百计想借他人来增加自身的信用,甚至做一些虚假的选择,这点未来必须进一步规范。 廖志明表示,对P2P进行适度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指导意见》出台将加速P2P整合,预计最终只有部分P2P能存活下来并发展壮大,但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更好地发挥P2P在小微融资中的重要作用,缓解小微融资难问题。 ...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率先落地之后,P2P行业监管细则也备受期待。多位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草案已基本制定完成,有望年底前公布。 P2P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今年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00多家,在新增500余家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有近400家,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总和。因此,出台一部具有针对性的行业监管细则,迫在眉睫。 全程参与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制定的某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的细则草案已接近完成,有望在年底前择机出台。”据透露,其会延续十部委《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调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例如,细则草案将界定并区分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信用中介的不同性质,明确资金中介、信用中介领域是P2P平台不得从事的。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消费者保护等热点问题上,细则草案也将重点安排。 《指导意见》内容不乏大量鼓励、支持和创新等字眼,释放出“规范化监管之下,仍将为企业预留大量创新空间”的信号。例如,《指导意见》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无疑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出了更大空间。 “业内龙头企业都在期盼监管细则尽快落地,此举必将引导P2P企业的模式创新不再走‘野路子’。”P2P网贷平台你我贷联合创始人刘瑶认为,考虑到目前许多P2P企业因为前期监管政策的空白,造成其上市计划迟迟无法启动的窘境,监管细则会对整个P2P行业吸引资本、加速规范化运作、争取上市融资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
7月28日,经过8个多月的筹备,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该协会由平安集团担任会长单位,目前共吸收100多家企业加入。 2014年11月,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始筹建,目前入会的企业中,涵盖了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垂直搜索平台、银行、证券、基金等多种业态。此前,经会员投票表决,平安集团当选为会长单位,并由其总经理任汇川担任会长。 虽协会组织成立较晚,但深圳市早就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扶持政策。早在2014年初,深圳市就出台鼓励措施,新设立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享受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而大型互联网新设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最高则可享受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深圳金融办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深圳互联网金融企业突破1000家。其中,福田、罗湖和南山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企业超过150家。 在7月28日的成立仪式上,深圳市副市长徐安良表示, 2015年上半年,金融业在深圳GDP中的占比达到15.4%,全国则为9%左右。而在深圳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已成为全国互联网金融的高地。 而在最为热门的P2P方面,数据还显示,今年一季度深圳P2P总成交额为389.03亿元,同比增长了40.2%,占同期全国行业总成交量的27%、广东省的81%。 “互联网最常用到的词是颠覆,但在创新发展规范这三个词里面,我个人愿意把规范放在第一位,然后是创新和发展。”任汇川说,创新、发展、规范将作为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宗旨。 ...
距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仅10天时间,武汉版的地方实施细则便迅速跟进。昨天下午举办的“武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武汉金融工作局局长方洁介绍,武汉将先期投入不少于10亿元,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将互联网金融打造成武汉市金融产业新的增长点,把武汉建设成为华中互联网金融中心。 十亿引导基金撬动百亿产业投资 在短短数年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扩大,武汉互联网金融要如何发展? 发布会上,方洁表示,武汉要依托互联网金融发展,重振武汉金融中心的地位。“作为曾经全国的金融中心,武汉需借助互联网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重振武汉金融中心的地位,后发制人,弯道超越。” 她介绍说,为了能抢占这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和制高点,市金融工作局多方征求意见,充分借鉴二十多个地方已出台的政策意见,六易其稿,最终形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国务院已批复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专项方案》出台后的第一个金融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城市精神和“思路要新、措施要实”的指导思想。 从内容上看,《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主要包括对武汉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九方面支持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武汉市政府将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使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总投资规模三年内达到100亿元。 并且,对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高端人才的引进,产品技术服务的创新,政府财政资金都将给予10万元到4000万元不同程度的奖励。“这次意见充分显示了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创新的监管思路,给了市场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大的成长空间。”业内人士在通读《实施意见》后表示。 P2P网贷平台每月公示“红黑”榜 自7月18日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告别野蛮生长,开始步入规范化发展。 武汉互联网金融产业已初具规模,截至今年6月底,武汉市P2P网贷平台已超过70家,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行业整体位于全国前十,更是诞生了一批例如汉金所、一起好这样的知名P2P平台。但在全国来说,版图地位并不突出。如何突破一系列制约因素,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在昨日汉版《实施意见》发布的同时,武汉市政府还同步公布了《武汉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行业发展绘出更加具体、明晰的方向和蓝图。《意见稿》中提到,到2017年,全市将建成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孵化器15个以上,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少于600家,营收不低于1000亿,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把华中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东湖互联网金融资本特区、环洪山广场互联网金融高地,培育成中部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聚集地和互联网金融资源交易中心。 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梅林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将着力去做市场做不了的那一块,比如构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和交易平台等,引进芝麻信用等知名机构与武汉信用合作,打造强大的区域互联网征信平台、依托武汉大学金融学院,成立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验室、建立“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的常态化举办机制。并在产业布局上做好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空间发展规划。 与此同时,作为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行业评级和信批制度,实行P2P网贷平台的月度诚信红黑榜制度,坚持底线监管和行业自律。 ...
昨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江苏省P2P网贷平台资金将统一进行托管。 据了解,包括江苏省开鑫贷在内,全国仅有十几家网贷平台进行了资金托管,大量的网贷平台没有托管和监管。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说,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中心是我省最大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00亿元,具备相应的技术,网贷平台资金托管后,能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运营安全。 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江苏省现有P2P网贷平台123家,贷款余额超过70亿元。尽管总体情况好于全国,但是也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大多数平台处于微利状态,甚至亏损,长期来看,部分平台的生存都是难题。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现状和问题,为给投资者资金安全上一道锁,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正与省高院联手起草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合作方案,以依法治理P2P企业、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管理融资目标,打造我省互联网金融法律沟通机制、行业培训机制、课题共研机制、审判创新机制等常态化机制,探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管理形式。 在日前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而在此之前,江苏省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 ...
“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原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大会重申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五个原则。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在央行等十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一词引起公众关注。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不留死角,全覆盖,各个监管机构要加强协同,加强合作监管。”在强调根据互联网特点探索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监管”,以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宽松环境的“适度监管”等原则的同时,王岩岫昨日也充分表示了监管层“协同监管”,不给互联网金融留出监管死角的态度。 “P2P平台可以撮合投资人、借款人的交易,但不能介入具体的交易过程,不能和担保公司一块担保、或者进行兜底。”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孟祥轶表示。 国资P2P平台海金仓CEO戴凯在昨日海金仓交易突破10亿元的新闻沟通会上也解答了投资人们的这一疑虑。“我们做‘信息中介’,不做‘信用中介’,为了使分散的大众投资人获得更透明的信息,平台有必要帮助投资人对借款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等调查,但不会介入信用担保,具体的担保我们联合专业担保机构来做。” 王岩岫提到,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金融行为从线上转为线下,这样也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互联网的特点在于高速、大数据、便捷等,如果把金融行为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就超越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今后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托管方也将有相应要求。王岩岫介绍,在过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客户资金的沉淀,在没有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托管客户资金情况下,资金在用于支付或者贷出之前实际上是由业务机构自行支配,因此存在平台管理人卷款潜逃、挪用资金等道德风险,客户资金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容易触发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金融诈骗等法律风险。而在未来的具体细则中,这些风险都将会纳入监管的考虑范围之内。 ...
随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业内对于P2P细则的推出预期也在加大。据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P2P的草案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检验细则是否有效的阶段,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推出。另据行业内人士向网易财经表示,指导意见下发以后,网贷监管细则应该有可能在年内落地。 草案已完成 将择机发布 7月17日,央行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分工。 其中,对于近两年爆发式增长的网贷行业,指导意见明确了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P2P细则草案主要内容是做成信息中介,不能做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其他包括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消费者保护也是重点内容”,前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同时,P2P行业一直摆脱不掉风险事件频发的形象。有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1814家,新增P2P平台521家,同比增长近一倍。问题平台数量达372家,超过去年全总和。 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1818平台风控会上指出,如何再平台高速发展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取得平衡是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行业鱼龙混杂,因而加强投资者教育十分重要。 不过,除加强投资者教育之外,在指导意见出炉后,业内对于行业的监管预期正在升温。一位P2P行业的负责人向网易财经表示,今年年内P2P的监管细则很有可能落定。此番指导意见直接定位于信息中介,未来细则也会在这个框架范围内。 “实际上在今年1月银监会的一次闭门会议上,最早的提法是进行杠杆式监管,就是说把P2P当成金融机构,例如注册资金1000万,单笔不能高于十倍,或者单家企业授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多少倍,这是信用中介的监管思路。” 该人士称,后来逐步就把杠杆说法取消了,直接定位信息中介,只能做交易信息的撮合。 大资本系平台将成主流 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P2P监管细则尚未最终推出,但在指导意见的纲领性框架下,该行业将迎来大范围的洗牌过程,行业分化格局将逐步形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向网易财经指出,此番指导意见的力度大于预期,尤其是在将银证保信金纳入互联网金融的力度方面,“以前传统金融机构还在纠结要不要做互联网金融,如何做,而现在的情况是必须做。”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将是正规金融机构,对于草根的平台,可能还有新的机会,但是监管套利已经不多了。另一位P2P行业人士的看法则更加激进,他向网易财经指出,草根平台基本“完蛋”了。 “未来P2P行业将是大资本系的时代,包括国资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等等,传统金融机构与P2P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根据指导意见,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给了银行,这也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造成被动。” 但是,对于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进军P2P行业,多位人士亦认为对行业而言是利好。众信金融首席运营官谭阳向网易财经表示,传统金融机构的进入是大量良币驱劣币的过程,中国的理财市场有2-3亿人,但P2P投资人却不到200万,主要是对于监管未明确的担忧。 “更多大资本的进入,随着监管的落定,行业更加规范,也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到这个行业,”谭阳称。 ...
“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央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强调要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能减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纳税负担,尤其可以促进中小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霍肖桦表示,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的抵扣政策,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服务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P2P网贷成交量达3006.19亿元,其中65%是单笔借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驱动效益已经显现,很好地发挥了鲶鱼效应,“搅活”了金融之水。随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理财渠道日渐丰富,互联网金融及时疏导了资金“堰塞湖”,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优惠的财税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互联网金融总的市场规模取得突破。同时,可以降低更多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改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逾期率、高坏账率的现状。”霍肖桦预测说,“财税政策的鼓励,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在服务质量和运营模式上实现新的突破。” “财税优惠政策可继续放宽尺度,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霍肖桦同时建议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业态和模式创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