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意见稿》无疑让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走出蛮荒时代,正式迈入监管时代。而随着这“紧箍咒”的“唱响”,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不少P2P平台已开始进行整改,积极推动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多家P2P平台开始披露标的信息,公开借贷人个人信息、抵押物、资金用途、风控信息等多项内容,让借款标的信息更直观地呈献给投资人。 相比之下,部分发售活期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P2P平台则反应有些迟缓。记者浏览多家相关P2P平台网站发现,这些平台仍在发售相关产品,且信息也未做出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披露标的信息只是P2P平台顺应监管的第一步;接下来,相关P2P平台会逐渐调整业务,以达到监管的要求。 信息披露:响应监管第一步 《意见稿》明确要求,网贷中介机构做好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并细化到中介机构需要向出借人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 在上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P2P平台也开始了调整工作,信息披露成为其了响应监管的第一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积木盒子、91旺财、开鑫贷、人人贷、短融网、金融工场等多家平台标的披露信息已经针对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监管要求的基本信息作出披露。披露内容多集中在项目信息、风控信息、还款计划、项目历程、投资列表等方面。 以短融网的车押宝为例,在项目投资页面,可以明确看到抵押车辆及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车牌号、车辆检测报告、评估价格、个人身份认证等均被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呈现出来。其他完善披露信息的平台也均在这方面做出了改变,只是披露信息的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平台除了披露个人基本信息外,还会公开借款人的学历、职位、从事行业、收入、婚姻状况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借款人的完善信息要在投资后才能看到。对此,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按照监管要求,平台应该公开借款人的全部信息,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就能很好地了解项目标的,但这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平台只能覆盖一些能显示个人身份的信息,去保护借贷人的个人隐私。“毕竟法律对个人隐私也是有保护的,平台也只能在法律的规定的界限内尽可能地公开相关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完全公开个人信息会对借款人的个人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除了个人隐私安全,还会有一些投资人频繁给借款人打电话,去核实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用途,给借款人造成影响。为减少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多平台只能采取先投资、后公布借款人详细信息的方式。不过,这并不影响投资人投资,因为平台公布的信息已经较完善了,投资人通过这些信息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知。 业内:P2P平台将多方面“动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P2P的整改并未仅限于信息披露,多家平台已在做业务、资金存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整顿。 1月4日,金信网已接入央行旗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平台与官方系统平台的数据对接,增加平台的风控能力。同日,小猪罐子公布了与华兴银行的战略合作意向,宣布将就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深入交谈。 对此,业内人士称,“动起来”将成为近期P2P平台的一个现状,尤其是在资金存管方面,会有很多平台与银行达成合作。唐学庆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紫马财行也已经完成了与微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洽谈,正在走具体的流程和相应的对接过程。“监管只给了18月的过渡期,作为平台方,我们希望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把该调整的基本都调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之下,部分发售活期理财、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P2P平台则反应有些迟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P2P肯定是不能做活期理财,这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但调整起来需要时间,毕竟不是小数目。而对于发售基金、信托等产品,监管目前还未给出详细说明,但肯定是不允许混业经营的,或许P2P平台可以通过分离主体的方式去拿牌照,但怎么实施还未有定论。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P2P平台不甘心只做通道,尤其是一些已经有规模的企业,会通过拆分主体、争取牌照等方式,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标。“监管办法里规定了P2P不能发售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说的是同一个主体不能干这件事情,但不代表不同主体在一个平台不能干这件事情。”唐学庆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想办法申请牌照,希望能顺利拿到相应的业务牌照。” 总的看来,整改不易,在往后必将到来的18个月过渡期,能否掰正自己,是平台必经的一次考验,也是网贷行业净化的一个过程。从行业整体角度看,并非坏事。 ...
日前,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江苏新年强力打造了P2P网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已有江苏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网贷平台要求加入。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博士表示,当前,部分问题P2P平台遇到的只是暂时性或特殊性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并不等于企业经营完全失败,但由于缺乏外力的支持、自救能力不足,导致很多本来很有前景的平台企业夭折。“江苏P2P平台企业互助联盟能够在P2P平台企业出现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施以援手,提供及时有效的智力、经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 记者了解到,该互助联盟主要职责为以下五点:一是,逾期项目互助。当平台出现逾期项目时,联盟应提供相关的处理方案与经验分享,而经营范围包含债权收购的联盟单位或其母公司可对回收期短、流动性强的突发性逾期项目提供债权转让支持;二是,专业人员互助。联盟单位应通过临时借调金融与科技人才,尤其是具有处理应急事件经验的核心人才,分别提供事件处理方案、平台技术支持;三是,舆论导向互助,即协调地方宣传部门,积极与新闻媒体协调沟通,第一时间发布问题事件真实情况与处理进程,向投资人公布事件处理方案;另外,该联盟长远目标是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在联盟大平台的带头下,探索设立行业风险备付金,制定完备的备付金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备付金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通过备付金帮助出现突发性风险或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平台;此外,设立平台资产项目统一抵(质)押机制。协会指导互助联盟设立专门机构,对平台资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的抵押、质押,更好的管理和处置平台资产端风险。通讯员 杨亮 记者 黄阳阳 ...
[原题]北京二中院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发布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为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运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梳理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其特点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1、从案件收案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11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因2013年8月起二中院辖区范围由原来的八个区县变更为三个城区和两个郊区,因此2014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有所降低,但从每个城区平均案件数及相对于其他案由案件数量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依旧较大。 2、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胜诉率高、调撤率高、改发率高”。首先,债权人胜诉的比例非常高,达到86%。其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较高,且总体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近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普遍高于其他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5至10个百分点。再次,民间借贷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数量和比例仍然较高。2013年,二审被改判和发回占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3.71%, 2014年改发率较2013年高出7.1个百分点,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3、从案件主体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种类多、身份广泛,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2011至2014年间,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89.7%,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占10.3%。2015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6.5%。 4、从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此外,民间借贷用于买房或买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但此类用途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 5、从案件发生区域来看,城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民间借贷纠纷更易发生。以我院2014年审理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为例,东城有68件,西城有39件,丰台有53件,大兴有26件,房山有66件。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与经济活跃程度成正比。 二、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1、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近年,我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5起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间没有特殊关系,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2、民间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3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54%;1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3、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缺乏证据。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又各执一词,这为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 4、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些当事人意图通过获得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强制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此,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此外,虚假借贷诉讼也易成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近三年,我院先后受理20余起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5、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出现交叉。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我们审理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6、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3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先刑后民”为由被裁定驳回起诉。 三、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四、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我们建议: 1、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三是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附:【二中院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贾某起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该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典型案例二: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母亲持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王某的母亲张某以王某出具的,载有“鉴于王某和李某没有足够能力将首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王某之母张某借给二人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王某2012.4.25”等内容的《承诺书》,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王某同意偿还,并称其得到李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身份关系特殊,张某与王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王某与李某亦涉及离婚事实,王某与李某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张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单方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此,终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四: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为顾某提供了担保。2013年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 万余元半年利息。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且顾某亦按照收据载明的时间向裴某支付2.6 万余元利息,故认定裴某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顾某以款项系为路某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借款人为路某,依据不足,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五:还款无凭证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以否认,因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数据显示,周二(5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76%。 借款期限1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58%,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0.25%,下降了0.6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4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2%,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3%。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91%,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0.26%,下降了0.3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1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7%,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6%。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9.80%,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1.08%,下降了1.2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下降了0.27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4%。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66%,较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12.09%,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上升了1.5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0%,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6%。 借款期限1年以上,1月5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27%,与前一个工作日(1月4日)持平;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07%,上升了0.20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4%,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8%。 另外,据了解,2016年1月5日温州指数为18.47%,2016年1月5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原告张某某持一张打款给被告李某某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起诉被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欠其债务5万元,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打款单据,证明被告李某某曾在2013年6月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某否认该借款事实,提出这是原告张某某在其店铺当营业员时应收的单位营业款。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在律师的提示下,被告李某某找出了打款前后几天的营业流水单据。原来,张某某当时是被告李某某店铺的营业员,被告李某某那几天出差不在店铺,就委托原告张某某收款,后来被告李某某就让原告张某某将营业款打入自己的账户。 原告张某某辞职后,就保留了该打款凭证,时隔近两年,原告张某某以此凭据起诉了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营业流水单据,证明原告张某某打款5万元,就是原告张某某那几天所收的营业款。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借条又称为借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在借贷时使用借条的情形最为普遍,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有时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写借据,也没约定多久还款,仅是一张银行打款记录。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手上虽然没有借据,但能提供一套完整的银行转账打款凭证,法官就可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方没能提供借条作为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只有打款的银行流水清单,原告张某某主张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某某应返还借款。被告李某某认可该打款事实存在,但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张某某应收的营业款,打给被告李某某(老板)。人民法院在充分把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原、被告李某某各自的主张及提交法庭的证据,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张某某打款时的店员身份认定及被告李某某提供的打款前后几天的营业单据,虽然原告张某某打款给被告李某某是事实,但被告李某某所持有的原告张某某签字的营业流水单据成为原告张某某是将营业款打给被告李某某(老板)重要依据,应认定原、被告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要想否认借款事实,就只有提供该款项是原告张某某应打给被告李某某的,或是归还被告李某某欠款的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万幸的是,被告李某某是个有心人,将近几年的相关营业单据保留完好,才帮助被告李某某赢得官司。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一个宣称年收益高达14%~20%的P2P(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有一天网站忽然无法登陆,老板王某将吸纳到的800余万元资金购买网上购物卡后逃匿。近日,王某被上海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 受骗者上千人,涉案金额过千万 郑雯雯(化名)是普通工薪一族,略懂些金融知识,对于近两年兴起的P2P颇有兴趣,想参与投资尝试一番。2014年12月底,她在网上发现该P2P的理财平台,收益率比其他市面上的都要高,发红包频率也极高(红包可拆抵投资钱款),她感觉发财机会来了,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转入40元,再转入1000元。果然,收益不少,也成功的将收益提现到自己卡上,至此,雯雯消除了对这个P2P网贷平台的怀疑。她不仅自己大额投入现金,也邀请她的父母一起加入这个“烧钱”游戏。 不过,最终获得消息称P2P老板已携巨款跑路时,郑雯雯一家欲哭无泪。郑雯雯一共投资了30笔,共计投资金额22万余元,提现了4万余元,实际损失近18万元。此外,郑母投资了17笔,损失了45万余元。郑父也跟着投资了6笔,损失近3万元。累计下来,郑雯雯一家损失了66万余元人民币。 与郑雯雯一家有类似遭遇的不在少数,该P2P网贷平台入网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网银收单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总金额共计1369万元,累计7121笔。 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收益骗取信任 2015年4月29日,有投资者向上海警方报案称,王某公司的P2P网上借贷平台网页无法打开,公司工作人员无法联系。而自2015年1月全国近有1000名以上的客户投资该平台,涉及金额巨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于6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一家咖啡馆抓获。 据王某到案后交代,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通过互联网了解到P2P的差价可以赚很多钱,而且很多人跑路了至今也没抓到,于是就酝酿在网上做P2P借贷平台以骗取钱财。 王某先是搞到假身份证注册了公司,然后摆拍几张办公照片,随意选了一个写字楼当假的办公地点, 王某以为,这样有意识作假,即使出事了也抓不到他。 王某说,从一开始所谓的P2P项目就是虚构的,网站上发布的“定期宝”、“饲料生产企业”、“大型纺织企业”等项目回报利息在12%~16%,其实根本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P2P的核心就是吸收闲散资金,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一方,从而赚取中介费,故而P2P不能只进不出,否则就是白白损失利息,不会盈利,而P2P的关键也是融资项目。而王某的公司根本就没有融资项目,没有公司贷款,就只能负担利息了,因此倒闭是早晚的事情。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手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集资诈骗罪,应当予以批准逮捕。同时检察官提醒,P2P网络借贷平台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但其中也潜藏着风险,投资者在选取P2P网贷平台时要慎之又慎。...
12条“禁令”P2P生长获监管定“身” 被“野蛮生长”、“跑路”等词汇所围绕的P2P网贷行业,在多年的呼吁中,终于迎来了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P2P性质、风险管控、资金存管以及监管体系都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明确规定,P2P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也意味着目前几乎所有P2P平台都将进行更名。 “实际上的影响,远不止改名这么简单。”一位网贷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先生对记者表示,在此次的《意见稿》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为P2P网贷设置了12条红线。“以后P2P网贷业务的门槛将直线增高,规范性明显加强。” 据了解,此次《意见稿》,对于P2P网贷所提出的“12禁”,主要包括:不能自融以及给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能发放贷款等;与此同时,还将在行业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市场退出行动。 而对P2P过程中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义务,《意见稿》同样进行了规定,如出借人需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等,再如借款人必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等。“这就使得P2P网贷借款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真正得到体现,使网贷行业回归本源。“刘先生表示。 过渡到中介机构 P2P网贷将遇行业洗牌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约为2600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约为1000家,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这是P2P行业从形成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进入门槛低、类型模糊,而且监管和规则也缺失。”纬创咨询分析师赵铭表示。 事实上,就P2P网贷行业来说,不独立的资金监管和使用,一直是其频频出现问题最主要因素之一。2007年8月国内首家P2P平台成立,仅仅5年后,就发生了网贷跑路第一案,该网贷平台在4个月时间造成约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资金很多被用于期货股票等项目。而中贷信创、国临创投、锋逸信投等平台,更是直接以圈钱为目的,令P2P网贷饱受大众质疑。 也正因此,加强P2P网贷的资金存款保障,成为此次《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更重要的是,P2P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多位网贷人士指出,对于不少平台,《意见稿》对于其开展的活期理财产品、销售货币基金甚至股票融资配资业务和股权众筹等新业务都进行了禁止,同时规定了资金管理第三方形态。虽然目前为平台的过渡留下了18个月的缓冲期,但目前全国仅有不足3%的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而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更是不足10家。银行对于网贷资金监管也极为慎重,这将导致不少小平台可能会被拒之门外,而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也将在这次过渡中被市场淘汰,网贷行业将遭遇规范发展的大洗牌。 ...
最近,我有一个朋友投资了7个平台,跑路了4个,是不是他投资太失败了?为什么中雷概率这么大? 既然中雷概率那么大,还应不应该投P2P?如何选择好的平台?除了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哪些可以投资的方向?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 由于P2P行业给出的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其它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有的平台甚至都超过18%,这么高的收益率和低门槛投资在中国掀起了普惠金融的浪潮,也吸引了大量高净值客户,有些客户甚至动辄投资上百万上千万。 据统计目前约有三分之一P2P平台跑路,很多投资者都“中雷”了,其中高净值用户损失更是惨重,投资者中雷概率大。从我经办的案例来看,高收益与高风险是成正比的。要规避“雷点”,得熟谙其形成根源所在。 其实成因存在多个方面。 其一,P2P行业野蛮生长,发展太快,即便现在相关监管条例推行,但门槛低,导致行业很多违规行为以及诈骗行为等乱象,短时期内也难厘清。其次,平台方和资金端都很疯狂,平台方在资金上的贪婪,导致其在没有赔付本息能力的情况下发布各种虚假标疯狂吸金,最后规模做得越大,必然死得越快。而投资者被高利息诱惑蒙蔽了双眼,忽视了对平台的考察,再加上缺乏对行业的了解很容易中雷。而且,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匮乏,缺少基本金融知识和正确投资理念也是投资者容易中雷的重要原因。 P2P及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自然存在价值潜力,但要理解正规的P2P平台与违规经营的P2P平台的区别。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P2P只能是信息中介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得涉及任何金融行为,平台主要的利润来源于借款人的利息差及平台管理费。 然而现实是,大部分“跑路”的平台干的不是P2P应该干的信息中介服务,而是打着P2P旗号为自身圈钱,自融首当其冲。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投资人钱财而成立的P2P平台。这种平台给的利息一般远高于行业水平,以此来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而这种平台的获利来源往往是投资者的本金。以上平台我们一般称为“伪P2P平台”。 如果是正规经营且风控能力较强的P2P平台还是可以进行投资的,但要清晰及摆正这一行业的一些原则问题。 比如,目前P2P行业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在7%-10%左右,还是比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率要高些。但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前对平台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二是要将资金分散投资,因为即使是正规平台也会出现经营风险,投资有风险,不要把鸡蛋放同一个篮子。 如何对平台进行综合评估呢?疑点往往隐藏在细节里,主要是看几个方面,如果有条件的话尽量线下考察平台公司,看公司经营风貌、规模、管理团队及员工素质等等。除此之外就是看平台的收益率是否合理(一般不应超过18%),平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力,管理团队的经验背景,是否有过融资,信息披露做得怎么样。 除P2P外,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最火的领域之一,很多传统行业以及创业者都想介入该领域,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客户对P2P企业也非常感兴趣,咨询我们团队成立P2P企业或并购一家比较好的P2P企业相关事宜。 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如果是并购P2P企业,不要太在乎规模,因为有时候规模太大可能意味着风险较大,坏账较多,平台是否经营规范,账目清楚是比较重要的考量因素。 其次,就是考量平台的流量品牌及口碑。除了P2P以外,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有其他比较好的投资方向,像互联网众筹、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还有农村金融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但是如果要投资这些领域,前提是必须对该领域比较了解,同时还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及能力。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观察员: 包慧 你朋友真够倒霉的,近6成跑路了,显然说明他的投资太失败了。根据银监会的官方统计,P2P平台也只有三成有问题,你这个都超出一倍了。要么太贪高收益,要么太盲目。记住一句话,你瞄准高额收益的时候,对方往往瞄准的是你的本金。 中雷概率大不代表不能投P2P。我想表达的是,除了P2P,你还能投资什么呢?开年第一个交易日就熔断的股市?但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平台很重要,对一个普通投资人来说,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三点吧,一看股东背景实力强大与否,有大集团背书的比如那啥金所(指的是陆金所),又如有国企控股的,比如那啥啥贷,相对应该稳定。 第二看收益率,20%以上年化收益率的平台我认为都不要考虑,一定是有问题的,这么高的收益率,什么借款人和企业能承担? 但是反过来说,也并不是收益率越低就越安全,稳健不等同于安全。也有老投资者表示,只要自己比平台老板跑得快就行,对此只能无语了,你怎么知道平台老板什么时候跑路? 第三点,当一个正常运营的平台,开始频发天标、秒标、高息标的时候,投资者就需特别注意了,这往往是平台准备跑路的前兆。 最后,不要看广告哦,e租宝之前广告都上了央视了,可见在媒体上大量投放广告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平台。重金都砸到广告上去了,还有多少钱去做风控,去让利给投资者啊? 除了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很多投资方向啊,比如说普通个人可以投资的股权众筹,或者如果你想投资公司的话,大数据征信,在线财富管理平台等等,我认为都是很不错的方向。...
杨白劳和黄世仁的故事你还记得吗? 黄世仁:『今儿个可是大年三十,咱的债可不能再拖了!』 杨白劳:『大雪封门十几天,家里没米没柴,已经揭不开锅了!』 冤有头,债有主,以前债主是大爷,现在催债的是大爷!P2P平台到了年底可是草木皆兵,嘘!别和我说坏账,爷头疼!今天,找来催债公司和你聊聊怎么搞定那些债务人。 P2P平台是催收公司大客户 不再新鲜的P2P借贷在不断跑路的同时,也有新的平台在不断设立。P2P平台由此也成为了催收公司的主要客户。 从资产360市场部渠道总监夏德斌处了解到,在他们公司所承接的金融机构中,P2P平台就占了80%,小贷公司和银行只占了20%左右。 不过,据了解,催收公司选择的一般是合法经营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分布的平台,如果平台坏账率在3%以内,会更受催收公司的青睐。 催收公司的催收大法 夏德斌介绍,一般P2P平台自己的催收部门主要是通过电话催收和外出访问,只能掌握点和线的资源,没有完整的跟踪体系。而催债公司则有一套完整的催收方案。 据人人催联合创始人谢铁刚介绍,对于拒不还款的老赖,他们会先电话催收,然后再上门催收,将违约造成的后果向借款人传达清楚,并向欠款者说明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个人信用体系在日趋完善,这样的违约可能对其今后的信用记录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借款人仍然拒不还款,他们会出动专业的法律团队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追讨欠款。 谢铁刚还说,他们通过平台化的互联网方式整合全国信贷企业,与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催收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进行了数据互联。通过建立的互联网查询系统,能够及时反馈跟踪信息,降低催收成本,既规范又安全,专业性也较强,能够给平台提供面和立体的全国资源。 对于跑路失联并且有重复借贷的借款人,他们会通过建立的大数据互联系统,由催债者发出催收悬赏榜单,并列出悬赏金额,对提供了最新线索的人给予现金奖励,发动全行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寻找老赖。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催债效率。 夏德斌则表示,他们一般采用非诉催收的方式处理案子。 他还透露,在处理坏账成功率上,以逾期1个月的项目为例,银行和普通P2P机构的委托项目成功率能达到90%以上;逾期9个月以上的项目,受银行委托催债的成功率超过10%。 年底金融行业资金回流都比较紧张,出现逾期情况很考验中小平台的承受能力,夏德斌建议P2P平台年底应做好对客户的跟踪反馈,制定一户一策略工作防患于未然。 最后的最后,只想说一句,做风控的各位童鞋要睁大眼睛了,谁让现在欠债的是大爷呢!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世,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的监管框架已然清晰,为P2P行业的IPO之旅打开想象空间。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P2P行业经历了粗放式、高风险的“野蛮生长”后,开始受到有序监管,进入“冷静期”和规范化发展期。行业将向资本实力雄厚、风控完善的平台集中,预计未来将有不少P2P平台选择上市募集资金、完善治理,而我国新三板市场有望成最大的“风口”。 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来看,P2P平台实现资本之路的途径目前大致有四种:一是谋求海外IPO;二是通过借壳行为再资产注入;三是通过上市公司控股收购;四是挂牌新三板待创业板转板制度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由于监管政策一直没有明晰,使得P2P平台的IPO之路面临诸多障碍。预计在P2P平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之后,中国的P2P行业将迎来一波上市潮。”一方面,P2P平台进入IPO后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其规范透明运作,提振投资人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平台提供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 东北证券分析师周思立表示,第三季度网贷行业数据显示,国内一些非理性畸高利息收益在回落,不规范问题平台增速收缩,整个行业风险意识升高,但是面对理财端和资产端获取投资者的成本成倍增加、P2P平台盈利较少的现实情况,预计将有更多P2P网贷平台将通过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来寻求自身补充资金。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目前国内P2P平台已经具备了上市的最重要的条件——监管的明确。同时,可以看到,监管层在政策上是非常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此前,央行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就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进一步明确了P2P的定位以及经营范围。未来随着监管细则的真正落地,行业在得到规范的同时,必然也会加快行业中优秀公司上市的速度。 尤其是在近日宜人贷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之后,更是让中国的P2P行业躁动起来。宜信公司CEO、宜人贷董事局主席唐宁称,在未来的三到五年里,宜信也将会成为公众公司,与资本市场接轨。这意味着,宜信也计划将于三到五年内上市。 不仅仅是陆金所这样的行业巨头,不少中小型P2P平台也试图寻求路径谋求上市融资。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PPmoney、金蛋理财、安心贷、温商贷等多家P2P平台,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计划等方式跻身新三板。此外,上市公司或通过收购、股权投资、设立或间接关联P2P企业的例子也越来越多。 挂牌新三板或将成为最大的“风口”。民生证券人士分析,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监管细则出台必将使得粗放式增长告一段落。但是,中国P2P市场空间远大于欧美等国,虽然新三板P2P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尚存在一定差距,但如果能够抓住未来发展潮流,深耕垂直领域,仍有望伴随中国P2P网贷行业扬帆起航。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称,就资本市场而言,未来3-5年的机会还是在国内,A股市场的火爆程度会超过美国市场,但国内资本市场的问题是上市门槛比较高,而大部分的P2P公司都没能盈利。 对于P2P平台来说,合规性调整是挂牌新三板工作的重中之重。若平台存在关联交易、资金池、自融等都将无法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及监管方的审查。 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 作为这次资本盛宴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宜人贷在享有“中国P2P第一股”美誉的同时也遭遇了上市首日破发的尴尬,其发行价格也低于市场预期,但仍有5亿美元以上的市值。据了解,宜人贷的发行价为每股10美元,发行7,50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一家已经登陆新三板的P2P平台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前也曾考虑过境外上市,但后来深入研究会发现,目前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给的估值还是偏低,最终选择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一边是P2P平台跃跃欲试,另一边则是行业估值存较大争议。多位投资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P2P平台的估值都是市场给出的,高估值包含着对公司业务扩展以及优秀团队的溢价。对于P2P行业的估值并没有科学的依判,多数是靠主观判断,如从互联网属性出发则偏重平台流露、投资人数量、交易量等因素,从估值角度看就要分析其成长性;从金融角度看就要评估其坏账率、风控水平等,以传统的PB指标来估值,这显然不适宜P2P行业现状。 因此,机构只能综合计算,比如摩根斯坦利对Lending Club的估值就选择三类可比公司来做估值参考,一是第三方平台业务公司;二是高增长的互联网公司;三是靠收取金融服务中间费用的支付公司。 中金公司分析人士以宜人贷举例称,当前估值基本反映了宜人贷价值。行业整合背景下,以精准的风险定价和低成本获取信用资产的能力以及客户获取将成为制胜关键。宜人贷会继续面临来自互联网巨头以及陆金所等其他平台的巨大挑战。O2O结合的P2P模式更为依赖线下客户获取以及风险管理,这也是公司估值与小贷公司接近的原因。尽管宜人贷拥有线上平台和信贷撮合等特征,理论上获得较小贷公司的溢价,但公司目前线下风控表现优于线上+大部分贷款从线下渠道获得,这些表现很难将宜人贷和传统线下模式区别开来,这也是市场的一个主要担忧。 王凤华直言,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上市时还是存在着例如估值困难等实际问题。国内的P2P平台成立时间尚短,实现盈利的寥寥无几,很难用市盈率、市净率来给其估值定价。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是用互联网属性还是金融属性估值尚未有所定论,从互联网属性来看,要参考流量和用户量,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与流量和用户最终变现能力如何;金融属性则要参考风控能力和信用风险,用银行体系的估值方法。 机构积极布局 上市后会愈加明显 尽管行业估值仍存争议,但是Lending Club、宜人贷相继成功登陆纽交所,却着实鼓动着各大投资机构的投资热情。唐宁表示,“宜人贷此次IPO的机构投资者名单上有很多著名长线机构,包括威灵顿、黑岩、诺德等,都是真金白银下单。” 石鹏峰认为,短期来看,监管细则的明确使得P2P平台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完善,而上市之后成为公众公司,将受到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监督。长期来看,P2P行业将愈发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很多机构对于P2P、互联网金融都不是太懂,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加强在这一块的布局,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领域是机构投资者最为偏好的领域之一。” 多位P2P平台高管坦言,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路走来都比较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一个是因为地方的支持,二来也因为未来的想象空间大。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后,公司整体运作将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会更加完善,退出机制也更为成熟,因此,上市后会更加受到机构投资者的欢迎。 数据显示,从融资情况看,行业大多数平台目前仍处于A轮阶段,未来将有更多的平台进入B轮或C轮。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67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不含不公布投资机构及官方未正式公开融资情况的平台),融资次数近90次。67家获得风投的平台中,处于A轮融资的平台占比为69%,B轮、C轮的平台占比分别为16%和6%,天使或PRE-A轮为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