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北元 孙裕广 无论是日前被经侦介入调查的“e租宝”案,还是曾经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的东方创投案,P2P网贷在发展粗放、监管缺位、专门性法规阙如的阶段,其高风险属性已暴露无遗。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6年1月11日,全国P2P平台总数共计3858家,问题平台就累计1275家,发生率高达33.05%,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乃至经侦介入。 由此可见,P2P投资者往往在猝不及防时,才发现自己立于悬崖边上。 那么,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何种手段和途径及时维权呢? 维权的基本方向 投资者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究竟是谁导致了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 其次需要明确:除非 P2P 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最后需要了解,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的,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证据的初步清单 无论是遭遇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初步的证据包括: 1、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P2P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形式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P2P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银行汇款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P2P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 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时间戳等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就已提供,应做好存档;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 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 P2P 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在妥善收集证据之后,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法院,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 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 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要求其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P2P 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 P2P 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则投资者可能掉入了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P2P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区分不同情形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融资者逾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 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融资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 P2P 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P2P 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P2P 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 P2P 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P2P 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P2P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 但在谈判时,应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二、P2P平台违规操作导致还款困难。 当前 P2P 平台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违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P2P 平台不得非法集资,不得私设资金池的规定。 违规操作往往表现为发布虚标、拆标错配、以新填旧、欺诈目的等。 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操作,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P2P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 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诉协商的方式,主要是双方或多方谈判,协商结果最后将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固定下来,而为保障该计划的落实,一般会对还款标的新设抵押或担保。 适用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形是,投资者获悉P2P 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但尚未跑路、停业或经侦介入,另外还包括虽被经侦介入但之后不被刑事立案处理的情形。 为增加谈判的筹码,投资者可通过律师函件邀请平台协商,以提高对方的重视程度,平衡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司法救济是在 P2P 网贷纠纷发生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 债权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如果平台虚设借贷标,实际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资者可以主张P2P平台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合同撤销权,但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 投资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径直主张融资者赔偿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交易的过程中截留借款或还款的资金,投资者可以对平台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或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选择管辖法院、电子合同举证、赔偿费用计算与主张等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协助民事诉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 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由此结束了P2P 领域无监管部门的尴尬局面。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当合法权益受到 P2P 平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向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害的投资者在发现 P2P 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财物。 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整理已有证据及撰写报案文件材料。 进入刑事程序后,在证据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关责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公安机关会尽可能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 由于P2P 借贷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处理问题,公安机关亦具有不同地区协同办案的优势。 尽管进入刑事流程,投资者将变得相对被动,但投资者仍需时刻关注刑事处理进展,因为并不是所有经侦介入的P2P 平台最后都被认定为犯罪,一旦 P2P 平台被认定为无罪,投资者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超过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若P2P 平台最终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投资者亦须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申请退还涉案集资额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经侦部门也会对辖区内的P2P平台进行突击检查,以应对当前P2P 平台违法犯罪多发、监管乏力的现状,投资者在经侦部门介入后应配合其侦察工作。 慎防维权再入陷阱 P2P 平台突然倒闭、被经侦调查,投资者难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状态,在遇到维权组织时,就感觉抓住了最后一根稻草。 但是,许多骗子就是抓住这一渴求搭便车或抱团取暖的心理诉求,驻扎各维权群中,并施展诈骗手段,如以维权需要捐款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子中有的还声称掌握跑路平台高层信息,甚至伪装成为司法系统人员等。 因此,投资者在维权时应警惕诈骗分子,避免遭到再次侵害。 ...
近年来,P2P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少数平台设立的目的便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这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更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现阶段P2P借贷平台的主要投资者为寻常百姓,投资规模较小,判断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代价将会十分沉重。当下,投资者亟需提高对问题平台的识别能力,以防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目前,人民银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是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的非法集资风险。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即个别P2P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认清了“问题平台”的主要运作模式后,我们将教您四步看清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 第1步:认清主体资质。首先要认清平台的合法性,查看其网站是否有ICP备案。其次,注册资本较少、平台经营时间较短、主动承诺保本保息且无担保、平台风险信息与项目信息模糊、资金去向不透明的P2P借贷平台风险较高,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第2步:查询借款人信息是否真实、齐全。投资者要对借款的企业有初步的了解,可以通过全国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借款公司注册信息、经营情况等,避免陷入空壳公司集资诈骗的陷阱。 第3步:观察借款模式是否清晰、风险是否分散。越是层层包裹的借款模式越是容易隐藏风险与骗局,建议不要投资看不懂的理财产品。有的平台宣称有银行级别的风控,即使银行也做不到零坏账,其可信度会有多高呢。 第4步:了解利率是否极端。现阶段,我国合法经营的P2P平台利率基本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持平或略高,一些“问题平台”会以高额年收益作为诱饵(比如高于20%)吸引投资者上钩。 现阶段,我国P2P平台鱼目混杂,监管在逐步完善中,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擦亮眼睛,做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慧眼识贷:网贷财经 专栏作者 ...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 政法部门 宣布将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
近期, 陆 金所 宣布完成了总金额12.16亿美元的B轮融资,估值达到185亿美元,换算成人民币逾一千亿。B轮融资之后,陆金所的下一步有何发展计划?185亿美元的估值从何而来?未来上市...
2015年,网贷信息中介(P2P)累计成交量突破一万亿,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监管日趋完善,P2P行业不仅得到了国内资本的青睐,海外资本亦开始试水。 “中国网贷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巨大市场,早已引起海外投资机构关注。”美国知名P2P研究机构LendIt创始人Jason Jones表示,“随着监管政策的明确,海外风投将加快进入中国P2P行业的步伐, 2016年将成为资本的掘金年。”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P2P行业共发生101次融资,涉及94家平台,融资总额超过130亿元。较2014年,去年不仅获得融资的平台翻倍,平均单笔融资金额也大幅度提高。 海外知名投资机构,如红杉资本、IDG、银泰资本等纷纷投资中国网贷市场。仅2015年,就有点融网、积木盒子、有利网等数十家P2P平台得到了海外资本的投资。其中,去年8月份,点融网获得了由渣打银行领投参与的2.07亿美元C轮融资,成为市场焦点。 业内人士认为,海外资本对中国P2P行业青睐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国现有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相比美国有8000多家银行,中国仅有500家银行,远远不能满足大量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二,中国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大量的资产无法合理配置。 Jason Jones称,“在监管趋严的环境下,合规性也是资本进入考核的重要因素,风投更看重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在合规性上,对网贷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1.民间借贷公证,应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夫妻关系证明,借款协议或抵押借款协议文本,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莫贪高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利率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不能超过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5.核对身份,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 ...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复杂,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态势,极大危害了银行业发展的稳健性和安全性,危害社会稳定。”1月初的银监会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高层如此表态。 1月23日,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公安部、政法部门、银监会等多部门将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目前,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交由各地方政府。但监管高层指出,银监会是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仍然要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积极发现和报告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监管高层指出,各银监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识别,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怎么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高层总结,重点要做好“三看”。 第一,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此前,监管人士亦对财新记者指出,判断P2P平台的风险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见财新周刊2015年第49期“集资骗局大爆发”)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监管高层指出,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和载体,利用包括网络宣传、媒体宣传、在基层网点醒目位置张贴标识等方式,向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让金融消费者知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第三,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 监管高层指出,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异动特征的资金进行重点监测分析。对非法集资资金从银行转账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对策。 据估算,2015年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2000亿元左右。一个很大特点是,非法集资借互联网金融之羽衣,迅速突破地域限制,成为跨省、跨国的大案、要案。 非法集资亦有传染到正规金融机构,酝酿成系统性风险的趋势。“形势逼人,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案件高发态势,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会付出大的代价。”一位监管高层表示。 ...
所谓“马有失蹄,人有失误”,再精明的人,也有犯蠢的时候。而在理财的过程中,这样的现象则更为常见。为什么这么说呢?理财师认为,懂得利用投资理财来实现财富增值的人,都是赚钱头脑非常灵活的,然而有的时候,他们却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采取一些看起来不错,实则“愚蠢”的理财策略,比如以下这5种情况: 1、将资金都集中在高收益投资上 为了从投资中获得高回报,很多投资者都会犯一个错误,那就是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上,认为这样就能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很明显,这种“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投资风险”的策略无疑是错误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收益越高,风险也会越大,将所有的资金都用来进行高风险投资,不仅难以获得理想收益,还可能会导致血本无归。因此,嘉丰瑞德理财师提醒,投资策略的制定一定要以个人的实际财务情况为基础,在个人的资金风险承受范围内,选择最为合适的投资工具和理财产品,如此才能稳健增收。 2、将钱都存在银行里 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有人无视风险,也有些害怕风险。对于那些害怕风险的投资者来说,任何的损失都是不能承受的,为了避免投资风险,他们往往会将钱都存在银行里。然而,自2015年10月23日央行宣布“双降”后,银行一年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仅为1.5%,将钱存在银行等于是资金闲置,不仅于资产升值没大作用,还会让投资者错过其他的投资获益机会。由此看来,将钱存在银行也并非明智之举。 3、经常给资金挪地方 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因为缺乏理财经验和技巧,很多投资者都存在盲目跟风的行为。对于他们来说,高收益是投资的唯一追求,听到什么投资项目赚钱、哪种投资方式或理财产品收益高,就会迫不及待地将资金从其他的地方挪过来,最后往往不仅没赚到钱,反而损失不少。对此,嘉丰瑞德理财师提醒,频繁的资金“搬家”需要耗费大量的手续费成本和时间成本,不利于个人稳健增收。若想获得理想的收益,建议增加投资稳定性,减少资金“搬家”次数。 4、同时进行多种投资活动 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相信很多投资者都听过这句话。是的,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理财师总是建议大家避免将资金过于集中放置,然而很多人却将这个建议误解为“投资种类越多越好”,殊不知投资过于分散,反而会使自己管理力不从心,导致收益不理想。对于这种情况,理财师认为投资者应加强理财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学习,以免再次陷入这种“理解错误”的窘境。 5、重复购买商业保险 为了完善家庭保障,很多人都会为家人购买各种保险,其中不乏重复购买的保险。对于这样的现象,嘉丰瑞德理财师提醒,保险有用,但是重复投保是没用的。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是不能超过保险价值的。这也就是说,重复购买保险,最终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都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多买一份就多得一份。所以,投资者如果重复购买商业保险,一定要及时处理,妥善退保。 理财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在这过程中,失误是难以避免的,我们能做的只有在失误之后,不断反思并吸取教训。以上这5种理财策略看起来不错,实质上却并不合理,如果你也有这样的失误,建议及时采取改正措施。 ...
无需任何人担保,只需动一动手指,填写相关资料,就能体验一把“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幸福;更有甚者,只需学生证与身份证,即可贷款上万元……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火热,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分期贷款平台近两年悄然“走红”,并迅速进袭高校校园。与此同时,大学生因进行高额网贷消费透支生活费、甚至违约被告上法庭的事件屡屡发生。 引导理性消费 举债消费是一种高风险消费,可还是有不少大学生愿意一试,说到底还是消费缺乏理性,容易受到广告鼓动及易冲动等。对此,社会、高校以及家庭要加强对学生消费观的培养与教育,多用事例少讲理论,真正让学生做到理性消费。 湖北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 董刚 政府加强监管 面对大学生网贷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除了引导网贷平台加强自律和教育大学生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应尽快出台前置性规范,建立网上信贷资格准入制度,明确放贷额度、利息标准等细则,避免相关风险。 安徽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 朱芹 学校应有作为 虽然大学生办理网贷是个人行为,与高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事关大学生的首次“信用记录”,学校不应坐视不理。学校可通过开设选修课程、举办讲座等形式,帮助学生了解网络贷款的相关知识和流程,甄别恶意“劝贷”行为,避免盲目冲动导致违约给大学生们带来“不良记录”。 重庆第一中级法院 徐晓琴 珍惜个人信用 大学生尚未完全步入社会,对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似乎也未能充分认识。看似“无门槛”的网贷平台诱导了诸多大学生以身涉险,虽然透支的费用也许最终会有父母家人买单,但个人信用透支产生的不良记录,或将成为伴随一生的不良案底。请珍惜个人信用,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才真正是能够享用一生的幸福和财富。 湖南龙山县检察院 张艳丽 考虑永久封杀 低门槛、零首付、零利息、免担保等网贷平台的宣传噱头,极易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深陷消费“陷阱”。政府部门不仅要通过立法规制网贷平台,同时应对网贷平台涉及的欺诈、不实宣传等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实施永久性封杀。 重庆第二中级法院 向存丹 ...
据《劳动报》报道,辛苦钱被网贷平台一卷了之。在昨日市政协上海市十二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上,许珊燕委员指出,应建立和风险等级相对应的“风险保证金”制度。 据统计,去年上半年全国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两类犯罪案件,同比上升153.06%和259.15%。上海情况同样不可乐观,相关行业统计去年1-10月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122家问题平台中,上海有20家,占比达到16.4%。 对此,许珊燕委员建议,完善新金融时代金融监管框架,构建有效协同监管模式,尽快推动形成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的法律体系,严守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非法集资的三道“红线”,建立和风险等级相对应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不仅如此,许珊燕委员认为,应强化对非传统金融领域机构、产品及经营者的全面监管,建立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对其经营进行事先、事中全程介入;建立各类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档案备案制度,形成对金融产品销售行为和流程的全面监管;建立金融机构经营者特别管理制度,将其个人资产、信誉、行为,全部纳入监管的“制度笼子”。 许珊燕委员还建议,上海应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在立法、释法、司法上先行先试,一旦出险,不能让机构和平台方一跑了之,也不能投资者一闹事就由政府埋单;要对试图通过制造混乱要挟政府和非直接利益方的非法行为进行制裁,为全国树立依法合规处置风险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