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又一只靴子终于落下了。 据报道,央行近日已原则上通过了成立线上支付统一清算平台(简称“网联”)整体方案的框架,计划今年年底建成。这也意味着,在讨论了两年后,随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网联”建设的推进,以往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模式将被切断,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多个备付金账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痼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网联”是如何从概念一步步走向现实?对第三方支付会有哪些影响?后续还要解决哪些问题?深8君就此梳理解析下。 “网联”从提出到形成方案通过 “网联”平台的建议,最早于2014年5月被讨论过。当时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吧)信用卡中心总裁杨科建议由央行牵头建立一个中国网络支付平台的转接系统,成立为线上支付提供网上对接的公司,制订网上支付与清算的定价机制,改变目前让所有商业银行的网上业务只对接网联公司的接口,让网联公司去对接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改变现在银行要与几十家甚至上百家支付机构去对接网关的现象,改变信息不安全、信息不透明、重复投入的现状,实现跨行的网络业务。这家“网联”公司的股东可以由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民企共同出资,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网上商业模式,按市场化运作。 2014年11月,在2014年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也提出,要加快推进“网上银联”建设,从国际经验来看,参与互联网支付的机构越多,就越需要有一个平台来减少机构间重复接入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商户的操作风险,中立客观地解决商户、消费者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从而使接入机构能够更加专注自己的主业,更好地开展前端业务的创新。 但“网联”真正进入决策层讨论,则是2016年4月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其中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议案在此次大会上获得通过,这也被业内正式称为“网联”。此次议案确定“网联”平台定位于处理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网络支付业务以及为支付机构服务的业务,支撑以电子商务等场景驱动的支付业务创新,满足基于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含电子账户)的网络支付跨行资金清算处理,并通过可信服务和风险侦测,防范和处理诈骗、洗钱、钓鱼以及违规等风险。而按照议案要求,“网联”由协会组织发起设立实体建设运营平台,协会将参与实体公司出资,股东总数不超过50家,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与此同时,今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方支付成为其中的整治对象,特别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这也被业内认为,国家从政策层面为推出“网联”做准备。 而此次“网联”方案获得央行通过,也充分表明网联平台成立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支持。 “网联”对第三方支付的意味着什么? 总得来说,“网联”的出现,是为了改变现有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直连银行网络带来的各种问题:多方关系混乱、监管上有漏洞、安全无法保障等,也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如下影响: 一、降低支付网关的使用成本,激励第三方支付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建设“网联”平台,首先是将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提供主体身份与转接清算职能分离,确保各类型市场参与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使得支付机构在业务处理、业务价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能够充分发挥面向终端用户的业务创新优势,形成价格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 当前中国的线上支付,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三方模式”。这种模式在第三方支付之间的竞争中,让很多大型支付机构在银行接入数量、费率方面,拥有很高的竞争壁垒,很多小型支付机构因为通道不全,难以对用户形成有效的吸引力。 目前,京东、百度等企业也都在开始自建支付平台,“网联”平台的成立,将让这些后来者以及小型支付机构,在接入银行数量方面,获得与支付宝、财付通等平等的地位。因为不用受制于通道,降低了要对接多个银行支付网关的成本,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用更多的资源,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二、备付金“隐性收益”将减少,加剧企业盈利难度 在方案中,“网联”还将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并为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管提供支持。 所谓备付金,又称为沉淀资金或准备金,第三方支付备付金是指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即将产生的支付交易,在银行储备的准备金。只要具有网购经验的消费者,对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并不陌生,买家在拍下商品后,先将钱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内,等收到货确认无误后,第三方平台再向卖家付款。这种方式通过暂时保管交易资金对买卖双方起到约束和监管作用。但在整个过程中,因为发货、快递等原因,会导致买方的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产生滞留,这部分金额巨大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会产生一笔较为可观的利息,这也被视为重要的“隐性收益”。曾有媒体报道显示,以支付宝为例,其仅通过消费者在淘宝网上的消费,每年获得的沉淀资金的年度收益,保守估计将近10亿元。 现在“网联”方案中,对涉及到央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形成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的规定内容,也将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对用户转账、提现全面收费,比如微信今年3月就开始对提现收取手续费。 三、防范系统风险,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 在方案中,还提到“网联”有助于消除互联网支付在快速无序发展中积累的风险。目前,部分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及风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缺乏配套的风险保障措施,已经有支付机构经营不善产生系统性风险或破产倒闭,累及银行,对金融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比如在防范洗钱、信用卡套现等方面,以往交易的过程,被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割成互不相连的两块,银行也无法掌握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资金非法转移提供隐蔽通道。而“网联”则打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大银行间的联系,让资金进出变得透明,再加上支付账户实名制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堵住洗钱、套现的漏洞。 另外,还有一点,“网联”可以让参与支付的各方,权责逐渐变得更加明确、清晰和独立。比如前段时间支付宝发生故障无法支付时,能够核查到底是支付网关、电信运营商还是支付机构本身的问题,而不至于出现推诿了事。 当然,对第三方支付的统一管理,“网联”的建立只是第一步,未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其一,确立“网联”运营主体和运营模式。比如“网联”为保证其中立性,参与运营方该如何界定?在具体运营上,市场化和会员制管理成为共识,如何让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巨头,与中小支付机构能够共赢共生。 其二,“网联”如何处理与银联,包括与超级网银的关系。“网联”未来将是独立于现有银行间支付清算机构的新平台,需明确与银联、超级网银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且随着移动支付、二维码、NFC等这些支付手段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线上、线下的边界也将变得日益模糊,给管理带来新的课题。 但“网联”都来了,那首批27家支付牌照的续期,还会远吗? ...
近日,有投资人在网贷财经发帖称:孔方兄QQ群解散,网站打不开疑似失联跑路。经笔者证实,官网确实已经无法打开,官方客服电话也无人接听。 资料显示,孔方兄由深圳孔方兄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上线时间为2013年10月,注册资本为6000万。平台贷款余额达1.4亿余元。 7月30日,都市时报记者也到昆明分公司现场进行了调查,从7月30日至31日,小坝派出所共接到4名投资人报案,涉及投资金额10万元。该派出所副所长龚雄伟称,除了4名到现场报案、做笔录的投资人外,派出所还接到了59个咨询电话,民警已逐一进行了登记,这部分投资人涉及金额共计900余万元。 “至于立不立案,目前我们已经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上报,分局给的答复是‘先要通过审查’,然后再依据涉及的金额数来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来立案。”龚雄伟说,接到市民报案后,派出所派出民警去到孔方兄办公地点查看情况,确实是人去楼空,企业法人联系不上,公司员工也找不到。 ...
国外整个二手车行业的上游车源都控制在金融公司手里,而国内上游车源却都集中在个人手里。所以,当未来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内金融公司可能会垄断上游的销售车源,为下游提供批量的资源整合。 “最大的风险不是来自于客户、不是来自于车辆,而是来自于行业。现在每天都有一个金融公司冒出来,这些金融公司会在很多环节进行省略,对用户放松要求。”7月30日,车车汇联合创始人黄涛认为,汽车金融的泡沫导致了无序竞争。 中国汽车后市场有将近万亿规模,数字非常让人振奋。与此相对的是,在当下微利时代,企业如何实现快速发展是萦绕在每位创业者心头的焦虑和困惑。 资本看到了市场巨大潜力,最近两年大量创业公司蜂拥而入。但现实状况是,中国汽车金融面临多方面的困局,比如征信数据不准确;数据不互通;行业乱局下恶性竞争等等。 汽车金融市场整体上仍处于“野蛮时代”。V车圈发起人李建设表示,目前中国汽车后市场仍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但部分后市场企业缺乏金融思维,导致企业金融建设能力极弱和企业投资策划管理落后。 金融公司泛滥冲击行业 汽车行业内的一个共识是,企业与金融的结合将更为紧密,金融能力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汽车后市场为例,配件、养护和汽车用品企业往往是在产业链最下游,而金融被称为产业服务能力的最上游。 “国外整个二手车行业的上游车源都控制在金融公司手里,而国内上游车源却都集中在个人手里。所以,当未来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内金融公司可能会垄断上游的销售车源,为下游提供批量的资源整合。”专业车辆定价服务公司车三百CEO许伟表示。 接下来,成熟市场将有20%的汽车保有量转化成当年的二手车置换,预计2016年的二手车市场将是增长峰值年,并正式突破千万辆。 通过大数据实时计算,价格更准,更新更快,更能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这在交易量越来越大的中国二手市场,有利于二手车经销商能更好地把握价格,控制风险。 与二手车市场缺乏诚信顽疾相比,骗贷、借贷不还等坏账问题一直是汽车金融企业的痛点,此时风险控制就变得非常重要。 第一车贷副总裁褚华骏说,金融产品很大程度取决于资金管理、渠道管理和风控。“在经销商渠道、风控和资金管理我们都会用大数据分析。渠道方面有很多手段,征信方面,会通过央行征信来获得数据。我们还接入了十多个征信平台,无论互联网还是传统银行,我们会对个体对外投资、个体历史经验、个体情况进行全方面查询,而且定期通过系统API查询,保证了远端查询。” 一般而言,在风控上,汽车金融公司对C端消费信贷也不外乎建立信用模型、对应客户收入、信用水平的收入模型。褚华骏坦言,由于国内数据样本不足,信用模型没有完全对应,还需要清洗和学习。 除了样本不足之外,在互联网时代,数据源的真实度也有待考证。“不确定真实的真实性,在虚假的东西上建立征信模型,出来的结论也是虚假的。” 玖富汽车金融副总经理刘翔实说。 “与银行做消费分析一样,由于数据并不互通,现在每天都有一个金融公司冒出来。市场竞争如此激烈之下,这些金融公司会在很多环节进行省略,对用户放松要求。” 车车汇联合创始人黄涛建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进行数据互通,从而有效降低骗贷风险。 事实表明,金融中间存在夹层。中国从来不缺少金融机构,但是在监管体制下,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无法完全生存。 “中国是一个金融密集的国家。公募基金140家,银行征信、放贷方式都是雷同的,政策层面开一个窗口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进入肯定会泥沙俱下,有优有劣,会导致金融乱局,今年是互联网整治年。”业内人士表示。 新三板热炒汽车 当一些中小型企业想要通过资本和金融方式成为公众企业时,挂牌新三板成为企业进入资本领域的热门路径,而让新三板变成热门话题的正是汽车行业。 “现在在新三板登陆的汽车行业分别是汽车零部件、汽车设计、新能源汽车、整车(垃圾车、道路清障车等非主流产业)。而且,从境遇上来看,汽车配售行业境遇非常高。” 新三板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布娜新表示。 布娜新认为,新三板的融资渠道优势明显:一是市商制;二是银行信贷;三是优先股。 市商制度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言之,法人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进行买入或卖出。 而在银行信贷中,目前已有6家银行,可以对新三板企业进行股票质押。对于优先股来讲,新三板挂牌转让企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拓宽新三板企业融资工具,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优先股的方式投资新三板企业。 “在推动企业成长的时候,新三板会为企业带来很多优势,可以推动其商业模式的打磨,也会帮助企业法人寻找投资商。但是国内资本市场比较浮躁,往往美国前十年的市场景象是中国的市场现状,对于新三板来讲真正好的时候在十年后。我不太赞同新三板是停尸房的概念,但是我相信未来几年一半企业会死在新三板上,这是非常正常的事。” 原车讯网副总裁李弘一表示。 很多项目前景非常好的企业往往在经过多轮融资后,突遇资本寒冬随即倒下。而经过理性思考后,人们往往会意识到,资本因其逐利性,大多时候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市场机遇。 相关专业人士的建议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认真关注投资人选择、股权架构、估值、公司治理、期权激励、资本运作、协议起草权、优先权安排、对赌、协同及资源整合等关键性问题。 “企业家要充分重视金融、充分重视法律,把顶层设计架构好,这样对企业后续对接资本、业务展开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华麦网CEO黄才华说。 ...
据新华社8月1日消息,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1日发布消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高管人员因涉嫌非法集资,已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1日,昆明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泛亚有色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服务机构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现已基本查明泛亚有色及部分关联公司、高管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对泛亚有色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昆明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昆明市公安机关正对泛亚有色部分高管人员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继续开展侦查,并全力追赃挽损。希望投资人积极配合,为后续涉案资产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
离开业1周年只剩18天,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咖啡店关门了。新闻稿显示,作为国内租金最贵的咖啡馆,每天租金及运营成本超过3万元,年运营成本超千万,单日成本超过了普通咖啡厅一个月的运营成本,或许因此让众多互联网金融大佬也无法负担。7月31日,有微博网友称,深圳克拉咖啡发布《停业通知》,克拉咖啡将于2016年8月1日停止营业,请持有本店现金充值会员开(不含赠送卡)的顾客于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携会员卡及本人身份证,核对开卡信息后退还卡内相应余额。 公开信息显示,克拉咖啡于2015年8月18日开业,自称是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主题咖啡馆,位于深圳福田CBD闹市区内。 京北金融网站一则信息显示,坐落在深圳福田国际商会中心的克拉咖啡,是由克拉博联合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企业发起的一家全国连锁的众筹咖啡馆,为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交流、路演、宣传的第三方平台。克拉咖啡的运营主体为深圳市克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据成立时的新闻稿,克拉咖啡是由红岭资本、团贷网、E速贷、融金所、e微贷、京北金融、克拉博、联金所、钱爸爸、高搜易、粤商贷等共同发起成立。据工商信息,该公司股东有e速贷董事长简彗星、京北金融董事长罗明雄、e微贷董事长陆浪涛、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克拉博CEO魏征、融金所董事长孙明达,以及深圳市添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由e速贷与红岭创投、团贷网、克拉博CEO魏征有共同投资成立。克拉文化传播的法人为魏征。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卓越IN TOWN 的克拉咖啡店占地逾600平方米,休闲区采用Loft复古设计,随性、自在的装修风格为店中更添一些怀旧情调。互联网金融元素在店中具有鲜明呈现,室内环形大屏360度展示克拉咖啡股东平台的最新资讯信息,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金融动态实时滚动更新。店内还设有特色的金融主题图书馆,收藏了涵盖经济金融、投资理财、财务决策、互联网IT等多方面内容近万册图书,供咖啡店会员免费取用。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为了装修,光买书就花去了20万,有的书还是用来铺在地上的玻璃隔板离。此外而且这个咖啡店,因为格局不好,每次只能容纳30人左右,因此很少有活动在那里举行。 金小鲸致电克拉咖啡,工作人员回应:5月份起就不在办理新会员卡,并不知道为何停业,只是接到上面通知执行。 克拉咖啡法人魏征曾公开谈及克拉咖啡未来目标:第一步先在北上广深开直营店,然后全国做分店,整个过程会秉持:亏钱只能亏一小段时间、投资人投进来的钱会一家一家店的分开用、开第二家分店取决于第一家点的造血功能已经解决的原则。在对股东权益的处理上他表示:克拉咖啡会先联合几位大投资人来运营咖啡馆,等商业模式和运作稳定之后再引入其他小股东。将来,克拉咖啡也最终会走向资本市场。 此外,克拉咖啡的股东们,简慧星、周世平、魏征、孙明达、陆浪涛、罗明雄等人一起投资成立深圳前海红鸿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运营红鸿牛股票配资平台,但是网站已无法打开。 值得一提的是,5月份,克拉咖啡的股东之一,e速贷董事长简慧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5月20日,惠州警方到e速贷进行调查,5月25日惠州警方发布通报,称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利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累计达数亿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和部分股东以股权投资、发标等方式将吸收投资人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5月31日,正式对简某进行逮捕。...
近日下发的还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批标准)。据互金协会有关人士介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互金行业信披规范即将出台。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风险也快速积累,尤其是信息披露的不足,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的问题最为严重。 8月1日,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获悉,互金协会正在酝酿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并于当天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某P2P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应该是‘史上最严’的P2P信披要求了,目前信披完全符合要求的几乎没有。之前很多平台都会采取夸大投资金额和人数方式来宣传,如果要披露并按月更新的话就比较难作假了。还有逾期情况,也是P2P最不愿意公布的核心机密,要真是情况公布出来的话会惨不忍睹。” 当天下发的还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标准)。据互金协会有关人士介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定中”。 根据信披标准,P2P网贷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具体包括机构基本状况、董监高从业人员、网站运营平台、财务状况等信息。其中平台还要披露投资人数及金额、待收金额、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金额逾期率等信息。 信披成入会“门槛 ” 根据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互金协会拟要求会员单位中的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及类似业务的从业机构都要按照要求规范自身信披。 同时,其他想申请新加入的平台,互金协会也要求“应遵照规范和信披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三个月以上”。 互金协会还表示,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于正常水平”的融资项目信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至于为何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披露并进行规范,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来迷惑投资,如虚假网站域名备案,虚假公司营业地址,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规金融机构名义或谎称合作关系等”。 还有部分较为规范的大型平台,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质量都“良莠不齐”。也存在内容不规范、覆盖面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等。 前述互金协会负责人也表示,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投资者“看收益、不看风险”、“买平台、不买产品”,进而要求“刚性兑付”的问题,直接推高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因此,自律规范中,互金协会也要求会员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的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网理财项目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至于信息安全及客户隐私的担忧,协会也要考虑,“除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可向公众进行披露外,项目信息只能向平台注册用户等特定对象进行披露,不得借披露名义开展营销活动”。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信息披露是P2P行业自律最重要的一步。这次中国互金协会的信披指标和要求,跟对银行的信披要求类似,再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了一些改动。从我们的角度来说,信息逐步公开,增加平台透明度,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是这样要求的,已经进行了两个月。” 大平台披露要求更高 互金协会还表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自觉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交易规模较大的平台、单个融资较大的项目应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据记者了解,2016年7月11日,互金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监管机构、从业机构、研究机构权威专家对“信披标准”及配套“自律规范”进行评审。与会专家认为标准及配套自律规范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客观实际,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据了解,互金协会制定的信披标准和自律规范中,一方面信息披露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与鼓励性指标。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 记者获得的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 其中从业机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重大事项等。而平台运营必须要披露的信息则包括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融资人总数、投资人总数、待偿金额、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金额逾期率等。项目信息则包括金融、期限、预期收益、还款方式、融资进度、信用增进、保障措施、风险提示、资金流向等以及借款人信息。 胡宏辉认为,“有的平台可能不愿意披露逾期率等信息,也有的可能进行一些虚假或错误披露,行业里的公司,都是统一披露标准的话,也是发现问题、暴露问题的一个好方法”。 协会要求,平台要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协会首次对上述两份文件进行了官方说明。其中,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 八大看点 看点一:信息披露指标86项——强制性指标65项、鼓励性指标21项 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其中,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从业机构全称及简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从业机构还需要披露客户资金存管情况、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等。 看点二:"分级分类"原则:大平台信息披露要求更严 信息披露按照"分级分类"原则,一方面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平台,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看点三: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 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看点四: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不得与银行存款等做类比 会员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 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 品做不恰当的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网理财 项目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风险等 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看点五:“按要求信披”成中国互金协会入会门槛之一 除了会员单位之外,协会还对想要入会的机构首度设立"信披门槛"——从业机构申请加入协会,需要按照《自律管理规范》和《信披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三个月以上。非会员单位有虚假或欺诈披露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入会。 看点六:接受举报,明确惩罚 协会将接受举报,按照自律惩戒机制明确惩戒。 看点七:互金信披标准为系列标准,目前只出了P2P网贷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看点八:何时生效实施? 本规范及披露标准自发布之日满三个自然月后正式生效实施。 ...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机构名称]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实名注册]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从业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全国行业自律组织]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人民群众投融资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完善后将尽快出台,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并为下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措施提供依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
只有大学生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新快报8月1日消息,近日,“裸条”事件使大学生网上借贷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广东一位乖巧可爱、从未谈过恋爱的大二女生,也因为买一部手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了3500元,从此陷入“以借代还”的恶性循环无法自拔,滚雪球般欠债10万元。面对大学生的炫耀性消费,专家认为,大学生应从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借3500元买手机 滚雪球般要还10万 3月下旬,大二女生李渔(化名)因为爱慕虚荣,通过向某网络借贷平台发出了借款3500元的申请买一款新款手机,没想到,自此栽入了一个看不见尽头的无底洞。 李渔发出申请后不久,就有人通过QQ找到李渔,声称可以借钱给她,但需要她提供一切身份资料,甚至包括李渔父母的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李渔不疑有他,把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发给了对方。但很快,“放债人”告诉李渔,借款可以,但利息并不是按照网络借贷平台上所规定的那样,而是有一个行内不成文的规定。“借3500元,要给1500元的利息,期限是7天,逾期不还的话利息会更高。”李渔说,当时迫切想买手机的冲动冲昏了她的头脑,她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3月31日第一笔借款到账,李渔终于买到了心爱的手机。7天后,到了指定还款的日期,李渔靠着在学校打工所挣每个小时10元的微薄收入,根本不可能偿还这笔借款。无奈之下,她只能找“放债人”再借钱,并且还要提高借款额度,才不会引起怀疑。4月7日,李渔终于还上了第一笔借款利息共计5000元,但同时,她又欠下了5000元本金再加上1500元利息,还款时间依然是7天。如此类推,李渔所借的款项和利息也越来越多。截至5月27日,李渔的欠款数额已经达到本金8万元、利息2万元。 很后悔,很焦虑, “但有什么用呢?” 就在李渔深陷借款漩涡无法自拔时,4月中旬,一个陌生人突然在QQ上添加了李渔。正值心中苦闷委屈无处倾诉之时,李渔没有什么防备心,她很快跟这个陌生人聊起天来。通过聊天,李渔告诉陌生人自己很缺钱,将一切都很详细地说给对方听。“刚开始他就是跟我聊天,开解我,就像一个好朋友一样”。 一天,当李渔再次抱怨没钱还债时,对方“好心”地给她指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子。“他说可以给我介绍客户,让我去做援交,否则再没办法帮到我。”李渔尴尬地和盘托出。被“7天高息还款”逼得快要疯掉的李渔,仍没有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圈套,无奈就范。很快,李渔通过对方的介绍开始了她的第一单“生意”,接下来第二单、第三单……但即便如此,李渔仍然无法在7天内赚到足够的钱还上一笔欠款和利息。 李渔的老家在潮汕,今年20岁的她排行老四,全家人的生活来源都靠父亲打工挣钱,家境并不宽裕。2014年9月,李渔考上了广州某职业学院,每学期的学杂费是1万元。在学校里,8个女孩子住一间宿舍,虽然和睦相处,但明里暗里,难免会有些互相攀比的心理。“以前的手机是哥哥姐姐用旧了给我的,就是彩屏、滑盖的,很多功能都没有,相机也很差。”李渔说,每次和同学一起出去玩,看到别人都拿着大屏的智能手机拍照、发朋友圈,她觉得特别羡慕。 然而父母赚钱少,每个月只给她寄1000元的生活费。“每个月吃饭至少都要五六百了,生活费剩不下来钱。我有去学校勤工俭学,但是每个小时10元的工资,还不够平时花的。”李渔说,某天看到某网络借贷平台后,甚至都没有很仔细地研究借贷条款,也没有了解清楚这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和猫腻,就傻乎乎地一头栽了进去。 李渔告诉新快报记者,每一次借钱都会通过网络借款平台签合同,直到现在已经签了7次合同了。对于为何要不断借钱,李渔说:“如果我不能按时还上款,他们就威胁我要告诉我父母,我没办法只能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从5月27日至今已经有一个多月了,这钱到期了但一直没还。李渔说,对方曾表示要告她,“我不知道会不会有事,也担心父母家人知晓”。 “后悔吗?如果当初不买手机就不会有这事?”面对新快报记者抛出的这个问题,李渔说:“后悔啊,这段时间经常睡不着觉,很焦虑,但是有什么用呢?” 【各界说法】 社工 把孩子逼上歧途,那就不是小问题 今年5月,李渔在招聘网站上找到一个社工机构,打电话求助。随后,该社工机构找到了柏草木社工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老王,并详细介绍了李渔的情况。“我当时听了特别震惊,也特别愤怒,这些大学生不是我们祖国未来的希望吗?如果这些人通过这种手段把孩子们都逼上了歧途,那真的不是一个小问题了。”老王说,自己在了解清楚事情之后,第一时间安排社工对李渔的事情进行跟进。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他们联系了网络借贷平台,也不断开解李渔,希望她不要越错越多,但李渔的这笔欠款却是没有人能替她还掉。“在我们的劝说和解释下,李渔没有再通过援交来赚快钱了,我们不希望看到她受到更多的伤害。”老王说。 李渔希望通过主动出击,解决这个问题,但显然,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李渔说,由于这属于经济纠纷,而且也并不清楚具体放款人的身份信息,相关法律人士告诉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律师 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针对李渔的事情,记者也联系了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郑子殷律师,郑律师表示,如果李渔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一的办法是站出来,举报对方,再由相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将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否则的话,像李渔这样的案例还会越来越多。 “这件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否则将不会只有一个李渔。”郑律师说。 学者 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大学生,炫耀性消费非常普遍。举个例子说,如果周围的同伴都有新手机,但就她没有,就会形成心理落差。如果这个时候再缺乏家庭沟通,那么她就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消费欲望。”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说,由于目前教育的缺失,在遇到这种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少大学生很难较好地把握好自己,也很难规避风险。 “现在大学里的辅导员制度,也不够细致,如果能够及时发现这些情况,那就能尽早地帮助他们,不会让他们越陷越深。此外,学校也应针对社会热点向学生及时普及防骗常识和一些法律常识,让他们深入了解怎么回事,我相信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周如南说,总而言之,只有大学生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近日,网易金融发布了2016年度半年报,报告显示,平台成立以来,网易金融人均投资额达到了156261元。而今年上半年,女性用户人均投资额就达到88450元人民币,男性用户人均投资额为72034元人民币。上半年,一位林姓用户在网易金融赚取了30万元的收益。 据网易金融通过其大数据实验室发布的国内首份《“新中产”理财行为分析报告》指出,网易理财平台的新中产人群占比达到70%以上。这份新中产理财行为分析报告显示,在互联网理财投资渠道中,65.5%的网民理财资金规模在5万元以上,还有6.2%的网民在互联网上的投资额度达到了10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