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8月1日消息,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1日发布消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高管人员因涉嫌非法集资,已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1日,昆明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泛亚有色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服务机构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现已基本查明泛亚有色及部分关联公司、高管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对泛亚有色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昆明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昆明市公安机关正对泛亚有色部分高管人员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继续开展侦查,并全力追赃挽损。希望投资人积极配合,为后续涉案资产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
离开业1周年只剩18天,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咖啡店关门了。新闻稿显示,作为国内租金最贵的咖啡馆,每天租金及运营成本超过3万元,年运营成本超千万,单日成本超过了普通咖啡厅一个月的运营成本,或许因此让众多互联网金融大佬也无法负担。7月31日,有微博网友称,深圳克拉咖啡发布《停业通知》,克拉咖啡将于2016年8月1日停止营业,请持有本店现金充值会员开(不含赠送卡)的顾客于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携会员卡及本人身份证,核对开卡信息后退还卡内相应余额。 公开信息显示,克拉咖啡于2015年8月18日开业,自称是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主题咖啡馆,位于深圳福田CBD闹市区内。 京北金融网站一则信息显示,坐落在深圳福田国际商会中心的克拉咖啡,是由克拉博联合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企业发起的一家全国连锁的众筹咖啡馆,为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交流、路演、宣传的第三方平台。克拉咖啡的运营主体为深圳市克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据成立时的新闻稿,克拉咖啡是由红岭资本、团贷网、E速贷、融金所、e微贷、京北金融、克拉博、联金所、钱爸爸、高搜易、粤商贷等共同发起成立。据工商信息,该公司股东有e速贷董事长简彗星、京北金融董事长罗明雄、e微贷董事长陆浪涛、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克拉博CEO魏征、融金所董事长孙明达,以及深圳市添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由e速贷与红岭创投、团贷网、克拉博CEO魏征有共同投资成立。克拉文化传播的法人为魏征。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卓越IN TOWN 的克拉咖啡店占地逾600平方米,休闲区采用Loft复古设计,随性、自在的装修风格为店中更添一些怀旧情调。互联网金融元素在店中具有鲜明呈现,室内环形大屏360度展示克拉咖啡股东平台的最新资讯信息,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金融动态实时滚动更新。店内还设有特色的金融主题图书馆,收藏了涵盖经济金融、投资理财、财务决策、互联网IT等多方面内容近万册图书,供咖啡店会员免费取用。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为了装修,光买书就花去了20万,有的书还是用来铺在地上的玻璃隔板离。此外而且这个咖啡店,因为格局不好,每次只能容纳30人左右,因此很少有活动在那里举行。 金小鲸致电克拉咖啡,工作人员回应:5月份起就不在办理新会员卡,并不知道为何停业,只是接到上面通知执行。 克拉咖啡法人魏征曾公开谈及克拉咖啡未来目标:第一步先在北上广深开直营店,然后全国做分店,整个过程会秉持:亏钱只能亏一小段时间、投资人投进来的钱会一家一家店的分开用、开第二家分店取决于第一家点的造血功能已经解决的原则。在对股东权益的处理上他表示:克拉咖啡会先联合几位大投资人来运营咖啡馆,等商业模式和运作稳定之后再引入其他小股东。将来,克拉咖啡也最终会走向资本市场。 此外,克拉咖啡的股东们,简慧星、周世平、魏征、孙明达、陆浪涛、罗明雄等人一起投资成立深圳前海红鸿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运营红鸿牛股票配资平台,但是网站已无法打开。 值得一提的是,5月份,克拉咖啡的股东之一,e速贷董事长简慧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5月20日,惠州警方到e速贷进行调查,5月25日惠州警方发布通报,称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利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累计达数亿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和部分股东以股权投资、发标等方式将吸收投资人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5月31日,正式对简某进行逮捕。...
近日下发的还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批标准)。据互金协会有关人士介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互金行业信披规范即将出台。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风险也快速积累,尤其是信息披露的不足,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的问题最为严重。 8月1日,记者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获悉,互金协会正在酝酿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并于当天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某P2P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应该是‘史上最严’的P2P信披要求了,目前信披完全符合要求的几乎没有。之前很多平台都会采取夸大投资金额和人数方式来宣传,如果要披露并按月更新的话就比较难作假了。还有逾期情况,也是P2P最不愿意公布的核心机密,要真是情况公布出来的话会惨不忍睹。” 当天下发的还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标准)。据互金协会有关人士介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定中”。 根据信披标准,P2P网贷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具体包括机构基本状况、董监高从业人员、网站运营平台、财务状况等信息。其中平台还要披露投资人数及金额、待收金额、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金额逾期率等信息。 信披成入会“门槛 ” 根据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互金协会拟要求会员单位中的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及类似业务的从业机构都要按照要求规范自身信披。 同时,其他想申请新加入的平台,互金协会也要求“应遵照规范和信披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三个月以上”。 互金协会还表示,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于正常水平”的融资项目信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至于为何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披露并进行规范,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来迷惑投资,如虚假网站域名备案,虚假公司营业地址,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规金融机构名义或谎称合作关系等”。 还有部分较为规范的大型平台,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质量都“良莠不齐”。也存在内容不规范、覆盖面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等。 前述互金协会负责人也表示,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投资者“看收益、不看风险”、“买平台、不买产品”,进而要求“刚性兑付”的问题,直接推高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因此,自律规范中,互金协会也要求会员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的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网理财项目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至于信息安全及客户隐私的担忧,协会也要考虑,“除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可向公众进行披露外,项目信息只能向平台注册用户等特定对象进行披露,不得借披露名义开展营销活动”。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信息披露是P2P行业自律最重要的一步。这次中国互金协会的信披指标和要求,跟对银行的信披要求类似,再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了一些改动。从我们的角度来说,信息逐步公开,增加平台透明度,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是这样要求的,已经进行了两个月。” 大平台披露要求更高 互金协会还表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自觉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交易规模较大的平台、单个融资较大的项目应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据记者了解,2016年7月11日,互金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监管机构、从业机构、研究机构权威专家对“信披标准”及配套“自律规范”进行评审。与会专家认为标准及配套自律规范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客观实际,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据了解,互金协会制定的信披标准和自律规范中,一方面信息披露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与鼓励性指标。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 记者获得的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 其中从业机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重大事项等。而平台运营必须要披露的信息则包括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融资人总数、投资人总数、待偿金额、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金额逾期率等。项目信息则包括金融、期限、预期收益、还款方式、融资进度、信用增进、保障措施、风险提示、资金流向等以及借款人信息。 胡宏辉认为,“有的平台可能不愿意披露逾期率等信息,也有的可能进行一些虚假或错误披露,行业里的公司,都是统一披露标准的话,也是发现问题、暴露问题的一个好方法”。 协会要求,平台要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协会首次对上述两份文件进行了官方说明。其中,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 八大看点 看点一:信息披露指标86项——强制性指标65项、鼓励性指标21项 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 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其中,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从业机构全称及简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从业机构还需要披露客户资金存管情况、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等。 看点二:"分级分类"原则:大平台信息披露要求更严 信息披露按照"分级分类"原则,一方面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平台,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看点三: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 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看点四: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不得与银行存款等做类比 会员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 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 品做不恰当的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网理财 项目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风险等 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看点五:“按要求信披”成中国互金协会入会门槛之一 除了会员单位之外,协会还对想要入会的机构首度设立"信披门槛"——从业机构申请加入协会,需要按照《自律管理规范》和《信披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三个月以上。非会员单位有虚假或欺诈披露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入会。 看点六:接受举报,明确惩罚 协会将接受举报,按照自律惩戒机制明确惩戒。 看点七:互金信披标准为系列标准,目前只出了P2P网贷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看点八:何时生效实施? 本规范及披露标准自发布之日满三个自然月后正式生效实施。 ...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机构名称]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实名注册]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从业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全国行业自律组织]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人民群众投融资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完善后将尽快出台,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并为下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措施提供依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
只有大学生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新快报8月1日消息,近日,“裸条”事件使大学生网上借贷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广东一位乖巧可爱、从未谈过恋爱的大二女生,也因为买一部手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了3500元,从此陷入“以借代还”的恶性循环无法自拔,滚雪球般欠债10万元。面对大学生的炫耀性消费,专家认为,大学生应从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借3500元买手机 滚雪球般要还10万 3月下旬,大二女生李渔(化名)因为爱慕虚荣,通过向某网络借贷平台发出了借款3500元的申请买一款新款手机,没想到,自此栽入了一个看不见尽头的无底洞。 李渔发出申请后不久,就有人通过QQ找到李渔,声称可以借钱给她,但需要她提供一切身份资料,甚至包括李渔父母的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李渔不疑有他,把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发给了对方。但很快,“放债人”告诉李渔,借款可以,但利息并不是按照网络借贷平台上所规定的那样,而是有一个行内不成文的规定。“借3500元,要给1500元的利息,期限是7天,逾期不还的话利息会更高。”李渔说,当时迫切想买手机的冲动冲昏了她的头脑,她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3月31日第一笔借款到账,李渔终于买到了心爱的手机。7天后,到了指定还款的日期,李渔靠着在学校打工所挣每个小时10元的微薄收入,根本不可能偿还这笔借款。无奈之下,她只能找“放债人”再借钱,并且还要提高借款额度,才不会引起怀疑。4月7日,李渔终于还上了第一笔借款利息共计5000元,但同时,她又欠下了5000元本金再加上1500元利息,还款时间依然是7天。如此类推,李渔所借的款项和利息也越来越多。截至5月27日,李渔的欠款数额已经达到本金8万元、利息2万元。 很后悔,很焦虑, “但有什么用呢?” 就在李渔深陷借款漩涡无法自拔时,4月中旬,一个陌生人突然在QQ上添加了李渔。正值心中苦闷委屈无处倾诉之时,李渔没有什么防备心,她很快跟这个陌生人聊起天来。通过聊天,李渔告诉陌生人自己很缺钱,将一切都很详细地说给对方听。“刚开始他就是跟我聊天,开解我,就像一个好朋友一样”。 一天,当李渔再次抱怨没钱还债时,对方“好心”地给她指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子。“他说可以给我介绍客户,让我去做援交,否则再没办法帮到我。”李渔尴尬地和盘托出。被“7天高息还款”逼得快要疯掉的李渔,仍没有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圈套,无奈就范。很快,李渔通过对方的介绍开始了她的第一单“生意”,接下来第二单、第三单……但即便如此,李渔仍然无法在7天内赚到足够的钱还上一笔欠款和利息。 李渔的老家在潮汕,今年20岁的她排行老四,全家人的生活来源都靠父亲打工挣钱,家境并不宽裕。2014年9月,李渔考上了广州某职业学院,每学期的学杂费是1万元。在学校里,8个女孩子住一间宿舍,虽然和睦相处,但明里暗里,难免会有些互相攀比的心理。“以前的手机是哥哥姐姐用旧了给我的,就是彩屏、滑盖的,很多功能都没有,相机也很差。”李渔说,每次和同学一起出去玩,看到别人都拿着大屏的智能手机拍照、发朋友圈,她觉得特别羡慕。 然而父母赚钱少,每个月只给她寄1000元的生活费。“每个月吃饭至少都要五六百了,生活费剩不下来钱。我有去学校勤工俭学,但是每个小时10元的工资,还不够平时花的。”李渔说,某天看到某网络借贷平台后,甚至都没有很仔细地研究借贷条款,也没有了解清楚这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和猫腻,就傻乎乎地一头栽了进去。 李渔告诉新快报记者,每一次借钱都会通过网络借款平台签合同,直到现在已经签了7次合同了。对于为何要不断借钱,李渔说:“如果我不能按时还上款,他们就威胁我要告诉我父母,我没办法只能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从5月27日至今已经有一个多月了,这钱到期了但一直没还。李渔说,对方曾表示要告她,“我不知道会不会有事,也担心父母家人知晓”。 “后悔吗?如果当初不买手机就不会有这事?”面对新快报记者抛出的这个问题,李渔说:“后悔啊,这段时间经常睡不着觉,很焦虑,但是有什么用呢?” 【各界说法】 社工 把孩子逼上歧途,那就不是小问题 今年5月,李渔在招聘网站上找到一个社工机构,打电话求助。随后,该社工机构找到了柏草木社工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老王,并详细介绍了李渔的情况。“我当时听了特别震惊,也特别愤怒,这些大学生不是我们祖国未来的希望吗?如果这些人通过这种手段把孩子们都逼上了歧途,那真的不是一个小问题了。”老王说,自己在了解清楚事情之后,第一时间安排社工对李渔的事情进行跟进。然而,两个月过去了,他们联系了网络借贷平台,也不断开解李渔,希望她不要越错越多,但李渔的这笔欠款却是没有人能替她还掉。“在我们的劝说和解释下,李渔没有再通过援交来赚快钱了,我们不希望看到她受到更多的伤害。”老王说。 李渔希望通过主动出击,解决这个问题,但显然,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李渔说,由于这属于经济纠纷,而且也并不清楚具体放款人的身份信息,相关法律人士告诉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律师 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针对李渔的事情,记者也联系了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郑子殷律师,郑律师表示,如果李渔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一的办法是站出来,举报对方,再由相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将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否则的话,像李渔这样的案例还会越来越多。 “这件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否则将不会只有一个李渔。”郑律师说。 学者 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大学生,炫耀性消费非常普遍。举个例子说,如果周围的同伴都有新手机,但就她没有,就会形成心理落差。如果这个时候再缺乏家庭沟通,那么她就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消费欲望。”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说,由于目前教育的缺失,在遇到这种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少大学生很难较好地把握好自己,也很难规避风险。 “现在大学里的辅导员制度,也不够细致,如果能够及时发现这些情况,那就能尽早地帮助他们,不会让他们越陷越深。此外,学校也应针对社会热点向学生及时普及防骗常识和一些法律常识,让他们深入了解怎么回事,我相信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周如南说,总而言之,只有大学生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近日,网易金融发布了2016年度半年报,报告显示,平台成立以来,网易金融人均投资额达到了156261元。而今年上半年,女性用户人均投资额就达到88450元人民币,男性用户人均投资额为72034元人民币。上半年,一位林姓用户在网易金融赚取了30万元的收益。 据网易金融通过其大数据实验室发布的国内首份《“新中产”理财行为分析报告》指出,网易理财平台的新中产人群占比达到70%以上。这份新中产理财行为分析报告显示,在互联网理财投资渠道中,65.5%的网民理财资金规模在5万元以上,还有6.2%的网民在互联网上的投资额度达到了100万元以上。 ...
近两年信托公司在创新转型方面的探索再进一步,各家公司不仅对自身转型路径更加明确,也在切切实实朝着设定的目标深耕布局。 在由证券时报社主办的“2016中国信托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平安信托总经理冷培栋、四川信托总裁刘景峰、民生信托总裁张博,以及光大兴陇信托总裁闫桂军四位行业领袖,就信托公司布局深度转型作了深入讨论,对备受业界关注的信托上市以及行业评级等也进行了精彩探讨。 创新转型各出强招 主持人:转型这一话题业界已经探讨多年,在宏观经济不佳、资本市场震荡的2015年确实有一些突破性进展。那么,公司2015年确立了怎样的转型路线? 冷培栋:2015年平安信托进行了未来5年的规划,根据平安信托本身的禀赋,为公司设立了四条线,分别是对公、零售、同业和私募股权投资(PE)。结合这四条线,针对过去信托业的“老三样”,即通道、房地产、征信业务,开展“新三样”,也就是结合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结合个人业务和机构业务,结合海外业务和境内业务。 经过去年一年,我们初步取得一些成绩,公司整体利润和收入水平超过40%,规模也在过去一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我们改变了过去游击战的方式,借助区域事业部,把以项目为中心的作业模式变为以客户为中心,发挥信托业牌照的优势,发挥平安集团的综合性优势,综合满足客户的需求。 2016年初,我们又启动战略微调,微观到事业部和团队的考核上,侧重于ROV和ROE的考核,回归到信托本源。 刘景峰:我们主要从业务资产配置方向、资金端资金来源与信托产品模式三方面转型调整。 首先是资产配置方向的调整。我们过去主要立足于房地产、基础设施类等传统业务。现在我们调整为转向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公开市场开展业务。2015年初,四川信托信托资产规模在2666亿元,目前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在3700亿元左右,净增1000多亿元。这1000亿元的新增规模,75%左右来自于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公开市场的证券类资产。 其次是资金端资金来源方面的调整。我们着力于降低资金成本,奉行的策略是“居中、抓大、看小”。信托公司大量客户聚集在中产阶级,资金规模在300万元~1000万元,这部分资金表现为投资收益要求高,但是如果“往大”、“往小”两端走,即“往大”对接超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往小”通过互联网金融等方式对接资金量较小的零散客户,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这两端客户对于资金的投资收益目标没有太高。目前整个信托行业也存在降成本的问题,如果抓住大小两端客户实现资金成本下降,今后信托公司的资产配置空间会非常大。 最后是信托产品模式的调整。我把现在信托产品模式分成四类:“多对一”、“一对一”、“多对多”,还有“一对多”。“多对一”,就是现在我们发行的所有集合型信托产品。多个客户对应一个项目,这是最简单的,我们做了十多年了。第二个是“一对一”,我们的事务性信托和单一信托都是一对一。 现在看,我们的转型调整在于后两个产品模式。第一个是“多对多”,让多个客户对接多个项目。这是朝基金化、证券化、权益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对此我们设立了基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及股权投资等的专业管理团队,形成“销、制、管、审”一体化的策略。这类产品模式下,我们将集中精力重复做简单的事情,形成规模效应。未来我们也可能朝产融结合的方向发展,但我们可能不会直接投资于某个产业,而是通过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公开市场投资间接参与介入。第二个发展方向是“一对多”。一个信托账户对应多个项目,通过设立单一信托账户,量身配置不同类型的产品,实现客户的组合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 张博:转型是业界讨论已久的话题,针对如何转型,业界有很多同质化声音。但是同质化不妨碍转型,同质化当中也会产生差异化,因为每个公司着力点不同。 第一,因为民生信托非常年轻,我们利用一年多的时间,让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先把吃饭问题解决;第二,下大精力转型,力图实现5个新的市场定位,包括“投资、融资、投行、资管、财富”等;第三,新的资金管理配套和前端的市场配套非常关键,这方面民生信托要短期、中期和长期结合,从固收到浮动,到真正的全浮动;第四,转型还包括新的审批转型,要在新的产品架构下实行新的审批制度和流程;第五,新的产品营销,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建立不同的产品体系和营销体系,第六,新的绩效考核,因为转型发展的需要,将整个公司的考核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革再造。其实转型的推动力还是在考核上,大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然后在过程当中实现团队的价值,进而实现公司的价值。站在我们的角度,首先要实现自己的价值,使得个人与团队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今年我们利用了半年时间完成了上述6个方面的工作,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按照之前提到的五大定位重点打造“投行、投资、资管”,目前公司主动管理业务占比在80%以上,而且80%的新增是投行资管类业务。 闫桂军:信托为什么要转型?过去的模式不能经营下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信托要回归本源业务,信托的核心功能还在于投资。如何发挥信托核心的投资功能进行资产布局,是所有信托从业者需要研究的核心命题和课题。 光大兴陇信托是行业新兵,2014年光大集团收购甘肃信托,7月份成立光大兴陇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非常明确,坚定不移地走基金化的道路。这是第一个方向。刚性兑付不是信托行业应有的,基金化模式可以实现非常好的风险对冲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公司坚定不移的方向。 第二个方向是证券化。衡量一个公司的标准,可以证券化的高低为依据。无论是叫去产能也好,去短板也好,补短板也好,去库存也好,培育新的增长点,都需要从顶层设计上优化资源配置。我们现在需要把产业资本资产化,信托本身是提供资产的流通性平台和发行保障。 第三个方向是资产管理化。泛资产管理时代,银行与信托差不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做的事也和信托差不多。但在同质化以后,信托能不能存活下来,一定要靠独特的资源禀赋创造的竞争优势,这是全球经济学界始终不衰的理论。 对于保障内部治理结构,我们做了三方面布局。第一是综合化、资源化,这是出于我们背靠光大集团的资源禀赋考虑;第二要专业化,用专业推动业务;第三是市场化,如果不市场化就没有出路。今年上半年光大兴陇信托资产管理规模突破1500亿,这是总体发展战略给我们带来的成效。 专业子公司VS资产荒 主持人:信托公司利用专业子公司进行探索实践已经有一段时间,各方也对专业子公司的未来寄予厚望。请问冷总,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是否已有明确的定位和规划? 冷培栋:未来监管层对信托子公司的态度将更加开放,我们也在为此积极准备。我非常赞同中诚信托董事长牛成立先生的观点,目前监管有把信托机构当成银行监管的倾向,在未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开设信托子公司是非常有必要的。 平安信托非常希望开设的是PE子公司和海外子公司,拓展境外业务。这些子公司对平安信托整体业务的纵横化和业务扩展会有帮助,但是时间窗口给得比较大,我们还在等待。 主持人:今年以来,信托产品收益率持续下降,金融领域皆言“资产荒”,信托公司今年以来如何应对这方面的挑战?在展业方面有何调整? 刘景峰: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原来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在主要投资方向——房地产、基础设施、矿产能源上的投资占比明显下降,整体投资收益也在下降。这其实是好事,说明行业重视风险,更重视如何选择优质资产。 造成资产荒的原因是什么?我觉得是因为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 第一个是信托公司债权类资产多,股权类资产少。债权类资产原来一般来自工商企业、房地产和矿产能源。但现在经济下行,这些行业适合信托公司资产配置要求的资产少了,业务空间就变小了,就出现了所谓的资产荒。但如果我们把资产配置定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公开的市场,去选择资产,那可配置的资产范围就非常广大。 第二个是信托公司短期资产多,长期资产少。现在大多的信托资产都是2年~3年期,我们缺少3年~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资产。要解决长期资产少的问题,需要转变现有的资产配置方式,立足战略发展产业和战略合作客户,战略性地配置长期资产。 第三个是高成本的资金多,低成本的资金少。现在为什么不能投资收益率为8%的资产,因为你的资金成本是9%。如果抓住前面提到的大小两端客户,资金成本下降到5%~6%,那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仍将非常大,不存在资产荒的问题。 如果这“三多三少”的产品结构问题能够有效调整,力争将少的变成多的,多的变成少的,那么行业未来转型发展就具备很大空间了。 行业评级与监管评级 主持人:监管层酝酿行业评级与监管评级已有多时,因为评级结果将挂钩业务资质等原因,在业内推进缓慢。但监管趋严的大势难改,未来业内公司将呈现怎样的分化? 张博: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是由中国银监会和信托行业协会管理的,对行业本身是很好的监督,因为信托公司通过评级知道自己的价值体系和坐标在哪儿,有非常强的引导作用,我们最终目标是根据评级体系所引导的价值方向努力做得更好。但是设置价值体系指标过程当中,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理解,至于说是不是对年轻公司不公平,特别是我们这种年轻的公司,我觉得没有这么严重。因为新的评级结果是在可以接受的评级范围之内的。评级的价值体系包括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资本能力、风险能力,还包括公司对社会价值回报的能力等指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公允和全面的。作为我们公司本身,现在的监管评级也好,行业评级也好,我们都是持比较支持和拥护态度的。 主管部门一定要考虑什么才是信托公司真正要追逐的价值方向,这是非常重要的,大的体系基本上可以,但是否那么完整和准确,包括是否有前瞻性和引导性,我建议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量。监管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和信托行业本身发展,不断地去优化和提升,我相信在这方面监管部门有自己的考虑,我们公司对此很支持。 闫桂军:针对监管和行业评级我有三个观点。 第一,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规矩,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监控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无论从协会的角度还是监管者的角度都要很好地配合。 第二,从全球金融监管治理结构来看,普遍使用的是内部评级法,金融行业不适合外部评级法。因为金融行业是特殊行业,服务企业政府各个部门,可能诱发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监管的核心是管理风险,从信托业转型发展的角度来讲,管理风险就是管资本。从监管评级来看,如何管理资本呢?通过风险对冲机制、风险代偿机制、风险运营机制等,这样评级才比较有意义。 信托想上市,应该怎么做? 主持人:2015年银监会官员数度表态,支持信托公司上市,引来业内公司的积极响应。从目前情况看,对于国内信托公司来说,曲线上市或者赴港上市哪一种更妥当? 冷培栋:上市可以增加公司的知名度,使公司运作透明,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很有帮助。每个公司情况不同,资源禀赋不同,背景不同,对于上市的看法也不同。目前平安信托没有上市的打算,我们结合平安集团总的规划,下一部进入平安信托3.0时代,与集团的相关性比较高。 刘景峰:目前山东信托上市已经得到银监会的同意。我觉得未来能够有信托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对于整个行业发展都是好事,行业整体发展,增加资本,提高抗风险能力。为了上市,信托公司也会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公司经营、合规治理等都有好处。我更倾向于IPO排队上市,而不是重组上市。 张博:我觉得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上市主要是打通资本通道,且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证监会对信托公司上市的态度是不明确的,他们认为信托公司没有一个稳定的商业模式,所以至今信托IPO非常困难。山东信托远赴香港上市,其实也是无奈的选择。信托这类公司在香港普遍估值不高。不像安信信托(600816,股吧)在A股上市,市场给的估值水平非常高,定向增发时受市场追捧程度也非常高。 中国的资本市场对于信托公司还没有一个全面和准确的认识,这是目前信托公司上市最大的障碍。但是我本人认为信托公司一定要进入资本市场,因为信托天然就是要资本依赖。随着市场监管的环境改变,希望能够把上市的大门打开。银监会早就说过希望信托公司能够上市,但是现在没有一家信托公司是真正走IPO的道路。监管上,还需要对信托公司有全面准确的认识,这应该是我们全行业共同努力的事情。 闫桂军:从证监会角度看,信托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是整个行业发展及转型的问题。回归信托本源,最终做到产融结合,在这个模式下信托走向资本市场是毫无疑问的,也是必须的, 目前来看,信托本身还是需要练好内功,条件允许当然应该选择在A股上市,境内上市不影响你海外的业务。你的主战场在国内,估值也将更高。 ...
众筹不只是为一个项目筹集资金那么简单。 一份最新的研究报告结果显示,在美国知名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上,项目赞助者每付出1美元,就会为项目创始人提供另外2.46美元的额外收益,通过Kickstarter,创始人们累计创造了超过53亿美元的经济效益。 这份研究来自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助理教授Ethan Mollick,他从2012年开始对Kickstarter进行调研。最新的这次研究针对2009年到2015年期间的61654个项目,他发现,那些通过平台成功融资的项目,在拿到融资之后的6年内,累计创造出了8800家全新公司和机构。 他还估计,Kickstarter创造了29600个全职工作岗位,以及28300个兼职岗位。项目创始人当中,有19%表示因为他们将项目放上Kickstarter而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 曾有项目获Facebook20亿美元收购 Kickstarter于2009年4月在美国纽约创立,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上传自己的创意,然后通过网络向公众募集资金。看好某个创意的人成为赞助者,项目创始人以一定承诺获得这些赞助者的资金,然后将其创意付诸现实。 短短几年,Kickstarter迅速声名鹊起,并在2011年获美国时代周刊授予2011年最佳网站称号。如今,它已经成为全球最负盛名的众筹网站之一,在初创圈内更可谓无人不晓。 在Kickstarter上,投资的门槛很低,花费5美元就可以成为一名赞助者。而对于项目的创始人们而言,拉到私募股权基金(PE)和风险投资基金(VC)的投资毕竟要困难得多,因此,Kickstarter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用户的热捧。 打开Kickstarter的网站,可以发现共分为15个板块,包括艺术、漫画、手工艺、舞蹈、涉及、时尚、影视、食品、游戏、新闻、音乐、摄影、出版、科技、剧场。 Kickstarter网站截图。 每一个项目,除了详细的文字、图片或视频介绍之外,都会清晰显示出融资进度、规模、赞助者人数等资料。例如上图中的榨汁机产品,获得135%的赞助,意味着超额完成了预期融资目标。 Mollick教授表示:“Kickstarter真的改变了很多。众筹概念性地让这个循环得以完成。我们过上了精致的网上生活,但大家很少去接触真实的世界,而Kickstarter所做的,是让虚拟社会影响到真实世界。” 一个创意,从概念,到产品,再到形成一个产业,Kickstarter在其中功不可没。一个成功的项目案例,是VR设备Oculus Rift。当时,年仅20岁的项目创始人Palmer Luckey,从Kickstarter的赞助者们手中融资到250万美元。凭借这笔融资,Oculus成功吸引到了VC机构的青睐。最终,Facebook的创始人扎克伯格在2014年3月宣布,以20亿美元的代价收购了这家公司。 变身公益公司,不计划上市 在项目上线完成融资之后,Kickstarter会收取一定佣金,这也是网站的收入来源之一。 而在2015年9月,Kickstaretr董事会全体通过决议,公司正式成为公益公司。 公益公司,是美国相对比较新颖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类公司有义务考虑其业务社会效应,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公众利益。Kickstarter的CEO兼联合创始人Yancey Strickler这样说:“这意味着,我们在经营时抱着和公共事业机构同样的心态。” Perry Chen,网站的另一位联合创始人,曾经和Strickler双双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上市的计划。 对于公司的未来去向,Strickler表示,Kickstarter从2009年问世以来就几乎没有改变过,因为有了Kickstarter,就算只是个业余者也完全没有问题。目前,公司只能算是刚刚开始,在科技和艺术领域很强,但应该可以向更多的领域扩张。 “Kickstarter给予人们一个实现梦想的机会,或者至少一个尝试的机会。这个世界可能匮乏创意,但你不需要很富有、或有名、或疯狂,也能让你的创意问世。这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它植根于赞助,然后就这样,文艺复兴发生了。我们的责任就是做得更好。”这位创始人这样说道。 即将登陆中国香港新加坡 目前,Kickstarter在近20个国家和地区展开活动,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荷兰、瑞典、丹麦、挪威、西班牙,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和瑞士等。 有外媒称,Kickstarter即将登陆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顺势进入亚洲市场。 Kickstarter的全球通信主管 Julie Wood 表示: 在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Kickstarter支持者社区,从Kickstarter创立开始,这些人就在支持别人的创意想法。 ...
企业理财渐成互联网金融机构新的发力点。日前,宜信、汉金所等平台纷纷宣布入局。然而,在分析人士看来,相比个人理财市场,企业理财进入门槛更高,对平台背景、产品、运营、风控等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并且,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借贷牵线搭桥,除了传统借贷风险外,其交易的合法性尚待确定,而且容易形成“资金池”。 争相布局 近期,网贷平台从个人客户争抢延伸到了企业客户,企业理财渐成互联网金融机构新的发力点。7月以来,汉金所、开鑫贷宣布推出企业理财业务之后,宜信也正式发布“翼启云服”平台,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定制理财及现金管理等服务。 事实上,此前懒投资、京东金融、网信理财和小赢理财等平台早就开始布局企业理财项目。网贷平台在企业理财端的大战一触即发。 而在网贷平台争相布局企业理财的背后,折射出个人理财市场趋于饱和,获客成本走高的现状。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当前,个人端理财业务模式相对比较成熟,成为巨头型企业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入口,竞争非常激烈,获客成本大增,平台增长空间受限。相比较而言,企业端理财业务仍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非金融企业金融产品投资金额接近17万亿元,自2012年以来,年均增速高达58.22%,还是一片蓝海。 不过,薛洪言也指出,还有一种平台并未真正投入精力去开拓企业端业务。只是想给潜在投资人讲B端市场的故事,以吸引更多的融资或谋求更高估值。 此外,个人理财端面临的监管问题也是平台转型的原因之一。业内人士补充道,目前,网贷平台在个人理财端业务容易涉嫌非吸以及存在刚性兑付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就是把投资人结构往机构投资人的方向扩大和转移,而企业就是较好的方向。 背后的法律风险 然而,不得不引起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网贷平台布局企业端理财,最大的问题在于存在法律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网贷平台布局企业理财,涉及企业向企业放贷的问题,存在法律方面的限制。目前市面上的机构投资人都是先将资金转到个人名下,再投资,还无办法直接通过企业投资。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给出了相同的观点。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借贷牵线搭桥,除了传统借贷风险外,其交易的合法合规尚有待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细则,划定权利义务边界。他解释,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近年来,各地方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业务之间对该问题产生过相反的裁决;有将该类借贷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也有将交易认定为无效的。同一般民间借贷行为相比,法律承认企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是有条件的,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有限度的放开。 极易形成资金池 除去法律问题,企业理财相较于个人理财仍存在许多不同的特点,企业理财市场进入门槛更高,对平台背景、产品、运营、风控等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理财端的产品和服务呈现出高度的标准化,很容易模仿,后来者只要推广上得去,很容易呈现爆发式增长。就企业端而言,产品和服务呈现出更多的定制化特征,客户不仅对产品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有差异化的需求,对平台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透明度等也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一般的小平台是打不开企业端理财市场的。”薛洪言表示,从当前网贷平台的企业理财模式看,基本上仍处于把个人端理财产品开放给企业端销售的初级阶段,产品种类与个人端尚无明显区别。对于偏个人化的小微企业有一定的吸引力,但还难以满足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定制化需求,吸引力有限。 此外,有分析人士指出,企业理财资金额较大,对于完全适配资产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企业对于资金流动性的要求也很高。因此,企业理财资金匹配格外重要,否则可能易形成“资金池”。对此,薛洪言表示,资金池风险与金额大小无关,关键看平台能否接触甚至控制客户资金。企业客户对资金安全性和平台合规性要求高,平台要取得企业客户的信任,资金存管安排、基础资产真实性等是前提条件,反而可以有效控制资金池潜在风险。 做好企业理财需要有面向高端客户的专业团队。更关键的问题仍在于能否打通法律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