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近日通报:广州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近日接报数起银行账户资金被盗刷购买理财产品的警情,在启动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后,成功为事主追回资金共45万余元。 9月16日19时许,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接事主余某报警,称其某银行储蓄卡无故被转走32.2万元。值班员接报后,立即通知番禺区公安分局屏山派出所出警,并指引事主联系银行客服处理。29日,事主反馈已从银行贵金属理财账户赎回30.2万元。 10月1日20时许,接事主刘某报警,称其某银行储蓄卡无故被盗刷55900元。派出所出警,同时指引事主联系银行客服查询资金去向。10月8日,事主反馈已从银行理财产品中赎回55900元,挽回全部损失。 10月5日12时许,接事主何某报警,称其某银行储蓄卡无故被盗刷10万元。值班员接报后,派出所出警。在得知资金转到银行旗下的七天理财产品后,值班员指引事主到银行柜台办理赎回手续。10月9日,事主反馈已从银行理财产品赎回10万元。 拆穿骗术 据了解,该诈骗手法先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事主的账号和网银登录密码购买贵金属理财产品,然后冒充银行或电商客服致电事主,套取验证码后达到诈骗目的。 第一步:登录网银,购买“贵金属”理财产品。骗子会根据前期通过钓鱼网站植入木马或以“撞库”等方式非法获取事主的网上银行资料,登录账户后利用事主电子银行内的资金通过网上交易购买贵金属等理财产品。 第二步:冒充客服,骗取事主验证码。骗子进行网上购买贵金属后,事主手机会收到银行客服发来的交易提示短信。 银行账户余额变动短信,一般都会让事主感到十分惊讶。骗子此时会马上抓住事主的惊慌心理,迅速致电事主并自称是某网络平台的“客服”。电话中,骗子会问“您是否本人购买了××的产品?”当事主回答没有时,“客服”便立刻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购买的话,我们可以帮忙拦截,但是需要您手机短信上的验证码。听到资金能追回,很多事主便不作多想,立刻将手机短信中的验证码告知“客服”。 第三步:利用验证码进行网络交易,进而套取钱财。骗子可凭借短信验证码进行网络购物支付、转账等交易。即便不知道银行卡的密码,只要有账户和验证码,就可以通过网络购物将钱取走。 据了解,该手法为近年来新出现的网银被盗诈骗。因为活期余额变动会引起市民恐慌,以至于后来陷入诈骗分子的圈套。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做好以下几点防,以防欺诈:一是取现刷卡时要留心,在ATM机取现或者在POS机刷卡时注意遮挡密码,防止偷窥;二是网上支付时要小心钓鱼网站;三是开通银行卡余额短信通知,并且设置刷卡消费限额;四是银行卡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尽量使用复杂的密码。五是一旦发现活期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有陌生电话打来时,马上挂掉电话,打银行的客服咨询核实异常变动的去向。 ...
数据显示,2016年二季度网贷行业收益持续下降,并首次跌破10%至9.87%,与上季度末10.48%的收益水平相比,下降0.61个百分点。这也是网贷行业的平均利率首次跌破10%。 长期以来,网贷行业凭借高利率的武器,迅速赢得了大量投资者的青睐,我国已经累计出现过5400多家网贷平台。虽然网贷行业经过了多次大浪淘沙般的市场洗礼,但至今仍存有2400多家正常经营的网贷平台,参与人数早已超过了1亿人,理财者则多达1000万人,最大的网贷平台注册人数也已经超过2300万人。可以说,网贷行业的普惠金融特性正越来越凸显,在帮助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等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当前的网贷产品,期限普遍在一年以内,也就是以传统的货币市场为主,其最大的特点,当然是投资者对利率敏感性较强。在以往的借贷市场中,“价高者得”成了网贷平台制胜的重要法宝,为了吸引到更多的投资,网贷平台往往不惜血本地提高产品的收益率,最高峰时,年化高达30%以上的产品比比皆是,行业平均收益率高达20%以上,一度成为惯例。由于这种高利率现象严重违背了金融行业筹资决策原理,结果造成了大量平台倒闭、跑路、逾期、提现困难等,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目前,网贷行业平均收益率首次跌破10%至9.87%,按照金融行业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关系,无疑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投资者本息受损的风险。虽然之前网贷行业也多次集体下调过收益率,但仍一直处于不太合理的水平,如今,收益率跌破10%大关了,笔者认为,这将是网贷行业集体走向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妨给其一点儿掌声,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任何企业借款的主要目的,必然在于盈利;要实现盈利,最基本的条件,当然是用资成本低于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收入。在中国经济普遍下行的当下,绝大部分行业平均利润普遍在15%以内,如果相关企业筹资成本超过了15%,就意味着其注定亏本。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个别企业实施战略性亏损决策外,任何企业都完全没必要向网贷平台筹资。因此,网贷平台的产品收益率如果少于10%,再加平台收取的适当费用,企业筹资的综合成本可能接近12%,还可以留下些许获利空间,为其还款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二,网贷理财最大的优势,就在于理财的便捷性、低门槛和较可观的收益。如今,其收益率虽然降低至9.87%,但仍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对于投资者而言,仍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事实证明,2016年以来,虽然网贷利率不断下调,但投资者人数却不减反增,可见,理性投资者普遍接受当前的网贷利率水平。当然,网贷利率不宜过低,如果低于同期国债产品的利率水平,就会失去其安身立命的基础。 总之,网贷产品的利率水平,最好充分平衡兼顾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预期目标,并以作为无风险产品的国债利率作为最低参考标准,这样才能获得更健康快速的发展。 ...
新三板的退市机制一直都是市场的关注点。 10月21日晚,股转系统突然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实施细则》中明确对于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等11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股转明确11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附则等内容。除了主动终止挂牌的4种情形外,最吸引市场关注的莫过于强制终止挂牌的11种情形。 股转系统新三板退市 与主动终止挂牌相比,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更多,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共计11种,挂牌公司若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全国股转公司都将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这11种情形具体是: 1.【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2.【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欺诈挂牌】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 5.【多次违法违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 6.【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或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7.【公司治理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 8.【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9.【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 10.【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 11.【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两公司曾因年报披露问题被摘牌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9216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但是,记者注意到,与庞大的挂牌数字相对应的是非常少的摘牌数字。从2015年起至今,总共仅有40家新三板公司摘牌。其中有双杰电气 、康斯特、合纵科技是因为去创业板上市而摘牌。另外有7家公司是未按时披露年报,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家公司朗顿教育以及中成新星是由股转系统直接将其终止挂牌的。而当时股转公司提到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4.5.1第三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实际上,除了因为未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年报会“遭殃”。按照《实施细则》,如果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会被强制终止挂牌。 记者统计的9202家公司发现,2015年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挂牌公司总共有7家,分别是ST桦清(430232)、ST中试(430291)、ST展唐(430635)、ST巨环(830967)、ST鑫秋(832268)、ST瑞泽(833235)、ST哥仑步(835494)。除此之外,ST赛诺达(430231)直接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业内:细则出台有利于净化新三板市场 “明确新三板退市细则,有效提高了退市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联讯证券副总裁曹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摘牌制度的出台在预期之内,但国庆节后还不到一个月,挂牌企业终止挂牌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就发布了,可以明显看出,新三板政策推出的节奏在加快。 “摘牌制度的推出是新三板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摘牌的市场化和常态化是必然趋势。”曹卫东预测,随着《实施细则》的最终出台,新三板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频率势必加快,数量逐渐增多,不符合维持挂牌条件的企业强制退出,一些与新三板当前定位不符的企业主动退出新三板。“这对于提升挂牌企业质量,净化市场有着积极作用。”曹卫东表示,摘牌制度出台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新三板市场定位的问题,这将是新三板未来发展的首要问题。 ...
作者李有星,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司法、金融法研究;冯泽良,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法研究。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呈现出朝气蓬勃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大量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人我国市场从事投资业务,取得了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开始在相关领域崭露头角。与此同时,我国的制度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中。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2006年中小板市场开启、2007年《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等,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经常使用的一种契约工具,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是投资者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行使他的另一种权利。通常形式是,当企业业绩出色时,投资者支付更多的对价;当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时,投资者要求股权转换、回购或者补偿。因此,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尽管对赌协议在我国投资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保障,该投资担保模式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遭遇发展瓶颈。 现实制度束缚了对赌协议的运用,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在完善对赌协议的制度供给时,应当注意提供更灵活、更符合商业习惯的法律制度。公司法角度可以确立类别股制度,合同法适用方面应当尽可能尊重商业判断,此外还可以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指引。 (一)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是我国商法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对良好商业环境的构建起着根本性作用。尽管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在风险控制上有所放松,但与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存在差距。最突出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置优先股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优先股是对赌协议的基础,在没有优先股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只好将溢价投资计人资本公积金,结果投人了巨额资金却只能听由公司管理层肆意挥霍,始终不能控制公司或退出公司。如果法律允许优先股,则投融资双方可以约定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普通股,一旦管理层未尽职履行义务,投资者可以控制公司并更换管理层。关于优先股的最大争议是“同股同价”,但在类别股制度下,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是不同的,即使以不同的价格购买,也不违反“同股同价”原则。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在离岸公司设置优先股,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的理论和实践障碍已被扫除。 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来自创新,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可以减少束缚、鼓励创新。类别股制度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迎合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方便投融资双方设置对赌条款,进而有利于商业发展。实际上,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就已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先股有所放开,只是表述上采用了“准股权”的说法。《公司法》完全没有必要在优先股问题上继续束缚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公司法制度,可以建立类别股制度,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创设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在董监事选任、否决权等方面对优先股做特殊规定,并且允许目标公司与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协议回购股权。 (二)对投资合同的特殊保护 从合同法适用的角度,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则,因此许多学者都从民法的思维出发论证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应当注意的是,对赌协议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需要特殊规则予以规范的投资类合同。典型的投资合同是投资者将资金投人普通企业并期望完全依赖投人企业、发起人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努力而获得利润或约定回报利益。在这种合同的履行中,投资方一旦完成资金的交付义务就成为纯粹的权利人,期待着约定利益或利润的实现,因而投资合同是一种获取权益的证书。在美国,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合同”属于“证券”的范畴,必须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照搬美国模式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至少可以说明,投资领域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对赌协议中,虽然投融资双方指向的利益是共同的,但私募股权投资者通常不参与企业经营,能否获利只能取决于融资方的努力程度,这里恰恰存在着道德风险。如果企业管理层在融资后急于套现而非努力经营企业,则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因此,在衡量当事人的利益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引人投资的背景环境,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约束投融资双方。 引人风险投资的企业往往处在一个“跳跃点”上,它急需一笔资金,如果该企业成功实现了目标,该笔资金相对企业价值来说只是一个较小的数额。企业到底价值如何、是否值得投资,需要投资者综合复杂的商业因素,依靠敏锐的眼光和专业的知识去判断。法官如果在事后基于合同文本约定的事项就对合同标的的价值做出判断,可能并不符合商业环境中的实际情况。在投资领域,风险越大,收益也越大。对赌协议涉及的投资的实际价值应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判断:实际投资价值=投人资金×风险+其他付出。法官应当综合考察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将自己置身于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制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针对风险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等特点,美国创业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组织大批专家起草了一整套的创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这种标准化合同可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参考,降低投资谈判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风险,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尽管对赌协议是根据个案进行设计的,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提供统一的模板,但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依然可以通过示范合同明确。美国投资条款清单的示范文本罗列了许多投资必备的条款,包括反摊薄条款、强制转换条款、回购权条款等。通过这些条款,合同起草者至少可以在某些有关股权设置的法律问题上得到指引。同时,示范合同并不是封闭的,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投融资双方还可以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设计出新的合同条款。 提供示范合同带有正外部性,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产品,私人不愿意生产。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行业协会制定这样一套示范合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引导。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加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协会制定投资示范合同,供行业内部参考和交流。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被誉为“史上最严”基金子公司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已有两月,市场预期正式文本即将落地。近期,子公司的增资动作悄然展开,不完全统计显示,5月以来有至少5家规模排名靠前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了增资,其中兴业财富直接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上调至3.8亿元人民币,成为目前业内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基金子公司。 不过也有受访子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标现有资产规模,上述体量的增资或尚未满足新规要求,因此只能视作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常规动作”,即便有真正的“增资潮”,也会大概率出现在新规正式颁布之后。 悄然增资 根据工商企业信息查询数据信息,今年5月25日,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2亿元注册资本金直接提升到3.8亿元,超越嘉实资本(3亿元)成为目前业内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基金子公司。 基金业协会统计显示,截至今年年中,兴业财富以2958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排名行业第十。 而在稍早前的5月10日,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注册资本金由原先的3000万元一口气提升到2亿元;该公司今年年中的资产管理规模更是高达8579亿元,在业内排名首位。 不完全统计显示,5月份以来,已有至少5家规模排名靠前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了增资。除了以上两家外,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23日将注册资本由1.2亿元人民币上调至2亿元人民币;融通资本于7月1日将注册资本金从5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金则于8月10日将资本金由2000万上调至1亿元人民币。 其中,浦银安盛资产管理和融通资本分别以4131亿元和2972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排名年中行业第六位和第九位。 应对“史上最严”新规 在分析人士看来,5月以来之所以会出现一批规模较大的基金子公司密集增加注册资本金,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应对即将落地的子公司监管新规。 5月中旬,证监会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风控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12日又就修订后的版本公开征求意见。两份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子公司监管新规。 业内普遍预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意见征求反馈之后,新规正式版本将在近期落地。 而根据《风控规定》的要求,基金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不得低于负债的20%,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新规,子公司今年新开展的业务将按新规计算风险资本,并根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计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将按照各类业务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以前开展业务并未与资本金挂钩,现如今对于几千亿元资管规模的公司来说,几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显然是不够用的。”在北京某基金子公司老总看来,随着《风控规定》的落实,未来资金充裕的大股东可能会选择补充资本金。 不过沪上某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认为,对标几家子公司的现有规模,上述增资体量似乎离新规要求还是有距离,因此只能视作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常规动作”。 “我们也在考虑增资,还在跟股东沟通,股东也要等新规正式发布后才能上会讨论决定。”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我们的测算,缺口很大,各家情况不同,但肯定是以亿计的。” 根据协会数据,该负责人所在子公司年中规模在2000亿元左右。他预计,即便有真正的“增资潮”,也会大概率出现在新规正式颁布之后。 继续收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虽然还未落地,但监管层“收紧”的动作已经铺开。 南方地区不止一家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近期该地区证监局在辖区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动作”,包括对产品报备进行窗口指导,对个别公司做现场检查,有的还涉及同行业竞争整改的检查。 据悉,由于新规对净资本的要求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有基金子公司近段时间把更多精力放在一年期产品的发行上。 “只要在一年内过往的产品到期不续,届时基金子公司体量将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在当前时点发行的一年期甚至更短期产品,并不会受制于新规所述的净资本要求。”业内人士表示。 而这也引起了相关监管机构的警觉。上述南方地区一子公司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该地证监局日前已对子公司发行一年期产品的情况进行了窗口指导。 “监管的意思是不让盲目扩张,尤其是通道产品或者这类有意打擦边球的产品。”该人士表示:“对于通道业务管理层的态度已经明确,因此"打擦边球"从中长期看也无济于事,我们现在更多是观望,静待新规的出台。” ...
“中国证监会正在大力推动‘双创债’,希望在债券主体结构中构建‘一体两翼’,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和创新创业。” 这段有关力推双创债(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的表述,出自于日前证监会债券部处长高莉在一次金融座谈会上所透露。 显而易见,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结构化创新中,双创债再一次被推上台前并被强调,高莉还指出,证监会目前希望在新三板的创新层中进一步推进“双创债”这一品种,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部分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看来,定位于中小企业发行的“双创债”与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阶段、财务风险存在一定矛盾,因此从发行需求和资金供给层面,双创债的推动仍然将面临一定阻力。 虽然如此,但双创债的可行性却正被部分PE机构所觊觎。记者获悉,部分原本计划前往新三板市场挂牌的PE机构,正在提高对双创债的关注程度,更有部分机构已处于筹备和沟通阶段;而动机则是通过双创债的融资进而追加对创投类、新三板企业的直投。 股债结合被寄望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被监管层力推的双创债已在市场中稍露头角。 3月8日,由“16苏方林”、“16普滤得”和“16苏金宏”所组成的首批双创债在上交所开闸发行,标志着双创债的正式问世。 资料显示,三家发行人均来自苏州当地企业,分别为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滤得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已进入新三板的创新层,其募集规模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发行利率为5.3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今年以来仅有的3单双创债项目。有分析人士指出,双创债的力推与现实规模的反差,让现阶段该品种的尝试还仅停留在象征意义层面。 在一些债承人士看来,若参考彼时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命运,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纯债类融资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中小企业的问题是重资产的负债率比较很高,很可能发不出来,能发出来的则走银行贷款渠道;轻资产的往往处于长周期投入阶段,1-2年内的偿债能力堪忧,并不适合债务融资。”西南地区一家券商固收部门负责人坦言,“2012年开始试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就是一个例子,如果不能在债券结构上进行更多安排,仅仅是一个代替传统债权的功能,意义并不大,而且承销也有难度。” 对此,部分中介机构的思路是希望双创债能够包含股债结合的模式,即可灵活约定条款,允许双创债在一定条件下转股,进而对中小企业资质较差所潜存的信用风险形成缓释。 “经济下行周期中,对中小企业而言,买方对风险的定位应该更中性,也就是既要解决降低财务杠杆的问题,也要解决创业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前述固收负责人坦言,“如果能够在双创债的条款上进行一定的转股、分层等创新,那么还会有比较大的可开拓前景。” 事实上,监管层对债券品种的创新一直在持续进行。日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就表示,将加大债券市场品种创新,优化支持创新创业的软环境。而高莉在谈到双创债的制度供给时也曾经提出,双创债将推动中小企业在股债结合产品中实现进一步创新,并真正打通传统企业的资本结构。 高莉透露,监管层正在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股债结合产品,“目前可行的是私募可转债,这种含权的债券品种有望优化和完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资本结构”。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含权债券结构与当前部分资金参与的新三板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具有相似性,而后者的风险预示着含权债券在可能会面临一定阻力。今年以来,已有包括枫盛阳、哥仑步等挂牌企业在股权质押层面暴露风险。 “股债结合看上去很美,但真实结构无异于是在通过类股权质押在做融资,无论流动性风险,还是信用风险,都是比较大的。”中信证券一位新三板人士认为,“如果有的企业控股股东本来就想卖存量股份,这样只是帮企业套现而已。” 部分PE机构“擦掌” 与中介机构的态度类似,企业方面也对发行双创债获得融资的路径持观望态度。 “走债券市场也要聘请中介机构,从中也会产生相应的发行费用,这不会对发债成本带来太多的降低,相比之下我们仍然在比较多的运用银行贷款。”东北一家新三板企业董事长告诉记者。 另一家创新层挂牌公司人士也坦言,其所聘用的中介机构对其能否成功发债仍然持谨慎态度。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刨除金融类企业后,自2015年以来新三板发债企业总数仅为10家左右,这一数字仅占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的不到2‰。 但值得一提的是,双创债的创新、创业特点目前亦被部分PE机构所关注。例如一家位于北京,曾因去年底新三板“类金融”政策调整而未能实现挂牌的PE机构,如今正在就发行双创债事宜同监管层沟通。 “最近我们已经在和证监会、上交所沟通,我们可能会发一个监管层所推行的‘双创债’,就是创业创新债,不是股权融资,是债务融资。”上述PE机构董事长透露。 “并不是说我们因为没法挂牌新三板才发的这个债,即使不挂牌我们的融资也未受到影响,但是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关注这个(双创债)市场的机会,毕竟历史上看我们直投回报率超过这个利率是不难的。”该董事长表示。 业内对PE的关注所引出的另一个疑问是,双创债是否也能利用PE机构作为中介来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发展;事实上,此前发改委于去年底退出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即允许创业园区发债,进而对园区内创业企业进行相应的扶持。 “如果PE机构作为双创债的发行人,然后再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让PE自行决定投资和双创孵化,是一个有可能实现的模式,而且债务融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PE机构的道德风险。”前述固收负责人坦言,“需求和供给层面,PE机构也愿意扩宽融资渠道,不过这种模式的实际效果仍然需要案例来支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与此前网传版互金整治方案内容一致。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从4月14日到今日国务院正式印发《通知》,时间刚刚整整半年。 据一财此前报道,上海一名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监管部门人士透露,“各省市要在9月15日前把第一阶段的摸底报告汇报上去。”第一阶段的摸底排查要把属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及性质都摸清,为后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数据。目前,各地第一阶段工作都已收尾。 以下为《通知》全文: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根据政策,P2P网贷平台每天需披露这21项信息 (一)交易总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所有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的出借资金(本金)总额。原则上,交易总额与投资总额和借款总额应为一致; (二)交易总笔数。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总笔数; (三)借款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借款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四)投资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投资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五)人均累计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借款个体平均成功获得的资金金额。人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借款人数量; (六)笔均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借款平均成功获得的借款资金金额。笔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七)人均累计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投资出借个体(人)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人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投资人数量; (八)笔均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投资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笔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九)贷款余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自平台运营起始所有借款人还未偿还投资人投资本金的总金额(不包括投资回报的利息部分和逾期部分本金)。当期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新增交易额-本金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还款总金额本金部分)-本期发生逾期总金额。 (十)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一)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二)平均满标时间。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均到每个项目的满标时间。平均满标时间=统计内所有项目满标时间之和/项目数; (十三)累计违约率。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借款额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项目数与所有项目总数之比; (十四)平台项目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逾期率=逾期项目数/平台交易项目总数; (十五)近三月项目逾期率。指近三个月内平台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 (十六)借款逾期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所涉逾期金额总和; (十七)代偿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出借人应收到但未收到的偿付本息总额; (十八)借贷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逾期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十九)借贷坏账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坏账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二十)客户投诉情况。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客户投诉事件名称、事件描述和事件数量; (二十一)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等。 ...
信托公司高管近期变动较为频繁。 继华澳信托迎来来自银行业的总裁之后,记者昨日获悉,新华信托新任总经理项琥任职资格已经获得监管机构批复。 据了解,近年来新华信托业绩出现滑坡,历经波折后,一直进行战略转型和结构调整。 新华信托相关人士表示,项琥之前是新华信托的信托业务负责人,他的上任也标志着新华信托业务转型将迈入快车道。 代总经理转正 “实际上,从今年2月起,原总经理张立文离职之后,项琥就作为公司的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已经有7个月了。”新华信托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1971年出生的项琥,属于业界“少壮派”,2011年加入新华信托前,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证券等机构,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多年。 资料显示,新华信托创始于1979年,2012年新华信托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12亿元。2015年6月,新华信托继续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12亿元增至42亿元,使得注册资本排名从下游变为上游。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去年6月,新华信托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既为了增强资本实力,也为了应对风险项目。 截至2015年末,新华信托有6家股东:上海珊瑚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达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0%、21.43%、10%、17.33%、5.67%和5.57%。 转型将迈入快车道 近年来,尽管注册资本规模行业靠前,但新华信托业绩持续低迷,增速在行业内垫底,此番总经理变更,业界期待公司能迈入正轨。 财报显示,新华信托的业绩从2013年开始持续下滑,2013年~2015年净利润分别为5.4亿元、1.06亿元和0.24亿元,在全行业中排名分别为第31位、59位和67位。 据新华信托内部人士透露,项琥在管理方面是“实干派”,追求“务实”、“高效”,且精通业务,是从公司内部成长起来的人才。 新华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今年2月至今,新华信托加大了战略转型与结构调整力度,取得一定成果。一是风险管控上,截至今年6月末,新华信托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已由2015年底的14.66%降至2016年6月末的4.75%;二是在国际业务布局上,继今年5月新华信托首单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星辰1号”落地后,10月又有两单QDII业务成立,国际业务得到迅速成长。 新华信托表示,今后,新华信托将坚持“稳健经营”的理念以及“稳中求进、创新求变”的转型战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
外界对中国政府债务问题始终保持很高的关注度。 10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G20财长行长会议上回应外媒提问时表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仍在隐性扩张,中国对此高度关注,且正在采取措施堵住非正规发债渠道,规范发债行为。 很快,“调查统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数据”的行动在全国铺开,财政部试图了解地方政府以融资平台名义举借了多少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其中,“明股实债”模式是审查的重点之一。 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PPP、股权融资等投融资创新模式中,不少地方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本金回购、给予最低收益等安排,即名为股权投入、实为债权融资,最终仍由财政兜底风险——此类隐性债务首次被纳入统计,要求各地上报相关数据。 10月2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要加强PPP项目的财政管理,重申要加强PPP项目监管,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继续膨胀的地方债务 地方债“规范化”管理两年时间不到,一场全国性的地方债务统计工作又开始,统计焦点仍然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曾经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 中部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对记者直言,43号文之后,城投公司改头换面,经过“转型”重新推向市场,在PPP热潮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出现,但项目公司背后依旧是政府的影子。近两年融资环境比较宽松,有大量流动性注入,地方为了稳增长,平台公司融资容易、成本也不高,一些基建项目随之启动。 从各地财政厅下发文件来看,这次债务统计主要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按新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如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加上2015年地方新增债券规模6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为16万亿。2016年,经全国人大审批通过地方新增债券规模为1.2万亿左右,因而2016年地方债限额为17.2万亿。 不过,地方政府绕开“限额”变相举债的渠道仍不少。2013年全面债务审计时发现,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之外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融资;有的地方通过银行贷款之外的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融资租赁与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 这些变相举债的渠道,在今年10月份的统计中悉数纳入,各地财政部门要填报融资平台的债务余额,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租赁等各种渠道。 东部某省省会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43号文出台之后,国务院为防止“一刀切”,明确重点在建项目谈妥的银行贷款要继续发放,但在确认“在建项目”贷款时,地方其实有一定操作空间,银行贷款额度有所放大。 目前热推的PPP,同样不纳入债务限额管理。但有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对记者介绍,基层财政认定PPP是准债务,但实际上PPP项目比一般债务的约束力还要大。因为财政部门一般会出承诺函,地方人大可能会出决议,这理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该负责人还表示,地方隐性债务扩张渠道不少,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引资过程等,都暗含着未来偿债责任。比如,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承诺社会资本投资方,如果社会资本投资10个亿,地方政府投资1个亿,按照投资进度给予补助,后续财政是要有投入的。 PPP可能带来多大债务负担? 变相举债中,有些是明文禁止的,比如“明股实债”。 近两年热推的PPP模式,现累计已推出超过12万亿。PPP模式的引入,本是为了引入社会资本更优质的运营管理能力,引入股权投资,减轻地方政府债务。但实际过程中,名为股权投入,实际上仍是简单债权融资,风险仍由财政兜底的现象并不少见。 这次上报的数据中,要求填写政府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最低收益等项目,就会牵涉到“明股实债”项目的统计。 某信托机构经理对记者表示,期限不匹配很普遍,信托资金期限最多5年,但PPP项目基本在10年以上,信托类资金几年时间要退出,难以做到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共担,“明股实债”项目比较多。不过,信托资金约定的收益回报,有时候不是从政府方来,而是从利润回报较高的项目建设方来。 发改委投资所投资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对记者表示,“明股实债”就是一种变相融资,违背了政府产业基金、PPP、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融资创新的本意,地方未必会如实上报。另外,债务认定上存在困难,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事业单位等都可能参与其中,有些不好区分。 无论从财政部PPP信息平台,还是第三批PPP示范项目来看,没有经营收入的市政类项目数量上绝对领先。 有PPP咨询行业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在推出的项目政府付费的增多,而且使用者付费项目不如政府付费类受社会资本欢迎,因为政府付费能有相对明确的收入,而使用者付费项目则存在一定市场风险。 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可以通过收取过路费、污水处理费等使用者付费收入;而市政道路、园区开发等,属于纯公益性项目投入,投资者回报基本由财政掏钱。 为了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使用PPP模式,造成债务膨胀,财政部要求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即年度PPP项目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 但这一红线在现实中也容易绕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地方在进行项目论证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项目周期内的支出规模,PPP项目周期较长,需要预估较长周期内的财政支出规模,存在一定主观性。 不过,在经济下行、实业投资风险加大背景下,政府项目背靠政府信用,成为资金追逐的目标。上述中部地级市财政局官员对记者表示,“明股实债”在PPP项目中之所以多,因为这个很简单,就是债务融资,给资金方以固定回报,一拍即合,容易谈拢;一旦管理周期长了,不确定性增加,大家都不放心。当前资金成本较低,稳增长背景下,若是能形成有效资产,债务风险不大;如果决策失误,投到无效资产上,就容易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