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领你的员工渡过难关 无论公司规模大小,处在哪一发展阶段,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在风云变幻的时代中独善其身,维稳不变。为了不被后来者赶超,很多创业公司格外强调“创新”,进行战略或架构等方面的调整…… 好的改变能够使公司革除弊病,激发全新活力;当然变革之中也会隐藏一些被我们忽视的负面影响:比如内部改革降低了员工对既有事物的把控能力,从而引起某种失落感;领导的冷漠和环境的压力,更加剧了员工的情感创伤。这些负面情绪都将成为公司变革中的巨大阻力。 那么,如何化解这种阻力呢?首先,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行系统,帮助员工抒发自我的悲痛感。其次,员工们的“伤痛”要在公司内获得广泛的认同和重视。最重要的是,要营造一个温馨、稳定的工作环境。以下,Enjoy: 01、理解失落感 “公司本身不害怕改变,员工才害怕。”华盛顿大学商学院 James R.Bailey 和 Jonathan D.Raelin 两位教授在探讨公司变革中员工的情绪管理时,提出了这一观点。原因在于,人们对变革本身没有情绪反应,真正能够引起员工失落感的是隐藏在变革中失去的事物。这种失落感会进一步引起人们处在危机环境中的焦虑感。 通常来说,较为具象的失落感来源于员工收入的改变,较为抽象的是员工对于自我价值的失控。现在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人们失业后的反应,却没有注意到“幸存者”的个体情绪。 02、理解悲痛感 失落情绪的下一阶段是悲痛感,这种情绪会加剧更深层的焦虑。尽管悲痛的情绪十分常见,但是悲痛感之间也是有强度和持续时长差异的。对公司中变化事物的留恋感越强,悲痛情绪就越强。 举个例子来说,在公司变革期,流露出反感情感是公司的忌讳,因为这很容易会被人解读为“固步自封,不愿改变”。公司领导的冷漠和环境压力容易造成人们的情感创伤,在许多人的眼中,这种悲痛感是懦弱,甚至是无理的。因此,许多员工担心自己的情绪流露会被他人错误解读。在这种情况下,主观压抑和被动压抑成为人们最后的“发泄”渠道,导致她们根本不可能全心投入变革,甚至影响身边的人也变得郁郁寡欢。 根据英国东安格利亚大学的研究表明,以裁员为例,从根本上说,这带给员工强烈的不安、怀疑、背叛感。这些情绪会导致他们无法专注工作,甚至离职。这被称为“幸存者综合征”。结论表示,留在原岗位的员工和离开员工体会到的焦虑等负面情绪在程度上并无差异。 03、那么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首先,我们可以看看这一张图表。 这张图表描绘了员工在不同类型的公司变化中的情绪反应。其中,中间灰色部分为存在性缓冲,也就是在变化中员工可以依靠的,维持不变的事物。公司改革分为如上三种:操作性改革、业绩评估、公司价值观。图中灰色的部分,代表着员工们认为变革中会带来的损失。 操作性改革影响了员工对周遭事物的理解能力,这是人们处理未知事物,重新架构认知的基本能力。实际上,就是员工的熟悉感。这种熟悉感能够让他们更快地解决公司问题,适应环境,但也容易成为改变过程中的一大壁垒。 第二种变革是业绩评估方法的改变,会让人担心“标准及公正”受到影响,由此引发对个人竞争力的怀疑。最后,公司价值的改变,会极大程度导致员工对自我的深度怀疑。 以上所有的情绪都会成为变革中的巨大阻力。 因此,管理层不能自己幻想员工可以自愈,老板们必须承认这个现实并且帮助自己的员工“渡过难关”。 首先,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行系统,帮助员工抒发自我的悲痛感,对过去抒发一下自己的怀念。同时,员工们的“伤痛”要在公司内获得广泛的认可。互相分享这种失落感能够为自己的悲伤“去污名化”,这就好比被裁员的人从曾经共事的人那里再次获得认同一样,能够帮助人们重拾自信。 最重要的是,所有的分享行为要在一个温馨、安定的环境中进行。斯坦陵布什大学的教授曾经进行了一个案例研究,将公司高层和员工聚集在一起分享关于公司改革的感受。分享结束后,连高层都感到对未来更加笃定、自信。实际上,理智地来说,一次分享活动不能改变任何本质,但是能够给员工很强地心理暗示,鼓励大家走下去。 给员工创造安定感,这样以后他们就无须在走廊、饮水机、茶水间中独自舔舐自己的伤口了。 Reference: 《“Survivor syndrome”—a management myth?》 作者/Yehuda Baruch, 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UK and Patricia Hind, Ashridge Management College, UK 《Organizations don’t resist change, people do: Modeling individual reactions to organizational change through loss and terror management》 作者/James R. Bailey& Jonanthan D. RalinSchool of Business,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USA 《Healing emotional trauma in organizations:an O.D. framework and case study》 作者/Mias De Klerk, Stellenbosch University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虽然成功率只有10%,但这是一个从 “不可能” 到 “可能” 的过程。 编者按:在科幻电影中,宇航员需要经过几百年的航行来到达宇宙某处,这时候他们就会进入冷冻装置,开始深度睡眠。在深度睡眠中,宇航员不会感受到时间的流逝,也不需要太多的营养补给。实际上,对于人类的太空探索来说,人体冷冻技术是非常必要的。科学家日前成功进行了一项实验,或许使得我们离成功更近了一步。本文编译自纽约邮报原题为“We’re one step closer to freezing our bodies and waking up in thefuture”的文章。 想要永远活着吗?还是旅行到未来的一段时间?现在,科学家在低温冻结方面有所突破,或许让我们离这个梦想更近了一步。 人体低温冻结技术最明显的用途是太空旅行。宇宙广阔,不管去哪都会耗费大量时间,更别提还需要维持人体新陈代谢的能量了。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宇航员冰冻起来,进入深度睡眠,也就是保留身体和大脑的一小部分活动,相当于处于暂停状态的视频。 科学家已经成功为个别细胞做到了这一点。 然而,让生物体从冰冻中恢复常态,这已被证明是一个更具挑战性的问题。 直到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一些进展。 科学杂志ACS nano发表了一篇文章,研究人员成功地解冻了一个斑马鱼胚胎。这个成果非常重要,因为60年前,类似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问题的核心是冰晶。水结冰后体积会膨胀,因此,扩张的冰晶会把细胞给撑破。 用防冻液代替身体的一部分液体,这早已被认为是可能的解决方案。 防冻液填充的斑马鱼胚胎(选择这种生物是因为它们大部分半透明而易于研究)在液氮中迅速冷冻至-321F,并已经存放了几十年。可是一直无人敢解冻。 研究人员写道:“大尺寸的卵黄仍然阻碍了快速冷却和变暖,从而在冷冻保存期间产生致命的冰晶。”即使使用激光器产生的毫秒级闪光灯,也不能足够快速地提高它们的温度,并且足够均匀,以避免冰晶的出现。 解决方案似乎是原来防冻剂的另一种添加剂:金纳米棒(gold nanorods)。这些微小的金属碎片会传导激光的热量。这使得激光加热过程可以得到平均分配。 该研究描述了如何将快速冻结的斑马鱼胚胎进行解冻。在将其充满新的防冻剂之后,在-321°F保持几分钟,然后研究人员进行了激光快速除霜处理。研究人员表示:“这种快速变暖过程导致了冰层溢出,这可能会损害胚胎。” 大约10%的胚胎幸存下来,并再次开始成长,重新生活。 这不是一个很高的幸存率,但已经把“不可能”变为了“可能”。这很可能是一项伟大技术的开始。 原文链接:http://nypost.com/2017/08/02/were-one-step-closer-to-freezing-our-bodies-and-waking-up-in-the-future/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啦)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啦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全面贯彻中央文件精神。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 二是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在我市“3.17新政”从严需求端调控基础上,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此次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整合以往各类出售型保障房和政策房,回归住房居住属性,促进保障房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发挥改善民生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双重作用。 三是总结自住房工作经验。2013年以来, 我市已在自住型商品房工作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供应对象限定为无房家庭、实行按区域分配、引入专家审查提升规划设计标准等,受到了群众和社会的一致认可,有必要通过完善政策加以固化。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今后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 《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形成符合首都特点的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住有所居。 二是有利于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充分减轻购房负担,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本市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出,通过合理定价,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将对我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建设方面 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三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二、审核分配方面 一是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二是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三是促进职住平衡、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三、规范管理方面 一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二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三是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四、新老政策衔接方面 《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的重要亮点 一是“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二是实现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实现高效、便民服务宗旨。 三是规范退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意见反馈途径 如您对《办法》有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请于2017年8月10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9958478 邮箱:gongyouchanquan@163.com 我们期待您的关注与参与! 附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土地供应计划) 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规划选址)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供地方式)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 “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规划设计导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限制申请情形)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配售规则)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分配程序)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监督指导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资格激活) 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公证和社会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关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剩余房屋处理) 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 共有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产权份额)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价格和份额确定程序)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购房合同签订) 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出售收益分配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信贷优惠政策)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出租管理)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回购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再上市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第二十六条(再上市价格管理) 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人购买政府份额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后实现退出,或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使用约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担保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抵押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维修资金)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收费)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使用约定的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信用信息管理)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面向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与自住型商品住房等住房的关系)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
8月3日,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7月28日在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召开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 据悉,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防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立项评审组,对近期提交立项申请的十项团体标准开展立项评审工作。 本次参与立项评审的团体标准涉及个体网络借贷合同要素、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互联网金融云计算、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互联网直销银行等领域。会上,标准立项申请单位介绍了标准编制背景、预研情况、标准草案、进度安排等。评审组专家就每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讨论和表决,评审组一致认为,该十项团体标准涉及行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符合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求,同意该十项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评审。下一步,这些标准项目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的具体组织下,正式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积极有序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之初即确定的重点工作方向。协会自成立以来,按照顶层设计和急用先行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研究规划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并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成立了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旨在汇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积极开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标准研制实施工作,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自律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编者按:非法金融活动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同时,也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影响。为帮助消费者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培养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本报与宁波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推出“防范非法金融在行动”专栏,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帮助消费者正确投资理财。 这是浙江省第一起P2P非法集资案。 徐某原本是一家环保设备企业的负责人,因出现资金问题,遂与余某等三人设立了“力X创投”平台,对外宣称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以“月标”“天标”“秒标”的形式频繁发布贷款协议,宣称年息加奖励后收益在19%至50%。 最终,徐某通过该方式从全国1200余人非法吸纳存款5195万余元,用于支付利息、自融以及放贷。截至案发,该平台仍未归还300余名投资者的本息,共计4000余万元。2015年5月20日,徐某等8名被告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处罚金40万元。 徐某的做法是“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典型伎俩,即先发布畸高收益率的投资标的和承诺担保来诱骗投资者,然后通过虚构标的、虚假项目吸收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违规使用资金进行放贷或消费。 实际上,这已经完全背离“P2P网贷”的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社会公众在选择P2P方式投资时,要仔细调查平台的企业资质、日常运营、业务模式、风控手段、团队实力、发标情况等。以“P2P网贷”为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机构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违规设立资金池。网贷机构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通过平台募集的资金全部流向法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出借人的本息支付及借款人的资金发放均发生在上述账户,且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完全由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少数高管控制。 其次是存在自融问题。网贷机构通过虚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重复借款标的等手段,吸收出借人的投资资金,资金用途被用于个人消费或难以查实实际用途。此外还设立线下门店并发售高收益率理财产品。网贷机构通过线下门店大肆营销,大量散发产品传单,在线上或线下发售明显偏离目前市场平均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没有具体对应的借款人、借款项目,或理财产品对应的借款人或项目存在虚构造假。客户群体多为中老年群体。线下门店进出多为中老年人,且通过组织各种体验活动、免费旅游、养生讲座集中向老年人营销。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企业出海“买买买”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企业出海受到鼓励;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非理性投资”、“转移资产”的消息也接踵而来。“内保外贷”模式因帮助企业提供海外融资,成为企业一大“输血”渠道也受到热议。日前,市场聚焦的几家大型企业再次传出遭监管检查,检查内容就是“内保外贷”情况。8月2日,外管局澄清相关消息不实,但同时也表示,将加强“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 “内保外贷”模式引关注 海航、万达、复星、浙江罗森内里、安邦这几家企业因近年海外投资比较凶猛,近来不断卷入“被检查”风波。8月1日,有消息称,外管局正在对安邦、海航、万达、复星和浙江罗森内里投资公司境外收购涉及的“内保外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涉及上述公司境外并购的“内保外贷”业务是否存在虚假信息、虚增资产价值等,检查并不意味着该等公司一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因6月市场也曾传出银监会对上述多个企业摸底授信,虽然当事方都予以否认,但一个多月后,近乎重叠的企业名单、相近的排查理由再次传出,都加深了市场的猜测,令这则消息迅速发酵。 不过,8月2日,外管局在官微回应称,目前并未针对媒体报道中的几家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调查,相关报道情况不实。 外管局同时表示,积极支持包括银行和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开展真实合规的“内保外贷”业务。同时也将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担保和恶意担保等违规行为,促进“内保外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输血”海外主渠道 “监管摸底”这样敏感的字眼,叠加名单中企业自身的高话题性,市场对于企业“内保外贷”的讨论声再起。 一位地方银行中层人士曾撰文介绍,2010年中,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内保外贷”的模式为,境内企业集团将资产押予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从而取得银行开立借贷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再转交集团境外附属公司,凭此担保工具在相关银行的境外分行或附属机构,取得贷款融资。 企业和银行都有做“内保外贷”的动力。业内人士介绍,对于企业来说,“内保外贷”的一个作用就是跨境的“增信”。因境外新设公司在成立之初,往往在当地人生地不熟,业务还未开展,现金流不足,也难以从国外银行获得融资,这个时候就需要境内母公司的流动性支持。而境内中资企业的主要合作银行一般又都在国内(除非是大型跨国公司),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在“国内企业-国内银行-国外银行-国外企业”之间建立信用链条,最终达到为境外公司获得融资支持的目的。金融业资深观察人士肖磊进一步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企业海外贷款的成本相对国内还是偏低,所以企业的积极性较高。 对于银行而言,“内保外贷”也有多重好处。上述银行内部人士指出,在资金面紧张、银行同业存款大战日益白热化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获得一笔稳定的存款或资产抵押;此外,开证业务也为内地银行带来可观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资金间接出海隐忧不断 值得注意的是,“内保外贷”火热的另一个原因,也成为市场担忧的理由。业内人士表示,在对外直接投资受限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有钱出不去”,而通过“内保外贷”渠道,可以实现资金的“间接出海”。 这种担忧在前两年人民币贬值预期浓厚时更为明显。肖磊表示,2015年下半年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比较强,导致很多人运用“内保外贷”去套利。如果业务持续做大,或者说企业能肆无忌惮地做“内保外贷”的话,就会导致外汇储备的减少,因为海外金融机构授信的钱也是从央行售汇的,所以市场担忧过度的“内保外贷”会导致外汇储备下降。 不过企业的套利空间已经变小。一方面,国内在2015年多轮降息后,存款基准利率已经不断下降,不再像几年前那样,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内高存款利息与国外低贷款利率的“差价”。另一方面,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从去年末开始,监管层加强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后,企业套利已经变得比较难做。 “最近外汇储备单从数据来看,流失压力也已经越来越小。”鲁政委补充道。据央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6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0567.9亿美元,比5月30535.7亿美元小幅上升32亿美元,为连续第5个月上升,同时也是2014年6月以来最长的上升周期。 在对跨境资本流动加强管制的同时,监管也对正常的“内保外贷”提供了政策支持。今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额度的占用,由原先的100%调整至20%;外管局紧随其后,在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明确允许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境内,“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这两部新规被业内预计会对“内保外贷”业务带来较多正面影响,“内保外贷”额度的放大,再加上回流限制的放开,无论是对于跨境交易架构的设计还是企业境外发债来讲都孕育着更多的市场机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监管一纸公告,处罚了昔日资产证券化(ABS)明星券商恒泰证券,也将ABS产品面临的现金流归集的部分困境凸显了出来。 7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对恒泰证券做出处罚,“自8月1日起暂停受理恒泰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6个月。” 此次处罚,源于恒泰证券管理的“宝信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宝信二期”)、“宝信租赁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宝信四期”)及“吉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吉林供水收费”)3只ABS(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资金违规划转的问题。 对这一处罚,一位监管层人士表示,这是证监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与表现,“标准化、透明化、规范化是我们最基本的要求和底线。” “这个案例与资金挪用有关,投资者购买产品后,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属于投资者,不能动。但现金流归集需要超额,通常是1.1-1.2倍,导致部分属于融资方的资金沉淀在账户内,变相提高融资人的成本。” 华南某券商一ABS业务人士表示,超额现金流覆盖是ABS本身的特性,恒泰证券受罚的案例,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这一特性带来的行业性困境。 超额现金流归集困境 恒泰证券的三单受罚的ABS,其中宝信二期设立于2015年3月19日,发行规模为3.15亿元,宝信四期设立于2015年7月22日,发行规模8.74亿元。二者原始权益人均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供水收费设立于2015年4月23日,发行规模9.9亿元,原始权益人为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据中基协公告,3只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按照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归集至监管账户后,在专项计划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期内迅速转出;在专项计划账户划转归集资金日之前,则重新将资金集中转回监管账户。 截至今年5月底,宝信租赁从宝信二期、宝信四期监管账户中转出的资金笔数分别为24笔和21笔,转出规模分别为2.75亿元和6.85亿元;吉林水务集团从监管账户中转出的资金笔数为188笔,转出规模为4.78亿元。 恒泰证券的公告称,以上情况由中国证监会前期检查发现并移交中基协,中基协也调取了有关资料,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融资人不愿意配合,特别是在融资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管理人也很为难。”前述华南券商ABS业务人士表示,目前融资方依旧习惯将ABS跟发债、银行贷款做比较,由于ABS融资本身已较为复杂,若现金流还必须沉淀其中,则会大大降低融资方发起ABS的意愿。 “融资方都是按照BP去考虑融资成本,对一个四五个亿的产品来说,四五千万的资金沉淀,已经非常高了;尤其是对一些上市公司来说。”该人士说。 但他同时表示,此问题也有解决办法,“比如,融资方和投资方可事先约定,当产品现金流归集到一定规模后,在保证当期资金偿付的前提下,融资方可使用归集的资金,或是直接分配给劣后级产品(通常由融资方自身持有),再或者,让融资方对这些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事前披露,如果在投资者买之前就披露,我觉得问题不大。” 北京一位券商ABS分析师点评恒泰证券受罚案例时称,前述ABS业务人士提到的几种操作方案,其均“见过有项目这么操作的”。 “但如果真的这么操作,投资者是否能认可,产品能否成功发行,或者利率还是不是现在这个水平?毕竟,增级量降低了,在投资人心里还是有区别的。”该分析师亦提出疑问。 存续期管理之忧 恒泰证券的案例,从资金挪用的角度,揭开了ABS存续期管理问题的一角;但ABS存续期管理的挑战并不仅限于此。 “存续期管理一直是个问题,毕竟大家以前都是做债的,不怎么重视存续期管理。” 前述券商ABS分析师称,业内较为关注的ABS存续期管理问题,主要包括资金混同风险(即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金混同使用,造成资金权属混淆的风险)、管理人对资产的后续监督管理等是否尽责等。 其续称,恒泰证券此次受罚,即属于典型的资金混同风险案例,2016年违约的大成西黄河大桥ABS亦属此类;但随着2015年下半年以来,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加强这类风险的控制措施,“目前这个风险不算严重,大部分项目从合同上来讲是比较完善的”,但“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只是说尽量的在资金效率和风险之间平衡一下。” 而跳出产品本身,道德风险亦是一大隐患。 “成立一个事业部独立核算,然后团队与公司进行比例可观的项目收入分成”,就有动力绕开风控将产品发出来。 “事业部制下,人员流动往往也比较大。”该人士对记者说,“现在恒泰ABS业务的核心骨干大部分已经离开了,有的去了天风,有的去了华菁,留给新团队的摊子会比较有挑战。” 从多个渠道确认了诸多恒泰证券核心骨干去职的说法。 或因核心骨干流失,恒泰证券昔日的明星光环也在褪去。 Wind数据显示,2015年,恒泰证券企业ABS承销了19只产品,总金额为239.6亿元,占企业ABS当年总额的13.52%,遥遥领先第二名广发证券7.95%的占比;2016年,承销额和占比降至119.31亿元和3.32%;2017年初至8月1日间,承销额和占比则为74.39亿元和2.61%。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8月,“无现金社会”的热风来势迅疾。8月1日起,支付宝的“无现金城市周”和微信支付的“无现金日”活动同步推出,活动的形式,均是通过投入重金鼓励消费者以移动支付代替现金支付。已经连续三年举办该活动的微信支付,今年更是将无现金日活动的口号定为“无现金,就现在”。 显而易见的是,对于这两家移动支付巨头来说,推动无现金社会不仅是在表达一种社会愿景,同时也是基于现实的商业决策。我国的移动支付主要靠电商带动,而当下,电商的移动化转型基本完成,作为配套的移动支付继续攻城略地,不仅是其独立发展的需要,对于推动电商从线上走入线下,也有直接的助益。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移动支付体现出来的便利性,单纯就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趋势而言,无现金社会无疑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在欧美国家同样显著。不过,已经出现的趋势,并不能和无现金社会的真正到来画等号,而两者之间的距离,甚至是超出想象的。 对于传统金融体系不尽完善的中国来说,向“无现金社会”看齐,首先需要补课。移动支付的高速发展,让很多中国居民的现金消费一举跨过了信用卡时代乃至PC时代,然而,对于真正走向无现金社会,这种跨越实际上掩盖了一些障碍。首先,从普及的角度讲,相比移动支付对于智能手机存在依赖,信用卡作为一种差异化显著的支付载体,理论上自有其优势,因此,如果信用卡能够像移动支付一样得到充分发展,对于无现金社会的实现会是一种直接的推动。 更为关键的是,信用卡之所以未在中国全面推广起来,不仅与移动支付的出现有关,更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以及背后的金融体制有关,而发达的金融体系和网络、健全的信用社会,才是无现金社会落地的关键。在美国的线下消费领域,甚至在网约车等一些新兴的移动互联网领域,民众对于信用卡消费的热情远远高于使用移动支付。2015年,手机支付的交易额在传统零售消费的占比仅为0.2%。究其原因,并非传统零售商刻意抵制移动支付,而是美国的传统金融体系足够发达,这使得信用卡消费与移动支付相比不仅没有明显的劣势,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明显占优。 从更为全面的角度讲,无现金社会涉及“社会”二字,这意味着其不仅事关金融创新、商业创新,更事关社会各方面的状况是否理想。从全球范围来看,以瑞典、丹麦、挪威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对无现金社会的推动和实现程度,是走在前列的,这些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人口规模不大,社会较为均质化、福利较好,特别是民众对政府和国家金融体系的信任度,普遍比较高。比如,在丹麦,政府允许一些零售商拒绝接受现金支付,其可行性在于,丹麦的人口只有500多万,受益于经济的高水平、社会的均质化,丹麦国民可以享受到较为完善的福利与养老保障,并且有普遍的高收入和高税收支撑个人生活和社会福利支出,这种均一、理想的经济社会状况,使得国民接受金融服务的场景和习惯能够最大程度地统一起来。 一些北欧国家在建立无现金社会方面的先天或后天优势,即便是美国也不具备,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以推崇创新著称、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也较高,但超过1/4的美国人仍然习惯用现金付账,近千万个家庭甚至没有银行账户。正是这样的复杂状况,让美国的无现金社会理想每每面临反对者的冲击。 就当下而言,在移动支付巨头的推动下、电商从线上走到线下的趋势之下,未来几年,一些重点城市可能会无限趋近于“无现金城市”。虽然无现金社会的理想足够遥远,但移动支付所引领的金融创新无疑正在缩短这一距离。更为乐观的一点是,至于实现百分百的无现金社会,则不仅需要传统金融体系的根本性变革,更需要全面补足经济社会的短板。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针对减持新规,业内的针对性 “金融创新” 也远未停歇。 继针对上市公司减持需求祭出 “买入转售” 等业务后,目前部分券商也在向一些上市公司 “特定股东(即通过IPO、定增等渠道获得的特定股份的股东)” 尝试以收益互换、欧式期权等方法来提供相应股份服务。 在上述交易中,券商将作为互换交易对手方或期权买卖对手方,同上市公司减持股东及受买方进行双边交易,而收益互换、期权等工具则能为交易三方实现政策期限和价格风险上的规避。 从业务性质来看,上述交易与买入转售类似,券商实际上成为交易方之间的资本中介商,并通过自有资金为双方提供买卖服务。 有分析人士认为,上述两项减持服务的合规性仍然存有一定争议;而无论是收益互换还是场外期权,往往具有就特定时点进行“锁价”交易的性质,因此股东方和受让方是否能够如期履约,券商能否在运用上述工具时做好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仍然是被关注的重点。 新式减持术 继买入转售后,更多场外模式正在为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提供通道。 由于减持新规规定,若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则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这一规定让不少试图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述股份的投资者望而却步。 据了解,北方某券商正在尝试推出收益互换模式为股东减持提供通道。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减持新政曾规定,包括收益互换、司法执行等在内的股份减持也一样受到约束;笔者获悉,上述互换式减持的方法,仍然需要以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而收益互换则在其中扮演风险对冲功能。 “券商作为买卖方的大宗中介出现,并同时与买卖双方签订两份收益互换协议,来实现价格风险的对冲,”上述券商机构业务部一位总监表示,“在减持新政中,受让方6个月的冻结期和期间的价格风险是最难办的,而券商则可以利用资本和服务优势解决这个问题。” 在该模式下,减持方通过大宗交易将特定股份卖给券商,而券商则同时与潜在受买方开展互换交易,约定特定股份若在禁售期满后出现价格下跌,则不足部分将由券商补足;券商同时再同减持方进行收益互换,将补足承兑风险向上游转移。 “买入转售模式需要券商寻找买方,而收益互换通常建立在交易意向已经形成的需求上,但两种模式都需要减持方为券商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上述总监坦言,“目前范围并没有扩大,还只是在尝试阶段。” 与收益互换模式相似,近期出现的期权减持则需要券商大宗受让特定股份的同时,与买方开展衍生业务交易。 该模式期初,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将股份卖给券商,而后再由券商同受买方签署场外衍生品协议,并由受买方向券商卖出一份与限售期平行的欧式看跌期权。 而在限售期结束后,受买方与券商进行结算,既可选择以大宗交易形式购入股票,也可让券商自行完成股份处置,并以成交价作为期权期末价格进行支付。 该交易的目的,仍然为了规避减持禁令背后可能带来的市场价格风险。 “核心目的还是为了锁价,”一位了解上述交易结构的券商场外业务负责人表示,“如果券商在持有特定股份期间股票出现下跌,那么通过持有看跌期权则能将价格风险转嫁给受买方;同样如果股票价格不跌,则受买方可以获得相应的期权收入。” “远期交易” 合规待解 事实上,针对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形式减持业务的合规性,业内也存在一定分歧;而这种分歧也让部分券商怯于“尝鲜”。 “我之前跟一些客户聊过这个模式,也研究过,后来沟通的时候被合规拒绝掉了,”北方一家大型券商信用融资部人士表示,“合规一方面觉得结构过于复杂,同时又觉得买入看跌期权有涉嫌看空的嫌疑,这不是监管层所鼓励的方向。” 部分券商所怀揣的这种担忧,也并非毫无依据。 例如,融资类收益互换曾于2015年底遭到监管层口头勒令“停止新增”,而上述减持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内也存在不同看法。而早在减持新规出台之前,就曾有上市公司股东因收益互换被清理带来的“强制平仓”而收到过交易所的监管函。 “2015年叫停的主要是依靠收益互换去配资的,而收益互换模式在减持里更多扮演的是价格管理功能,两者功能有本质区别。”上述券商机构部总监称。 但在汇金系一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看来,在收益互换过程中,涉及到券商自有资金的参与,因此是否属于融资类互换也较难认定。 “自有资金参与互换实质还是为交易提供融资,虽然在参与目的上更多是为了规避减持限制,但事实上还是构成了融资便利,所以这也相当于一个模糊地带。”该负责人坦言。 此外,对于特定股份买卖方能否对相应的期权协议进行有效履约,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上述券商场外业务负责人提出风控思路是,需要买方在签订欧式期权的同时,缴纳不低于5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如果需要交纳保证金,其实就是实质上的预先认购,但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让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并通过股票质押来获得流动性?”一家民营资本集团PE业务人士质疑称,“感觉这个安排还是券商为了强化自有资金的参与性。” 而在部分合规人士看来,上述两类减持服务的最大问题是背后带有“远期交易”性质的合规考验。 “就交易实质而言,互换和场外期权最终都达到了实现远期交易的目的,而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也应将这种对赌模式纳入远期交易监管,”中信证券一位人士认为,“但目前监管层对场内‘远期交易’的监管态度仍然不明朗,所以这类业务创新也需要谨慎开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正在热映的《战狼2》引爆暑期档,在受观众高度认可的背后蕴含着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团队艰辛的付出。在拍摄过程中,剧组战胜了各种风险,《战狼2》杀青之后,吴京这样感慨:“终于拍完了,起码我活着回来了。” 事实上,一部影视作品从最初的想法萌芽到最终完成,甚至搬上荧幕之后,都面临着各种风险。为转移这种风险,影视保险诞生了。目前,美国影视保险市场已经十分成熟,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切尚在刚刚起步的状态,规模不大的影视保险也是外资险企的天下,不过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这一细分市场还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三大产品占据影视保险主流 影视作品制作全过程有诸多风险,一般由哪些保险来承保其中的风险呢?据了解,一般有三大类保险可以承保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以及上映后的风险,分别是完片保险、影视制作保险以及侵权保险。 完片担保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是投资方为了保证一部电影或电视制作能够按照预定时限及预算拍摄完成,而寻找担保方对影视作品拍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为。 完片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承诺按期完成电影制作,并保证不会超出议定的预算成本,任何拖延或者财务超支都由担保人承担,并且当制作无法完成时,将退还他们的投资成本。为了转移自己的财务风险,完片担保公司会向保险公司投保完片保险,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相关风险费用。“完片保险的需求主要来自于电影投资人,购买方可以是影视公司也可以是完片担保公司。”泛华卡富斯保险经纪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怡保险经纪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卞磊表示,一般情况下,完片保险更多地由完片担保公司或者对应的机构购买。这种操作模式结合了电影投资方、制作方、担保方和保险公司,对于担保方来说,完片保险可以转移他们的财务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担保方可以弥补险企自身影视人才的不足,结合双方的专业力量来承保风险。 据卞磊介绍,在完片保险之外,影视制作保险与侵权保险也是两大险种。制作保险可以承保财产损失、意外险,以及雇主责任等风险,在美国有影视一揽子保险,中国市场以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主。侵权保险则主要承保影视作品上映之后引发的侵权风险。 中资险企尚缺乏承保能力 由于电影市场化、保险理念等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影视保险还存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的影视保险也是外资险企的天下,中资险企尚缺乏承保能力。不过,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细分市场还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据了解,中外公司合作拍摄影片时一般会购买较为完善的保险,而纯中资公司制作影片购买保险的比例要低很多。卞磊分析认为,美国保险理念深入,同时其影视制作严格实行预算制,不能随意更改,制作方一般要将2%左右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保单比较贵,保障也全面。而在中国,与其增加保险费这笔硬性支出,制片方更愿意自担风险,目前其购买保险的费用在其预算中占比尚不到千分之二。 从目前规模尚不大的影视保险市场来看,也基本是外资险企的天下。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独立的影视保险承保能力,因为定价能力、核保能力等都必须依靠外资再保险公司的支持。“表面上看起来,影视保险的承保方是中资险企,但目前中资险企主要充当出单角色,绝大部分保费都要分出给再保险公司。”泛华卡富斯保险经纪上述负责人表示。 不过,变化也正在发生。6月19日,人保财险与美国电影金融公司(FFI)达成保险合作协议,人保财险将为所有FFI在中国提供的完片服务进行全面保障,从国际市场引进的一系列影视保险产品也将全面推出。同时,双方也将推进中国影视完片保险和制作保险的本土化进程。据了解,人保财险组建了主攻影视保险的团队,引进并开发完成了市场首款完片保险,该公司还为电影制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员意外伤害风险、责任风险、财产风险、核心人员风险等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外资完片担保公司的进入,以及中资险企在影视保险的更多参与,意味着中国影视保险拥有巨大的潜力。”泛华卡富斯保险经纪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影视业正蓬勃发展,从趋势上看,其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都将更深,这会引起投资运作模式的改变,也会带来很多新的保险需求,未来,这一细分市场有望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也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