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的矛盾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可以说,在当前发展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完全满足系统重要性特征,而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如果经济和金融发展过分倚重房地产,并听任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则其极有可能成为触发系统性风险的结构性短板,进而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危害。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寻房价持续上涨的宏观经济影响以及结构性体制性根源,构建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房价过快上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鉴于房地产关联的行业众多,在我国,房地产一直被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甚至在以往的宏观调控中被作为调控工具。在我国体制条件下,房地产投资作为宏调工具,往往伴随着房价快速上涨,房价过快上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从这两年经验看,我国房价上涨过快,一些城市房价远超合理水平,对消费和投资产生净挤出效应,导致全要素生产率下降,拉大收入差距,客观上也推动了经济中杠杆率的上升,严重威胁着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房价过快上涨,不但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方向“南辕北辙”,而且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宏观经济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对消费的净挤出效应。房价波动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归纳为房价波动的财富效应与挤出效应。一方面,房价的上升通过实现与未实现的财富效应及其流动性约束效应等渠道来提高居民的财富,从而促进其消费的增长;另一方面,房价的上涨经过预算约束效应、财富重新分配效应及其替代效应等途径,挤出居民消费,而最终影响则取决于正负向效应的力量比较。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房价上涨对消费的抑制作用已大于促进作用。大多数研究认为,我国房地产的财富效应较弱,消费依然取决于收入。近期相关研究表明,房地产价格长期上涨使得我国城镇居民不得不“为买房而储蓄”,城镇家庭流动性约束正在收紧,已经对消费产生了抑制作用。2016年,北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从上年的7.26%大幅下滑至4.8%,远低于全国10.4%的同期增速,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亦是如此。 其次,对投资的净挤出效应。房价上涨对投资亦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正向影响主要是指通过投资关联效应、抵押品增值效应和居民财富效应三个渠道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的促进作用;反向影响主要是指通过要素成本带动渠道、资金挤出渠道和投资替代渠道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的抑制作用。从我国当前情况看,挤出渠道和投机渠道所产生的反向抑制作用已超过正向促进作用。由于我国房价上涨幅度过快,推动土地价格及租金上涨、行业之间利润率差异过大,在房价快速上涨的一致预期下,加上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导致资源向房地产部门的过度倾斜,加剧了实体经济成本的上升,直接抑制了制造业、可贸易品等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对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阻碍作用。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房地产的高回报率吸引了众多非房地产企业进入房地产领域。尤为重要的是,在存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抑制的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在信贷扩张过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稀缺信贷资金,并大量投入到房地产领域,进而通过“资源再配置途径”形成高生产率企业补贴低生产率企业的“倒挂机制”,扭曲全社会的资源配置,阻碍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陈斌开等基于中国微观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研究发现,房价每上涨1%,资源再配置效率会下降0.062个百分点,全要素生产率下降0.045个百分点。 最后,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7年第一季度公布的数据表明,过去半年,城镇无房家庭新购住房的比例为4.9%,低于已有一套房再购房的家庭比例的5.3%,低于已有多套房再购房的家庭比例的5.9%,更低于总资产处于前20%的富裕家庭买房比例的8.1%。这说明,房价上涨吸引了更多投机型买家,对为自住而买房的刚需者产生了挤出效应。作为结果,房价上涨拉大了无房者和有房者的差距,使得财富由无房家庭向有房家庭转移。 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结构性体制性根源 第一,从供给体制上看,房地产供给弹性不足的地区更容易出现房地产泡沫。近年来我国建设用地供应面积呈逐年下降趋势,与旺盛的住房需求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成为推高房价的主要因素。从行为模式角度看,很多地方政府收入一半左右来源于土地收入。为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一些地方政府在“招拍挂”过程中,有意采用“挤牙膏”式供地模式,从而推高房价和地价,成为导致房地产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城市化布局失衡,导致土地错配和低效率使用,形成房地产供给的人为约束。在高度计划、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下,我国的城市化布局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行政干预扮演重要角色。全国均衡、分级管理、逐层落实的发展模式,难免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违背,既无法满足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又妨碍产业集群形成和城市化健康发展。正如库兹涅茨(Kuznets)所指出的,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我国东部地区、沿江地区在城市化、工业化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城市化、工业化起步早、发展快,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需求旺盛。但是,政府对土地的计划控制使得土地利用未按照城市化发展规律紧凑发展居民住房,城市群建设远落后于人口流动的实际需求,抑制了城市化发展。在我国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的国策下,目前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无法跨区域实施。东部沿海地区及沿江地区的土地本应更多用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而不是用于农业耕地,结果实际闲置或荒废了,既没有也无法真正用于农业耕地。 另一方面,行政手段干预过多,导致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配置失衡。国际上,大城市在土地利用结构上多以居住用地为主。纽约和东京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4%和73%,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3.9%和5.1%;而北京、广州和深圳居住用地占比分别为28%、29%和26%,工业用地占比分别为22%、32%和36%。鉴于工业用地的地价远远低于居住用地的地价,这种地价二元结构背后,实际上是居民部门对于企业部门的补贴和价值转移,住房价格的持续上升也就难以避免。 第二,从财税体制上看,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因果关系倒置。从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进程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看,房产税是地方政府公共投入的重要财政来源。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同时对调节房地产市场投资需求也有显著的作用。事实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存在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房价越高——房产税越多——公共服务供给越完善——房价进一步提高”。换言之,不同区域、不同品质的房地产,内在价值不同,税收理应不一样。房价越高,房产税收得越多,该区域的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也就越完善。由此,又会带来该区域房价的提升,地方政府可以从房地产上收到更多的税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质量,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然而,我国教育、医疗等投入,都是由财政直接划拨资源,而且分配极不均衡,这必然导致不同区域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并引发直接的市场行为扭曲,易引发类似爆炒学区房等行为。 这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因果关系倒置的现象,本质上仍源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即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权却承担大部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从税种看,我国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无主体税种。从税政权看,地方没有开立税种的立法权,也没有调节共享税税率的权力,地方税收调控能力不足。房地产税迟迟难以推出,不但无法形成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良性循环,也使得地方政府缺少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调节工具。 第三,从金融调控上看,宽松的货币政策,即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货币性因素是影响房价波动的重要变量,但这种影响是非对称且是结构性的。对于供求关系较为平衡、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价格不存在上涨预期的商品,货币性因素作用并不明显,货币投放过多未必会带来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反之,当供求关系存在失衡和价格存在一致性上涨预期时,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保值增值资产进行投资投机。尤其是在我国土地供给被人为控制且缺乏弹性、不能随房价变化自动调整的情形下,低息信贷供给就有可能推动供求关系进一步失衡,从而导致房价上涨。因此,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货币信贷因素,金融市场放松监管是造成房地产泡沫更为直接的触发因素。在监管放纵下,美国通过“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向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居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继而引发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就是明显的例证。由此看,前两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打击首付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应当回归“治本”初衷,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如何完善土地制度市场化机制,以增加土地供给弹性;如何建立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财权,以形成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与房价之间的良性循环;如何优化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构建我国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推出租售并举、租购同权、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租赁市场等试点工作,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提高了住房供给的弹性。但由于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市场化改革未推进,户籍、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措施并未完全跟进。此外,一些共有产权住房或农村集体用地租赁房地点过于偏僻也可能带来城市发展的交通问题,总的来说,这些探索对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一定的作用,但依然属于辅助性政策,仍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就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明确要求,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泡沫,又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一是房地产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我国以往宏观调控中以刺激房地产作为调控工具的倾向明显。当前,房地产自身已成为挤出投资、制约经济转型与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也是重要的金融风险源头,不宜再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 二是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完善土地制度。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城市群,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传统思路,寻找保护耕地的新的市场化机制,在房价上涨过快的一线和重点城市,应加大居住土地供给数量,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预期。同时,以土地当量为基础,按市场原则建立全国范围的土地计价交易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配置。 目前,关于振兴东北的讨论比较多,但这些政策建议更多是从一个省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事实上,如果从全国的角度看,地区之间的竞争,会使人员和资金流向更有竞争力的地区;解决振兴东北的资金也应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计价交易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东北也很容易依靠丰富的耕地资源获得发展资金。依靠市场机制,可以让各地的土地的比较优势发挥出来。同时,地区之间的竞争也是各地发展模式优胜劣汰的竞争。 三是要以房地产税为切入点,深化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将房地产税改革纳入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明确房地产税立法,使之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减少其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对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采取房地产税和市政债相结合的方式,与当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挂钩,实现其与房价的良性循环。一些热点城市率先推出房地产税试点,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资需求,释放存量房产供给。当然,房地产税起步应低税率、全覆盖、可负担,尽管起步阶段房地产税收收入不高,但可稳定房价的预期。 短期内,应积极探索正规融资渠道,开展市政债试点工作,以城镇化建设项目未来所带来的现金流(包括可稳定征收的房地产税、公共设施及服务的使用者付费、商业繁荣后带来的各种税收增收等)来偿还债务,实现债务“发行、使用、偿还”主体的统一,从而实现在时间轴上把未来收益平移到当前来使用。通过“自用、自发、自还”,真正做到明确权责,激励相容,实现各级政府财政相对独立、自我平衡,提高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减轻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隐性担保责任和硬性行政要求,更好地拓宽地方政府举债的“正门”。从长远看,应理顺中央地方财税事权体系,提高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匹配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权力,充实地方政府财权。第一,建立包括零售税、财产税、资源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等在内的综合性地方收入体系;第二,给予地方政府开立地方税种的权力,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第三,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空间,调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本级分享部分的税率。 四是继续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虽然有调节结构的功能,但本质上还是总量政策,不能期待单纯用货币政策解决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问题。应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不动摇,稳妥调节好货币闸门,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结构性改革创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五是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监管。要重视房地产价格因素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影响,可考虑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中增加房地产广义信贷的偏离度指标,从信贷增速方面抑制房价大幅波动。因城施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价值比,即首付比,严禁“首付贷”等监管套利产品滋生蔓延。 六是政府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应加强管控,并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鉴于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且存在认知局限,政府应当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加强管控。在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房产税等长效调控机制推出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对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应保持紧调控态势,不宜随着市场变化而放松调控。同时,应当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做好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以稳定市场预期。 ...
从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泡沫、18世纪英国的南海股票泡沫和法国密西西比泡沫、1910年代的清朝橡胶泡沫、1970年代美国股市漂亮50泡沫、1980年年底台股大泡沫、同期的日本股市大泡沫、1989年日本地产泡沫、2000年美国科技股泡沫、2007年A股泡沫、2008年美国/全球衍生品泡沫、2015年A股创业板泡沫一路走来,人类对金融市场的认知一直存在漏洞与偏差,而金融泡沫也从未远离。 在这些金融泡沫褪去以后,留下的往往是一地狼藉。现在,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泡沫,披着这个时代特有的高科技外衣,再次走进我们的生活。 虽然伴随着算法、计算机技术、区块链的各种名词,虚拟货币看起来是一种十分高大上的东西,但是,从本质上仔细剖析之后,我们就会发现,火热的虚拟货币,其实是一个彻底的金融泡沫。 最核心的原因在于虚拟货币本身并没有任何价值,而其供应也没有任何实际限制。 尽管绝大多数虚拟货币都宣称,发行数量有限、不会无限扩张,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到底有多少种虚拟货币,却是没有一点限制的。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又存在极强的替代性。 也就是说,虽然某种虚拟货币A可能宣称自己只有2000万枚,但是隔壁的虚拟货币B可能又有3000万枚,过了两个月可能又有C、D、E、F、G等等各种虚拟货币,各有几千万、几亿枚。而这些虚拟货币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所以,尽管单个虚拟货币的供应可能的确是有限的,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虚拟货币的供应却是无限的。 就好比当你去吃早点的时候,可能每天只卖100个包子、却有1000个人要吃饭,但是包子的价格却不会无限上涨,因为隔壁还有烧麦、油条、馄饨、大饼等等。而如果烧麦、大饼的供应是无限的,而且是廉价、甚至免费的,那么包子的价格绝对贵不到哪里去,甚至也被迫以近乎免费的价格甩卖,即使包子的供应只是有限的100个。 看看现在的虚拟货币供应,在最著名的比特币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币种,以及一些找不到中文译名的虚拟货币。 这些货币的发行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吗?并没有。制造一个和这些货币类似的新币,会受到任何阻碍吗?完全不会。那么,这些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虚拟货币,其供应量难道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无限的吗? 事实上,几乎任何一个虚拟货币,都会宣称自己比其他的虚拟货币还要先进、还要优秀。来看看互联网上对狗狗币(Dogecoin)的介绍:由于没有预挖,狗币分发公平;基于Scrypt算法(我不相信有多少虚拟货币的投资者真懂得Scrypt算法到底是什么),交易过程比比特币更加便捷,狗狗币一个确认时间只要1分钟,比特币要10分钟;狗狗币并不像比特币那样,人们并不是为了投机才参与其中,这是一种表达分享和感谢的方式;未来狗狗币的通涨率比比特币还低,等等等等。 问题是,当这些虚拟货币每一个都宣称自己“更优秀”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出现的时候,我们如何相信,这种“优秀”是真正有价值的呢?我们如何能阻止新的、更“优越”的虚拟货币的产生呢?这种“更优秀的虚拟货币”,它们的供应难道不也是无限的吗?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 事实上,对于真正的货币、或者有货币属性的东西来说,其价值的保障无外乎来自于两个方面:或是强大的国家政权的保障与背书,或是普遍的民众使用性与难以替代性。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属于前一种,复制这类货币、或者类似的货币会遭受法律制裁,黄金、白银、宝石属于后一种,它们要么光彩夺目、要么数量稀少并且有不可替代的使用价值、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虚拟货币具备以上的任何一种资质吗?从第一个角度来说,抄袭一种虚拟货币、做出一个极为类似的虚拟货币,不会遭到任何法律的惩罚,而复制人民币、美元的代价举世皆知。 从第二个角度来说,虚拟货币有哪怕任何一丁点的实际使用价值吗?究竟怎样才能把一串代码带在脖子上、手腕上,用来炫耀财富、装点外表、吸引注意? 而在现代工业里,贵金属也有巨大的使用价值,白银的导电性和稳定性就使其成为高端电子仪器中不可缺少的部件,可是又怎样用一串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代码,去帮助一架发射往太空的卫星? 既无国家力量背书、也无实际使用价值、更无实际供应限制,虚拟货币的价格只能通过一种方式来体现,就是下一个接盘者愿意出的价格。而价格高低完全由下一个接盘者的出价来决定的金融现象,可以用两个字来清晰的描述:泡沫。 那些所有的价格基础都由下一个接盘者愿意出的价格决定的东西,一旦击鼓传花结束、不再有投资者接盘,它们就会回归自己的本源、甚至变得一钱不值(如果它实际上就是一钱不值的话)。也就是说,郁金香泡沫破裂以后,投资者就会只剩下一盆花;股票市场泡沫破裂以后,投资者会剩下只有原来价格几分之一的公司股权(如果没有因为杠杆交易而爆仓的话);房地产泡沫破裂以后,投资者就会剩下一堆水泥房子;而虚拟货币泡沫一旦破裂,投资者也就只会剩下一大段代码。 不同之处在于,花好歹还可以闻香,公司好歹还能继续经营(如果没破产的话),房子好歹还能住人,而一大段代码除了占据存储空间,什么都做不了。 虚拟货币到底解决了什么问题? 有人也许会问,虚拟货币不是解决了很多现实社会欠缺的东西、给了人们更好的金融手段吗?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些“解决”做的究竟如何。 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特别安全。计算系系统里到底有多少漏洞,连最好的电脑专家都没完全搞清楚(否则怎么会有2017年的WannaCry病毒大泛滥)。一句“去中心化所以特别安全”,普通投资者们,又如何有能力鉴别这句话的真伪? 事实上,最近几年,虚拟货币被盗、交易平台被黑的新闻屡见报端,那么,这种安全由何而来?为什么“去中心化”没有保障这些投资者和投资平台的安全?漏洞究竟出在哪里。 虚拟货币可以在全球自由流通。难道美元、英镑、欧元不可以在全球流通吗?人民币不是也在开始国际化进程吗?一种新的全球流通手段,究竟有多少意义呢?而正如沃伦·巴菲特所说,为什么一种财富的支付手段需要有价值呢?人们用支票支付账款,难道支票就应该因此有价值吗? 虚拟货币可以匿名、不接受监管。和安全性的问题一样,投资者真的懂虚拟货币为什么完全无法追踪吗?如果它实际上可以追踪呢?退一步来说,就算我们需要匿名、不需要监管,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难道能比黄金和钻石更好? 而且,为什么那些来源正当的钱,需要规避监管?有多少人又需要规避监管、又是什么样的人最需要规避监管呢? 最近几年,我们看到国际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地下军火交易、人口买卖、计算机病毒勒索,有多少是通过新兴的虚拟货币进行的?为什么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发展这种规避监管的交易手段呢?而又有多少负责任的政府,会长期容忍不受监管的地下金钱交易呢? 这不是科技,是盲目与从众 据媒体报导,作为虚拟货币中最主要的比特币,其60%到90%的交易量来自中国,而中国投资者持有虚拟货币的数量,却只有全球水平的10%上下。这也就是说,当中国投资者认为火爆的虚拟货币可能代表了全球最新的科技趋势、最具革命性的支付手段时,其真正代表的,可能只是中国投资者的盲目投资与从众心理。 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沃伦·巴菲特曾经直言不讳地指出,投资者离它们越远越好,这只不过是一场海市蜃楼而已。不过,巴菲特的警告向来不太被狂热的投资者所重视,还记得2000年美国科技股泡沫之前他的警告吗?《巴伦周刊》当年可是用了一个封面来抨击老先生的言论。 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实际总量无限且无人控制、价格的全部决定因素既不来自供需、也不来自政府法规规定、而只是来自下一个投资者出价高低的虚拟货币,从长期来看,只可能成为下一个经典的金融泡沫。而任何一个金融泡沫,都一定有破裂的一天。 当然,长期的泡沫属性并不会决定短期的价格波动,金融泡沫的长期必然破裂性,也完全无法解释它自己的短期价格涨跌。虚拟货币之火还能烧多久,谁也无法预测。 但是话说回来,任何没有长期意义的短期投机行为,都无异于剜肉补疮、饮鸩止渴。也许有一天,当虚拟货币泡沫完全破裂之日,投资者真正剩下的,只是一串计算机里毫无用处的代码。 而这,才是虚拟货币的真实本质。 作者为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研发中心执行总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路透香港9月1日 - 香港署理财政司司长刘怡翔周五称,政府对於引入不同投票权架构(同股不同权)持开放态度,但需要详细分析。 刘怡翔出席一项会议时向传媒表示,港交所 (0388.HK) 就建议设立创新板及检讨创业板的谘询刚刚完结,收到数百份意见,由於牵涉复杂的结构问题,监管机构需要时间作分析,暂时没有公布谘询结果的时间表。 对於引入同股不同权的立场,刘怡翔说,“我们现时是持一个开放态度,因为2014/15也曾经有过一个这样的谘询,当时交易所经谘询后,未有一个比较接近的共识。现时来说,金融领导委员会在8月30日商讨过后,都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这个重要课题我们需要有一个很详细的分析。” 他指出,在考虑同股不同权的情况时,要看怎样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例如最近有些公司的创办人被后来投资者踢出来,又例如一个创办人离世后其“超级投票权”是否可以转让给别人,甚至会不会设有“落日条款”让创办人的投票权在上市一段时间后降低,这些保障都很重要,亦需要证监会和港交所作详细研究。 港交所6月中开始为期两个月的谘询,主要建议为设立创新初板及创新主板以吸纳像阿里巴巴(BABA.N) 这类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同股不同权)的新经济公司在香港上市,惟市场意见分歧。 2014年阿里巴巴弃港赴美上市后,港交所刊发引入同股不同权的概念文件作初步谘询,惟证监会表明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后,港交所随即放弃第二阶段正式谘询。 另外,刘怡翔称,股市实名制是国内现行制度,因此在沪港通和深港通也要考虑采用实名制。 内地证券日报引述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出席沪深证券交易所一项联合研讨会时称,“一户一码”是最好的监管制度,但是这种穿透式的监管只有在A股市场才能实现,在国际上,既有法律上的问题还有系统方面的问题。如果仅仅知道谁在交易比较容易解决,但目前的市场结构不只是信息的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8月30日消息,据9to5Mac报道,2016年Uber开始追踪乘客的位置,即使在他们乘车结束后也未停止。尽管Uber宣称继续追踪只会持续5分钟,但许多乘客报告称乘车后数日乃至数周后依然受到追踪,这导致Uber受到大量批评。虽然Uber已经给出解释,但许多人人依然感到不满,被迫选择从不追踪他们位置的应用。Uber现在表示,将会解决这个问题。 路透社报道称,iPhone版Uber应用将获得更新,只有在应用被打开时才会追踪用户位置。这一改变意味着,用户只有在使用应用时才恢复分享位置数据的能力。Uber将在今天宣布新方案,并将于本周开始向iPhone用户推广。现在,Uber正试图从一系列危机中恢复过来,这些危机最终导致其首席执行官特拉维斯·卡兰尼克(Travis Kalanick)与其他高管下台。 有些人指出,这款应用的更新将会在iOS 11之前推出,这需要应用开发人员开发选项,以允许在应用打开时启用定位服务。Uber还没有解释为什么想在乘客乘车结束后追踪他们,只是含糊地宣称为了保护客户安全。 Uber表示,它从未真正开始收集iPhone用户数据,尽管曾收集过Android用户数据。当应用打开时,限制位置跟踪的能力将首先向iPhone用户开放,然后将在Android上推出。 Uber首席安全官乔·苏利文(Joe Sullivan)表示,该公司可能会在未来某个时候恢复追踪能力,但那会给用户选择的权利。苏利文还说,Uber向用户索要更多信息而没有明确给出提供何种回报的行为是个错误。他说,如果Uber认为将来追踪乘客5分钟位置能够产生重要价值,它将会为用户提供详细解释,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接受该设置。 Uber表示,该公司始终致力于加强隐私保护,最近还增加了司机-乘客聊天工具,可以让他们在不共享手机号码的情况下交换信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中国监管部门对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开售币)出手。 9月2日,据财新网报道称,原定9月2日召开、由亚洲DACA区块链协会、内蒙古乌海市政府主办的“2017DACA区块链国际高峰论坛”本应在北京富力万丽酒店召开,但财新记者从接近主办方人士处获悉,该会在召开的前一天即9月1日被突然叫停。 财新网从一位知情人士处得到的消息称,该会议叫停的背后,系监管已经对ICO做出了判断,相关规范文件将于近期发放。 这场会议参会的嘉宾包括乌海市政府相关人士、法律专家、金融机构如普华永道合伙人、知名投资者薛蛮子等,以及近30家比特币行业的创业者。 这些创业者们分别来自火币网、OKCoin、BTCC、太一云、亦来云、区块宝、Achain、保全网、聚币、币多宝、ETChain、行云运动、NEM…… 报道还称,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 有资深的比特币投资者对财新记者指出,大量的ICO项目发起人或相关交易平台的创始人,大多数都是在2015年那一波做区块链项目失败的,“转个身就来ICO了”。 …… 由此,ICO被取缔不是没有可能。取缔ICO有利于精准打击“头羊”,而对于盲目跟风,勇当“韭菜”的 “羊群”有一定的豁免。“参与者一定程度上是被裹挟的。”前述人士说。 7月24日,评论员伯通呼吁,将ICO以及以李笑来、薛蛮子们放在了公众的审视之下。 业内人士认为:ICO是一个骗局! 8月21日,上海浦东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疑似传销的某全球区块链峰会,参会人数近2千人。 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一纸《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给ICO定性:“近期,各类以ICO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了较大风险隐患。”并表示,“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最后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应主动加强自律,抵制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 9月1日,监管部门直接叫停将于9月2日举办的 “2017DACA区块链国际高峰论坛”,或许只是开始。 明目张胆的靠忽悠、欺骗、操纵为生的李笑来们.......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重磅突发!备受行业关注的针对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办法,时隔征求意见稿发布五个月之后,《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在今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新增内容是不符合货币基金流动性新规“200倍”风险准备金的,将被收取双倍或更高的风险准备金。按照这一新法规,余额宝的管理费将被征收双倍或更高的风险准备金。 2017年3月31日,这一管理规定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共收到53家单位反馈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流动性风险是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管理规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自己进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10章41条。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了专门规定。 基金君发现,对比之前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多条货币基金有关的条款上被修改或新增。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可以说是最受到关注的内容,也是影响最大的内容。其中至少有以下四条是新增或修改内容: 第一条新增或修改条款是关于风险准备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这一个主条款没有修改,但附加了一条重要内容“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不符合“200倍”的,不得发起设立新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并自下个月起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高至20%以上。” 这一条款就意味着1.4万亿余额宝对应的天弘基金没有提取70亿风险准备金,只能从2017年11月起将风险准备金比例提高到20%以上,而一般的基金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是10%。 第二条新增或修改条款是关于投资单一银行存款的 在货币基金投资上新增了:“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第三条新增或修改条款是关于投资流通受限资产的 三十二条规定: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被动超过比例限制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而此前这一条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比例是为5%,新规正式稿这一条明显有所放宽。 第四条新增或修改条款是关于投资单一机构比例的 三十三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其中后半部分内容,原为“单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从1%调整到2%,明显有所放宽。 全文如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保守估计债务超百亿、130亿资金去向不明的辉山乳业,通过寻找“白武士”接盘来最终实现债权人退出的债务重组方案,注定困难重重。 近日,在辉山乳业债权重组方案遭到多家银行及债权方歌斐资产189位合格个人投资者的反对消息甚嚣尘上之时,蒙牛乳业总裁兼执行董事卢敏放明确表示,对收购辉山乳业没有兴趣,无疑再次为困难重重的辉山乳业债务重组蒙上一层阴影。 一位奶业分析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辉山债务重组问题很大,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接盘者不足,“这么大的公司,由几个金融资本介入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从实体产业来看则是没有接盘者。” 对于相关问题,辉山乳业相关人士则婉拒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接盘者难寻 8月初,辉山乳业曾出炉了一稿债务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辉山乳业以体系内外资产全部抵债,由债权人组成新公司,但要让渡一部分新公司股权,按照这一方案,境内外债权人的清偿率为14%-20%,最终通过寻找投资者使其控股新公司,或者将新公司卖给上市公司,由此债权人实现退出。 事实上,且不论这一方案债权人是否同意,方案能否顺利实施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正如前述奶业分析人士所言,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实体产业,走到现在的辉山乳业都很难找到接盘者。 3月底,辉山乳业董事长杨凯约见8家主要债权人时曾表示,辉山乳业正在按计划进行内部重组,计划引进国内顶级战略投资者。同是在3月份,被问及会否趁机收购或入股辉山乳业,卢敏放曾对外回应称,如果有战略需求,公司可能会考虑投资包括辉山乳业在内的供应商。彼时业界猜测,蒙牛将有很大概率接手辉山乳业。但此次蒙牛方面则明确表示没有兴趣。 有分析认为,从国内其他乳业企业来看,目前尚未有合适的投资方。比如完达山,自己的产能都还没整合好;飞鹤和圣元以奶粉为主,应该不倾向于整体接手。市场还曾传言,2014年10月与辉山乳业成立了合资公司的荷兰皇家菲仕兰公司是潜在的投资者。但是,菲仕兰公司相关人士对外否认,仅表示合资公司一切运转正常。 资金去向不明成重组最大障碍 难寻合适的接盘者之外,130亿资金去向不明问题,也成为横亘在辉山乳业债务重组之路上的一大障碍。 据称获得了部分主要债权人的支持,甚至有望得到超过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同意而最终通过的方案,近日就传出债权方诺亚财富旗下子公司歌斐资产为防止重组中可能出现的 “猫腻”,组织购买其产品的189位合格个人投资者,向辉山乳业及债委会等各方,就初步重组方案提出了抗议函。 这在上述行业人士看来早在预料之中,他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现有方案债权人肯定不会同意,关键点之一则是辉山乳业130多亿资金流向不明的问题。 所谓130亿资金去向问题是指,辉山乳业财报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辉山乳业总资产341亿元,负债是212亿元。而在2017年6月5日,辉山乳业披露,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约262.2亿元,总债项约267.3亿元,已资不抵债。半年时间内,其资产从341亿元到262亿元,缩水近80亿元。 此外,该公司账上的24.3亿元也“不翼而飞”。辉山乳业公告称,“经银行确认,其账目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出现24.33亿元差额。” 另据银行等债权人提供的数据,截至2017年3月末,辉山乳业的有息债务为230亿元,而杨凯等人提供的数据称,辉山乳业的有息债务为200多亿元,有近30亿元的数据对不上。 媒体报道显示,目前多家银行均不同意现有的债务重组方案。他们认为,辉山乳业的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杨凯难以说明130多亿资金去向,不应得到如此大的股权激励。上述抗议函中称:“时至今日,主要责任人杨凯不但无法说明资金去向、投入精力全力追回资金、归还债务,反而在境内外花费3058万元巨资聘用律师、中介机构,试图逃脱法律责任,用各种方式试图免除其个人和家庭的连带责任担保”,“我们认为,主要责任人存在重大道德瑕疵,信用已经完全破产。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出面,查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继续由杨凯作为辉山实际控制人的任何重组方案,我们坚决不同意、不接受。” 23家机构超百亿贷款前景堪忧 除130亿资金去向不明之外,辉山乳业债务重组引发关注的原因还在于其牵涉的债权机构之多和债务规模巨大。 据了解,辉山乳业的债权人包括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华夏、中信、广发、大连、锦州、阜新、辽阳银行在内的23家金融机构。截至2016年9月末,银行授信余额140亿元,其中信用贷款15.5亿元,担保贷款103.5亿元,抵押贷款21.2亿元。考虑到前述部分授信并未提款,有分析说辉山乳业实际金融债务在120亿到130亿元左右。 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外,辉山乳业此前的多份公告还暴露出其在融资租赁、P2P、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方面的坏账隐患。有报道显示,辉山乳业债务危机中,包括对外担保在内,金融机构所涉债权为380亿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没有不下架的保险,但保险下架了保障还能继续么?尤其是购买了一年期的保险产品,说好的把续保写进条款,可面临产品下架一样无能为力,保险产品停售有时候就是这么无奈。 再好的保险产品也避免不了被下架停售的命运。 去年年底超赞的99元就能保30万的“小雨伞99少儿重疾险”,还没来得及成为网红就快速下架停售了,前后销售都没超过三个月,现在想买也买不到。 不过还好,官方发布了通知说已投保用户不受影响,只要没出险就可以续保。续保了至少还有保障,只是出险理赔后,也没法继续投保这份产品了。 这让许多买了重疾险跟医疗险的消费者紧张起来,如果产品停售了,是否保险也不再保险? 这个还得分情况而言。 长期型的保险最安全 一般长期型的保险是指保险保障期超过1年的保险,但保险业内多认定保障期10年以上的才算长期。 对于选择了这类保障年限比较长的消费者来说,产品停不停售对你们都没有任何影响。 即使产品停售了,只要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在保障期内,保险公司都要为合同上约定的保障内容担负责任。 投保了终身型的就更不需要担心了,这保障是要跟着你一辈子的,保险责任不会因为产品停售而终止。 一年期的保险要小心 一年期的产品顾名思义只保一年,虽然可以通过来年续保延长保障期限,但保障时间的长度终究比不上长期型保险,更何况停售的风险比较大。 为什么短期险的停售风险就比较大呢?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几款性价比爆棚的网络热销医疗险多来自一些不一样的保险公司,比如互联网保险先驱众安保险、外资背景的安联保险等。 大概只有平安是最脸熟的国产老字号,因为超过半数的国内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开发这类产品。 一来医疗险的理赔过程容易耗费大量的核保人力,二来赔付率跟风险难成正比,简单来说就是又浪费人力,赔付率又特别高,容易亏本的生意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做。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公司都把这块保障附加到了长期型的重疾险里,仅作为重疾的增值服务。 看起来给产品增加了亮点,还不怕赔钱,但客户的体验感是比较差的,因为保费会比单独买重疾险跟医疗险来的贵,保额还比较有限。 纯粹保障的保险都是剔除掉了许多花哨的东西,将保障落实,单独售卖的医疗险也是这样,对客户是非常友好,同时也容易给保险公司积攒人气,可要是赔付率非常高的话,保监就要插手了。 保监会明确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但要是上一年度赔付率超过150%或或前三年度的赔付率连续超过100%,就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整改了,要么停售,要么提高保费。 这样实惠于民的产品卖多了,不仅保险公司容易亏本,而且保监也会紧张,实在不确定能够坚持多久。 就算是这些产品将保证续保写进了条款,纷纷表示只要续保的时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不会单独调整费率,也不会因为历史理赔记录而拒保,确保消费者得以将保障延续。 但比较悲伤的是,在保监会规定的条款内也同时提到了不能续保的情形: 如被保人超过保障年龄限制,或产品停售,则不能续保。 像是尊享e生(2017版)跟臻爱医疗最高能续保到80岁,e生保能续保到99岁,如续保的时候超过这个年龄就不能续保了。 有些菜友会比较乐观的想,没就没了,以后也会有其他的产品可以换着买,道理是这样没错。 但目前医疗险的投保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岁,如届时超龄,也无法再投保新产品,除非以后的产品将投保年龄上限调高。 说到底,一年期医疗险停售就无法续保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连法律都存在着空缺。 菜保建议大家:尽可能把医保配上,配合长期或终身型的重疾将风险转移出去。 在一些重疾发病率较高的年纪如35岁~50岁,可以适当添加一年期的医疗险以增加这个时期的保险保障,尽可能多的将治疗费报销掉。 但医疗险跟医保一样是对治疗费用实报实销的,所以不需要买太多,即使考虑到癌症治疗100~200万的保额也够了,太多真的用不上的。 所以,虽然针对一年期医疗险停售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但可以通过配置长期型或终身型重疾险来抵御风险,也只有通过配置组合才能达到真正的保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要点速读】 一、主要看点 1.非标基金前途堪忧 2.私募基金上位法圈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法》 3.个人不能做私募管理人 4.私募管理人应具备人、财、物、制度等基本条件 5.明确私募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6.托管机构的法定职责明确 7.所有证券基金、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必须接受证监会监管,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8.管理人未完成登记,不得从事基金募集、管理业务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写入条例 10.提出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保本保息的“四不”要求,将禁止保底保息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 11.投资咨询服务委托金融机构和已登记私募管理人提供 12.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13.档案材料保存不少于20年 14.对中基协登记备案提出要求:材料齐备,管理人登记必须在20日内完成 15.规定了32中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以下32类行为将受重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3.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4.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15.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16.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17.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8.基金未按时备案; 19.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1.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22.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23.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4.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5.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6.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7.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8.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29.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1.未进行信息披露;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文】 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解读】 目前,按专业化运营的思路,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分为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和其他类三类,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业被相应的划分为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私募基金。其中,其他类私募基金,尤其是以非标资产为投资方向的私募基金,受到广泛关注;其有待理清或澄清的法律问题也较为突出。 2013年6月前,私募基金归发改委管理。彼时,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监管规范只允许私募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当时的私募基金只能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允许私募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实务中,私募证券基金开始与私募股权基金一起,获得了较快速度、较大规模的发展。 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 、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按此规定,私募基金除投资证券、股权外,还可以投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也相应的设置了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分类。至此,形成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类私募基金并存发展的情况。 但是,私募基金从事除证券、股权之外的其他投资,尤其是以非标债权为投资标的时,涉及复杂的金融监管要求。诸多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可能不符合甚至违反债权类业务的金融监管要求,涉嫌影子银行,也容易因固定收益的业务模式形成募资端“保底保息”的安排或暗示,引发非法集资。例如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所调整的私募基金界定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并以此为基础,强调“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显然,征求意见稿没有触碰比较敏感的其他类私募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是否可以继续存续,有赖于证监会的实际把握尺度,即是否根据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方式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继续开一个口子。证监会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办法》是否会增加或有条件其他类私募基金的规定,值得期待。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但没有明确将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列为投资对象,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笔者认为,对未上市企业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种存在形式,在治理结构等方面或有差异,但不宜将股份有限公司必然排除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之外。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 该条将私募基金业务的上位法圈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一步到位,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直接命名为《基金法》。最后的结果是,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未纳入调整范围。此后,中央编办发文,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权由发改委划归证监会。 目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上位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法》,但私募股权基金的上位法则并不十分清晰。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但是,此后,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之间以及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适用法律,仍值得期待,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即在解决此类争议时,人民法院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还是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法》,抑或均予以适用,仍有待检验。 第五条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解读】 此条对私募管理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按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是公司或合伙企业,个人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均不能成为管理人,这沿袭了证监会、中基协目前的做法。实务中,存在个别合伙企业将个人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由个人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形,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仍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相对明确的是:1.个人进行投资管理时,无法登记为私募管理人;2.因法律及政策的不明确,个人未经登记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合规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本条第二款,对私募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了要求,即:1.营业场所;2.从业人员;3.安全防范设施;4.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5.完善的风控合规制度;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制度。简单归纳,人、财、物及制度应与私募管理业务相匹配。这与目前中基协的要求基本一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第七条、第八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以及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提出了负面清单要求。其中,第七条所提5点要求为新增要求,第八条多数为《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第八条第四、五项为新增内容。 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律师的核查任务更多了。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六)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解读】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第十章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对相关规定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按规定:私募管理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的,将被要求责令改正,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第九条看,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含了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及时分配收益、按约定进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档案保存等各方面。对管理人的诚信及合规要求,提出了比较实质的要求。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解读】 中基协专业化运营的思路和主张得到确认。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 (二)资本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六)有关内部制度文件;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解读】 两个重要问题: 1.明确了私募管理人的登记的强制要求,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此前,存在产业基金管理人不登记即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情况,或者先开展业务后备案的情况;还有一些产业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归属于发改委管,无接受证监会监管并在中基协登记的法律依据。该条明确了所有的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归证监会管理,并应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 2.对中基协的登记备案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目前,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是,中基协20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正信息,之后拟登记的管理人补充材料后继续提交,可能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的反馈。 该规定实施后,将大幅缩短管理人登记所需时间。 第十二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解读】 明确了托管机构应当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对政府出资产业基金而言,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按私募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委托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则仍应属于“未托管”,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托管,并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二)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 本条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机构的职责较重,在托管私募基金时,如何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一直是实务界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条对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做了明确又较为合理的划定。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解读】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写入条例。 结合此前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可以预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解读】 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提出了四点底线要求,即: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保本保息。 本条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将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高度。此前,相同要求由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范畴。按《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仅违反行政规章并不能认定条款无效。其实务价值在于:无论以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合伙型基金)、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还是以补充协议形式存在的保底安排,此前,如相关约定仅是违反行政规章,则并不必然导致条款无效;此后,保底条款将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使无效的风险加大。当然,该禁止保底保息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还有待业界实践及司法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下列信息,办理备案: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合同;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的,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本证明文件;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私募基金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备案手续。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并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解读】 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1.投资咨询服务如何界定? 2.按该规定,被界定为“投资咨询”的服务内容,可以由金融机构或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提供。其他机构是否仍可以提供此类服务,未明确;但从文义看,不乐观。 3.该条是对给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咨询的要求,还是对私募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的要求,不明确。笔者倾向于认为是对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咨询的要求。私募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给管理人自己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管理人自己支付,应属管理人内部事务,与私募基金关系不大,不应受此约束。 4.中基协的《投顾办法》将对该问题如何落实,值得关注。 投顾问题,业界非常关注。笔者建议将仅具有私募管理人管理职能性质的“投资管理”类的咨询服务纳入调整范围,其他咨询服务放开。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解读】 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少于10年,增加至不少于20年。 第六章信息提供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揭示投资风险,说明基金管理和运作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基本信息;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基金的托管安排; (六)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内容一致。 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提供管理制度,在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三)基金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七)投资者账户信息;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解读】 本章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中基协的信披办法的诸多要求上升至国务院条例的高度。同时对信披资料的保管日期提出了不少于20年的要求。 第七章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基金行业协会应当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风险相关信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采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私募基金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十一条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未转让股权及其配售股权除外。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政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十章法律责任 【解读】 本章是极为重要的一章。 本章对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管理人的下列行为均可能面临重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注:以上11项内容,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注:该项的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3.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4.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15.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16.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注:14-16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注: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8.基金未按时备案; 【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1.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注:以上19-21,处罚措施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2.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4.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5.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6.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7.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8.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29.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1.未进行信息披露;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或者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等行为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业务运营的相关要求,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或者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或者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这一次嗨氏母子从虎牙转到斗鱼平台,比上一次张大仙从企鹅电竞跳到斗鱼平台,引发了更大的风波。原因不是嗨氏比张大仙的粉丝多,而是这样的平台间挖角正在成为一种“非正常常态”,并且影响行业的良性发展。 平台间的竞争,主播间的竞争,粉丝间的敌视,正在向着无序的状态发展下去。易观互动娱乐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董振对懂懂笔记表示:“这种情况会造成直播市场的混乱,主播收入不平均,收入虚高,也为国家法律政策相关制定造成一定影响因素。 ” 从虎牙到斗鱼,高调转换平台,嗨氏只嗨了一天? 8月27日晚,嗨氏从虎牙转到斗鱼的首播,对于重金挖来的嗨氏,斗鱼平台这次下了血本。 “一个主播可能会带来300-400万的下载量或者卸载量。”一位深喉告诉懂懂笔记。 懂懂翻看了一下小米应用商店的评论区,发现确实有不少粉丝因为嗨氏而转去斗鱼平台,同时果断卸载了虎牙。“虎牙损失挺严重的,毕竟平台主播内斗,结果当家主播被斗鱼挖走了,粉丝还集体去应用商店给虎牙刷差评。”深喉说。 嗨氏在斗鱼直播的第一天,直播间涨粉几百万,而且相当一部分粉丝是跟着他从虎牙转到斗鱼的。 当晚,张大仙、孤影几个王者荣耀的头部主播都集体停播,“据说是平台要求的,平台还要求几个主播给嗨氏刷礼物,就是为了保证他的名气和直播间人数。”其中,五五开在嗨氏的直播间刷了火箭,并且发微博表示是“平台的意思”,言外之意并不是自己主动为之。 一次直播间涨粉几百万,确实见证了主播的影响力。但在几百万涨粉的背后,也透露出一些隐患。 从当天直播的弹幕来看,“斗鱼不欢迎你”疯狂刷屏,这位曾经万众瞩目的《王者荣耀》主播现在俨然成了众矢之的。 除了嗨氏遭遇抵制,斗鱼平台这次的挖角行为也引起了粉丝的反弹。深喉告诉懂懂笔记,因为斗鱼挖角,其它主播的粉丝看不惯,集体去应用商店刷斗鱼的差评,结果在小米应用商店的评分直接从4.5分掉到3.5分。 随后,懂懂又翻看了一下华为应用商店,同样争议极大,一批跟随嗨氏而来的粉丝评出5分,同时也有一大批粉丝因为嗨氏评出1分。“现在小米应用商店、斗鱼官博下面很多评论都在说,斗鱼简直是失了智。” 嗨氏第一天直播整体还算成功,但第二天就出现大幅下滑,关注只有90多万。 深喉告诉懂懂笔记,嗨氏所谓“王者荣耀一哥”的数据全是虎牙给资源撑起来的,转战斗鱼第一天,斗鱼也给了一定的资源输入,但斗鱼上主播云集,不可能长期这样倾斜,“以后嗨氏没这么好过了。” 深喉告诉懂懂笔记,嗨氏只”嗨”了一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口碑”,今年年初以来,嗨氏接连爆出负面新闻,争议性比较大。再加上这次是违约跳槽,所以掉粉不少。 原本斗鱼连连出手挖脚主播,是想由主播带来大量新粉丝。但不诚信,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果。可见,在合约期内挖脚主播这事,还需谨慎。 挖脚在 “非正常常态”,负面效应明显 从陌陌前一姐阿冷,到企鹅的张大仙,再到虎牙的嗨氏,斗鱼为何频频对头部主播下手?其实不仅是斗鱼,挖主播正在成为一种行业“非正常常态”。 “相对于直播平台,开始野蛮生长的年代,内容匮乏,主要流量来自于主播的引流,一般用户的粘性主要因素来源主播本身,直播平台本身变现方式比较单一,流量就成为吸引资本市场的重要筹码,所以各个平台为了流量而进行热门主播的相互挖角。”董振告诉懂懂笔记,“现在的情况,多半是平台炒作,粉丝少水军多。因为各家融资都像在沼泽里行走一样,如果不显得很热闹,怎么去要钱?” 显然,挖脚是为了流量,进而是为了资本市场。但随着这种“非正常常态”的形成,一些负面效应开始显现。 首先是主播收入不公平,不是按照人气、粉丝或是水平来定工资,工资只是各种利益下谈判的筹码。不仅没有公平,还造成这个行业收入虚高,进而造成平台盈利困难,无法正常运营。 据网传斗鱼挖脚嗨氏是1亿的价码,后又有网传是5000万,并且还有可能会替嗨氏交纳与虎牙的违约金。此前张大仙被从企鹅挖到斗鱼是2000万。 其次是诚信缺失,没有契约精神。 之前张大仙从企鹅平台签署了独家合约,被斗鱼挖脚,张大仙当时在微博坦露承担一切后果。虽然张大仙美誉度和口碑都不错,但那一次也多多少少会影响到他的诚信度。 此次嗨氏离与虎牙合约到期还有半年,从虎牙的声明来看很可能会追究嗨氏的违约责任。这里面有一个小段子在圈子里流传:斗鱼开出了比虎牙更高的价格,嗨氏想用斗鱼压虎牙达到涨工资的目的,但是虎牙不吃这套,反而放任其它主播撕,结果“嗨氏玩脱了,就被斗鱼签了。” 懂懂笔记不能判断这个传闻的真假,但是主播们之间互撕已经公开化。表面上看是几个主播互撕,其实还是虎牙和斗鱼在较劲。虎牙放任其它主播撕嗨氏,主要是担心其它主播效仿嗨氏协议期内要求涨工资的做法。 如果一个又一个主播违约跳槽,或者纷纷要求在合约期内涨工资,这个行业将变成什么样子? 还有一个负面效应,就是主播和粉丝在网络上开战、互撕,网络空间乌烟瘴气。 张大仙跳槽的时候,一大批主播出来“踩”张大仙。这一次,各个平台的主播一起踩嗨氏,包括斗鱼平台上的“同门兄弟”出手也不软。主播之间互踩,发动了大批的粉丝力量。而主播的背后,则掺杂各个平台的意志。暗潮涌动,犹如后宫。 挖下去只有死路一条,培养主播、创新模式才是正道 游戏直播平台间这样哄抬物价、争夺主播,让懂懂想起多年前视频平台竞价抢电视、电影IP,导致大家最后都赚不到钱的情景。其实发展到今天,视频网站还是不赚钱,也跟天价购买IP关系最大。 同样以视频网站为例,他们后来在自制剧上下功夫,成为一条非常好的路径:自制剧成本低,回报高,有助于平台赢利,还形成口碑。 深喉告诉懂懂笔记:一个平台培养一个好的头部主播有几百万的市场费用就足够了,而现在挖一个头部主播不低于1000万,动辄几千万。所以,这样不停地挖下去只有死路一条,与其去挖,不如花些时间和成本去培养一个。 以张大仙为例,张大仙是企鹅电竞培养起来的主播。张大仙签约企鹅的时候,也是企鹅刚刚成立的时候,企鹅平台还处于弱势。不过背靠QQ这个大平台,内部资源联动,给入口、给流量、给资源,同时,企鹅在初期就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主播培养机制。 凭借QQ和王者荣耀的独家资源,企鹅平台快速崛起,不到一年时间进入游戏直播前三阵营,同时培养出张大仙这样一批优秀的主播。 懂懂笔记认为,张大仙跳槽势必会对企鹅电竞有一定影响,但是以企鹅电竞的资源和机制,还能快速培养、补充主播资源,这种影响只是暂时的。 另一方面就是业务模式的创新,比单纯陷入主播的争夺更有价值。比如企鹅电竞有自有赛事QGC,通过这样的赛事不仅能选拔、培养、捧红新主播,还可以让已有主播参与其中,这样的赛事更有活力,也更有粘性,比单纯依赖主播的模式更持久。 当然,在模式创新方面,企鹅的赛事只是一种尝试,行业里还需要更多的创新模式,才能让整个产业跳出低端的恶性竞争,让这个产业更加丰满,真正成为一个健康的产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