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国已经开始禁止儿童智能手表 智能手表曾经是科技行业的 “必备” 配件。然而,可穿戴设备市场在过去一年中有所下降,而且还将变得更小。根据外媒报道,德国联邦网络机构已经禁止在该国销售儿童智能手表。 针对儿童的智能手表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不同的公司已经向儿童出售拥有基本功能的智能手表,比如简单的电话呼叫和GPS 追踪,这些功能通常是通过在父母的手机上下载的应用程序来控制的。 不过,这些功能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也被曝光。早在去年10 月,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就发现,一些儿童的智能手表不会对他们储存或发送给父母的手机的数据进行加密,这将给戴着设备的孩子带来一些安全风险。 由于缺乏加密技术,黑客可以轻而易举地侵入智能手表,这可能会让心存歹念的人轻松追踪到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他们可以轻而易举找到一个戴着智能手表的孩子,然后模仿这台设备,这样就可以给家长发送错误的位置信息。 其他功能也会带来隐私风险。一些儿童的可穿戴设备使用麦克风,让家长可以听到孩子的环境。德国联邦网络机构主席Jochen Homann 表示,使用这一功能的手表应该被视为“一种未经授权的传播系统”,理由是一些父母通过教室里孩子的手表来听老师讲课,而老师并不知情。 由于这些原因,德国联邦网络机构已经全面禁止儿童智能手表,并敦促拥有这类智能手表的父母立即将其丢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不鸣则已,一鸣连续惊人。 近日,波士顿动力发布视频,视频中新版的双足机器人Atlas在进行跳跃动作实验,然而让人惊讶的是,在视频中间阶段,该机器人完成了一次惊艳的后空翻动作,动作流畅得就像体操运动员一样,几乎没有机器人的「机械感」,当然,视频最后,波士顿动力也给出了一段花絮,Atlas在测试后空翻时摔了个大跟头,莫名萌感。 新版的Atlas在设计上有所改动,特别是尺寸上的变化,2016年,波士顿动力推出第二代Atlas,当时那款Atlas身高1.9米,体重82公斤,跟一个高大的成年男子差不多,但是这代新的Atlas在尺寸上稍微缩小了一些,身高1.75cm,但是体重上没有太多变化,降低身高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对更高平衡性要求的考虑。 Atlas最初由美国国防部国防高等研究计划署(DARPA)的资助与监督,由波士顿动力开发,2013年7月11日第一代Atlas首次向公众亮相。由航空级铝和钛建造,身高约1.8米,重达150公斤,利用蓝光LED照明,需要外接电源。 在第一代亮相的时候,就引起了机器人业界的轰动。通常来说,双足机器人的运动稳定性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难题,在此前,就算是世界顶尖的机器人团队研发的双足机器人,在特定的、比较平缓的地面环境测试行走时,机器人还会出现磕磕碰碰甚至摔倒的情况,但是Atlas在双足机器人稳定性上有了很大的突破,让人们对拟人双足机器人又有了信心。 待到2016年,Atlas二代亮相,根据当时资料,第二代Atlas配备了内置电池驱动,不再需要外接电线获取动力,造型上也更加紧凑。更重要的是,第二代Atlas的行走稳定性可谓「逆天」,根据当时媒体报道和波士顿动力发布的视频显示,第二代Atlas可以穿越雪地、山坡,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也能保持很好的行走状态,平衡能力达到惊人的恐怖,机器人在打滑甚至被踢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站立,就算被外力推倒,它也能自己爬起来。当时波士顿动力给第二代Atlas,配置了激光雷达与立体传感器,让Altas有了自我导航的能力。 客观说,第二代已经足够惊艳,那么今天第三代的后空翻,足以让人瞠目结舌,要知道,后空翻这个动作可是大部分人类都难以做到的高难度动作,更何况双足机器人。 有了这次突破,双足机器人再加上AI智慧(类人智慧),让我们看到了双足机器人(类人机器人)在未来的无限可能。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0月26日,“大蒜之乡”金乡,蒜商们面色凝重,自发地聚集在一起,召开一场属于储存商的会议。会议的主题十分简单,就是拯救一路暴跌的蒜价。 去年11月,大蒜主产区每斤的收购价一度飙升至6.05元-7.30元,而今年,每斤暴跌至1.8元-2.4元。对收储商来说,这几乎已经跌破成本价。 然而,263万吨的入库大蒜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储存商们心怀恐慌。这个数量,比2016年增长了近100万吨,也超过了2015年的水平。而涨不上去的需求和谨慎拿货的买家更是加重了这种恐慌。在库存高企、需求不畅的背景下,储存商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大蒜切片,以减少库存量。 11月7日,“大蒜产业自救暨切蒜片自救誓师大会”在金乡召开。会上,中国蒜商协会会长、金乡江浩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浩作出动员,号召大家“蒜价不涨,切片不止”! “切片蒜最主要的作用是减少库存。”国际大蒜贸易网研究员石正科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不过在他看来,尽管储存商切片自救会议以来,市场人气逐渐恢复,蒜价略有调头好转,但大趋势行情仍没有完全扭转。 “关键还是看市场。目前库存量太大,种植面积又没有减少,行情好转的要素缺失,明年情况可能更差。”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供应链金融委员会会长季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惨烈的金乡 由于蒜片的切割会产生大量废水,在环保的压力下,金乡食品园区大蒜加工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目前蒜片的生产量几乎比6月份下降了一半。往年总计每天配入大蒜6000-7000吨,但今年,由于蒜片企业不能开足马力生产蒜片,大蒜库存一下爆满。 截至10月21日,国内冷库里堆了263万吨大蒜。有媒体表示,金乡及周边储存的大蒜大约212万吨,金乡县大蒜库存量达到了155万吨左右,比2016年大蒜库存量122万吨增加了33万吨,同比上涨27.05%,大蒜库存量大幅上涨,创历史新高。 相伴高库存而来的,是低价格。 “由于蒜量大,卖家因量而无奈减仓,买家也是因量适可补货,造成市场供求失衡。市场待售货源越多,买家拿货力度越延缓,买家越拿货延缓,卖家越恐慌,导致价格越跌。”石正科说。 今年9月底冷库大蒜开卖以来,大蒜价格持续走低,一个多月的时间,每公斤下跌了近1元。在金乡,库内大蒜价格从2016年9月至今年3月20日附近一直维持在7元/斤,随后价格一路上涨,到4月底5月初一度涨到了10.5元/斤,之后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至今跌至2.2元附近,较最高价格跌幅达79%。 “知道今年量大,想着最多是少赚一点,没想到连本都保不住。”一位收储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根据山东省金乡大蒜市场监测,8月大蒜平均批发价格为5.06元/公斤,7月大蒜平均价格为5.66元/公斤,环比下降10.58%;10月,蒜价暴跌至3.6元/公斤到4.8元/公斤。 “如果按照7月每公斤5.4元的收储价计算,即使不算冷库费、给大蒜经纪人的劳务费,现在出货也是净亏。”上述收储商表示。 一些收储时赶上低价的蒜商忙不迭地清仓,但是对大多数蒜商来说,清仓意味着血本无归。 在此背景下,第一次金乡储存商大会上,蒜商喊出“让蒜价重回7元每公斤”的口号,这意味着在蒜商心中,重回今年3月的水平是切片的目标。 “切片自救是共识,但是并不是强制的,只靠自觉。事实上,在切片蒜的增加下,目前蒜价已经有所回升。现在就怕价格回升到一定程度,切片力度有所减弱或者干脆不切,毕竟切片一时半会儿见不到利,成本还有所增加。”石正科表示。 一般来说,切片蒜工序复杂,成本也随之上升。清洗、剥离、切片、烘干等工序过后,蒜片才算完成。不过,蒜片一直以来都是出口的主力军。金乡的蒜商们计划靠切片减少30万吨左右库存,同时增加储存周期。 不过,在储存商大会上,由于采取自愿原则,支持切片救市的蒜商们一边热盼救市能够取得效果;另一方面,又担心大户“跑了”,将蒜大量抛售,这将对蒜价造成再一次重击。 “蒜商害怕同行短期集中抛售引发价格再度下跌,竞相压价出手,因此,这也是个不紧密的链条,全看决心和毅力。”石正科表示。 为了维护储存商的积极性,中国蒜商协会也做了大量工作。 “往年蒜片加工收费在每吨2200-2300元,现在我们响应协会号召已优惠到1800元。”某蒜片加工厂厂长表示。 “不少仓库愿意免费存蒜片,很多机构降低了配资利息,还有上海的几大银行、京东集团等,都承诺为我们垫付蒜片加工费用,将来价格高了卖蒜片,我们就都解套了。”江浩表示。 难了的蒜周期 “知道大蒜挣钱,现在国外面积也有扩种。今年国外也感觉我国大蒜量大,因此一直等,延迟进口。加上印尼出口配额政策实行等因素,影响买卖心理,出口和内销普遍不及去年。”上述收储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据了解,今年大蒜价格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于种植量扩大。 “去年大蒜挣钱,金乡及周边副主产区的大蒜种植面积增加20%—25%,今年丰收,每亩单产量也增加20%—25%,在两相增长下,金乡及周边副主产区340万吨的总产量较去年增加40%—45%,总产量是近10年以来最大的一年。”金乡大蒜国际交易市场市场部主任徐本合表示。 在季风看来,大蒜的种植面积并没有减少,加上今年库存量大,如果接下来大蒜长势良好,获得丰收,那么明年的行情比今年还要差。 “农产品的周期难以避免,即使是大蒜这样比较成熟而小众的品种,看见利润就扩大种植,赔钱就缩小种植。不过,大蒜的产业链由于可收储而有一定的金融性,因此价格浮动难以逃离资本的影响。如果不平抑大蒜的‘金融性周期’,‘蒜你狠’和‘蒜你完’就不可能得到遏制。”上述收储商说。 在石正科看来,大蒜的成本越来越高,这意味着进入行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这几年,大蒜种植成本一直在攀升。比如说用工成本,原来每人每天100元就算贵的了,而这两年都知道大蒜挣钱,现在人工成本已经涨到200元/天。再加上农药、化肥等成本,一亩地的成本超过1000元。”石正科表示。 事实上,在金乡,前几年一库500吨左右的大蒜300万就可以盘到,而去年已经需要600多万。高投入的背后是高风险。 不过,尽管未来的价格变化令人捉摸不透,但没有任何一位存储商情愿接受放弃,毕竟回本盈利与更大的亏损存在同样的可能。 “5个月前,蒜片的价格是每吨4.2万元;现在全国精品蒜片的库存只有8万吨左右,全年的缺口还非常大。我们的目标是先切30万吨,这30万吨蒜现在只能卖13.8亿元,但我们库存的蒜就会多卖100个亿!剩下的蒜片还是自己的,将来还能多卖好几个亿!”江浩在动员会上表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今年的委外市场,除了货币基金,真的有点“冷”。 “我们之前去银行营销,一般先问下他们目前可投和委外的规模,投资的品类,和什么样的基金公司合作,但是今年这套方式行不通了”,上海某公募基金公司机构销售表示:“今年银行普遍不是很有意向,我们现在几乎变成了推销,展示下我们在推什么产品,和其他银行合作了什么产品,然后对方基本不表态。” 所谓委外,是指委托人和管理人约定投资范围,由管理人进行主动管理的模式。银行作为大资方进行委外投资,大概始于2014年,在2016年达到巅峰,2017年开始管理人洗牌大调整。 委外市场规模究竟有多大,一直没有准确数据,但较为可靠的推算,加之考虑2017年存量到期不续,规模极大可能在5万亿元以内。截至2016年末,基金公司专户中资金来源为银行的规模为2.73万亿元,整体基金专户的平均收益为2.30%。 从银行、公募、私募基金和券商多方了解,今年银行委外,除了货币基金或权益类专户,其他包括债券、量化、打新等主题产品均销售困难。截至10月,货币基金规模为8.74万亿元,已经较去年末翻番,实现了101.8%的增幅,而有一部分委外债券基金和专户则处于“争议处置”阶段。 “我接触的一家城商行,去年下半年投了一些量化、可交债和打新的基金,特别是量化收益不达预期,所以到期就会赎回。虽然我们这方面的产品做得还不错,但是这个时点上也切入不进去。”上述公募基金机构销售表示。 另有私募人士表示,该公司在量化团队产品表现可以排上行业前30%的情况下,直接“切割”了整个量化团队,“老板觉得成本太高,做债都做得比量化好”。 同时,上述公募基金机构销售表示,今年跑的中小银行,手上普遍没有多少可投额度。“没有规模,沟通下来,今年主要还是忙于应对监管,之前同业嵌套的一些做法不允许了,包括同业存单今年也有一些监管政策出来。” 某农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举例,买半年期存单,收益在4.7%左右,质押拆借资金再买3个月期存单,拆借成本在3%左右,存单收益在4.6%左右。循环借钱,考虑一般情况下的拆借资金成本,杠杆至多放到1.5倍,不考虑自有资金成本,简化计算综合收益在6.3%左右。 前述私募人士表示,今年该公司纯委外管理规模有所下降,但下半年推出了债券投资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在1:5左右),力挽狂澜总规模。“某大行最近还会招标一些债券专户管理人,也有一些机构进场了。”该私募人士表示。 综合受访券商和基金人士反馈,业内比较普遍的做法,一是产品到期续资金,管理人再约定新的业绩基准(以时间换空间);二是产品到期强行赎回;第三,银行出钱委托管理人成立新的产品,以原先价格买入旧账户中的债券,以此过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1月17日,由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下称“互金专委会”)指导的 “2017互联网金融合规与创新论坛” 上,互金专委会秘书长吴震发表演讲。 会上,吴震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存在着危及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的资金隐患。这些钱从哪儿来到哪儿去不是很清晰,所以存在着风险隐患。 第二,大量非传统金融进入传统行业,没有应急风控的能力。 第三,互联网金融巨头已发展到 “大而不能倒” 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引发比较大的危机,涉及面比较广。 第四,像虚拟货币、微盘等新技术、新业务层出不穷,包括人工智能。需要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平台来长期应对互联网金融新技术、新业务的长期挑战。 第五,网络安全问题或者是系统安全问题。据监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漏洞数量是一般网站漏洞数量的两倍,遭受攻击可能性是一般网站的三倍。 值得一提的是,会上吴震详细介绍了现金贷发展的基本情况。他介绍,现在发现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有2693家,利用网站从事现金贷业务平台最多,数量为1366家。其中2000多家中有的是P2P平台在进行现金贷业务,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网站平台也在进行现金贷业务。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主要分布在广东、北京、上海三个地区。 同时,吴震提出,多头借贷是现金贷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目前上百万用户存在着多头借贷的情况。 此外,对于校园贷,吴震指出,在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校园贷的通知后,仍发现有部分信贷平台在开展,或者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违规开展业务。从今年的5月份到现在,累计发现在网站和APP上公开进行校园贷的平台有60多家。 “可以看出有明显的向学生进行销售产品,另外在现金贷等等也存在着由于审核不严,实际上是向这些学生进行借贷的情况。但我们认为不属于典型的校园贷,但是进行一些比较明显的产品,还有60多家。”吴震说。 据财新报道,吴震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以及民间借贷的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催收的情况愈演愈烈,而且经常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甚至导致部分债务人自杀等严重事件。经其技术平台检测,今年6月以来,发现违规催收频次1000余万次,施害人79万,受害人92万。涉网络催收的负面舆情新闻1万多条,已致20余人死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网帖称女子花25万买理财产品 疑被银行营业部主任 “挪用”) 11月14日,一篇名为《渭南农业银行伤透了储户的心》的网文被转发,文中渭南的薛女士称买理财产品的25万元被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的营业部主任张某某“挪用”。 网帖:花25万买理财产品 银行职员称钱自己用了 在文内薛女士称,2016年1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营业部主任张某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加上与其认识,薛女士便将5万元现金做成理财产品,但并未马上拿到理财单据。后又在张某某劝说下陆续投进20万元买理财,多次催要理财单据无果,最后张某某称钱他自己用了,并未购买理财产品。多次找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领导反映情况,该支行领导称张某某已调到农行渭南万达分理处上班,让自己找张某某解决。 11月13日,薛女士说她去了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称,事情已登记备案,会移交监察室,三个工作日后给答复。 银行:是个人债务纠纷 银监局:“挪用” 证据不足 11月15日,华商报记者拨打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张某某的事,需要去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问相关情况,支行不接受采访。” 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办公室一负责人称:“对于薛女士的事,我们做了初步调查,也询问了张某某,目前薛女士只提供了张某某写的借据,只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纠纷,与银行没有关系,且张某某借钱还有利息。10月30日张某某已被停职,银行会敦促张某某尽快解决此事,网络上部分内容不实,银行未包庇张某某,之前由前进路支行调到万达分理处是正常人事调动。” “对于农行职员是否挪用客户资金还需调查,仅从目前借据看,证据不足,只能说明是两人经济纠纷,银监局暂不会介入调查,除非客户能提供更多证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办公室高主任说。 对于此事,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军说:“如果薛女士不能提供当时买理财产品的票据,仅凭借据,只能证明两人是债务纠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银行职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那就涉嫌欺诈,薛女士可报案,也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一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广大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要确定是不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产品,是否有银行理财产品编码和银行公章;若是银行人员私自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最好不要买,后期兑付风险比较大,维权难度大。其次,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凭证,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将相关票据、资料等作为维权证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资产管理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投资门槛进行了更高层面的框定。 根据《意见》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主要要求有三: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一:互联网资管乱象迎清理 刚性兑付者将被重罚 11月17日晚,广受业内重视的资管行业统一规则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 而对于当下诸多线下财富公司、线上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行发行、销售“理财产品”等现象,《意见》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实际上,上述规定也延续了年初内审稿的要求。但《意见》也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行了口径预留。 这一方向与此前诸多人大财经委人士的意见相一致。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建议,应当按照行为监管原则,加大对无牌照金融活动的监管,以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年初的内审稿,《意见》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处理方案。 按《意见》要求,“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了解,当下多家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多以“定向委托投资”等名义变相面向线上用户发行定期或活期的理财产品,并暗示了较货币基金等更高的预期收益。 但在《意见》中,即使是金融机构,刚性兑付也成为了一项原则上被明令禁止的行为,而非金融机构若提供刚性兑付,则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意见》指出,“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公布后关键在于如何对资管行为进行认定,例如部分P2P网贷平台所推出的自动投标计划,该类计划通过合同代为为投资人进行借款决策,且在借款人信息上并不透明,本身也具有资产管理性质。 “一些互金平台很有可能会通过逃脱 ‘资管机构’ 认定,或声称自己是 ‘金融机构’ 来进行新的套利。”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互金平台负责人表示,“法度有了,但关键还是在于行为监管,还有就是谁来监管,这也要看成立后的金稳委和各地金融监管局如何运作。” 大资管新规热线解读之二:资管统一新规遏制嵌套,以后最多两层? 资管产品层层嵌套一直是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而这种局面将要被资管统一规则所规范。 11月17日晚,广受业内重视的资管行业统一规则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 根据《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这也意味着,在机构私募资管的嵌套上,资管机构最多只有两层的操作空间,而在这一要求下,诸如银行理财SOT(银行理财-信托-资管计划)等多层通道业务无疑将受到大规模挤压。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默认了通道业务可以以嵌套形式存在,但层数但限制必然将导致通道业务市场更加激烈的竞争。 大资管新规热线解读之三:首个涉及智能投顾的监管意见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怎样将人工智能引入财富管理行业业界一直在所探索,而有关智能投顾的监管也尚未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在11月1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五部委公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来对可能到来的资产管理智能投顾规则框架进行勾勒;这也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个涉及智能投顾领域监管的文件。 按照要求,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根据意见的要求,智能投顾类资管业务需要针对其特点披露其算法缺陷等问题。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意见》指出。 此外,该意见也为外部机构提供智能投顾算法服务留下了操作空间。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意见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意见》仅仅针对资管业务中的投顾行为进行约束,但并不涉及广义上的投顾业务。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资产管理、投顾应用AI场景的增多,未来各个垂直监管领域还将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智能投顾其实涉及到许多领域,既有资本市场也有大类资产配置。”北京一家智能投顾创业企业负责人认为,“领域不同,规定也不同。” 据悉,监管层也有可能将投顾职责定性为资产管理。如果朝这一方向发展,意味着全市场的智能投顾均要对《意见》规则进行参考。 “目前对智能投顾的一个方向也是发FOF等管理人牌照,因为不通过产品或信托关系来明确,投顾行为将存在监管上的混乱。”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四:私募合格投资者 / 家庭金融资产门槛提至500万 私募产品投资门槛不降反升?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资产管理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投资门槛进行了更高层面的框定。 根据《意见》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意见》提出的要求无疑对私募市场是一记重击。 主要要求有三: (一)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事实上,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300万元。而《意见》则直接将其提至500万元,与有高门槛著称的新三板市场等量齐观。 事实上,由于我国私募产品投资门槛较高,且公募产品大多无法直投非标,进而衍生互联网金融等更高风险、高收益的监管套利行为,而监管层也一度考虑在公私募二元制度下,构建多层次的资产管理市场。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五:鼓励净值型产品已推行 固收产品冲击较大 11月7日晚间,央行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被看作资管行业大一统的基本规则。其中,关于净值型产品将成为券商资管主流得以明确。(相关报道《净值型产品成资管主流 券商告别通道回归主动》)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在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此外,上述负责人指出,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之前监管层就已经传递出鼓励净值型产品的信号,一些报价型产品早都不批了。现在进一步明确了。以后报价型产品和分期型固收产品应该都不会有了。对行业的冲击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一些固收规模比较大的券商资管。”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向记者表示。 固收产品多以固定收益率为主,对于券商资管来说容易做大规模。而征求意见稿无疑对固收规模较大的券商资管产生冲击。“以后固收规模大的都要面临转型,冲击还比较大。未来真正比拼的就是投资能力了。”上述资管人士表示。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六:封闭式产品最少”关门“三个月:银行承压利好公募? 广受争议的资管资金池在最新的监管规则下遭到进一步遏制。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强调对资管产品的资金池业务进行规范。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意见指出。 这一“90天最短期限令”无疑将对大量超短期银行理财及公募基金创新产品造成影响。据悉,大量银行曾在窗口发售7天、21天、30天等少于三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而部分公募基金也曾推出7天定期理财等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层早年就对超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有所怀疑。2011年底,银监会曾叫停多家银行超短期银行理财。而此次新规,意味着封闭式产品的长期限化时代正在到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将导致封闭式产品在“供给侧"上出现变化,进而影响资管行业的生态。 “超短期封闭产品的特点是流动性好的同时,收益也高,一旦实施90天新政,定期产品的选择减少了,如果想为了高收益投定期,就要至少三个月以上。”北京一家国有大行产品设计业务人士表示。 “这有可能会导致部分资金为了流动性而选择公募基金。”另一位上海大型公募基金运营负责人认为。 大资管新规火线解读之七:公募投资范围留口“债权”类资产?呵呵,别太乐观 对于公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监管层正在更高层面进行约束。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意见将资管产品以公私募的形式进行了区分和明确。 根据意见规定,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并在监管允许情况下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与之相比,私募产品投资范围则由合同约定,并未进行严格限定。 其中,“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成为公募产品投资范围引起业内关注。由于债权并未规定是否属于上市,因此非上市债权也被视为公募产品的可投资标的。 然而,当下证监会所监管的公募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仅限于标准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尚无法投资债权;而能够实现这一点的目前只有银行理财。 但上述规定让部分公募人士纷纷猜测,是否意味着监管层将向公募行业开放债权类资产投资。 “这是否意味着公募基金将来有一天也有可能投资非标债权了?”上海一家大型公募运营人士不禁怀疑。 短期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据悉,《意见》将债权纳入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将银行理财纳入公募产品体系监管,进而实现公私募产品形态及适用规则的明确和统一,一旦将债权排除在公募产品之外,则银行理财将陷入违规状态。 “其实规定公募可以投资债权,其实体现了一种把银行理财囊括进来的智慧,不然银行理财要么就成了私募,然后大几万亿的产品都违规,要么就成了资管规则以外的事物,管不了。”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放开现有的公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几乎不可能”。 “首先债权业务更像是融资类的信贷业务,不符合资产管理的本源,这与当前的监管形势不对路。”一位大型公募基金人士表示,“而且在净值处理等技术环节,将债权资产纳入公募体系也不现实。” 全文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暗访申通:快递员偷吃偷拿 有人偷玩包裹中女性成人用品)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双十一刚刚过去,想必“剁手族”们现在都在翘首企盼着自己的快递,但是却不知道自己淘来的宝贝在快递途中有何遭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进入位于崇文门附近的申通快递北京新世界网点暗访,经过近半个月的暗访,记者发现该快递网点的快递员在分拣时,并不是搬运快递,而是随手乱扔,快递飞过员工头顶重重的摔在墙上、地上。快递员在卸车的时候,还会用脚把快递踢下来。此外,快递员还会将有破损的快递打开,从里面拿出食品偷吃,更有快递员拆开快递中的成人玩具拿在手里把玩,然后再塞入快递箱中封好。 快递卸车用脚踢 随手乱扔摔地上 今年10月底,记者通过面试进入北京新世界申通快递网点。入职第一天,记者在分拣快递时发现,快递员们在分拣时为求速度,快递会被丢入到各个不同的区域。很多时候,快递员距离快递分拣区域较远,会被快递员直接从人们的头顶上扔过去,然后重重的摔在地上或者墙上。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该网点每天分拣快递的时间为早7点至9点以及中午1点至3点两个时段。每天早上快递员都会来到网点,从车上卸下上千件快递。在卸车的时候,快递员会在面包车里将快递抛出扔在地上,随着快递不断被扔出,越堆越高。当面包车内的快递快抛完时,车内的快递员会用脚将剩余的快递踢出车内,直到将快递全部踢出面包车。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随后快递员会按照地址区域将快递分拣,由于快递太多,堆满整个库房,快递员在分拣的时候,往往是看一眼地址后,就把快递扔到相应的位置,最远的距离足有10米。在大约近1小时的分拣过程中,库房里充满了噼里啪啦的快递摔落的声音,丢快递砸到人的事件则时有发生。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记者注意到,快递员分拣快递的时候,并不会特别注意快递包裹内是否为易碎品,快递都会被扔来扔去,对此快递员也习以为常。有快递员对记者说:“我们一定要速度快,分拣过程会占据我们额外的时间,这个过程我们是没有钱拿的,只有送出去一个件才有一个件的钱。” 快递员偷吃快递中的食品 “邮寄物品保丢不保损。如果在邮寄过程中,没有填写保价,物品丢失,会按照邮费的3至5倍赔偿。如果在邮寄过程中,物品损坏,申通快递是不会给予任何赔偿的。”一位在申通快递工作时间较长的快递员告诉记者。 在分拣过程中,装食品的快递纸盒破损,快递员有时会把破损的地方撕开,把里面的食品拿出来装进自己的口袋。记者在分拣时曾多次见到快递员从快递箱中取出苹果,小吃,方便面等食品,装入自己的口袋。快递主管看见后还调侃的说:“嘿,少拿点,别让人家看出来了。” 11月13日早7点,一名快递员在分拣时,看到脚下的快递箱子破了个洞,于是伸手从箱子破洞处掏出一个枣子,随手就放进嘴里,然后继续若无其事的把快递扔向分拣区域。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针对快递员随手偷拿快递物品的事情,快递员们不以为然。一名申通快递员告诉记者:“没事儿,外包装完好,里面东西......是吧。尤其是水果,你卸车的时候渴了,偷了吃了一个,偷俩也没关系。水果是没法拒收。” 除了偷吃东西,有时候快递员也会把破损的包裹里的东西拿出来摆弄。11月11日早8点,一名申通快递员在分拣时看到一个包裹出现了破损,于是就把手伸入破损的洞内,掏出了包裹内的东西。当看到是一个女性用的成人用品后,这名快递员还拿在手里把玩,并跟旁边的快递员同事开着玩笑:“你拿走玩吧,没结婚的也能玩。”随后,这名快递员又把这个成人用品塞入快递箱中。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暗访组 法规 严禁抛扔踩踏 盗窃邮件罚款 为了规范快递服务行业,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1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 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办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016年颁布的《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中规定,装载和卸载快件期间,车辆应熄火,拉紧驻车制动;普通快件脱手时,离摆放快件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易碎件不应超过10㎝。 此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还对快递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8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在行业第三方等论坛上有多位投资人发帖称多米金融陷逾期,部分投资人已组建维权群。 工商资料显示,多米金融由杭州惠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是华夏融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融创”)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公司法人江浩亮,系华夏融创创始人、CEO,曾担任一线知名网贷平台人人贷财务总监。 而华夏融创的股东除了占股50.83%的江浩亮,还包括阿米巴资本为主的多位大佬,其中有现挖财创始人李治国、阿里系卫哲、陆兆禧等人。 据公众号“深扒P2P”文章称,在多米金融平台上翻阅其中大量合同后发现,其借贷项目的本质是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而出租人则是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公司全称为华夏融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融创租赁)。 所谓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可通俗理解为:借款人A将车辆卖给出借方B,B将借款以车款形式交付给A,之后A以每月租金形式进行逐月还款。 从这个角度来讲,此类车贷的实际出借方则是华夏融创租赁,投资人与借款机构进行债转对接,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流入借款机构,明显违背了网贷整改禁令。 而工商信息方面,华夏融创租赁与多米金融的母公司华夏融创关系紧密,多米金融严重涉嫌自融,同样也涉嫌违反网贷整改的禁令。 公开资料显示,华夏融创旗下还另有一家平台“天天利财”,查阅平台标的发现,同样是与华夏融创有关联的另一家资产端公司融创惠富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债转。 公众号“深扒P2P”文章还通过调查发现一份疑似平台法人江浩亮出具的一份担保函,其中对天天利财的投资人以及另一家网贷平台-诺诺镑客作出担保。 诺诺镑客目前已经更名麦子金服。此前媒体曾报道过,麦子金服变动不断:旗下麦芽分期已经失联,大房东和诺宜财富退出麦子金服集团,被麦子金服实际控制人黄大容“私有化”。 此外,多米金融在对外新闻稿中宣称,多米金融主营车贷服务更是华夏融创的王牌资产端,该资产端也提供给诺诺镑客,微金所等多家顶级知名网贷平台。 可以看出,华夏融创的关联资产端机构,不仅仅为自身的网贷平台进行供应资产,也疑似供应给第三方的平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