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浙江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还有《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点击【详情】跳转查看)。 附全文: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本省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省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 第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完整材料,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金融办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等规定,指导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一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变更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应的变更。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变更情况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备案注销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业务覆盖范围。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注销其备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注销情况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和出借人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对应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职责,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处置,并按规定将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的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聘请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进行测评认证,并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外省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但未获告知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测评认证报告等文件应保证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发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八条 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对于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据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宁波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宁波市实施办法,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还有《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点击【详情】跳转查看)。 附全文: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征询本市网贷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需告知省金融办,如无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及投诉举报; (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务器管理方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最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八)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 (十一)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三)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数据、资料; (四)按监管部门要求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 (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六)设置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受理、答复客户投诉和举报,解决客户矛盾纠纷。 第九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机构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设区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设区的市领导小组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二)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内; (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项的内容外,还需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对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资金存管银行信息等。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及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在完成备案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备案注销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业务覆盖范围。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注销其备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注销情况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在完成备案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注销其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四)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外省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但未获告知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
网贷业内期盼已久的备案工作正在加速落地。 12月13日,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备案工作,最迟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据财新网报道,截至目前,网贷行业重镇北京已下发约400份P2P整改通知书,且验收工作手册已起草完毕。 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金融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 “P2P网络借贷中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新闻通报会上,北京金融局风险管理处处长郝刚就P2P行业的监管与备案进展情况做了说明。 根据平台监测,截止到2017年11月底,北京地区实际从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台有570多家,主要分布在朝阳区和海淀区,这两个区的网贷平台数量约占北京地区整体平台总数的70%。 郝刚在通报会上透露,“目前已经起草了验收工作方案,将对已下发整改通知书的网贷机构按标准逐项验收。”郝刚称,与验收、备案登记同步进行的,还有构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的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产品的实时登记,信息的及时披露。 据财新网报道,北京监管部门今年累计下发约400份P2P整改通知书,且验收工作手册起草完毕。监管部门表示,待《备案办法》正式出台后,北京市金融局将对验收通过的P2P网贷机构做备案登记。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金融局正式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备案办法规定,已设立机构要获得备案许可,需要近4个月的时间。这意味着要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P2P备案的任务,相关工作必须在春节前后启动。对于监管部门和平台来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你们想知道这个大姐买的是哪款产品吗?这里就不说具体产品名字了,当初投入300万,最新的净值只有0.14(不到42万,亏了250多万),资金投向是新三板某著名公司定向增发。。。朋友们,你们知道新三板基金有多坑了吗? 言归正传,为什么今天要写写新三板的惨案呢?是因为12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对2家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挂牌私募机构实施强制终止挂牌,具体包括中科招商(832168.OC)和达仁资管(831639.OC),简单的说就是退市。这下可炸锅了,那些高价参与定增的机构和个人血流成河。 新三板基金现状 我今天在私募排排网搜“新三板基金”,将近有1000只私募基金参与了新三板投资,其中好多基金都跌的惨不忍睹。我简单截屏了以下触目惊心的画面,不知道会不会戳中一些朋友的痛处。实际上,市场上远远不止1000只基金参与新三板。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共有8349只投资范围涉及新三板的基金产品。 其实,还有比这更惨的,那些全仓参与中科招商/硅谷天堂的定增产品,心里的苦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新三板元年 让时间回到2015年那个春天,做金融的如果不聊点新三板,感觉不像做金融的。一时间,新三板基金便成为不少人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未来十年是中国股权投资的最好时代”,在这种美好期待的憧憬下,无法直接参与一级市场的个人投资者,顺势跟风涌入,以期借新三板基金分得一杯羹。 新三板是什么?我引用了其它人的回答: 2015年,新三板的参与者都有一个非常远大的梦想,梦想着中国新三板能成为美国的纳斯达克。但其实,很多参与者自己并不知道美国纳斯达克的真实情况,只知道纳斯达克里有苹果,谷歌,亚马逊这样的超级大公司,然而在很少人有人知道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有80%是无人问津的僵尸股。 就在这样的全民热潮中,一个又一个投资于新三板的产品诞生了,无数个投资人被资管公司和营销机构彻底洗脑,抛弃了当年8%-10%固定收益的信托产品,华丽的转身进入这个股权暴富的漩涡中。菜鸟,居然当时也跟朋友一起参与了一款X弘管理的新三板产品,其实本人本来是不看好新三板市场,但在当时的市场氛围和周围朋友的热议中,还是小心谨慎的认购了一小部分。该产品净值从1.0跌倒0.9,0.8,0.7,0.6,然后到最近的0.5。每次都在祈祷净值能够触底反弹,然而现实却一次次的教育了菜鸟,最后止损出局,认栽。 市值神话的破灭——中科招商(832168) 伴随着中科招商强制摘牌的,是其两年来市值的的陨落。 2015年4月10日新三板挂牌首日,按照收盘价计算,市值高达1353.42亿元,第二日,中科招商股价继续高开高走,收盘时市值达到1660.10亿元。疯狂还在继续,通过挂牌新三板,中科招商四次定增合计融资超百亿,2016年6月17日按照盘中最高价格计算,中科招商市值突破2300亿元。 而截至近日股转系统公告中科招商强制摘牌之日,股价仅为0.77元。市值从最高点一路狂泄至83.38亿元,市值缩水超过96%。 “中科招商之战” 堪称一战的凡尔登绞肉机,而受伤最为惨重的,就是那些昔日大手笔参与中科招商百亿定增的投资者。其中王亚伟旗下的外贸信托-昀沣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中科招商的第十大股东,持股2777万股,按照18元/股的定增价已浮亏74.33%,亏损3.71亿元。 市值神话的破灭——硅谷天堂(833044) 硅谷天堂2015年7月挂牌新三板,不久便推出了一起定增方案,以每股30元的价格发行1亿余股,共募集资金30.71亿元。本次定增共引入28名新股东,包括6名自然人和22家机构。 无奈天不遂人愿,定增方案发布之后,硅谷天堂便开启了业绩下滑模式。硅谷天堂2015年盈利高达7.59亿元,2016年业绩直接缩水过半,当年盈利为3.37亿元。更惨的还在后面,今年上半年硅谷天堂仅盈利1322.98万元,同比去年下滑75.12%。 随着业绩持续下滑,硅谷天堂的股价也一落千丈。2015年定增方案中,参与投资者的持股成本为9.92元,但目前硅谷天堂的股价在1.7元左右徘徊。 “尚未”破灭的市值神话——九鼎集团(430719) 对于九鼎集团来说,时间永远停在了2015年6月5日,收盘价6.83,市值1024亿,一纸公告,停牌。然而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如今已过去两年半时间,停牌依旧。 对于投资人来说,内心是忐忑的,一方面,无比抱怨这么长时间不能复牌,手中的产品始终无法退出,另一方面,又无比担心复牌以后股价跌的只剩零头,损失彻底兑现,血流成河。在九鼎尚未最终复牌之际,让我们一起缅怀这个充满戏剧的市值:1024。 后记 投资是个极其严谨的事情,一定要冷静冷静再冷静。市场的喧嚣终归要回归平静,而投资往往最后差强人意,血本无归,究其根源在于投资决策时过于随意,过于信任投资机构和营销人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ST股保壳战 年关将至, ST股保壳之战进入攻坚时刻,重组、增持、补贴、变卖家产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这一场保卫战中,所牵扯的不仅仅是公司本身、各股东投资者,更有各地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等也博弈其中。不幸者或暂停上市乃至退市,幸运者成功“摘帽”或终获重生。然而,在这A股ST企业的生死场上,若终未能有可持续发展之主业的崛起,ST股们就算经 “生“、“死” 历练,终将难脱 “垃圾” 之名。 暂停上市逾600天后,成功 “摘星去帽” 的川化股份(000155.SZ)迎来 “浴火重生”,但在恢复上市的首日,又遭遇 “当头棒喝”。 12月18日,川化股份复牌首日,在股价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开盘即大跌22.10%。尽管盘中股价一度稍有回暖,但随后跌幅仍有所扩大至收盘时达28.92%,报收7.30元/股,令投资者大呼意外。 股价 “意外” 大跌 骨感的现实终究击败了丰满的理想。12月18日早间,川化股份开盘大跌显然出乎大多数持有川化股份投资者的预料。 对于川化股份恢复上市后股价的大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或许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 12月18日,一位跟踪川化股份逾两年时间的私募机构高管表示,在公司2016年5月10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前,股价已经出现了一波上涨,在此之前众多投资者提前买入,使得其在川化股份中,即使以目前的价位计算,仍存在较大盈利空间。 Wind资讯数据显示,去年1月29日,川化股份(彼时名“*ST川化”)股价一度跌至新低的5.60元/股,但随后至被暂停上市的三个半月内,股价持续上涨至10.27元/股,涨幅达83.39%。 “同时,因为在暂停上市期间,川化(股份)推出的重整方案也被认为参与其中的投资方有很大的套利空间。”上述私募高管表示。 据了解,去年2月中旬,川化股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并在该年10月确定了由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能投”)等共13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作为重整投资人。 根据随后披露的重整计划与投资协议书,川化股份将向上述13家投资方以每10股转增约17.0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8亿股,转增价格为4.3元/股。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四川能投外,其余12家投资方均没有限售的要求。 由于转增价格与停牌前股价相差悬殊,上述重整方案一度引发川化股份中小投资者的不满和质疑,被认为存在国资流失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也正因此,在川化股份复牌后出现股价大跌,也被认为很大可能是这一原因。 此外,在2017年A股实现恢复上市的其它两只个股中,复牌首日股价都不理想,也被认为产生了消极市场情绪。 其中,ST新梅(600732.SH)复牌首日在盘前大涨四成情况下,收盘时上演“过山车”翻绿;ST常林(600710.SH)则虽然在暂停上市期间完成了重组,注入了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资产,但恢复上市第一天盘中一度大跌近两成,收盘跌幅仍达18.9%。 后市发展引关注 恢复上市首日股价的大跌,也令外界对川化股份后期的股价走势、业务发展从期待变成了担忧。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因持续亏损而暂停上市期间,川化股份先后通过剥离公司原有主业资产、解决高额负债等问题,完成了破产重整。而在一系列资产运作下,川化股份去年已经顺利实现净资产、营业收入和扣非前后净利润等指标为正的目标。 财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川化股份营业总收入39.86亿元,同比大增303.14%;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33亿元,同比大增1008.15%。同时,川化股份于11月时预测,今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望达到3亿元-3.3亿元。 此前川化股份发布的《重整计划》中披露,曾要求重整投资方承诺今年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15亿元,承诺2018年的该项数据不低于3.5亿元。若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则应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财务数据的好转,也成为川化股份此次恢复上市的先决条件,同时为解决恢复上市后的持续经营问题,川化股份今年4月13日披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将以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为切入点,打通从锂矿到系统集成的锂电子动力电池的全产业链,将公司打造成国内领先的锂离子动力电池产业链整合者和综合服务供应商的发展战略。 不过,相比于切入锂电领域,川化股份却率先涉足其它行业。今年6月下旬,川化股份公告称,在大股东四川能投主导下,将收购整合其子公司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能投风电”),能投风电成为公司旗下重要资产。数据显示,今年1-9月,能投风电营业收入2.09亿元,实现净利润8300万元。 这一变化,曾引来深交所的问询函。彼时,川化股份回复称,公司已为开展锂电业务,成立锂电产业事业部,针对这一产业的战略规划布局基本完成。 今年8月,川化股份以自有资金4亿元,与四川能投等方成为华鼎新动力基金有限合伙人。据悉,华鼎新动力基金主投方向即为新能源、新材料行业。 同时,川化股份相关负责人近日公开发声,表示公司未来仍将积极投资并购优质锂矿、锂电等资产,并稳步推进锂电全产业链战略布局,希望借此使锂电产业成为公司未来的主要盈利点。 不过,川化股份未来在锂电领域究竟是否布局,以及怎样布局,仍需要时间检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北京地区网贷的合规进程一直备受瞩目。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进行通报。三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2015年1月-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2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可见,网贷平台问题已集中爆发,业内人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贷平台备案制仍存缺陷。 纠纷案三年超2万件 在收结案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案由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结案比例较高三大特征。2015年,三中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高峰,截至12月中旬,今年已收案近1.5万件。整体来看,近三年P2P网络借贷纠纷案已超2万件。 在审理情况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主要存在四大特性,分别为平台作为诉讼一方主体参与诉讼、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管辖相对集中与缺席审理比例高、上诉率低等。 此外,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尤其是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案件标的额基本都在30万元以下,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还有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 亟待严监管 对于网贷备案,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应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带病备案。 值得欣慰的是,该负责人透露,市场对征求意见稿反馈良好,正式的管理办法和意见稿变动不大。据了解,今年7月7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北京市金融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了2016年4月以来,北京市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整治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三个阶段:通过线上线下全覆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和手机排查App等方式开展摸底排查,初步构建了“一企一档”的企业金融风险电子档案;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辖区网贷机构全覆盖等手段实施专项清理整顿;起草制定验收与备案方法,推动验收与备案同步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银监会的验收规定,和银监局一起制定验收方案,全面开展验收工作;开展备案办法发布后,对验收通过的机构将开展备案登记;开发日常监管监测系统,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加入结算、交叉比对、验证等技术特点,构建网络借贷新生态业务的监管系统,实现产品的实时登记、信息及时披露、对接银行存管数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以高效交叉验证。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向网贷平台提供黑名单共享,引入银行以及行业协会等共建增值服务,有效降低平台经营风险,以及风险交叉传导。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负责人沈一飞介绍,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部分重点工作包括构建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推进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发布实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重要标准;加强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平台、统计监测、信用共享、举报信息平台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频度、多层次的统计监测产品,为日常监管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提供服务。 网贷收紧仍需加速 对于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爆发的原因,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因为行业高速发展而监管相对滞后;与此同时,也有受P2P网贷功能定位与互联网交易载体影响的因素。 “作为金融创新业务,P2P行业的监管相对滞后,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导致P2P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制,随着时间推移,风险和问题逐渐暴露,并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随着人民群众收入的逐步提高,闲散资金增加,但当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个人消费升级等催生了大量融资需求,P2P网络贷款正好匹配这两种需求,且通过互联网的撮合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故短时期内规模迅速扩大,交易量大势必导致相关纠纷增多。”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环境由松至紧导致纠纷集中爆发。因P2P网络借贷属于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方案与手段,出于对“互联网+ ”创新的鼓励,2015年以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2015年以后,监管政策出台,监管环境趋严,此前平台不规范的行为集中以诉讼的方式呈现。 去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设定网贷监管13条“红线”,也拉开了网贷行业合规整改的序幕。今年以来,关于网贷资金存管、信息披露以及备案的监管规定不断出台。今年12月14日,P2P网贷风险整治办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文件明确了网贷平台合规备案时间点,要求平台2018年4月底完成备案登记。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放大债务人违约风险也是网贷诉讼频发的原因之一。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P2P网络借贷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融资信息、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都缺乏必要的审核与监督手段,为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甚至诈骗留出了空间,且网络借贷的还款情况不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对借款人产生信用制约,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导致大量案件进入诉讼。 此外,P2P网贷线上交易的特性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线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见面,信息依靠平台审查和披露,一旦进入诉讼,送达非常困难。加上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也怠于出庭。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导致案件调解率低。且开庭信息和一审判决均通过公告送达,当事人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上诉率低。 综上所述,业内人士认为,网贷收紧仍需加速,多项政策并举才能尽快规范市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但凡有点钱又有个金融梦的民营大佬,都想获得一个证券公司,这真是一条业界真理。 想要进入金融这个行业,必须迈过一个门槛:牌照。有钱的话,都好商量,并购是最便捷的路径。当然,这些都算自我奋斗,历史进程也必须考虑。在大佬们看来,资本市场的每一次起落,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是绝佳的机会。 1997年的德隆系,2007年的明天系,2015年的安邦系无不如此。 2015年以来资本市场的动荡,再次撩拨起许多大佬内心深处的金融梦。其中,东银系、阜兴系就盯上了这家偏居于三线城市的新三板券商——东海证券。 01 东海证券的前身常州证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在整个券商行业,东海证券算不上大,顶多算个中型券商。2016年末,250.3亿元的总资产,排在整个券商行业中游偏下的位置。 和绝大多数券商一样,东海证券是不折不扣的国企。第一大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投资”)持有14.97%股权。其背后股东是常州市人民政府。 按理说,国企的控制权一般是无论如何也不敢觊觎的。但东海证券实在太诱人了。 大股东14.97%的持股比例,意味着按现在的估值,挂牌时只要25亿元就能拿到东海证券的控制权。而与东海证券规模相近的南京证券,类似成本超过50亿元。 于是,东银系大佬罗韶宇,率先敲开了东海证券的大门。 重庆前首富、东银系实际控制人罗韶宇 说起罗韶宇,他最辉煌的时候在2014年,号称“地产重组第一股”的迪马股份(600565)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放行,成为自新一轮楼市调控以来的“地产重组第一单”。 此时,罗韶宇所代表的东银系已经拥有迪马股份、江淮动力两家上市公司。随着2015年牛市进行,这位重庆前首富逐渐将触手伸向金融行业。除了筹建三峡人寿,罗韶宇也将目光放在刚刚挂牌不久的东海证券。 2015年10月15日,迪马股份发布公告称,计划以5亿元和3.85亿元的价格分别收购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张坤持有的东海证券2.994%股权和2.305%股权,合计收购8850万股。 几乎在同一时间,迪马股份实际控制人罗韶宇的配偶赵洁红也从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受让8000万股。收购成功后,迪马股份将与其一致行动人赵洁红共同持有东海证券合计16850万股,即10.089%股权。 短短半年,迪马股份的火速增持,让常州投资有些惊慌。原因是,同年12月迪马股份与华西股份(000936)签战略合作协议。而华西股份正是东海证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1亿股,占比5.99%。 也就是说,如果迪马股份完成增持,加上华西股份持有的股权,其持股比例为16.08%,超过常州投资成为东海证券第一大股东。 2016年3月,迪马股份董秘张爱明明确表示,未来对东海证券的持股目标是20%以上。这意味着其图谋的不仅仅是财务投资这么简单。 不知道,常州投资听了这些话会是什么心情。 02 但终究,罗韶宇还是失败了。 2016年8月4日,迪马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未能获批持有东海证券5%以上股东资格,与海竞信息约定收购东海证券相关股权事项无法进展。 为何这次偏偏卡在股东资格上?张爱明只是说,这个比较复杂,原因多种。 关于5%股东资格,证监会其实早有规定。卡在审查环节的大佬也不止罗韶宇。此前阿里与德邦证券的收购方案申请静静地被搁置在监管层的案桌上长达24个月。与罗韶宇一样,据说马云对此次收购也已经不抱有太大希望。 有趣的是,也就在迪马股份发布公告前后,华西股份清仓了东海证券。迪马股份和赵洁红也将东海证券股份尽数转让给了常州投资,常州投资的持股比例也成功增加至21.59%。 如此默契的行为,多少证明当初传言并非空穴来风。当然,罗老板的金融布局也不全没进展,迪马实业参与筹建的三峡人寿还是在当年获得保监会的批准。 03 送走重庆的罗老板。在距离常州不到300公里的阜宁县,东海证券也进入了另一位大佬的视野。 2016年11月19日,华闻传媒(000793)控制权发生变更,一位出生于1989年的神秘自然人朱金玲,成为华闻传媒控股股东之一。而两个月前,朱冠成夫妇通过协议转让,掌舵大连电瓷(002606)。 于是,有媒体报道,这位27岁的新晋实控人正是朱冠成的侄女。就这样阜兴系浮出水面,也渐渐为资本市场熟知。 今年上半年,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山南华闻出现在东海证券半年报的前十大股东中,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5.55%的股权。 山南华闻是A股公司华闻传媒的全资子公司。而这并不是阜兴系第一次增持东海证券。 阜兴集团官网称,2015年底开始,其就在不断增持东海证券股份。2016年5月23日,东海证券公告称,赵卓权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7月14日,华闻传媒再次宣布,以不超过13.5元/股的价格,增持东海证券不超过10亿元。 9月4日,山南华闻拟受让张家贵持有的东海证券581.60万股。受让完成后,其持股数为1.67亿股,持股比例达到 10.0114%。也就是说,在短短3个月内,山南华闻再次增持7457万股。 十天后,华闻传媒董事会再次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将投入不超过20亿元进行证券投资。 按现在东海证券的估值计算,增持成本大概在17亿人民币左右。如此手笔,你说华闻传媒没想法,读懂君是不信的。不久前,华闻传媒副总裁周娟和金日也分别加入了东海证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为何投资东海证券?华闻传媒是有说法的。董事长汪方怀接受采访时表示,参股东海证券是为了布局财经的生态,为华闻传媒的信息服务延伸到交易服务做一些准备,属于战略投资。至于延伸到什么程度,汪方怀没有说。 除了投资东海证券,阜兴集团还增持了阳光保险。年初,华闻传媒投资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草根投资。更不用说,其旗下的郁泰投资,成为国内第一批债权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有意思的是,早在2015年9月,阜兴集团正式更名为: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又是金控集团,再想想入股东海证券,你还会觉得这么单纯吗? 04 东海证券的故事还没有结束。 翻阅公开资料时,读懂君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前十大股东中,与挂牌时相比,除了大股东常州投资和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外,其余股东均换了一遍。 挂牌时: 2017年半年报: 这很可能和早年投资的老股东套现意愿强烈不无关系。挂牌时,公司股东有48名,包括华西股份、敦煌种业(600354)、方大特钢(600507)等一众上市公司。而这些股东大部分的投资时间也都至少在10年左右。 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定增和做市的情况下,东海证券成为2015年至今成交额仅次于联讯证券的新三板公司。按这架势,超过联讯证券也是迟早的事情。而且,其2.04倍PB的估值,可是要高出联讯证券不少。 在这些涌入东海证券的资本中,读懂君不知道会不会出现下一个“罗韶宇”。 东银系也好,阜兴系也罢,这些新晋资本玩家都不过是在沿着前人走过的道路“低调”前行。只是,没人知道他们能走多远。 阜兴系刚刚登台。而东银系如今已深陷资金链危局。有人云,牌照处处有,大鳄排排坐。旧貌换新颜,风骚能几年?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龙力生物12月18日晚间公告称,近日网络媒体报道了《上市公司龙力生物违约,陆金所大同证券中海信托踩雷》等系列新闻。上述媒体报道基本属实。目前相关债权人已启动诉前保全程序,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如无法妥善解决,公司可能面临被要求限期清偿并支付相关罚息等情况。经核查,公司四个银行合计八个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441万元。 公司表示,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事项。 ...
12月18日,海纳生物(831171)复牌,复牌首日暴跌50.24%至5.15元/股,盘中跌幅曾一度超过55%。 值得一提的是,12月18日是海纳生物宣布IPO终止后的首个交易日。此前的11月21日,海纳生物宣布拟调整上市计划终止首发上市申请。 海纳生物于2014年10月8日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用于保障动物肠道健康,疫病预防、治疗等的生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7年上半年,海纳生物实现净利润2113.71万元,同比增长4.07%。2016年度,海纳生物实现净利润5162.93万元,同比增长95.28%。 2016年6月,海纳生物宣布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受理,自当月21日起在新三板停牌。2017年11月21日,海纳生物因“优化、调整股权结构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12月5日海纳生物终止审查申请获证监会许可,12月18日在新三板复牌。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海开源资产-中信建投证券—前海开源资产睿富1号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其200万股,为公司第八大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海纳生物曾引进多家资管计划股东。海纳生物2016年6月公布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显示,“前海开源资产睿富1号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每股14.58元的价格认购海纳生物200万股股份,所认购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2.2444%。 此外,“易方达资产-发达汇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易方达资产-广发证券-发达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认购海纳生物68.5万股,所认购股份分别占发行后总股本0.7687%。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悉,12月初,监管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后,拥有多家网络小贷公司的某地金融办召开会议,针对“现金贷”业务的整顿进行相关部署。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当地金融办明确了重点问题:一是融资杠杆的问题,对于小贷公司所有的融资,包括ABS、股东借款等全部要求计入表内,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也就是说,如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只能放贷款3亿元;如果希望扩大业务规模,目前监管可以接受的方式是增加注册资本金。 其次,金融办认为,对于利率符合要求、不存在暴力催收、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上是合规的。 据了解,重庆小贷行业杠杆仍按原来的杠杆倍数执行。同日,蚂蚁金服宣布即日起将对旗下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小贷公司增资82亿元,将其注册资本从现有的38亿元,大幅提升至120亿元。蚂蚁金服表示:“后续将视业务开展情况和相关的监管要求,继续增加注册资本和资金实力。”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指出,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一家网络小贷公司负责人坦言,大部分持牌小贷公司的初期愿望,是为普惠金融做贡献。但缺乏合理的杠杆水平,缺乏融资渠道,低融资或无融资来源,导致很多的小贷公司不得不放高利息贷款。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