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官网发布交易制度改革通关测试通知,1月13日进行交易制度改革通关测试。 本次测试验证各方技术系统能正确支持集合竞价转让业务和协议转让业务,其他业务不受影响。股转表示,测试中如未出现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问题,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在下一交易日(2018年1月15日,周一)正式实施。 也就是说测试通关,集合竞价、盘后协议转让就会在1月15日正式上线! 某做市商负责人表示,其实各家券商的系统都没问题了,至于集合竞价上线后的效果,“我也很期待,想看效果到底如何”。 那么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改革通关测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保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以下简称“《转让细则》”)顺利实施,验证各方技术系统的部署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指数”)共同搭建通关测试环境,供所有参测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功能测试。 测试中如未出现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问题,则《转让细则》在下一交易日(2018年1月15日,周一)正式实施。 现将测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测机构 全国股转系统、中国结算、深证通、中证指数、各主办券商、做市商、信息商、基金公司、托管行。 二、测试时间 本次测试时间为2018年1月13日,全天开放测试环境。 三、测试内容 本次测试主要内容为:验证各方技术系统能正确支持集合竞价转让业务和协议转让业务,其他业务不受影响。 四、测试工作要求 1.各参测机构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之交易制度改革(V1.3)》和本次测试方案,认真做好技术准备和测试环境准备工作,做好详尽的测试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次通关测试工作。 2.本次测试要求各主办券商已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经纪系统、做市系统、自营系统、资管系统必须参加测试,要求各主办券商的经纪系统保证至少有一种交易终端和行情终端能满足业务要求,要求各主办券商组织全体营业部参测。 3.本次测试要求已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各基金公司、各托管行必须参加测试,请各主办券商做好通知工作——提醒租用本机构交易单元的基金公司、为本机构资管业务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行,以及为租用本机构交易单元的基金公司提供托管估值服务的托管行参加测试。 4.本次测试要求各使用全国股转系统行情的信息商必须参加测试。 5.测试前,各参测机构务必做好生产系统数据备份,严格隔离生产和测试数据,测试完毕后,各参测机构应做好恢复验证工作,确保下一交易日(2018年1月15日,周一)生产系统的正确运行。 6. 在测试过程中,请各参测机构详细记载测试现象与结果,检查其正确性。如发现异常现象,请及时通过电话或QQ群与全国股转系统沟通联系。 7.测试结束后,各主办券商应确认本机构各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技术系统、下属子公司各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技术系统、各租用本机构交易单元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的技术系统的测试情况,在2018年1月13日20:00 之前通过BPM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测试报告(无需盖章),在2018年1月14日20:00之前通过BPM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盖章扫描件(公司章);各信息商应在2018年1月13日20:00 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测试报告(无需盖章),邮件主题和附件名称均为:机构名称+交易制度改革通关测试报告,在2018年1月14日20: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盖章扫描件(公司章),邮件主题和附件名称均为:机构名称+交易制度改革通关测试报告(盖章件),收件邮箱为:hangqing@neeq.com.cn;各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托管行应根据中国结算的测试要求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测试报告。 ...
微博热搜榜上的“紫光阁地沟油”正在演变成一场全民狂欢。不过,微博运营体系中的“热搜生意”也在这场闹剧中浮出水面,记者调查发现,操作一起此类热搜话题的成本并不高,按照目前业内行情,“紫光阁地沟油”登上微博热搜榜的成本只需不到6万元。 记者向多位业内人士咨询获悉,微博实时热搜榜一直可以操作,根据热搜榜排名不同,收费标准不一。根据多个渠道报价,热搜榜前3名报价在5-6万元,前5名报价约4.5-5.5万元,前10名约4-5万元,前20名报价约3.5-4.5万元。 2017年1月7日,“紫光阁地沟油”在微博热搜榜排名第11,按照业内收费,此排名收费约3.5-4.5万元。不过,除此之外,话题操作者可能还额外支付了一笔“打包费用”,两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明星、影视等娱乐话题在微博比较容易上热搜,但商业话题操作难度比较大,一般需要大V先发布话题,然后用一堆小号去炒,炒到热搜榜,这样成功率会比较高。”大V与小号的打包费用一般为2万元。以此推算,此次事件操作成本约5.5-6.5万元。 需要指出,花钱购买微博热搜已经成为舆论炒作的常用手段。此前在1月3日,王思聪的30岁生日还曾被操作登上热搜榜,王思聪亲自发布微博称“三十生日,居然被人买热搜拿来挡子弹”。不过,多位企业人士告诉记者,除了第三方渠道之外,也可以向微博官方购买“热搜推荐位”,微博热搜推荐位的刊例价为60万元/天,一般按6折销售,36万元,该售价推荐位排在热搜榜第三,一般带有蓝色“荐”字标识。 一位从事操作热搜话题的电商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第三方渠道的存在会冲击微博热搜推荐位的市场,目前第三方渠道的商业“热搜话题”的成功率已经逐渐下降,如果通过打包方式登榜,收费为打包+上榜费用,如果没上的话,就只收打包的钱。”除了热搜之外,该人士还可以操作微博转发、阅读量,热门话题榜等多项业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第一消费金融旗下微信群群员提供的情报,重庆监管明确了网络小贷专项整治的时间表,分为摸底排查阶段、验收总结阶段,一共下发了13个文件供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和区县金融办填写。 针对重庆辖区小贷公司,重庆监管要求其—— 摸底排查阶段,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送区县金融办的摸底排查情况,包括:按《<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报告>编写说明》编写的摸底情况报告,《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表》,《重庆市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摸底排查情况表》,并附上有关详细资料; 验收总结阶段,合规类机构和验收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送区县金融办的整治总结材料,包括: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编写说明》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包括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 针对区县金融办,重庆监管要求—— 摸底排查阶段,各区县金融办在摸底排查阶段均需报送摸底排查情况,并于2018年1月25日前报送市金融办,包括: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汇总报告>编写说明》编写的摸底排查情况报告,《本地区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汇总表》,《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汇总表》,《重庆市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摸底情况汇总表》; 验收总结阶段,各区县金融办形成该区县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市金融办,包括: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汇总)>编写说明》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含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和长效监管建议),《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重庆监管要求区县提出的长效监管建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等)、股权架构、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建议。按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要求,针对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会逐一提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此次重庆监管下发的文件,一共5个文件为word格式,8个文件为Excel格式,很难处理之后放进此篇文章。第一消费金融将这13个附件文件中的一些点摘选出来,共从业者参考。 附件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报告>编写说明》分为从业机构情况(基本情况、经营与管理情况、违法违规经营及风险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有关建议四大部分。这个文件中,最特别的是从业机构情况中的经营与管理情况部分,重庆监管也别强调需要上报“贷款产品的种数,每种产品介绍(包括场景和用途的具体阐述)”,这一点表明监管层面对于放款用途极为重视;以及在违法违规经营及风险情况部分,重庆监管要求上报主要风险,特别强调“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这一点体现出监管防范于未然的风险意识感比较强。 附件三:《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这个Excel分为“1.基本情况”“2.组织架构”“3.开展网络小额贷款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4.财务情况”“5.网络小额贷款情况”“6.其他业务”“7.融入资金情况”“8.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包含文字描述和数据)”等八部分内容。 在该Excel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重庆监管在该表格第八部分 “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列出了19种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况: 1、股东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 2、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 3、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5、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不是股东自有资金; 6、违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第一消费金融注:监管给“信贷资产及其收益转让”下的定义是“是指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作为销售卖方,将信贷资产或其收益权转出,包括有追索权(回购式)的转让和无追索权(卖断式)的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7、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8、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9、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超过当地有关比例规定; 10、综合实际利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11、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12、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 13、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 14、发放“校园贷”、“首付贷”; 15、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16、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17、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18、违反专项整治有关要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19、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附件三:重庆监管要求小贷公司填写《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表》的截至时间为2017年12月。该表格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方式、是否备案、融资平台、资金方(投资人)、累计融资、融资余额、融入日期、偿还日期、融资成本、表内/表外,以及表内表外合计杠杆倍数。这一个Excel表格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重庆市金融办要求小贷公司填写的杠杠倍数需要是表内表外合计杠杆倍数。重庆地区某些小贷公司表内的杠杆就已经远超重庆市金融办定的最高不超过2.3倍杠杆的规定。现在将表外纳入进来,重庆地区杠杆倍数达到数十倍的小贷公司有好几家,其杠杆倍数已经远超国内商业银行杠杆倍数上限。 附件十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汇总)>编写说明》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点,重庆监管这份文件中,延续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8日向各地区金融办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指导,需要区县金融办报送“主要分类依据和标准,就合格类、整改类、取缔类机构分别分析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数量、布局、人员构成、资本),经营与管理情况,整改措施等”。 第二点是,重庆监管提出要有“正反面典型案例”,要求“网络小额贷款经营的正反面典型案例(至少一正一反2个案例),列明机构名称、相关数据、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这一点体现了监管一以贯之的树典型的管理办法,会让某一些小贷公司在这一波整改中难逃被树立为反面教材,甚至会受到较为严厉的打击以儆效尤。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8日,凤凰网WEMONEY获悉,上海互金整治办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区整治办应责成辖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相关企业,对照监管要求停止违规业务,并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或退出计划(应明确具体整改或退出时限,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措施等)。此项工作应在2018年2月底之前完成。 据悉,此次规范整顿主要对象是各类机构开展的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对各类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机构及时进行约谈检查、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化解、处置“现金贷"业务中存在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根据通知,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同时,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通知指出,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1)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2)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通知称,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指出,P2P网贷机构“现金贷"业务,应按照以下要求清理整改: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2、禁止从借贷本金中预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3、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4、不得将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5、撮合借贷资金的本息应当直接通过借款人银行账户收付,不得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账户代为收付。 6、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7、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8、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撮合服务。 9、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以下附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全文: ...
据悉,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在元旦期间曾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网贷平台下发现场检查意见函。 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年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检查主体 (一)本细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二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三)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检查对象 (一)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指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所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本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的行为。 (三)本细则适用于包括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准入资格情况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查看经营范围中是否具有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2、查阅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或申请材料检查是否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查阅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检查IT系统,检查是否已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存管用户是否包含机构与个人,是否包含借款人与出借人。 (二)内控情况 1、公司治理 查阅公司章程、部门职责、网站上是否建立信息披露专栏,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检查是否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等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2、管理层职责 查阅内控制度、查看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划分及考核制度,检查是否已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内控制度,明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相应权责和履职评价机制。 3、风险控制 检查是否已建立防范欺诈行为的相关制度、是否相应的反欺诈措施,是否建立当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的措施。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技术设置,检查是否已设置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查阅相关制度、系统设置、业务台账、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检查是否已实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管理,是否已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 4、风险评估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包括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要素的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5、网络安全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存储及使用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是否对各类档案、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进行全量处理,并能够保证相关数据留存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查阅相关制度和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已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等相关制度。 查阅相关文件、信息安全测试及评估记录档案,检查是否已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评估。 查阅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6、客户服务 查阅客户服务相关制度及网站相关功能,检查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7、第三方评估 查阅审计报告,检查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检查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 (三)业务开展情况 1、尽职调查 查阅尽调报告或尽调材料,检查是否已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2、风险评估 查阅出借人风险评估材料,检查是否已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检查是否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疏解人提供交易服务。 3、禁止性行为 通过查阅检查对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台账、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网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借款上限 查阅台账中同一借款人、同一法人或组织相关投资信息,检查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100万元。 5、偿付方式 查阅合同、比对借款人融资利率和出借人收益率是否合理对应,检查借款人支付的本息是否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6、法律风险 查阅合同、网站及其他宣传信息、资金流水、借款人尽调材料、担保材料、相关情况说明或报告、网络舆情等资料,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开展“房产首付贷”性质业务;是否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是否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并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是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真实性;是否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导致融资利率虚高;是否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等其他违法行为。 (四)信息披露 1、风险提示 查阅合同文本、网站等相关宣传推介信息内容,检查是否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2、信息公开 查阅网站信息,检查是否在官网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是否及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是否在官网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是否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定期审计结果和测评认证结果。 3、风险教育 查阅网站信息、内部管理档案,检查是否加强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宣传力度,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增强风险意识,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检查程序 (一)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二)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临时检查方式对公司进行突访抽检;检查被检企业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对行业监管工作的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对此予以立项。 (五)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现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六)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七)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八)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九)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协调相关方提供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十)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十一)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业务文档、业务数据、财务、银行流水、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制度等文件和资料。 (十三)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当日向检查对象通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检查对象确认无误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实施现场突击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要求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二)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三)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采取前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措施的,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并向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四)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五) 整改报告经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报告当期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六)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 (七)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责令改正; 2、出具警示函;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构监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将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记入监管档案。 (八)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掌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证据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或证据,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二)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2、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6、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强监管,不是新提法,但这次,也不是“狼来了”。 面对2017年年末的处罚节奏,信托公司已经感觉到压力之大。最近,银监会网站公布了对涉及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的13家出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一家信托公司——中铁信托赫然在列,银监会网站同时公布了四川银监局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万元。当然,这并不是2017年内的最高处罚,也不是收尾。根据相关要求,2018年,只会更严。 去通道 控新增 压存量 2017年年末,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业内称55号文),10条内容从银行端及信托端同时施策,并提出加强银信业务监管的要求。相关监管人士表示,强调规范银信通道业务,主要是针对银行的跨表、出表、调表需求进行限制,严格对照55号文要求执行,许多银信通道业务都存在问题。因此,2018年,信托业整顿是工作重点,关键是“压”,即压通道。 2017年,信托资产规模超常增长,其背后是银信合作通道业务显著增加。根据国投泰康信托的研究统计,由于2017年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持续受到资本约束,使得围绕银行需求的通道业务向信托公司转移,有些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的促进下,信托资产规模已超万亿元,甚至逼近两万亿元。在通道业务的推动之下,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在2017年三季度末就突破了24万亿元,2017年12月末有望突破25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通道业务推高的信托资产规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金融去杠杆、防风险、降成本、促实体的政策导向下,通道业务的高速增长预计难以为继。”国投泰康信托研发部总经理和晋予说。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也认为,“去通道,服务实体”的行业发展要求将会进一步深化,“2018年,经济结构转型依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去财务杠杆、降融资成本也将成为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的主要环节,信托业监管政策也必然向此倾斜。”邢成表示。 强监管 治乱象 严打击 伴随着监管政策的持续调整,监管执行力度也在2017年得到空前的加强。据银监会网站公开的处罚信息显示,2017年,共有17家信托公司接到21张罚单,全年受罚公司和罚单数量10年来前所未有。和晋予认为,罚款金额虽然只有400万元,但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监管政策的决心和力度。这21张罚单有10张是2017年10月以后开出的,也体现了监管执行力度在四季度开始进一步加强。监管处罚不仅影响信托公司评级,而且还将降低信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品牌声誉,限制部分业务开展,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正如银监会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时所言,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既不了解自己的客户,又不能穿透管理风险;既不能提供实质金融服务,又缺少风险“防火墙”,资金损失数额巨大。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只有依法严处,才能令其深刻吸取教训,并对行业和市场形成足够的警示作用。 强监管趋势还将延续。银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于信托业的监管力度,相关负责人也表示:“2018年处罚将远远不止这个节奏,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追责也已成为常态。”信托公司务必采取强有力措施,控制态势,真正回归本源。 提质量 降规模 重转型 2017年以来,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明显加快,前三个季度维持在30%以上,远超其他金融子行业。而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银行总资产规模增长9.85%,股份制银行增长6.4%,中小机构增长11.3%。那么,信托行业30%至40%的增速是否可持续? 信托公司如何审时度势,规范业务经营,同时去杠杆,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 “信托业的刚性转型期来到了,这将是2018年最大的特点。”邢成说,“刚性转型是针对之前所谓软约束的转型而言,过去总提转型创新,但是说多做少,毕竟有退路、有快钱、有捷径,现在到了想转要转、不想转也要转、转慢了都不行的时候。如果仍然徘徊观望甚至暗中对抗,仍然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可能会受到硬约束,代价不仅是经济处罚、暂停业务,甚至有停业重组的可能,涉及生存问题,形势严峻。” 和晋予表示,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将明显回落,发展重点将由规模和速度转向质量和效益。信托公司只有紧跟国家政策和发展布局,不断提升资本实力和专业能力,积极主动调整业务方向,坚持服务实体、回归本源,才能在未来实现有质量的持续发展。他认为,2018年,信托公司通过产品创新谋业务转型,需要精准发力、深耕细作,包括资产证券化、净值型产品、股权投资、家族信托等领域将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产品创新的重要发力点。 2017年11月,一行三会发布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在金融市场上引起极大震动,对未来资管业务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影响深远。和晋予认为,资管业务是信托业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资管新规从长期来看对信托业有一定积极作用,引导信托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减少监管套利,回归信托本源。但从中短期来看,资管新规也将导致信托行业资产规模持续下滑,盈利水平可能降低,资金来源进一步收紧,部分信托业务面临调整。因此,如何应对资管新规带来的影响,是未来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使命和要求。 ▲央视新闻联播新闻截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在此次会议中,“众筹众创”再次被提及:“创新体制机制,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探索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 众包(Crowdsourcing)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网络的做法。鼓励用众包等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聚合员工智慧和社会创意。 众筹(crowdfunding)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众创(crowdinnovation)是指在现代互联网背景下,大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新的创意,其他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搜寻获取创意并加以利用和完善。简言之,人人都可以提供创意和才能,而企业则通过互联网便捷地获取,集思广益的过程从依靠内部专家、技术团队的封闭式走向了依托于互联网平台,面向整个社会大众的开放式。 对“众包众筹众创”的含义进一步深挖可以发现,其实它所表达的就是一个广义上的“众筹”的概念。笔者曾多次发表文章提出了众筹金融的理论,从广义的角度讲,众筹不再是简单的筹集资金,这在互联网+时代已经落后,众筹应当是以资金为纽带,通过筹集资金去筹集资金背后的“人”。 “人”很重要,这个社会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可能最不缺的就是钱了,缺的是一个助力其发展壮大的资源,通过“钱”找“人”去筹集人所能带来的其他无形资源,如技术、人脉、市场等等。所以广义上的众筹它是一个系统的资源筹集,它包括筹资、筹志、筹资源、筹人脉、筹管理、筹IDEA、筹市场、筹营销、筹创意等等。因此广义众筹可以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以及科学研究等。 众筹在金融领域有着极大的应用空间,股权众筹尤为典型。 此前,2017年11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证监会党委举办的系统会管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第一期专题轮训班上也指出:“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资本市场机制,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并特别指出:“积极探索股权众筹试点。”充分说明了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尽快开放股权众筹试点遵循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有利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践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当然,探索股权众筹试点也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股权众筹的重要价值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交织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技术创新带来的生产力发展引发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释放了技术创新的潜力,可以说,产业变革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始于技术创新,而成于制度创新。 正是因为有了股份制,将分散的私人资本联合起来形成集中的股份资本,生产规模得以扩大,才能让蒸汽机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于火车、轮船、印刷机,才有了第一次工业革命,进而有了社会经济的腾飞;第二次工业革命在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等领域的巨大进步,兴办大型企业对巨额资本集中的需求与私人资本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伴随市场关系、信用环境、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股份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 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毫无疑问应当是革命性的,不断革新的技术也将不断冲击旧的金融业态,监管政策也将随之发生改变。新技术引发金融市场变革的最新实例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的运用,这将导致我们的金融体系回归金融的本质,回归到资本主义金融体系诞生之前的状态,回归到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和中央银行体系形成之前的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态势,更像是几百年前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兴起时的状态,尤其是不久的未来实现万物互联的时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而未来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也必将导致人类生产方式的改变。 依托于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方便快捷地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联系起来,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金融模式、金融现象不是简单地在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因素,技术的进步只是新金融业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开放、平等、共享、去中心化、去媒介等属性的新的金融业态,能一方面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得不到融资的困境,一方面改变投资门槛高,小额投资渠道匮乏的现状,使金融回归本质,实现其本应具有的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的功能。 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应更为准确地被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 进一步而言,笔者更乐意将这一新兴业态定义为众筹金融。“众筹金融”更能体现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场外、混业的内在特征和其草根、普惠的精神,众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体现。也正是因为此,笔者将“众筹金融”译作“We Finance”。 股权众筹虽有诸多优势,但在我国却正走在曲折发展的路上。正是因为股权众筹试点暂停,股权众筹实质上的缺位,导致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科技初创企业缺少适合的融资渠道,普通民众也缺乏投资于这些初创企业的路径,与此同时,其他金融业态也未能发挥相应的递补作用。ICO成为一些市场主体迫不得已的选择,替补出现的ICO一定程度上占据了股权众筹应有的市场。 二、股权众筹试点的路径 (一)基本原则 (1)鼓励创新,坚持服务实体 股权众筹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良好的直接融资环境。 (2)坚持高水平安全运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防止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创新业态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 (3)坚持金融消费者保护 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的不确定性。融资者利用信息优势,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在风险端,以金融资产为作用对象;在收益端,以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吸收能力为作用对象。金融资产的风险是指金融资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或可变性。投资组合理论以资产集合和风险分配为分析对象,因而,其对投资者风险的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性问题,影响深远。由于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而,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另一主要逻辑。 (4)坚持社会责任 围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具体措施 证监会可以借鉴英国“沙盒监管”经验,在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在个别地区适当突破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限制,小范围适当开展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试点可以包括公募与私募两个部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仍应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严格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进行监管;而对于公募股权众筹,则应允许(1)对证券发行的公开宣传以及(2)最终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此时的制度设计不应以“私募”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制度设计的四不像。 可通过试点参照美国Reg CF的规定试行“小额公募股权众筹制度”,即首先对平台的性质进行严格的限定,要求从事小额公募股权众筹的平台,应仅承担信息共享的功能,而不得作为招募投资者、推荐融资项目、销售证券的中介,否则该等平台应获得门槛更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其次,通过事前的平台资质要求、事中的同一平台制度、以及贯穿全程的平台义务与责任的制度设计,设置严格的平台监管制度。 对于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言,可以沿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8条已有的设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但在“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方面,可参考美国Reg CF的最终规则,即不对平台专门附加尽职调查的责任,否则可能会与较低的融资总额(其产生的对平台的佣金也会相对较低)构成过为严重的负担。但平台可以自愿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 具体而言: (1)公开募集豁免机制 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应当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申请公开募集豁免机制,当单个投资者投资数额低于10万元、总融资额低于500万元时,融资者可以豁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采取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通过股权众筹募集资金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监督。 (2)建立股权众筹登记管理规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采取中介商(经纪交易商)为交易主体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活跃性,股权众筹也是以参与人为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不同于证券交易所,股权众筹应当尽可能降低对交易企业的门槛要求。股权众筹平台适用负面清单制度,除了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或是交易需要特殊审批的企业,其他企业只要提交交易应当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可以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交易,而不必要有经营年限、财务报告等指标要求。较低的准入门槛并不等同于放任鱼龙混杂的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股权众筹平台交易成功在后,应当注重企业后期的管理和监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制定明确、可操作的企业暂停、恢复交易和退市的规则,建立对交易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 (3)优化工商、税务管理 建议积极推动工商、税务相关业务流程的简化和优化、协调消除众筹平台创新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障碍。 众筹平台普遍弱小,与其他强势各方协调对接时,存在现实的困难和障碍。如果在好人举手的前提下能够提供绿色通道,将是行业发展的大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是: 实践中,作为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要么不予注册,要么注册和变更时手续繁杂、时间长、虚拟地址缺乏或成本较高、三证合一办理没有落地等。希望推动针对仅用于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数字化注册和办理绿色通道。 税务手续办理中的国地税两套手续比较繁杂、变更不能线上办理只能现场。每季度针对合伙人个人的强制申报会消耗极大的成本和精力,但基本是零申报。希望推动针对股权众筹的纯粹持股型机构的税务处理便利化规定尽早出台。 托管机构的收费较高(500万收2.5万)、手续繁琐,配合度较差。目前只有银行可以做,但步子又小又慢,过于保守谨慎,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做不了资金监管业务,总体的便利性不够。 税收优惠协调。作为比新三板投资者更偏于中早期、更侧重小微企业的资金提供者,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应该获得同等甚至更好的税收待遇。建议: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优惠的计算基础是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出现转让的,能够参照股票交易暂免征收所得税或者减按5%征收。 (4)内控机制与必要场地设备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试点地区股权众筹业务主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规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股权众筹业务场地及设备,应符合试点地区股权众筹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场地及设备标准。 股权众筹平台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按月审计财务及业务,并制作审计报告,备供查核。 股权众筹平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代收募资款,存储于股权众筹平台或募资人所开立的专门账户内,募资期间该专户款项不得流用;募资目标金额未能于募资期间收足者,专门账户款项不得拨付募资人办理后续增资事宜,且募资人就已缴款的投资人均应加给专门账户所生之利息并自行负担汇款手续费后办理退款。 股权众筹平台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值。 (5)股权众筹公开募集规则及信息保密责任 可以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为促进投资人投资于其平台募资业务可进行公开的广告及业务招揽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广告及业务招揽活动之内容,不得涉及预测募资项目价值、财务或业务等信息。 广告及业务招揽活动应保存必要的记录。纪录应至少保存三年。但若存在涉及该记录的诉讼,应保存至该诉讼终结为止。 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股权众筹业务掌握的当事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公开外,应当保密。 (6)构建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制度 互联网平台的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流的控制权,而股权众筹平台的职能之一就是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提供中介。目前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都会让投资者将资金先转到平台,再由平台以投资人的名义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平台几乎掌握了项目所筹的全部资金。这种方式会使平台形成“资金池”,平台运营者一旦跑路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因此,基于对平台职能的监管,制度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平台与资金的隔离,降低资金安全风险。美国JOBS法案第302条b款中明确禁止了经纪商或集资门户的董事、高管或合伙人在使用其服务的发行人处拥有经济权益;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事务局(FCAA)也要求众筹平台不能对投资资金直接进行管理或出售衍生型证券。 因此,基于股权众筹现有的现状与问题,建议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以防止募资期间资金在众筹平台上的沉淀乃至出现卷款跑路的现象。 (7)建立适时的股权众筹退出机制 目前,股权众筹普遍存在着“退出难”的问题,因为依据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其与其他投资最大的不同是通过投资获得一个公司的股份。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企业股东后,可以基于其投资份额而享有相应的权益。而当投资者在该项目的投资已经完成预期收益,或者对该项目失去信心,或者亟需流动资金的时候,就需要退出该众筹项目。 随着被投公司发展股份增值,投资人可以选择以售卖股份的方式赚取溢价从而盈利。所以,投资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投资人需要等到被投企业再融资或IPO才开始套现退出。因此,为投资者建立适时的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8)股权众筹负面清单的制度构建 负面清单主要是为各种平台设定了法律红线,要求平台具有底线思维。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均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主要目的是对互联网的创新与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其中针对股权众筹,《实施方案》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这些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也强调了通过互联网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需要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股权众筹试点中可以考虑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借鉴网贷《暂行办法》规定的立法技术,对负面清单中的具体制度要求进行细化。 (9)构建分层信息披露制度 从场外交易市场的实践来看,分层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起到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股权众筹融资企业同样具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的差异化特点,企业之间的人员规模、收入规模差异化大。在信息披露成本同样的情况下,对于规模越小的企业而言负担越大——同样是1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披露成本,对于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自然不在话下,但对于刚刚创业的企业而言却可能是一笔巨款。 有鉴于此,美国的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对于融资规模不一样的企业,采用了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根据企业12个月内融资额的大小,企业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者披露经审计或审阅的包含纳税申报表信息的财务报表:融资额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其财务报表经企业的高管签字确认即可;融资额在10万美元到50万美元的企业,其财务报表需要经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审阅;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其财务报表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对于首次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的企业,在其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情况下,该企业也可以仅提交经审阅的财务报表而非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不过美国的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仅以融资额为分割线来划分信息披露的标准尚不够科学和完善,融资企业的规模和成立时间亦应作为考量的标准,而且还应该区分首次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结合融资规模、企业规模和企业的成立时间这三个考量因素,可以建立一个更多层次更完善的分层信息披露制度。 三、完善股权众筹的技术驱动型监管 与行业自律 股权众筹监管必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住风险的阀门,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改变过去审慎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加强穿透式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检测体系,突出大数据的监管。 可以借鉴英国FCA领先发展出的有效测试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沙箱”制度,该制度允许监管者可以通过监管沙箱来构建促进创新和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框架。预期治理允许监管机构采取多种投入,以管理新兴技术,而这种管理仍然是可能的,可预见、可参与和可集成的。另外,监管沙箱有助于参与式规则制定,即允许监管者在制定规则、预测趋势、设想替代未来和促进改进结果方面采取多层次的信息以实现动态监管。 沙箱实验可以使监管者了解新技术在测试环境中的运行,从而有助于解决“黑匣子”问题。监管者可以设置沙箱实验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竞争。现金奖励可能并非最佳选择,而监管数据库的进入权限似乎更具吸引力。比如监管者可以允许监管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其提供的数据测试反欺诈或操纵市场的算法模型。 反洗钱交易检测也是监管沙箱测试的理想对象,监管者可以提供合理筛选或者匿名化处理的历史数据供创新主体来竞相构建更精确的交易检测系统。 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市场结构正在变化,完善法制建设,推动监管转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众筹行业自律应当脚踏实地从各方面加强行业稳定,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行业自律的推进离不开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的支持,在立法与政策文件出台上应对众筹行业自律予以高度的重视。应当强调行业自律管理,鼓励股权众筹行业在法律范围内的自主创新。众筹行业自律管理应当在此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满足行业需求。同时,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适当强化自律协会的职能,提高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引导众筹市场健康运行。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每逢年初,各大财经媒体都热衷对公募基金上一年度的业绩盘点和总结,其间也有不少自媒体 “煽风点火”,最终使得各类型的年度冠军“神”气十足。公募基金一年期的业绩真值得这么大做文章吗? 笔者注意到,基金业绩榜有不少“水分”,挤掉这些“水分”后,我们就会发现公募基金的一年业绩不值得过分关注。 基金业绩的“水分”有三类: 其一,净值虚增,也就是所谓的业绩假增长。在2017年的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榜单中,有4只基金的年度回报率超过100%,我们观察到,这4只基金的单位净值均有“一夜暴富”的情形,巨额赎回让这4只基金单位净值虚火高涨。仅有这4只吗?不是,笔者继续按榜单排名逐一筛选,还有5只基金的单位净值出现了类似异象。也就是说,在今年的主动权益基金前10名中,有9只基金属于假增长。 其二,市场风格难契合,注定一部分优质基金失落。2017年A股蓝筹复兴,而坚守成长的基金由于无法契合市场难免落单,这种坚守有的是主动有的是被动。主动坚守是因为基金经理擅长或看多成长股,不为市场热点所动;被动坚守是因为基金的契约限定,即便是看好蓝筹也不可能调仓。从这一点上看,公募基金仅凭一年的业绩论英雄,有失偏颇。当然,不排除有些跻身TOP10的基金,不顾合同约定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生意,这些基金即便有着抢眼的业绩,但持有人未必买账。 其三,基金经理已有变动,业绩好坏已成历史。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这句话对基金来说“放置四海而皆准”,尤其是对基金经理已经有变化的基金,更合适不过。由于基金经理既定的投资风格和战略打法不尽相同,造成基金经理变更注定会改变基金的业绩趋势。 2018年,恰逢公募基金成立20周年,此前19次的年底业绩盘名给市场带来了什么?已经成为流星的冠军基金及明星基金经理们去哪了?笔者认为,若切实增强基金投资者的获得感,基金行业应从根本上轻排名,尤其是一年期甚至更短周期的排名,让各类型基金充分回归本源,使得那些不随波逐流,五年甚至十年的“长跑健将”们重回舞台中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新年伊始,BAT在用户隐私方面均遭质疑: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在公开场合表示“马化腾肯定天天在看我们的微信”;刷屏朋友圈的支付宝账单中以极不显眼的方式诱导用户默认了对芝麻信用的授权;江苏消保委针对百度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三起事件密集发生,且涉及的均为互联网巨头。这反映出一个愈加清晰且难以否认的事实:巨头尚且如此,整个互联网行业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情况实在堪忧。 用户隐私问题由来已久,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大潮面前,普通用户在享受了便利的同时,隐私的泄露和被侵犯似乎成了一种无法避免的“代价”。从最初形形色色的电话推销、电信诈骗,到大数据时代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更为隐蔽,用途也更加广泛,“被授权”时有发生,让消费者不知不觉中踩进了不少坑。在用户和互联网企业的博弈中,用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一些人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或者说在没有明显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并不那么在意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姑息了企业漠视隐私的行为。 此外,各公司获取用户信息种种手段也值得商榷,其中颇具争议的是关于用户知情权的问题。此次支付宝账单事件引发公众声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芝麻服务协议》的“被授权”。刻意缩小字号并将协议置于不显眼处,没有展示具体条款且默认勾选认同,大有生怕被别人知道之态,实在令人防不胜防。除了这一典型案例外,用户们在安装各类APP时所被要求的读取联系人、短信、图片,获取存储权限、地理位置等,大多未被告知获取这些信息的用途。在互联网企业将大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时,种种数据挖掘、用户行为分析成为热门,而作为数据来源的用户,似乎并没有什么机会和有效方式来抵抗。 无论按理还是按法律,用户的隐私都神圣不可侵犯。《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做了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有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不难看出,目前多数互联网公司的做法,与各项规定都有出入,更难言企业自律和道德规范。 互联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用户带来了另一种焦虑。某些商业巨头从衣食住行全方面掌握海量用户的数据并授权给第三方,很可能给用户带来不利的影响,而网络上个人信息倒卖甚至已形成利益链条,网络隐私保护依旧任重而道远,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为网络隐私的保护带来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法律设计不断更新,细化各项针对隐私的条文,赋予其更多针对互联网的内涵。同时还需建立惩戒机制,对典型事件进行惩处。要建立监督机制,鼓励用户参与到“隐私保卫战”中来,集公众之力保护个体的切身利益。毕竟,商业道德的约束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然稍显薄弱。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求助人郑阿姨称自己卖房时 ,遇到了空手套白狼的买家 ,一个92年的上海小姑娘。这个小姑娘在2016年3月以八百多万的价格,买了郑阿姨在普陀的一套房子,但一年多来除了10万元的定金,她之后一分钱房款都没付。 在郑阿姨的印象中 ,这个小姑娘买房时乖巧贴心,拿着合同专程跑到自己家里签,说两个人私下签合同也省了中介费,郑阿姨觉得小姑娘很有诚意,又着急用钱就签了合同,但合同一签好,她就立马变了嘴脸,总能找到各种理由拖延房款。 既然买家不肯付款,郑阿姨本想名正言顺解除合同,但这时对方突然说出了六百天的概念,郑阿姨直到这时才发现,自己签的合同中的违约栏夹着半句话,如买房方违约逾期六百日,卖方可解除合同,这可急坏了郑阿姨,她们家里做生意原本就急需用钱,最后只好各方拆借导致了不小损失。 郑阿姨只好向律师求助,后援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类似的遭遇不止郑阿姨一人遇到,梁阿姨和黄女士也在2016年卖的房子,一年多来都拿不到房款,每套房子都升值了上百万元,这些损失对于求助人来说不可谓不高。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买她们三个房子的竟是同一个人,92年的上海小姑娘黄晓婷。 当卖家们再仔细研究这份格式合同 ,发现陷阱还不止这一处 。第一,买方可以违约六百天不付房款 。其次,违约成本每天只有万分之零点三。第三,合同里又写了可以转卖给第三方。而一年多来房子已涨价几百万,黄晓婷几乎是用零成本套住了卖方的房屋,赚取六百天里卖家房屋的升值差价。 几位求助人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根据所签合同,卖方在六百天内解除合同,要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如果继续履行合约,六百天后按之前的房价完成交易,则更要损失数百万元的差价。 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后援律师发现,黄晓婷交易的意图十分明确,不是为了购买和居住,而是利用精心设计的合同来空手套白狼。 那么在上海的限购政策之下 ,黄晓婷又是怎么能买这么多房子呢,律师表示只要不过户就不受限购影响,也就是说黄晓婷可以无限制地签买卖合同,同时套住很多人的房子,赚取她们房子的升值差价。 三位求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便分别与黄晓婷对簿公堂,通过受害人的相互作证,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的深入,黄晓婷同时签订多套买卖合同的事实逐渐清晰,案情开始朝着有利于求助人的方向发展,复旦大学法学教授陈浩然表示,黄晓婷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最后闵行法院,普陀法院 一审都判决买房方黄晓婷败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没收定金。陈浩然教授还指出 ,黄晓婷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民法,而且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的诈骗罪。特勤员也要给市民提个醒 ,房屋交易时一定要看清合同,签字一定要慎重,切莫再掉入一些居心叵测之徒的购房陷阱。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