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8章61条,对存托凭证的发行条件、上市与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安排。 与此同时,CDR仍有多个细节尚未明确,比如CDR转换问题、发行比例问题等。 下面,课代表为你挑重点! CDR细则起草的战略定位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CDR的发行条件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即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CDR的上市与交易 【上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交易】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对于特殊情形: 减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在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 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重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 CDR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 一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二是规定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发行披露义务、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披露要求。 比如:第二十条 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存托的基础证券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 (三)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四)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五)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同步披露、差异披露及披露语言要求。 四是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委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办理境内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二是提出了投资者同等保护原则,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应当为投资者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三是规定了投资者特别保护原则,明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持有存托凭证行使权利、支持诉讼。 四是明确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安排应当合法合规,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规定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持有特别投票权差异股股东的义务,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存托凭证的暂停、终止上市及退市保护制度。 比如:第三十九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存托凭证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投票权差异等特殊架构的,其持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东,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前款情形,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特别投票权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改正,并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了纠纷调解机制。 六是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要求。 具体而言: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合理控制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策略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准予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存托凭证; (二)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仍有一些问题未有涉及,需要在此后的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明确。 1.CDR转换的问题 CDR制度中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采用何种方式便没有在文件中规定。事实上,《若干意见》中便已经提出相应的内容,《若干意见》表示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但此次尚未涉及相关内容。 一位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海外证券市场和沪深证券市场是相互分割的,同种股票在境内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价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国存托凭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 对于转换方式,一些市场人士则认为转换或采用折中的方式,但现阶段下实现CDR自由的双向转换有很大的难度,大概率会采用部分转换的形式。 2.CDR发行的比例 CDR发行比例的问题也未有在此次细则中涉及。 CDR发行比例与融资额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市场十分关注CDR企业发行比例是否会有限制。 但目前来看这一问题也需要在后续的实际操作中来解答,但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在考虑到不冲击现有市场的前提下,首批CDR试点企业发行CDR的比例不会高。 ...
摘要:在证监会明确将以CDR(中国版存托凭证)方式欢迎新经济独角兽企业的35天后,相关工作进入到了实操落地阶段,CDR脚步渐行渐近。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宣布,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由法律部拟定,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从监管原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再融资原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 主要内容包括: 1、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发行CDR的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互联互通机制也以CDR方式实现。 2、《办法》定位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规范。在证券法框架下,明确CDR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3、《办法》 明确CDR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CDR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4、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CDR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CDR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CDR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CDR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组等进行原则性安排。 5、明确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同时,又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要求,对特别不适用情形作出豁免机制。 6、建立CDR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7、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8、强化监管执法和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9、除《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办法》发布实施。 10、待《CDR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CDR基础细则已出 常德鹏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 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常德鹏指出,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已采取存托凭证互换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规范。 在证券法框架下,细化国办发〔2018〕21号,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61条。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组等进行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要求,对特别不适用情形作出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发行CDR的基础门槛明确 证监会3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基础门槛和试点范畴。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表示,CDR初期处于试点阶段,项目数量稀缺,年内不会出现大批量独角兽发行CDR的情形,《办法》明确了操作细则,未来还将有一些制度即将落地。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当前的CDR机制存在较强的“试点意味”,且门槛较高。 按照意见规定,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试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而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达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等条件。 同时,试点企业还必须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对于是否是符合标准的试点企业,还需要证监会发行部成立的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来甄别,这一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IPO或CDR,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CDR;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IPO;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IPO。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意见及《办法》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现行法律框架是CDR实施的基础,不可越界法律、不可跳脱法律之外,CDR的所有原则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在发行条件方面,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CDR来了,多重优势拥抱新经济 CDR发行的筹备工作快速推进,安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果预期,首批中概股回归与CDR发行可能最快今年6月就会到来。 与传统的从美股退市→拆除VIE结构→A股借壳(未来可能打开IPO通道)相比,在A股发行CDR具有多重优势,保留公司现有架构、时间成本低、财务成本低、监管成本低、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成本降低。 有PE机构的人士表示,CDR制度的推广实践将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更加积极的变化。首先,CDR制度在短期内体现了其灵活务实的一面,即在不修改《证券法》的前提下,打破了注册地在境外公司不能直接在A股上市的限制,缩短了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的时间,其次,这符合当前中国迫切要求资本市场加速支持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导向。 对于CDR到来对A股市场的影响,一方面,CDR的到来会对A股存量企业的估值中枢带来影响,CDR带来的股票发行、流通规模的增加,独角兽企业市值较高且基本面较好,容易吸引更多市场资金追逐,在没有增量资金的进入下,这有可能促使A股泡沫程度的下降,但同样让一级市场投资的潜在收益出现下降。可以预见CDR制度将给国内证券发行数量和质量带来供给端的改变,也为境内投资人配置新经济产业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会给A股现有壳公司、重组题材公司、以及TMT板块带来一定估值压力。 另一方面,不必过分担心CDR对A股流动性的冲击,陈果预计,CDR大致会带来1159-5280亿的融资需求,这并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流动性冲击。首先,CDR是新型融资工具,监管层在推进的时候也会掌握节奏;其次,虽然CDR是市场新增融资需求,但对于全市场来说更主要是要去看整体的总融资需求;最后,从历史情况看,仅仅通过融资需求上升判断股市走势也是不全面。 陈果认为,第一批CDR名单的企业或市场体量巨大、商业模式成熟、盈利能力稳健,应该是最优质的新经济上市公司代表。预计在未来回归A股发行CDR的中概股中,高端制造、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四大高科技行业的“四新”企业将会占据较大比例,公司的质地更为优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原标题: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截至2018年一季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400家。从地区分布看,浙江私募证券基金获取收益能力最强。此外,2018年一季度,百亿规模投顾风光不再,17家百亿级私募管理人中,只有5家机构累计收益率大于零,即65%的百亿级私募出现亏损。 65%的百亿级私募亏损 2018年一季度,百亿规模投顾风光不再,引发最优规模思考。 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在17家百亿级私募管理人中,只有5家机构的累计收益率大于零,有11家亏损。这意味着,一季度65%的百亿级私募亏损,平均亏损幅度为-1.21%。收益前三甲分别为北京乐瑞资产、北京星石投资和上海合晟资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地区分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截至2018年一季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400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2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905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71家。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布看,广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多,目前总数已突破六千大关,达到6033家,占全国私募总家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有4532家位于深圳;上海、北京分别位居第二、第三,累计私募基金管理人4689家、4231家;浙江位列第四,私募基金管理人2638家;江苏居于第五,私募基金管理人1059家。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集中在北上深,但是产品获取收益能力最强的却是浙江。私募云通数据显示,浙江私募证券基金2018年一季度有50%以上的基金获取了正收益。 私募市场平均收益为负 从策略指数看,今年以来私募全市场指数的累计收益率为-0.45%,这意味着私募市场的平均收益为负。 同时,只有五类策略获得正收益,其中管理期货策略、市场中性策略业绩领先,相对价值策略的收益紧随其后,多策略和债券策略也分别获得正收益,而股票多头类策略收益最低,为-1.29%。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后,迎来首个中层干部人事调整。 券商中国记者从多个信源确认,现任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即将离职,并出任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一职,据记者独家获悉,邓智毅任职总裁一事已通过东方资产党委会审议通过。 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即将接棒,成为历史上第六任信托部主任。 东方资产总裁年薪不超60万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确认了邓智毅的离职消息,某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邓智毅将出任东方资产总裁一职,该事项已经通过东方资产党委会通过。” 近年来,监管系统领导下海并不鲜见,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东方资产总裁一职的年薪不超过60万。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现任东方资产总裁张子艾将调任至中国信达出任董事长,近期,四大AMC人事调整不断,东方资产监事长李欣或将出任中国华融总裁。而空缺出的总裁之位将由现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接替。 截止目前,上述多名人士的职务调整监管部门还尚未公开披露,目前,东方资产的领导班子共计7人,分别是董事长吴跃;副董事长、总裁张子艾;监事长李欣;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建雄;副总裁胡小钢;副总裁徐勇力;纪委书记穆生明。 邓智毅掌舵下的信托业:革新 2015年年初,银监会正式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邓智毅荣登信托部的首任主任,至今近三年的掌舵中,邓智毅带领下的信托业,已由他任职时的15万亿资产规模跨越式发展至2017年末的26.25万亿,行业发展壮大,成为中国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 在冲量的同时,也在提质。邓智毅时代的信托行业不断变革,这期间,行业迎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建成行业统一登记制度及基础设施;慈善信托开花落地,《慈善法》落地一年内慈善信托落地44单;打破22年沉默重启信托上市,江苏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浙金信托、山东信托完成上市;信托保障基金建成,行业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突破26万亿元,达26.25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3859.60亿元),同比增长29.81%。 从信托资金的来源看,单一类资金信托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而集合类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类信托占比上行趋势愈加明显,信托资金来源持续向多样化和均衡化发展。 据悉,自去年开启信托业整顿后,邓智毅严抓通道业务。 在近期邓智毅的一次公开亮相中,他公布了整改成绩单。他称,两个月的遏制通道业务效果显著。 邓智毅表示,在遏制信托通道业务方面,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的政策功效越来越明显。去年底,我们下定决心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从银行端和信托端共同发力,从资金全链条的角度进行监管,对近期增长较快的银信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从两个月的效果实践来看,政策功效应该是比较明显。截至到2018年1月末,事务管理类的信托资产规模是15.45万亿元,比年初减少了1959亿元,环比下降了1.25%,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实收信托8.39万亿元,比年初减少了1137亿元,环比下降了1.34%。 湖北银监局赖秀福接棒 据记者多个信源证实,银保监会信托部将迎来第六任主任,接棒者为现任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 公开信息显示,赖秀福,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浙江玉环人,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自2014年10月至今任湖北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此前,还曾出任新疆银监局局长。 实际上,这两个银监局管辖范围内都有信托公司,新疆地区有华融信托,而湖北地区有方正东亚信托。 2011年时,时任新疆银监局局长的赖秀福还曾出席华融信托大客户座谈会,赖秀福对华融信托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和业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肯定。 今年两会上,赖秀福表示,“我们今年强调,银行业务要更加精炼、链条更加缩短、报表更加干净。总体来说,就是要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他强调,现在要把过度嵌套的东西“撇出去”,进行“穿透式”管理,搞清楚底层资产,弄明白哪些是应该支持的、哪些是不应该支持的、哪些是禁止进入的,最终理清各种关系,争取将所有可用的资金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信托部换帅史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成立,2015年,银监会进行了成立以来首次架构大调整,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信托行业由此前非银部管理,架构调整后,正式划归至信托监督管理部。 银监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自银监会成立以来,分管信托业务的五位主任分别是高传捷、柯卡生、李建华、李伏安及邓智毅。” 高传捷为银监会首任非银司司长,2011年,高传捷出任光大实业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6年,非银部迎来第二位主任——柯卡生。柯卡生此前一直在人民银行就职,也曾短暂成为广东监管局筹备组成员。2012年,柯卡生就任华融资产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2012年,李建华接任非银部主任一职,此前曾任陕西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李建华时代,他推动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的出台。 信托部成立前的最后一任非银部主任是湖北人李伏安,目前为渤海银行董事长。 2015年,邓智毅到任,他此前曾任山西银监局局长、湖北银监局局长。 2018年,信托行业即将迎来第六任掌舵者——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虽然轨迹常有不同,但A股市场的历史确实不断重演,比如那些被视为“魔咒”的规律。 自去年底开始,频频有偏股型新基金火热发行,单只新基金的首募额从二三十亿元一路攀升到七八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最后竟然出现了一只规模高达三百亿元的巨无霸基金,媒体给这些规模惊人的基金赋予了一个新鲜词“爆款”。这些爆款基金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投资者蜂拥而至的背后,是2017年A股市场“漂亮50”长达一年多的持续上涨,用时间和涨幅一次又一次地击败了市场的质疑,最终让心有不甘的投资者扎堆拜服。 不过,爆款基金虽是基金公司的幸运词,却会应验A股市场屡试不爽的“魔咒”:基金的巨量发行,往往对应着市场顶点将至。从逻辑上看,这个“魔咒”很容易解释,因为A股市场是个情绪化较为严重的市场,当投资者开始不理性地助推市场泡沫,哪怕是结构性泡沫的时候,股价一般都处于加速冲顶的最后阶段。从情感上来说,基民们就难以接受了,毕竟不管怎么说,基金公司是以专业能力自诩的,许多基民蜂拥购买爆款基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部分明白市场风险,期望借基金公司之力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取收益。 但是,基民们显然要失望了。在系统性风险面前,基金公司的专业能力其实也显脆弱。试想一下,如果一只基金产品的规模超过上百亿元,那它究竟应该怎样配置股票,才能规避市场风险?假如执掌产品的基金经理擅长择股,精选少量优质股买入,按照基金产品的体量,单只个股就可能动用几亿元甚至更多资金买入,这对于二级市场股价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专业一点讲,就是买入的冲击成本很高,结果会买着买着就偏离预期。又假如执掌产品的基金经理擅长组合投资,个股配置的资金较为均衡,那上百亿的资金体量最后分散到上百只股票里,最后变成了指数化投资,而在系统性风险面前,指数化投资其实是没有抵抗力的。 于是,我们又一次见证了“魔咒”的发威:这些爆款基金的出现,被视为“漂亮50”、白马股们动辄以倍数计算的长时间上涨后的最佳接盘者,并成功地把这类股票送进了更高的泡沫区。但爆款基金之后,谁来充当新的“接盘侠”呢?在一个仍处于熊市阶段,以存量资金为主要博弈对象的市场里,一旦缺乏新增资金介入,无论披上多美妙外衣的估值都有可能瞬间雪崩。从这个角度来看,爆款基金成就了白马股最后一波冲刺的快感,其实也成为了白马股从高点跌落的一个推手。短期来看,这是双输:白马股的下跌,让爆款基金的业绩颇为难看。 常有基金经理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希望发行的主动型新基金规模不要太大,十几亿元就够了,过大的规模虽然容易带来更多管理费收入,但极难做出业绩,投资者的希望容易落空。这其实也给了投资者一个启示,基金产品投资并不是二级市场股价买卖,“大市值”提供的未必是保护,反而有可能更多是风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主要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中提到,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通知中还提到“四个严打、一个严禁”,既: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另外,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
噪声,是很多工厂工人摆脱不掉的困扰,职业性噪声聋已成为包括浙江省在内的全国第二大职业病。近日,阿里巴巴机器智能技术实验室有消息表示其正研发在高工业噪声环境下的语音识别及传输技术,其研究的语音交互技术已实现在85分贝工业噪声下,将一米处正常音量语音转换为文字。 厂房林立的浙江省金华市某工业园内,12台编织机正轰鸣着工作。分贝仪显示,该车间噪声在95分贝上下。但在该车间,工人并未佩戴防护耳罩。 在金华一家小型印刷厂,车间噪声也接近90分贝。一位工人说,他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左右,工厂接单多,他和同事需要时刻交流、协同调适印刷机。带上防护耳罩就听不见同事说话。 根据《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等相关标准,噪声大于等于85分贝便可认定为噪声作业环境,工人需有所防护。浙江省疾控中心4月25日公布的职业病数据显示,近10年来,浙江省新发5924例职业病中,职业性噪声聋占29.21%。浙江省疾控中心环境与职业卫生所副所长张美辨表示,工人长期接触超85分贝噪声易患职业性噪声聋。 阿里巴巴的一名AI语音工程师介绍,很多中小型工厂车间的噪声都在90分贝以上,而工人很少佩戴防护器具。他进一步表示,大多数中小制造企业没经验和能力考虑降噪,最现实的因素还是给工人戴防护耳罩会不便于交流。 该工程师介绍,他们研究的语音交互技术已实现在85分贝工业噪声下,将一米处正常音量语音转换为文字。据了解,语音转换都在云端完成,只要有网络并配上类似智能音箱的语音终端,便可构建局域性的语音文字转换和传输系统。 转换为文字的信息,可指定传输至手机等带显示屏设备。只要一部手机,一个语音终端,便可组建高噪声语音交互系统。他表示自己和同事的语音测试仍在继续。85分贝还是太安静,按照预期,要在95分贝噪音下识别语音。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西门子电动飞机项目战略主管OlafOtto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欧盟在空域政策方面相对严格,未来亚洲可能成为这种‘空中出租车’商业化的首选地” ] 为了解决拥堵的城市地面路况,人们已经开始把视线转移至空中,发明出了多种外形古怪的飞行器。多维交通时代已经开启,未来打个“飞的”将不再是梦想。 国外多家企业已经开始研发测试电动飞行出租车,预计今年年内就能进行试飞,这意味着“空中出租车”距离载客的商业化服务更近了一步。 缓解大城市交通拥堵 欧洲知名飞机制造企业空客研发的电动飞行出租车CityAirbus已经完成了地面测试,即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展开飞行测试。 这款“空中出租车”将在固定航线上飞行,时速可达120公里,最多能搭载四名乘客,外形酷似直升机。但不同的是,它由西门子提供100千瓦电机推动螺旋桨组成整体推进装置,飞行时的噪音能降到最低,可以在拥挤的闹市区起降飞行。 与空客合作开发CityAirbus发动机的西门子电动飞机项目战略主管OlafOtto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是一款为城市空中交通设计的多乘客、自动驾驶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以快速、经济适用和环保的方式飞越交通堵塞的大城市。” Otto向第一财经介绍称,空中出租车最开始将配备一名飞行员,但随着技术发展,将会使用全自动操作系统。据了解,空中出租车的运营模式将类似当下流行的网约车,用户可以使用手机应用预订车辆。 此前,空客下属子公司Voom已经在圣保罗和墨西哥城推出了直升机预订服务。在被称为全球最堵城市的墨西哥城,搭乘“空中出租车”,由城西因特洛马斯商业区至30公里之外的城东贝尼托-华雷斯国际机场,仅需12分钟。如果选择走公路,高峰时段最快也要一个多小时车程。这为有条件的人提供了另一种出行选择。 今年夏天开始,空客的按需直升机平台Voom还将与奥迪合作,在圣保罗和墨西哥城两座城市开始提供终端到终端的运输服务。奥迪将提供地面运输服务,Voom提供直升机运输服务,实现无缝对接,为旅客提供多方式联运出行体验。 据介绍,Voom未来还将拓展至拉美乃至亚洲更多地区,预计到2019年末将在全球10座城市推出高性价比的“空中出租车”。 空客并不是唯一一家致力于多维交通的企业。德国初创公司Volocopter此前也公布了一个城市空中出租车系统的设想,公司将这个交通系统命名为Volo-ports,不过预计建成需要十年时间。 在这一交通系统中,“空中出租车”的停车场将借用摩天大楼顶部的直升机机场。Volocopter宣称,这些由屋顶改造而来的“车站”将包含复杂的传送带系统、可更换的电池组和通向巨大充电端口的电梯。 这些“空中出租车”着陆后,传送带会将它们平移到室内,保证乘客可以在任何天气下顺利下车。机器人会将旧的电池组拆出来,更换新的电池。最后,飞机会通过电梯转移到地下停车场,由运维人员检修后加入到后面的运输队列之中。 据悉,整套流程能够让Volocopter的飞机每30秒起飞或着陆一次,以保证足够的载客量和平价的商业模式。Volocopter预计,系统建成后,每小时可以有多达1000名乘客上下机,这意味着每天每站可以运送约1万名乘客。 美国谷歌公司联合创始人拉里·佩奇(LarryPage)投资的硅谷飞行器公司“小鹰”(KittyHawk)去年10月起就已经在新西兰公开试飞了最新研发的自动驾驶“空中出租车”Cora,并预计将于三年后以类似出租车的形式投入商业化运营。 探索潜在商业模式 全球目前有约20家公司正在进行类似“空中出租车”项目的研发,除了波音、空客等飞机制造商,一些共享出行公司和汽车制造商也在这种多维交通方面投入巨资研发。 Uber已经公布了“空中出租车”的布局,计划到2020年,在洛杉矶、达拉斯和迪拜等地运营“空中出租车”项目。 国内的无人机企业亿航CEO胡华智近期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短距离空中飞行极具商业价值,而且能源成本也很低,这将会极大地缩减人们未来的通勤成本。” 亿航继研发出184一人座载人无人机之后,即将于今年推出另一款两人座的载人无人机。在亿航位于广州世界大观的森林公园试飞场上空,经常可以看到胡华智本人搭乘着这架外形如直升机一般的无人机。但他同时指出,“空中出租车”真正投入运营还需要政策方面的配合。 任何一家飞行汽车制造商都必须面对如何在城市内起降、续航、安全性、空域管制等问题,尤其是乘客搭乘的安全性以及无人机遭遇网络攻击的风险性。 据了解,目前全球仅少数国家对这种“空中出租车”发放了测试牌照,以及固定航线的测试运营牌照,这些国家往往是空管制度开放或者对缓解地面交通有迫切压力的。 比如佩奇的KittyHawk之所以选择新西兰作为试验的首选目的地,是因为当地的经济状况良好,并且空管制度受到全球监管体系的尊重。据悉,公司和新西兰政府方面关于该项目的会谈进行了一年半,其中多个新西兰的政府部门都参与到其中。 西门子公司的Otto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欧盟在空域政策方面相对严格,未来亚洲可能成为这种‘空中出租车’商业化的首选地。” 这意味着“空中出租车”要真正像现在出租车一般的普及仍然有待时日。 电池技术尚待完善 除了政策监管外,最大的两个问题就是商业模式和续航里程。 根据空客Voom平台在墨西哥城已经投入的运营来看,这种“空中出租车”的成本仍然偏高。Voom在墨西哥城所设立的四个搭乘点中,有两个位于市区商业中心,两个位于主要机场附近。已开通航线的飞行时间从4至20多分钟不等,费用介于2300至6380墨西哥比索(约合127至354美元)。 但好处是Voom平台看似高端复杂,体验方式实则亲民简单。仅需打开手机应用或网页,填写信息、选择航线、完成支付,然后提前15分钟到指定停机坪等待即可。 据胡华智估算,以中国为例,短距离的空中出租车一旦全面铺开,最终单次通勤的成本可以降到与现在地面打出租车成本等同。但他承认:“空中出租车要实现盈利还有待时日,相关的盈利模式也仍在探索中。” 目前市面上已经存在的载人飞行器的续航里程在20分钟至40多分钟,仅能满足于城市内的短途飞行使用。如果需要飞行更远的距离,直升机需要消耗大量的能量,预计电池技术的完善至少还需要好几年。 尽管电池和电力发动机具有安静、效率高的优点,但电池太大太重,存储的能源也比液态燃料少很多。这让电池驱动飞机一度被视作是一个笑话。 现在,技术已经取得了突破:电池可以存储的能量稳步提升,而且这种趋势会继续。其次,将电池、电力发动机和传统引擎结合的技术进步了,引擎将变得更小、更轻、更有效率。 以西门子公司的电池技术为例,2011年西门子第一次演示了早期的混合动力飞机,但它太重了,根本无法用于现实。而在新一代产品中,电力发动机、动力电子设备、传动装置的重量下降了100千克,它可以装载的旅客、行旅重量已经与小型飞机相当了。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8年新三板市场的新闻总伴随着各类投资者纠纷,如近期“投资者拉横幅大闹前海开源前台”,“新三板产品出现亏损诺亚财富高层同投资者吵架”等。 这些事件背后的核心要素正是在新三板长期低迷的情况下,存续期限设计有缺陷的产品在亏损和流动性弱的情况下遭遇到期退出的问题。 根据市场机构测算,2018年上半年也正是众多新三板产品到期的阶段性高峰。在众多纠纷负面事件的影响之下,产品到期卖出结算的压力更是飙升。 “今年新三板做市指数和三板成指持续在创下历史新低,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因为新三板二级市场遭遇了到期产品持续的抛压。”5月3日,一位九泰基金的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 2014年以来,众多投资新三板的基金成为了新三板市场起起伏伏最直接的见证者,如今在负面事件,市场流动弱以及政策预期不明的情况下,一部分新三板产品正在遭遇最严峻的时刻。 产品到期恶性循环 无论是投资者和摘牌企业的纠纷,还是新三板产品因亏损和到期清算引发LP和GP的纠纷,2018年新三板市场最主要的矛盾便集中在投资者纠纷方面。 相比摘牌有迹可循的投资者保护来看,新三板产品到期退出风险的引发投资者纠纷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能看到有相关的事件出现。 从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2017年12月底中科招商摘牌成为引爆了这一轮新三板产品到期风险的导火索事件。 “从当年的市场规模来看,中科招商一家的融资规模就占比接近10%,也就是说市场上很大一部分基金产品都有认购中科招商的定增份额。”上述九泰基金基金经理表示。 以近期引发市场大量关注的前海开源-锦安财富相关新三板产品的纠纷为例,该产品便重仓中科招商。 因此中科招商在摘牌之后,该产品随即面临着无法退出以及基金净值大幅缩水的问题。 在这些负面事件的影响下,在2018年上半年原本已经是产品到期高峰期的情况下,众多即将到期产品的管理人更是要使出浑身解数将产品所投资企业的份额卖出以方便未来结算。这也引发了众多新三板公司股价形成了恶性循环。即越跌越卖,越卖越跌的局面。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了流动性好的公司身上,“公司之所以流动性好也和此前在市场好的时候引入了更多投资者相关,这其中到期产品逃命式的抛售让这些公司的股价在2018年以来都遭遇了大幅度的跌幅。 但这一类公司的基本面来判断,公司的股价明显已经在众多产品抛售的过程中出现了超跌的情形。 4月以来,长期复牌公司被强制复牌更是引发了产品抛售的大潮。 “长期停牌也锁死了此前这些产品的流动性,因此复牌之后,即便是腰斩式的暴跌,一些产品也要割肉逃命。”一位北京地区资深的新三板投资者告诉记者。 几乎所有在4月复牌的挂牌企业都遭遇了股价暴跌的局面,这其中复牌首日跌幅超过80%的公司占据多数,而如九鼎集团(430719)这样因为报价限制跌幅未能超过50%的公司,也用几日连续达到50%的跌幅完成了补跌。” 在产品抛售引发的暴跌中,一些公司的股价甚至跌至了几分钱。如ST枫盛阳,公司的股价目前为0.11元每股。另外,ST明利、ST昌信等几家公司的股价也在暴跌中被击穿,截至目前的股价都在0.1元以下。 “现阶段新三板市场诸多公司二级市场的价格已经没有了参考性,产品到期抛售的压力太大,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越是抛售股价越是跌得凶猛。”前述九泰基金人士表示。 产品设计反思 如今的市场情况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善,这些到期基金产品也将会持续面临到期退出的困局,但造成目前这一批新三板产品现状的原因却需要持续挖掘,为后来者提供了反思的素材。 一些市场研究人士便提出了相关讨论,造成如今新三板产品退出困难以及投资者纠纷频发的因素究竟是市场设计低迷还是产品本身的问题。 记者研究了诸多新三板市场的产品后发现,新三板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产品设计同市场定位的错位。 “能够看出来,早期大部分新三板产品有点摇摆不定的感觉,大多甚至是带有二级市场色彩的,这一点从这些产品存续期设计上就能看出来。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新三板都是一级半市场,因此也导致了很多产品一级市场,二级市场都会涉及,这种矛盾的属性最终体现在退出这个问题上。”曾经在2015年参与过发行新三板产品的观智投资投资总监姜玉蕴讲道。 申万宏源研究数据也支持该人士观点,2015年所有披露到期数据的产品中,存续期在2-3年产品占比为75%。 但这一情况在2017年以后出现的产品中开始变化,存续期超过5年产品的占比开始突显,甚至与3年存续期产品的比例持平。 “经过几年的发展,市场也逐渐搞清楚了新三板的一些情况,种种因素都能发现,新三板二级市场赚钱很不容易,另外在现阶段退出是个大问题,因此长周期产品成为机构越来越主流的选择。”5月3日,中金一位投行部人士讲道。 基金业协会也在新三板产品这一轮惨烈的轮回中得到了一些监管经验,根据2017年基金业协会的安排,投资新三板市场的产品被划分至私募股权投资类中,其中细分领域建议划分在创业投资基金下,这也意味着监管层认为投资于新三板市场的产品不适合进行短期的二级市场操作。 也就是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三板市场更适合中长期股权投资类的产品,以二级市场交易为诉求的产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在新三板市场绝迹。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