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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居间人不得有“喊单带单”等禁止性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08 08:39 来源:第一财经

期货公司发现居间人存在“喊单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登记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

7月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关于居间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称,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合作居间人不得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喊单带单”等禁止性行为,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通知全文如下:

各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过渡期将于2022年9月9日结束,为督促期货公司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管理,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并强调如下:

一、加快推进过渡期内相关衔接工作

(一)协会日前已发布《2022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2号)》(以下称《公告》),将于7月16日在全国44个城市举办2022年第一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此外,协会拟视疫情防控情况于9月份之前安排居间人专场考试,后续会发布相关通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考试机位有限,报完即止,期货公司应做好签约居间人集体报名工作并积极督促居间人参加考试。

(二)过渡期结束前,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三)过渡期结束后,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如因疫情防控变化需作调整,协会将另行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居间人行为规范管理

(一)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合作居间人不得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喊单带单”等禁止性行为,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期货公司在与交易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向交易者揭示居间人权利义务、禁止行为等,并要求交易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二)期货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三)期货公司发现居间人存在“喊单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登记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

对于已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及时在系统填报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协会依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按照《办法》规定限制期货公司与其的合作。

过渡期内,对于尚未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及时向协会报送居间人违规信息、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投诉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报送邮箱:jujian@cfachina.org)。协会依规将违规居间人纳入关注名单,相关人员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时,协会将采取相应的提示或限制措施。

(四)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监测工作,对于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并做好留痕工作。

三、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

期货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对于未切实履行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的期货公司,一经查实,协会将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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