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离岸信托遇劫!香港法院“跨国击穿”16亿离岸信托,富豪们.... 又一例离岸信托保护财产失败! 当香港法院宣布“击穿”泽西岛信托那一刻, 底层信托财产 在香港,顶层信托管辖地 在泽西岛 她笑了(分了前夫16亿信托财产的一半),整个私人财富界都哭了。。。 这个案例绝不寻常, 底层信托资产所在地法院——香港法院,直接把顶层信托架构击穿,强制执行信托资产, 顶层信托架构——泽西信托,却无能为力,完全保护不住信托财产。。。 △图:顶层泽西信托—中间百慕大控股公司—底层香港资产等(Amy姐的跨境金融圈制图) 此例一出,几乎所有设离岸信托的富豪无不惶恐之至。。。 因为他们基本都是底层信托资产在一个管辖区(比如中国),而顶层离岸信托架构又在另一管辖区(比如开曼)。。。哭 究竟怎么回事?泽西信托又是源何被香港法院“击穿”的? 今天Amy姐的跨境金融圈带你看这个案例,一个香港富豪P先生的离婚分产案。 1 一个装着香港资产的泽西信托 工程师P先生在香港长大, 1968年,P先生与J女士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名子女,(其中一子一女已过世,现仅剩1女K) 婚后二人多次兜转,先是回到香港,又举家移民加拿大(1992年,其全家入籍加拿大),后面又回到香港创业。 1994年左右,P先生在香港的生意开始风生水起,并很快,他成了香港富豪P先生。 生意上来,感情下去。 顶层泽西信托+底层香港资产 想隔离风险的P先生,将其几乎所有资产,全都放入了泽西离岸信托的羽翼之下(1995年),求保护。 他先设了一个百慕大控股公司(下称AL控股公司),将其所有运营公司,全装到了AL控股集团(作为子公司),然后,又将AL控股集团84.63%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装入了他的泽西岛酌情信托中(下称P家族信托)。 △图:P先生的家族信托。除AL百慕大控股公司外,信托里还有一个RL公司(持有别墅),但在2008年,RL公司股权已经转给J女士。 截至2010年P和J离婚时,装入泽西信托的运营公司共约21家,其中至少有7成公司资产是在香港,(按净资产算,来源泽西判决书,2011年8月) 届此,P先生的“顶层泽西信托架构——百慕大控股集团——底层香港资产”成型,P先生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和保护人监管着信托,同时作为百慕大控股集团的董事掌控运营公司的经营,泽西信托负责兢兢业业地守护信托资产的安全,J女士及子女就安安分分地享受信托的收益。 最初一切安好。 2 在香港离婚 但是后面,随着P先生和J女士的关系逐渐变淡,尤其是一女一子(2000年过世)相继离世后, 一切开始不安好了。 终于2010年,俩人以离婚收场。 要分割泽西信托? 离婚后,J女士立刻向香港法院申请“附属救助”,要求对半分割泽西信托内的所有资产,信托内的所有也是唯一资产,就是百慕大控股集团,确切的说是百慕大控股集团这些年的盈利。 经评估,离婚时整个信托资产价值15.6亿港币。 对半分割泽西信托, 这是涉及是否要“击穿”信托的大问题,尤其是否能“击穿”非本管辖区的信托的大问题啊。 本案最后,香港法院裁定: 全部信托价值的一半,约7.6亿港币,应分给J女士。 香港法院跨管辖区“击穿”了顶层泽西离岸信托架构, P先生信托防守全面溃败。 “击穿”理由 之所以“击穿”,归结在于法院认为泽西信托财产是P先生自己的财务资源, 就是说信托财产不独立。 法院的依据是, 1、P先生是泽西信托的保护人,权利很大,包括有权更换受托人,因此他的意见对受托人影响很大。 比如,1996年P先生表明,希望香港理工大学成为信托的潜在受益人之一,受托人在四天后立刻决定该大学成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 2、P先生自己是信托的酌情受益人之一,说明他也打算从该信托获得相应的利益。 3、泽西信托的唯一资产是百慕大控股AL集团84.63%股权,唯一收入就是AL集团分派的股息。而是否派发股息、何时派、派多少股息,完全由P先生控制的董事会决定。 比如,受托人总是按照P先生的意愿去分配信托收到的股息,甚至P先生直接指示百慕大控股AL集团,将股息打到P先生自己的银行账户,受托人也同意了。 。。。。。。 所以,法院认为, 受托人只是百慕大控股AL集团84.63%股权的名义持有人而已,P先生自己一直打算占据着信托管理的主导地位, 最重要的是,受托人极有可能在P先生要求下,将信托(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入都分给自己,这完全没有阻碍。(法院Charman测试) 以此,应该击穿。 3 泽西受托人尴尬了 香港法院直接“击穿”泽西信托, 即底层信托资产所在地法院,直接击穿顶层信托架构, 此案一出,离岸信托界顿时惊惶一片。 随即有人问,泽西法院和受托人会配合吗?香港法院的判决能执行下去吗? 能。 因为信托是在香港管理? 事实上,法院还没强制,P先生的受托人就已经配合了, 因为P先生的泽西家族信托(OttoPoon Family Trust)本来就在香港管理的。。。香港法院可以传唤管理信托的关键人士(香港本地的)配合。 P先生家族信托的泽西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一个注册在BVI的泽西分公司。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又将P先生信托的管理权委托给了汇丰香港信托有限公司。所以该信托管理地是在香港。 以此,在香港终审判决之前,P先生的泽西受托人就已乖乖配合提交了管辖权(自动交给香港),配合提供资料,配合传唤。 当然,受托人这么做,也绝不仅仅是因为P先生的信托在香港管理。 香港可强制执行? 因为即便受托人不配合,即便泽西信托法也竭力想保护住委托人的财产(强令不得执行外国判决), △图:泽西信托法第9(4)条的规定,任何外国法庭的判决,都不得执行 但由于底层信托资产的70%都在香港,香港法院完全可以强制执行底层香港资产来执行。。。 顶层泽西受托人根本就没法阻止。。。 △图:受托人陈述要否提交管辖权,自己称无法阻止(泽西岛法院) 所以, 在香港法院裁定“击穿”泽西信托之后,P先生的泽西受托人只能协助“执行香港判决”, 向泽西法院请求分配信托财产(7.6亿港元)给P先生, 以使他履行香港法院命令。 △图:受托人向法院请求分配给P先生财产,泽西法院同意(泽西法院) 4 结论 在香港就拿到了泽西信托财产的一半, J女士笑了,P先生和整个私人财富界一起哭了。。。 有人说这是正义的一次胜利,但更多人说这是富豪们的一场劫难。 |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