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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投资维权之“教科书”
发布时间:2016-01-27 08:51 来源:网贷财经 作者:财经视角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北元 孙裕广

无论是日前被经侦介入调查的“e租宝”案,还是曾经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的东方创投案,P2P网贷在发展粗放、监管缺位、专门性法规阙如的阶段,其高风险属性已暴露无遗。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6年1月11日,全国P2P平台总数共计3858家,问题平台就累计1275家,发生率高达33.05%,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乃至经侦介入。

由此可见,P2P投资者往往在猝不及防时,才发现自己立于悬崖边上。

那么,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何种手段和途径及时维权呢?

维权的基本方向

投资者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究竟是谁导致了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

其次需要明确:除非 P2P 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最后需要了解,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的,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证据的初步清单

无论是遭遇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初步的证据包括:

1、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P2P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形式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P2P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银行汇款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P2P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

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时间戳等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就已提供,应做好存档;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

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 P2P 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在妥善收集证据之后,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法院,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

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 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要求其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P2P 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 P2P 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

如果汇入的账户属于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则投资者可能掉入了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P2P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区分不同情形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融资者逾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

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融资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 P2P 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P2P 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P2P 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 P2P 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P2P 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P2P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

但在谈判时,应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二、P2P平台违规操作导致还款困难。

当前 P2P 平台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违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P2P 平台不得非法集资,不得私设资金池的规定。

违规操作往往表现为发布虚标、拆标错配、以新填旧、欺诈目的等。

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操作,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P2P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

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诉协商的方式,主要是双方或多方谈判,协商结果最后将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固定下来,而为保障该计划的落实,一般会对还款标的新设抵押或担保。

适用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形是,投资者获悉P2P 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但尚未跑路、停业或经侦介入,另外还包括虽被经侦介入但之后不被刑事立案处理的情形。

为增加谈判的筹码,投资者可通过律师函件邀请平台协商,以提高对方的重视程度,平衡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司法救济是在 P2P 网贷纠纷发生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

债权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如果平台虚设借贷标,实际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资者可以主张P2P平台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合同撤销权,但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

投资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径直主张融资者赔偿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交易的过程中截留借款或还款的资金,投资者可以对平台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或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选择管辖法院、电子合同举证、赔偿费用计算与主张等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协助民事诉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 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由此结束了P2P 领域无监管部门的尴尬局面。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当合法权益受到 P2P 平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向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害的投资者在发现 P2P 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财物。

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整理已有证据及撰写报案文件材料。

进入刑事程序后,在证据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关责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公安机关会尽可能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

由于P2P 借贷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处理问题,公安机关亦具有不同地区协同办案的优势。

尽管进入刑事流程,投资者将变得相对被动,但投资者仍需时刻关注刑事处理进展,因为并不是所有经侦介入的P2P 平台最后都被认定为犯罪,一旦 P2P 平台被认定为无罪,投资者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超过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若P2P 平台最终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投资者亦须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申请退还涉案集资额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经侦部门也会对辖区内的P2P平台进行突击检查,以应对当前P2P 平台违法犯罪多发、监管乏力的现状,投资者在经侦部门介入后应配合其侦察工作。

慎防维权再入陷阱

P2P 平台突然倒闭、被经侦调查,投资者难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状态,在遇到维权组织时,就感觉抓住了最后一根稻草。

但是,许多骗子就是抓住这一渴求搭便车或抱团取暖的心理诉求,驻扎各维权群中,并施展诈骗手段,如以维权需要捐款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子中有的还声称掌握跑路平台高层信息,甚至伪装成为司法系统人员等。

因此,投资者在维权时应警惕诈骗分子,避免遭到再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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