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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落地,上市公司股东难避税:独资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收 PE高净值人群迎强监管
发布时间:2022-01-07 11: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韩迅

在过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税的税负相比查账征税税负要低很多,往往会成为高收入者避税常见的手法。但是从今年开始,这种避税手法或将“不复存在”。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下称《41号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有很多股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41号公告》的下发对他们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个政策不涉及普通投资者,股民炒股仍然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对A股市场没什么影响。”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表示,该《41号公告》主要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他们的影响较大。规范税收征管,意味着漏缴、避税是不大可能了。”

只针对权益性投资

《41号公告》称,“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41号公告》只针对‘权益性投资’,且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沪上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按照《41号公告》,今年起,只要有权益性投资就必须在30日内主动报送,“以前有的,在今年1月30日前报送。”

他表示,为何此前那么多高净值人群热衷于设立独资合伙企业,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股权转让等权益性资产带来的税收。“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某些城市对于独资合伙企业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交税的,这就给很多人留下了借道‘核定征收’进行避税的机会。”

那么,“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有多大呢?

“你投资的企业给你分红,这就是权益性投资。”某上市公司董秘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个人的公司税后净利润是10亿,他持有该公司90%股权,10亿元全部作为分红后,他可以分走9亿,同时他需要缴纳20%分红税,大概1.8亿元,他最终可以获得7.2亿元。但是,如果他以个人独资企业来持有这家公司90%股权,同样分走9亿元,根据核定征收的方式,可能只需要缴纳两三千万税款,这样他就避开了近1.5亿的税。”

目前,这种“权益性投资”只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不针对个人投资者炒股的资本利得。

因此,董登新认为,个税法规的更新,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为中低收入人群减负的决心,另一方面是加强了对个人(包括高净值人士)通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税务合规管理。

上市公司部分股东将受影响

实行查账征收政策后,股权转让所得将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多数存在独资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会受到此次《41号公告》的影响?

2022年1月6日,当天上市的新股——国芯科技(688262.SH),其第一大股东宁波麒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是合伙企业;还有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宁波嘉信佳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创华鑫现代服务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都是合伙企业。

“这个要看这些私募股权基金当时设立之初,是否采用的是查账征收的模式?因为PE的退出是持续性操作,如果设立之初就是查账征收模式,就不会受到此次‘核定’改‘查账’的影响。”上海某PE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有一些私募股权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架构,“以有限合伙做私募股权基金的LP,如果设立之初也采用了查账征收模式,同样不会受到影响。”

他也指出,有些城市为了招商引资,也会以核定征收来吸引一些PE落户,“那就比较麻烦,这些上市公司股东未来的分红、减持肯定会受到《41号公告》的影响,影响主要在于实际纳税会增加。”

在《41号公告》披露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在此后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于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股东中的个人LP将来适用哪种税率?沪上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LP取得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网传的45%,没有那么多。”他更正道。

不过他提醒个人LP,要抓紧对名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核实和梳理,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评估调整征收方式所带来的影响。“ 对于高净值人士,应该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在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综合考虑。”

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独资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滞后性,违背税法精神的违法行为,而税务筹划是合法合理,甚至受到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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