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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注意!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后果严重”,监管的罚单来了!
发布时间:2021-12-24 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成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但仍有人“顶风作案”,最终被监管部门严查、领受处罚。

近日,上海证监局就一桩案件公布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查,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证券账户和公司职员“李某鑫”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和“李某鑫”账户,并由开诚投资副总经理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这两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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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认为,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不同数额罚款。

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12月8日,上海证监局连续发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新证券法,对开诚投资违法借用他人账户的行为,对李某和李某鑫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据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华泰证券账户、公司职员“李某鑫”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涉案期间,在开诚投资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李某鑫”账户,并由副总经理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李某”“李某鑫”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买入金额累计4205.98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大多数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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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证券法最新一次修订前,此类处罚案例大多针对账户借入方,且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2015年版的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违法活动。”

而随着新证券法2020年3月正式实施,个人出借证券账户亦成为法律红线。

记者还注意到,个人因违规出借账户而承担相应责任,在新证券法实施的当年就曾有相关判例。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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