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咖专栏
从法律视角看P2P坏账的深层次意涵
发布时间:2016-01-09 09:21 来源:未知 作者:财经视角



业内律师解析:【摘要:在标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结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压根儿不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坏账率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独立中间人,其坏账率不直接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这一结论的得出似乎令人感到突兀,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却决定了这一定论。】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问题,大多数财经媒体与投资人只是看到了坏账率中的“坏”字,其并没有结合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规范思考“坏账率”本身的含义。本文打算正本清源,统合最新的国家政策,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质切入,谈谈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的二三事。

什么是坏账

简单来说,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特别小的应收款项。一旦企业发生产生坏账,且坏账率较高,企业的总资产便会受到影响——该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债权人。因为企业的债务一旦到期,债权人请求企业履行债务时,企业的资产可能已经无力承担兑付的义务了。

互联网金融视野下坏账的影响

依照上述理论,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范畴中,一旦债务企业出现高坏账率,作为投资人的债权人投资款项及其利息可能面临着难以兑付的危险。

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率却不能根据上述理论推断投资人的投资款存在不能兑付的危险。原因在于,在标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结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压根儿不是债务人——只有债务人的坏账率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其坏账率不直接影响投资人投资款的兑付——这一结论的得出似乎令人感到突兀,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却决定了这一定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性质

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作出界定。依照《指导意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中介机构。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中介机构。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本质上不影响投资人投资款项的兑付,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坏账率的高低不能直接表示投资人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否,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与投资人投资款项的兑付情况关联不大,投资人应当关注的是贷款人的坏账率。

P2P网络借贷平台高坏账率的应对

根据前文的分析,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较高的坏账率时,投资人首先不应当慌张,并不可传播诸如平台无法兑付投资款、平台跑路等谣言,以免引发投资人挤兑,进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其次,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较高的坏账率时,投资人应当警觉。投资人首先应当审查该平台是否承诺为相关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本条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若对投资人投资的债权承诺担保,则其自身坏账率较高时会影响其担保能力,故此种情形出现时,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可能受到威胁。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而言,平台实际上并没有披露坏账、坏账率的法定义务。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坏账时,应当审慎地保持自身的平台属性,做一个合格的居间平台,以脱离坏账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

【返回首页】
财经钻-财经观察
财经钻-互联网金融观察
财经钻-众筹/创投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