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盗,储户起诉银行索赔,但银行认为公安已立案,属于刑事犯罪,不应担责。2月28日,记者获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在来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银行同意支付储户被盗的存款及相应利息。
来安县居民张某的房屋2012年被政府征收,政府以储蓄的形式向其发放了3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其本人只需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及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书即可到银行领取。张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书后,一直没有去银行领取储蓄绿卡和存折。2016年,张某拿着拆迁补偿款发放通知书去银行领取拆迁款时,却被银行告知其拆迁补偿款已被领取。随即,张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下发了立案告知书,对银行现金被盗一案进行立案。
随后,张某向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兑现存款346622元及利息214905.64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银行在应诉时辩称,涉案存款已被他人领取,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应当再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来安法院审理认为,该存款被领取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张某上诉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被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张某持有的通知书系债权凭证,是其向银行领取储蓄绿卡和存折并收取债权的证据。银行虽履行了存款合同,但该履行行为属于被他人欺诈的不适当履行,所以张某以存款合同为基础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时,银行只是以存款被骗取来对抗存款人的支付请求,而不是否认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当事人基于存款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来安法院重审此案。
来安法院在重审时,最终促成张某和银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支付张某存款346622元及利息43378元,合计3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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