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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网贷备案登记细则 已存续网贷机构需于8月底前完成整改
发布时间:2018-02-06 09:45 来源:金巧网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下称《备案登记细则》),对新疆地区网贷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予以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备案登记细则》共27条内容,包括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备案后管理等规范要求。
 
备案登记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新疆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细则》强调,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其中,新设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的地(州、市) 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登记细则》要求新设立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与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同时,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对于已存续网贷机构,应当依据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分类处置、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细则》明确,已存续网贷机构需于2017年8月31日(柒闻网注释:此处应为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如无法完成,需说明原因及整改计划,经金融办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申请材料。
 
此外,已存续网贷介机构还需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与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
 
在银行存管方面,新疆并未做出属地化管理要求。根据《备案登记细则》,网贷机构应在备案后,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银行业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线存管后也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地金融办,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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