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投资者诉新力金融(600318)虚假陈述索赔一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庭上,新力金融的代表律师明确拒绝了法官有关是否愿意由中小投服中心从中调解本案的询问。另外,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新力金融方面的律师与代理投资者的律师存在明显分歧。
新力金融拒绝投服介入
最新开庭的投资者诉新力金融虚假陈述索赔一案,要溯源于公司于2017年遭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2017年9月18日晚间,新力金融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查明存在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四项违规行为,公司及多名高管遭到处罚。
由于证监会的处罚,在2016年8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之间买入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3月28日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具备索赔权利。不少投资者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邮件至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了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行动,并在获得赔偿前未支付任何费用。而合肥中院的动作也很快,去年10月份就已经立案受理了投资者的索赔起诉。
本次开庭是该案的第一次开庭。《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在开庭过程中,新力金融方面的代表律师明确拒绝了中小投服中心介入进行调解。
“审判长询问被告新力金融,是否愿意由中小投服中心从中调解本案,被告明确予以回绝,表示不同意。法官问询原告股民意见时,我们认为如果被告不同意投服调解,则我们股民也不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及时判决,支持诉请。”代表投资者索赔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
揭露日认定存在分歧
除了拒绝中小投服介入调解以外,新力金融方面的律师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与代理投资者的律师存在明显分歧。《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围绕新力金融一案,有三个较为关键的时点。这三个时点哪一个被认定为揭露日,将极大地影响到投资者索赔结果。
第一个时点是2017年3月28日晚间。当晚,新力金融发布了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该份公告中明确提出,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款已经逾期,但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
第二个时点是2017年3月31日晚间。当晚,新力金融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司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个时点是2017年8月31日晚间,当晚,新力金融公告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新力金融方面,认为2017年8月31日是违法事件的揭露日。如果按照这个时点进行索赔,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已经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将无法获赔。那么,在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数个跌停板中卖出股票并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投资者方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在新力金融遭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并迅速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下,新力金融收到监管函才是虚假陈述揭露日。那样的话,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目前,法院尚未对上述分歧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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